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会计师事务所在IPO审计的策略范文

会计师事务所在IPO审计的策略范文

时间:2022-12-08 11:26:27

会计师事务所在IPO审计的策略

近年来,IPO公司财务舞弊始终是市场关注的焦点并饱受投资者痛恨,我们不得不反思的是,这些问题公司在其向发审委提交申请时,其在招股书中披露的财务报告是已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而作为对IPO财务资料真实性负责审核的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为什么没有能有效地发挥其审计监督作用呢?下面我们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在IPO审计中所面临的现实问题进行分析。

一、IPO审计委托关系不合理,事务所受到客户胁迫

众所周知,在传统审计委托关系中包含审计人、被审计人和审计委托人三方关系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如图1所示。委托人是审计信息的使用人,其向审计人支付审计费用并获得审计方提供的反映公允财务信息的审计报告;审计人为委托方提供公允审计报告,与被审计人之间只有审计与被审计关系,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处于超然独立的地位,这就决定了审计人的独立性。然而,在IPO审计业务中,审计机构(第三方关系人)的责任是帮助潜在的投资者(第一方关系人)准确、客观地了解拟上市公司(第二方关系人)在上市前三年的财务信息,以便于投资者能够判断发行人股票定价是否合理并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那么也就意味着对于IPO审计来说,审计的委托人是拟上市公司的未来股东或潜在投资者,但是在IPO审计时,作为审计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法知道谁是信息使用者也无法向其收取审计费用,也就是说IPO审计业务中委托人(第一方关系人)存在缺位现象。目前我国的IPO审计业务中选择、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委托权及支付审计费用的控制权由公司董事会代行,而由于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等原因,其实际控制权往往落入拟上市公司管理层之手。这就使得原本的“审计三方关系”简化成审计机构与拟上市公司的“双方关系”,如图2所示。委托关系的变化及委托主体的错位,成为IPO审计的“阿喀琉斯之踵”,其对独立性产生的影响是致命的。首先,从拟上市公司来看,由于掌握了委托权,对审计机构形成了经济约束,当审计意见不符合其利益时,拟上市公司就会以“减少审计费用”、“撤换事务所”相要挟;其次,对于审计机构来说,既想维持客户,又想坚持职业操守,不可避免的陷入矛盾和尴尬的境地,顾此失彼。在双方的博弈中,审计机构多数情况处于被动地位,在“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心理作用下,权衡得失之后必然会“明智地”放弃职业操守,屈从于拟上市公司利益的需要,审计人员与拟上市公司“合谋”已成为IPO市场人尽皆知的秘密。

二、审计与咨询角色兼顾,IPO审计独立性受损

公司在IPO过程中大体要经过四个阶段:改制阶段、辅导阶段、审核阶段和发行阶段。作为参与IPO服务的中介机构之一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四个阶段分别承担着不同的工作,具体内容见表1。从表中我们不难发现,首先从IPO各阶段的工作内容来看,部分工作属于鉴证业务,部分工作则属于非鉴证业务,其中鉴证业务具有法律效力,要求审计人员必须保持独立性,而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如果从事鉴证业务的同时还提供非鉴证业务服务,往往造成审计独立性的损害。其次,从IPO各阶段的工作量来看,非鉴证业务(如咨询)的工作量甚至大于鉴证业务,发行人的重组、上市方案往往都是与各中介机构共同协商制定的结果,如果事务所坚持独立性,公司的财务指标可能就无法满足IPO的硬性条件。因此在IPO过程中,事务所会经常在角色定位的问题上产生纠结,独立性受损成为不争的事实。

三、市场竞争激烈,IPO审计风险意识淡薄

目前IPO审计收入已成为不少事务所收入的主要来源,数据显示,对拟上市企业的IPO审计收入约占会计师行业总收入的10%。IPO审计业务工作量大、收费相对较多,不仅给事务所带来直接审计收入,还可以为日后上市年报审计及其他业务的竞争赢得先机,因此IPO审计对于希望做大做强的会计师事务所而言,重要性不言而喻。另一方面,高质量的审计报告却并非是市场需求的。拟上市公司的最终目标是成功上市,“IPO项目通过率”当然成为其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的唯一标准,至于事务所的审计质量好坏却并不是公司选择事务所时考虑的主要因素。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中介机构本身也是市场竞争的一个主体,天然具有逐利的本能,因此为了尽可能争取客户增加收入,在大多数情况下,事务所急于承揽业务的心情迫切,对IPO项目面临的审计风险并没有给予应有的关注,承接业务过程中按规定应该履行的“尽职调查”也只是流于形式,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事务所和发行人尽管所处立场有别,但总目标都是通过发审委IPO审核,从而导致风险意识淡薄,审计质量难以保证。

四、处罚力度轻,助长违规之风

美国安然公司的欺诈案不仅导致公司自身毁灭、首席执行官被判24年零4个月有期徒刑,交纳1.83亿美元的经济赔偿,而且为其审计的国际五大之一的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最终解散。相比之下,我国对审计机构的问责微乎其微,资料显示2013年之前,对问题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大都仅限于行政处罚,相比于大面积的IPO公司舞弊现象而言,处罚范围和力度都显得不足,不但起不到警示作用,反而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IPO审计中的违规投机之风。2013年,在饱受争议的绿大地欺诈上市案判决后,证监会宣布“对云南绿大地欺诈发行案相关中介机构作出行政处罚,撤销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对相关责任人终身证券市场禁入”,这也是多年来我国对中介机构最高幅度的处罚和处理。近2年在监管处罚的大幕拉开之后,对在天能科技、万福生科、新大地、天丰节能等IPO审计中的问题会计事务所也相继给予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对事务所和相关责任人给予没收和罚款的处罚,具体如表2所示。

监管部门不仅表明了其对违规现象的重视和严厉处罚的态度,也承担起了应有的监督责任。诚信,是资本市场的基石,不管是上市公司还是相关中介机构都应该将其放在首位,如果寄希望于通过虚增业绩等舞弊手段达到上市的目的,这样的行为必须受到严惩。以上分析可知,目前造成IPO公司财务舞弊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审计委托关系的不合理使会计师事务所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得不迁就于被审计单位利益,甚至不惜与其合谋;其次,事务所在IPO过程中同时提供了鉴证业务与非鉴证业务服务,角色定位混淆错乱致使审计的独立性严重受损,淡化了职业道德和对社会的责任感,最终使审计质量难以保障;此外,审计市场环境恶化,监管不到位,问责机制的缺失造成违规成本低,又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这种不正之风。鉴于IPO公司舞弊现象愈演愈烈,要求有关各方必须对此予以高度重视,采取有效的措施,如重塑IPO审计业务委托模式,分拆IPO审计与咨询业务,完善监管体制,对问题IPO审计机构实施问责,加强监督处罚力度,从根本上防范IPO公司舞弊现象的蔓延,使资本市场得到净化并健康发展。

作者:徐晓静 单位:山东威海职业学院

被举报文档标题:会计师事务所在IPO审计的策略

被举报文档地址:

https://www.meizhang.comhttps://www.meizhang.com/swlw/kjslw/683497.html
我确定以上信息无误

举报类型:

非法(文档涉及政治、宗教、色情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

侵权

其他

验证码:

点击换图

举报理由:
   (必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