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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审计依据范文

环境审计依据

我国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国家战略,要求在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前提下,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经济的发展,导致了世界环境资源的破坏和污染,环境资源日益严重的污染和衰竭问题已引起人们的关注和重视,环境审计作为保护环境资源的有力手段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环境审计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方兴未艾地发展起来。尤其是近十年来,世界上许多国家在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工作中,重视审计独立监督、评价职能的参与,尤其是国家审计职能参与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工作。许多国家已成功地制定了相关的环境审计的法律、法规和审计规范,建立了相应的环境审计部门,培养了许多专职环境审计人员,环境审计已成为当前许多国家共同关注并全力予以实施的一项崭新的工作。

环境审计对各审计组织机构来说都是一个新内容,有许多理论和实务问题需要研究。本文试对环境审计依据建设和完善的有关问题谈谈粗浅看法。

一、环境审计依据的涵义

环境审计依据,是衡量和评价环境审计对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准绳,也是审计人员对有关经济活动的环境方面查明事实真相后,据以判断是非优劣、做出审计结论的尺度。环境审计依据主要包括有关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提高环境质量的环境标准等两方面的内容。

二、环境审计依据的内容

审计是一项独立的经济监督活动,是一项严肃的工作,依法审计,就需要有审计依据。审计人员在对被审事项审查后,要对被审事项做出评价,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做出判断,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做出审计结论,这些都要求有一个判断是非、衡量优劣的准绳。这样,审计人员的意见和结论才能令人信服,才会为人们所接受。作为环境审计的依据,应该能判断和衡量环境审计对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它能使环境审计人员对有关经济活动的环境问题查明事实真相后,据以判断是非优劣,做出正确的环境审计结论。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就是这一具体内容的表现形式。法律、法规既是强化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又是审计组织实施环境审计的基础条件。

(一)环境审计依据的法律规范。在我国,环境保护法是以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定为基础,并由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的一系列单行法规和具有规范性的环境标准等所组成的完整的体系。

1、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这是环保法的基础,是各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依据。我国在宪法第9条第1款、第2款,第26条和第51条等有对关于环境的规定。其中,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一规定是国家对于环境保护的总政策,说明了环境保护是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责。

2、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它是除宪法之外占有核心地位的最高法律。它是一种综合性的实体法,即对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目的、范围、方针政策、基本原则、重要措施、管理制度、组织机构、法律责任等做出原则规定。我国在1989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就是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

3、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它是针对特定的保护对象,如某种环境要素或特定的环境社会关系而进行专门调整的立法。它以宪法和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为依据,又是宪法和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的具体化。大体可分为土地利用规划法、环境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法、环境管理行政法,等等。

4、环境标准。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从而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生态平衡,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规范的总称。它主要包括三大类: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

(1)环境质量标准。即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对各种环境介质(大气、水、土壤等)中,有害物质所规定的允许含量与要求。它是确认环境是否已被污染的依据。

(2)污染物排放标准。它是为实现环境质量标准,根据经济和环境条件,对排出的污染物或有害因素所作的控制规定。它是确认排污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

(3)环境基础标准。是对制定环境标准的有关名称、符号、原则、指南等做出的统一规定,是制定其他环境标准的基础。

(4)环境方法标准。它是为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试验、分析、抽样、统计、计算方法等而制定的标准,是环境纠纷中确认各方面所出示的证据是否合法的依据。

(5)环境样品标准。它是用来标定仪器、验证测量方法具有确定性能的物质所制定的标准,它是实现其他标准的基本物质条件。

(二)环境审计依据的制度。各地各级政府和环保部门,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结合具体情况,也相应制定了一系列制度,成为环境审计依据的重要部分。这些制度主要包括:

1、土地利用规划制度。这是国家根据各地区的自然条件、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需要,通过制定土地利用的全面规划,对城镇设置、工农业布局、交通设施等进行总体安排,以保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目前,我国已经颁布执行的有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县镇规划和村镇规划等法规。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和各种规划,预先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方能进行建设,这就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3、“三同时”制度。它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小型建设项目)、技术发行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三同时”制度的实行应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结合起来,成为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完整的环境与资源管理制度。

4、许可证制度。许可证制度是国家为加强环境与资源管理而采用的一种卓有成效的行政管理制度。它可以把影响环境的各种开发、建设、排污活动,纳入国家统一管理的轨道,把各种影响环境和排污活动严格限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使国家能够有效地进行环境与资源管理;可以使主管机关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灵活的管理办法,规定具体的限制条件和特殊要求。

