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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计委托模式的不足研究范文

时间:2022-06-04 08:47:25

独立审计委托模式的不足研究

作为外部监督的独立审计,从理论上来讲其独立性应该是最强的:作为企业资产所有者的股东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委托独立于管理层的审计人员对受托管理资产的管理者履行经济责任的状况进行审查,并发表客观的审计意见。从其产生的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作为审计业务受托人的注册会计师应该是独立于委托人(所有者)和被审计人(管理者)的,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双向独立”。只有这样,注册会计师才能在审计过程中始终保持中立的态度,不受任何干扰而是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进行决策判断。而在目前我国审计业务的实际操作中,恰恰很难保证注册会计师与公司管理层之间的真正独立,于是造成了现在这种“独立审计不独立”局面。

(一)管理层掌握着注册会计师的决策权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我国很多上市公司都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一股独大”、“所有者缺位”等问题一直存在,在股权结构上国家股、法人股占绝对比重,这些公司的大股东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而中小股东非常分散且流动性大,由于其股份份额较小,很难参与到企业实际的经营管理中。对于大股东而言,所有者和管理者之间的委托关系已经不存在了;对于中小股东而言,由于没有发言权,要么听命于大股东,要么就是“用脚投票”。因为股东大会不能亲自去聘请注册会计师,委托、雇佣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自然就落到了管理层(同时也是大股东)的身上。公司管理层不仅决定着注册会计师的聘请、审计报酬及其支付形式,而且还决定注册会计师为公司提供的其他审计鉴证业务。注册会计师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一般会看管理者的脸色行事,其独立性自然会受到破坏。

(二)企业会计监管法律法规不完善,相关工作人员风险意识淡薄

一方面,企业遵守的《会计法》不像《刑法》那样具有威慑力,这就造成单位的财会人员有意无意地违法。一些单位的经营者、领导者更是无视《会计法》的存在,违法越权行事。另一方面,对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虽然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做了一些规定,但有关民事责任条款很少,而且在执法过程中往往是重行政和刑事处罚,轻民事赔偿。此外,我国大部分会计师事务所采取的是有限责任制这种组织形式,注册会计师只按其出资额对债务承担责任,其风险与收益是极其不对等的,他们因违规而被发现的概率和将承受的处罚力度都要远远低于其潜在的收益。面对审计市场激烈的竞争,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加上风险意识淡薄,他们甚至铤而走险,有的无视审计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有的不惜与被审计单位相互勾结,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共同欺骗其他报表使用者。综上所述,目前我国审计委托关系扭曲、审计市场竞争激烈,加之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对于企业和注册会计师的机会主义和失信行为没有足够的威慑力,致使很多注册会计师在利益面前丧失了自己的原则,与被审计单位相互勾结,在执业过程中很难保持独立性和应有的谨慎态度。要想从根本上增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除了要加强我国的法制建设以外,必须改变现在的这种审计委托关系。

增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关键是要隔断其与公司管理层之间的委托雇佣关系,改变现行由上市公司管理者聘请注册会计师的做法,而是应该找一个既独立于注册会计师,又独立于公司管理层,并且能够代表包括全体股东在内的公司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审计委托人来行使审计委托权,并由其直接支付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酬。对于重新寻求一个独立的审计委托人,很多学者都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其中比较引人注目的是建立审计委员会。有的学者提出在公司内部成立一个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作为委托方,由其掌握注册会计师的决定权;被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对其负责。这种方法是想通过完善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来营造一个适合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的良好公司环境。这不仅可以增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而且利用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可以解决公司治理中的“所有者缺位”、“内部人控制”等问题。但是,现在在我国采取这种形式还有一定的困难,这主要是由于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公司为满足上市的要求而聘请的独立董事并不“独立”、“懂事”,往往只起到“摆设”的作用。

从广义上来讲,现代社会企业的兴衰会影响到社会公众的利益。所以笔者认为,作为独立审计委托人应该能代表所有社会公众的利益对管理者进行监督,以保证其提供的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而且注册会计师应该是独立于审计委托人和被审计单位的,最好选择与被审计人没有任何经济利益的外部机构来担当这个角色。从现实情况来看,我们可以在证券监督部门下面设立一个专门部门———会计监督委员,它在实质上和形式上都独立于被审计单位,同时也能代表社会公众的利益。由其下属部门———会计监督委员会来行使对注册会计师的选聘权和监督权,可以完全隔断委托人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联系,有利于增强审计的独立性。会计监督委员会拥有对注册会计师的选聘权后,可以采用市场公开招标的形式来决定由哪个会计师事务所承接审计业务。通过公开招标,审计业务的最终归属、审计收费数额的最终确定都是通过委托方与审计供给方在市场上竞争博弈形成的,可以保持审计业务的市场行为特性。由会计监督委员会来行使对注册会计师的决定权可以解决我国现阶段扭曲的审计委托关系;同时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审计失败有可能导致其失去整个上市公司审计业务,这必将大大增强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提高审计质量。至于审计费用的来源,会计监督委员会可以根据上市公司现有的规模大小,分行业预收这部分费用。同时,对审计鉴证的全部工作资料,监管部门要以电子形式备案并审核,经审核通过后从被监管方预交的审计费用中支付审计酬劳。这部分酬劳可以从企业的利润中扣除,最终将影响税后利润分配。因此,企业的股东成为了最终的费用承担者。由于审计的最直接受益人是公司的所有者,所以理应由股东来承担这部分支出。

会计造假事件的层出不穷,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既有政府监督的分散、社会监督的乏力,也有企业内部监督的薄弱。而加强社会监督(独立审计)的有效性是制止这些违法行为的一种有效途径。要想增强审计的独立性,改变现有这种委托关系是关键。通过在证券监督部门建立专门的会计监督委员会来代表社会公众行使对注册会计师的选聘权和监督权,可以隔断委托人与公司管理层之间的直接经济关系,增强审计的独立性。这一制度即符合我国目前的国情,也具有现实的可行性。(本文作者:刘芳单位:湖南理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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