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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城建设工程审计风险范文

大学城建设工程审计风险

大学城建设工程项目的风险来自多方面,从风险形成因素有政治、经济、自然、技术、信用等方面。对于高校单位应该关注的主要风险是决策、管理、经济、财务、技术、安全方面的风险。如果领导没有给予重视或进行有效的管理风险,将会造成不可弥补的经济损失和政治损失。大学城建设工程审计传统概念是基本建设监督活动的一种重要形式。它是审计机关或社会、内部审计组织依据国家有关的方法、政策和有关法规,运用现代审计技术方法,对大学城建设单位投资过程(包括决策、设计、招投标、施工、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出具审计报告。同时贯彻国家投资政策,维护国家、高校、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加强管理和廉政建设。从风险管理的角度和需要看,审计属于风险管理中的环节,应该起到重要的风险控制作用。

而审计风险模型应是建立在审计风险模型基础之上的。但20世纪80年代美国职业界就是在这一风险模型基础上建立了风险导向审计模式。然而,正是这个风险模型,却存在着一些比较隐蔽的缺陷。我们理论上认为,固有风险是指假定不存在相关内部控制时,某一账户或交易类别单独或连同其他账户、交易类别产生重大错报或漏报的可能性。而我们在评估固有风险时(涉及会计报表层次的)又必须从内部控制(控制环境)入手。

审计风险=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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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环境实质性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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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及舞弊控制性测试

人员业务水平及自身执业道德

由于控制风险作为该模型的一个乘积因子,因此,理论上认为,如果注册会计师能把控制风险评估得比较低就可以大大减少实质性测试的工作量。于是注册会计师只要通过控制测试得到了一个比较满意的结果,就理所当然地认为他们已经有了一个比较高的可接受检查风险水平。然而,殊不知这样就可能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埋下了一个很大的隐患。原因很简单,首先控制测试得到的是内部证据,既然是内部证据就可以被管理当局操纵,因此,其证明力是比较差的。其次,内部控制在防止无意的错报以及员工舞弊(不包括串通舞弊)方面应该有着积极意义,但在防止管理当局舞弊方面,内部控制应该是无能为力的。否则也不会有所谓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了。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对控制测试的满意程度与管理当局是否存在舞弊没有直接的关联关系。有关这方面的问题,从我国近十几年所发生的上市公司舞弊案件中可以找到很多例证。因此,把控制风险单独作为风险模型的一个乘积因子,这就为审计失败埋下了一个很大的隐患。

理论上认为,“审计风险模型不是对财务报表整体上使用的,因为控制大学城建设项目风险的评估是按工程预、决算书或工程图、地质图等资料所涉及的认定进行的,在风险模型中其无法与现场实际方量等的固有风险评估相匹配,只能与工程决算书的固有风险的评估相匹配。这样一来,现有的审计风险模型实际上就是用于对工程决算书所涉及的认定进行风险导向审计的理论基础,而不能构成对整个大学城建设单位进行风险导向审计的理论基础。这一点充分地体现在我们按此模型所演变出来的所谓的“初步审计策略”理论之中。由于现有的审计风险模型只能用于账户或交易类别,而不能形成整体的宏观的认识。这就必然导致注册会计师在把握和控制审计风险时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因此,理论上不能对现在的建设项目审计风险模型具有实际的意义,必须进行重构。

大学城建设项目审计风险模型的改良:

大学城建设项目审计风险=(管理当局舞弊风险+员工舞弊风险+错报风险)×检查风险

要计量建设项目审计风险,必须首先分析其影响因素。大学城建设项目审计风险在审计实施、审计结论的利用以及法律诉讼赔偿过程中有多种表现形式,而由潜在的风险转化为显性的法律赔偿风险,并最终转化为建设项目审计行业风险,也是一个很复杂的运动过程,是若干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1)要有大学城建设项目审计利益关系人受到损失的事实存在

大学城建设项目审计利益关系人受到的客观损失,是指大学城建设项目审计利益关系人利用不当审计意见进行决策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这是法院受理诉讼赔偿的先决条件,同时也是审计主体承担审计风险责任的首要条件。C值的大小取决于被审计客户未来经营是否失败和审计事项对审计利益关系人的重要性。然而,审计主体在实施审计程序时必须事先估计审计可能给有关利益关系人造成的损失,其主观估计值可能大于、等于或小于客观值。合理估计损失所产生的误受风险,是产生终极赔偿风险的前提。高估损失会产生误拒风险,影响审计效率,增加审计成本。但低估审计损失(如估计客户不会经营失败)则会产生道德风险。

(2)审计给审计利益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可能性(P1)

