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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欺诈刑法角度范文

时间:2022-11-13 06:07:14

电子商务欺诈刑法角度

1电子商务概论

1.1电子商务的概念和特点广义的电子商务是指通过电信网络进行的产品生产、销售和流通活动,它不仅指基于互联网上的交易,而且指所有利用电子信息技术来解决问题、降低成本、增加价值和创造商机的商务活动。狭义的电子商务仅指以互联网为运行平台,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等各种商务活动。电子商务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主要有B2B(企业对企业)、B2C(企业对消费者)、C2C(消费者对消费者)三种模式。电子商务把原来传统的销售、购物渠道移到互联网上来,打破了空间限制,缩小了生产、流通、分配、消费之间的距离,大大提高了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的有效传输和处理,使生产和消费实现了全球化、网络化、无形化。与传统的贸易方式相比,电子商务具有交易成本低、交易效率高、交易覆盖广、交易协调性强等一系列优势。

1.2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第2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6月底,我国网民规模已经达到4.2亿,互联网普及率持续上升增至31.8%。与我国网民规模的快速增长相适应,我国互联网的商务化程度也在迅速提高。截至2010年6月底,全国网络购物用户达到1.4亿,网络购物、网上支付和网上银行的使用率分别为33.8%、30.5%和29.1%,用户规模分别达到1.42亿、1.28亿、1.22亿。截至2009年12月,全国电子商务站点数已达1.56万家。电子商务网站的受众范围也在不断扩展,电子商务网站的访客数达到2.67亿。2009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突破4万亿元,电子商务已经成为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总体来看,我国电子商务的专业化服务体系已经形成。作为与国民经济制造业领域、流通领域和生活服务业极为密切的电子商务,不仅自身形成了产业规模庞大、就业人数众多、经济带动性强的电子商务产业,而且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国民经济产业制造业、流通业与服务业的转型与升级。

2我国电子商务欺诈的现状及主要类型

2.1我国电子商务欺诈的现状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即时性、跨行业地域性等特点,加上我国政策法律环境、行业规则、第三方支付机制的不完善,导致电子商务领域的交易普遍存在交易者身份不确定、信用体系不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不足、电子信息难以作为证据确定等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问题。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中有关身份被盗用、遭遇网络欺诈的刑事犯罪案件迅速增加,对广大用户造成了财务损失,严重影响到广大用户使用互联网的信心。与传统诈骗犯罪相比,电子商务欺诈犯罪具有犯罪形式多样、隐蔽性强、形式多样、犯罪成本低、渗透性强、犯罪对象广泛、社会危害大等特点。新晨

2.2电子商务欺诈的主要类型电子商务欺诈的形式多种多样,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主要类型:1)金字塔诈骗和庞氏骗局。金字塔诈骗是最传统的网络欺诈形式,参加者依靠发展下线赚钱,建立一座金字塔。如果找不到新的“投资者”,这座金字塔就会倒塌。庞氏骗局是金字塔骗局的变体,很多非法的传销集团就是用这一招聚敛钱财的。它是指以高资金回报率为许诺,骗取投资者投资,用后来投资者的投资去偿付前期投资者的欺骗行为。诈骗者通常有自己的网站,通过发展会员加入并交纳会费来得利,加入的会员再介绍别人加入即可获得提成,介绍的下线越多就挣的越多。2)网络拍卖欺诈和网络购物欺诈。网络拍卖欺诈可以分为卖方欺诈和买方欺诈。卖方欺诈主要有:取得标的物价款后不发送标的物,邮寄虚假标的物以及冒用买者身份哄抬拍卖价格等;买方欺诈主要有:多重身份虚假投标、投标共谋以及取得退款后拒不归还标的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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