5、征收排污费制度。这是对于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征收一定的费用。这项制度是运用经济手段有效地促进污染治理和新技术的发展,能使污染者承担一定污染防治费用的法律制度。

6、经济刺激制度。工业企业的环境保护是和生产直接联系的一种经济活动。在这里,费用和收益的考虑同样起着重要作用。而就企业用于环境的投资来说,企业内部的经济性和社会效益是不同的。就是说,企业治理污染,对社会有益,企业则要支付费用。如果没有经济杠杆的作用,企业会对环境保护缺乏热情。因此,为了使环境污染的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在环境与资源管理中广泛采用各种经济刺激手段,或者把行政、立法与经济刺激结合起来,这样比单纯行政管理或法律强制更为有效。

三、环境审计依据的特点

明确环境审计依据的特点,对合理制定和运用环境审计依据具有重要意义。环境审计依据的特点有以下几方面:

(一)综合性。环境审计依据规范和调整的范围涉及到环境利用、环境保护、环境污染的防治以及环境法律责任追究等方面,其内容紧连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活动,牵涉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不仅立法主体多元,而且执法主体繁多,具有极大的广泛性。

(二)技术性。环境审计依据不单纯规范和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重要的是通过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调整,来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标准的确立、环境影响的评价、环境污染的控制等,均须建立在环境科学和工程技术的基础上,因而环境审计依据的科学技术含量高。

(三)共益性。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它包括地球环境、生态环境和人为环境。环境保护不只是某一部门、某一地域或某一国家的事情,而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环境污染没有疆界,环境保护需要全人类的共同努力。环境审计依据无论是规范行为还是调整利益关系,最终目的与整个人类的共同利益是一致的。因而,它具有广泛的共同性和公益性。

四、完善环境审计依据的对策

(一)加强环境审计立法,规范环境审计工作。环境审计工作要依法审计,就要有环境审计依据。如果环境审计法律法规不完备、不配套,则审计监督难以实现。近二十年来,我国虽然颁布了一系列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不仅为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发挥了重大作用,而且也为开展环境审计提供了一定依据。但是我国现行环境审计所依据的政策、法律、规章制度还不尽完善,如环境会计准则、环境方面的财务通则、环境审计制度等都还没有制定。在《审计法》及审计署制定的《中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财务部颁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以及《内部审计实务准则》等审计法规中,也没有涉及环境审计的内容和具体实施办法。环境审计作为审计的一个分支,有其自身独立的特点。因此,我国要开展环境审计,首先必须对环境审计立法扩大权限。同时,要使我国环境审计进行有序、监督有力,就必须尽快制定、健全环境审计规范和评价标准。以法规的形式规定环境审计的内容、范围、方法、程序、具体实施办法和报告准则等,使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而使环境审计走向法制化、规范化,提高环境审计工作质量。

(二)严格环境标准管理制度。环境标准管理制度是实施环境保护的基本保证,是环境监督管理的核心,它对提高环境质量,推动环境科学技术的进步具有积极意义。二十多年来,我国在环境标准的建立方面虽已形成环境标准体系,但其中有些环境标准内容、功能、适用范围等方面,难以满足我国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需要。因此,一方面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的环境标准;同时,要积极采用国际环境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已制定了ISO14000环境标准,运用这些标准,有助于形成统一的环境评价尺度,以适应环境审计国际交流的需要;另一方面各级环保部门,要合理制定环境标准实施计划,充分运用环境监测手段,监督、检查环境标准的执行。

(三)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增加报告环境责任内容。我国在资源型初级产品方面,如铁矿石、石油、木材等产品,现行的资源管理手段尚不完善,资源产品价格中未将环境成本计算在内。这样势必形成这种结果:一是很难避免发达国家利用贸易方式攫取我国的战略资源,从而增大对生态环境的压力;二是进行环境绩效审计时,不利于对环境管理系统有效性的评价。因此,加快建立我国环境会计已是当务之急。但建立环境会计不是一蹴而就的,目前可以采取过渡性措施,即通过修订《企业会计准则》,增加报告环境责任的内容。具体包括两方面:一是对已进入会计记录的环境事项,规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披露;二是对未进入会计记录的环境事项,可通过“环境报告”予以揭示。“环境报告”的格式、报告的具体内容、报告周期等,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另作规定。这样,有利于增强企业的环保意识,明确环保责任,也有利于各审计组织能够有效介入环境审计,促进环境审计工作的深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