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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加计抵减会计处理研究范文

时间:2022-09-05 03:43:17

增值税加计抵减会计处理研究

[摘要]2019年3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出台了一系列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涉及面广、抵减力度大,并具有时效区间,是广大纳税人最关心的税收优惠新政之一。本文的目的在于结合纳税人在操作中遇到的会计实务问题,提出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在此基础上,本文还列举了实务案例供纳税人参考。

[关键词]增值税;加计抵减;会计处理

1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

按照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的计提、抵减、调减和结余等变动情况。因此可以单独设置明细科目,对加计抵减额进行核算。纳税人可以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增值税加计抵减”明细科目。另一种方法是将加计抵减的增值税计入减免税款,通过损益类科目来进行核算。

2会计处理

2.1按规定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

第一种方法:由于“加计抵减”相当于是多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可以参考财会(2016)22号文件关于“增值税差额计税的帐务处理”来进行会计核算。纳税人按规定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时,相应的帐务处理为:借: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固定资产等;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额;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例如,一般纳税人(2019年度满足加计抵减政策条件),2019年5月向税务师事务所购进税务咨询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咨询服务的金额为10000元,增值税600元。则待抵扣的进项税为600元,不考虑其他情况,加计抵扣的进项税为60元。其会计处理为:借:管理费用——咨询费994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00;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额60;贷:银行存款10600。第二种方法:根据财会(2016)2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减免税款”专栏是反映一般纳税人按现行税法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其账务处理为: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递延收益。例如,某纳税人2019年4月发生销项税额180万元,进项税额100万元,期初留抵税额40万元,本期计提加计抵减额10万元。其会计处理为: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100000;贷:递延收益100000。根据2018年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对政府补助的定义规定,政府补助的主要形式包括政府对企业的无偿拨款、税收返还、财政贴息、以及无偿给予非货币资产等。通常情况下,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资源,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因此,增值税加计抵减按规定不属于政府补助的范围,不按照政府补助的会计准则来操作。

2.2实际抵减应纳税额时

若按照上述第一种方法计提增值税加计抵减额,由于抵减前应纳税额的不同情况适用于不同的加计抵减,相应的会计处理有所不同。实际抵减应纳税额时不能抵减简易计税的应纳税额,所以对应的科目是“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一是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其会计处理为: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额。二是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其会计处理为: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额。三是如果当期应纳税额等于零,只需计提即可,当期可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若按照上述第二种方法计提增值税加计抵减额,无论抵减前应纳税额属于哪一种情况,结转的增值税减免税额都进入营业外收入,会计处理为:借:递延收益;贷:营业外收入。

2.3加计抵减政策到期

加计抵减政策到期或纳税人注销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若采用第一种方法,其会计处理为:借: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固定资产等;贷: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额。若采用第二种方法,其会计处理为:借:递延收益;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若加计抵减政策未到期,但纳税人因自身原因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则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余额可以在政策到期之前继续抵减。例如,某纳税人2019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且截至2019年底还有80万元的加计抵减余额尚未抵减完。2020年,纳税人因经营业务调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则2020年该纳税人不得再计提加计抵减额。但是,其2019年未抵减完的80万元,是可以在2020年至2021年度继续抵减的。

3结语

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有关政策促进了各行业税负合理化、减轻了纳税人的税负,对于公平税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新动能增长、引导资金回归实体经济、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具有重要的意义。其中,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涉及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在实务操作中,纳税人需要进一步学习,并对不同的经济业务进行具体分析,找到会计处理的政策依据来解决相应的实务问题,这样,这项税收优惠新政才能更好的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附件)[Z].2016-12-3.

[2]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2018)[Z].2018-7-1.

作者:曾文伊 单位:四川财经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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