由于审计过程中的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的存在,未能揭示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漏报给审计关系人造成客观损失,其可能性用P1表示。P1在数值上应等于固有风险概率、控制风险概率和检查风险概率的乘积,即P1=P(固有)×P(控制)×P(检查)。P1的值域范围为(0,1),审计主体总是希望将P1控制在可接受的水平并以此估计检查风险。如果审计主体高估固有风险、控制风险,而主观上将检查风险控制在一个较低水平,会产生误拒风险,增加审计程序,加大审计成本,影响审计效率;反之,低估固有风险、控制风险,而主观上将检查风险控制在一个较高水平,以保持较低的可接受审计风险水平,将产生误受风险和道德风险,可能发生在审计过程中因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而未查出重大错报和漏报,或有意减少审计程序和审计成本。

(3)审计利益关系人提起诉讼的可能性(P2)

风险具有潜在性特征,一旦受害者提起诉讼赔偿,就表现为审计的法律诉讼风险。用P2表示审计利益关系人提起诉讼的可能性,P2的大小取决于受害者的经济决策。当受害者不具有法律诉讼资格时,一般会主动放弃诉讼,P2的值为0,此时审计风险仍表现为潜在风险;当受害者具有法律诉讼资格时,一般不会主动放弃诉讼,诉讼者要综合权衡诉讼收入与诉讼成本,其决策公式如下:

诉讼收益=诉讼收入-诉讼成本

一般说来,诉讼成本与诉讼的可能性成反向变化关系。当诉讼成本为0时,诉讼的可能性几乎为100%,随着诉讼成本的增加,诉讼可能性呈下降趋势。而诉讼收入与诉讼的可能性成正向变化关系。当诉讼收入大于诉讼成本,即诉讼收益大于0时,才会提起诉讼,因为可以使受害者利益增加;当诉讼收入小于诉讼成本,诉讼收益小于0时,即使可能有诉讼收入,也不会提起诉讼,因为此时受害者要付出高昂的诉讼成本,得不偿失。由此可见,P2的值域范围为(0,1)。审计主体在实施审计程序时也要对未来的法律诉讼风险进行估计。在法律完善、惩罚严厉、公众主张自我权利的风气日盛的环境下,P2的值较大,最大值为1,即提起诉讼的可能性为100%;反之,当法律不健全、缺乏惩罚机制、公众诉讼成本过高的情况下,P2的值较小,最小值为0,即提起诉讼的可能性为0。当估计P2的值足够大时,审计主体会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采用应有的措施和程序来保证审计质量,以减少诉讼的可能性;当估计受害者不具备诉讼资格或可能会因诉讼成本等原因不诉讼时,即估计P2的值为0时,审计主体的道德风险将发挥到极至。审计主体可以随意减少审计程序,降低审计质量,甚至为了招揽生意降低收费等。

(4)审计主体法律赔偿的概率(P3)

终极审计风险的产生,还取决于受理诉讼案件的法官的判决结果或处理结果。用P3表示审计主体承担法律赔偿的概率。最乐观的结果是不予赔偿,最悲观的结果是赔偿,因此P3的值域范围为(0,1)。P3的值取决于独立的、具有权威性的法官的判断结果。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汉德在对过失责任进行判断时,提出过一个著名的公式:B<PL。B代表被告致害事故的代价(即预防成本),P是预期事故发生的可能性,L即预期事故的损失。B<PL的含义是:在解决过失责任的归属问题时,要考虑和权衡预防事故发生的成本和防止的预期损失。如果侵权事件引起的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的损失大于被告可能采取而又没有采取的预防措施的负担,那么该被告应承担过失责任。

借用其思路,我们来分析一下审计主体的审计潜在风险转化为审计终极赔偿风险的过程。法官认为,审计主体应能合理估计给审计利益关系人带来的损失及可能性,应在审计过程中保持合理的职业谨慎,并且要付出一定的代价来有效预防损害事实的发生。如果审计主体所采取的措施小于可能发生的给审计利益关系人造成的损害,审计主体应承担法律赔偿责任。如前所述,P1表示损害事实发生的可能性,C表示客观损失,因此P1×C代表预期的损失值(即汉德公式中的PL值),P1×C值与审计主体的职业谨慎度大小成反方向变化;用C3表示审计主体的预防成本,C3值与审计主体的职业谨慎度大小成正方向变化。当P1×C>C3,即预期责任损失大于预防成本,说明审计主体未保持应有的谨慎度导致了超过预防成本的损失,因此,审计主体应承担责任,从而形成审计终极赔偿风险(误受风险)。反之,P1×C<C3,即预期损失小于预防成本,说明审计主体过度谨慎导致预防成本超过预期的损失,虽然审计主体可能不承担责任,但仍然会形成审计风险,如误拒风险,会额外增加审计成本,影响审计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