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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方式探讨范文

时间:2022-05-17 09:46:02

企业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方式探讨

摘要:资产证券化是20世纪重要的金融创新产品之一。资产证券化市场自2014年起在我国快速且大量增长,其中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尤为增速明显。同时尤为缺乏相应的会计规范,导致企业在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中存在很多问题。

关键词:企业资产证券化资产;终止确认特殊目的载体会计处理

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实践过程中涉及的会计问题,也因为其复杂性一直被学术界所重视,如何进行正确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也成为一个难题。作为该项目中的发起人主要涉及以下两个会计处理问题:

一、原始权益人的资产转让终止确认问题

(一)相关会计规范

目前我国企业证券化中大多为应收账款、长期应收款、小额贷款等,关于证券化资产的终止确认重点围绕《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的转移》来进行。该准则的指导对资产转让终止确认问题提供了原则性规定,以对金融资产的所有权上报酬与风险转移程度的评估结果为基础下的资产所有权只要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都转移,就要终止确认,反之则不确认。如果对于企业既未转移也未保留资产风险和报酬的情况,是否终止确认取决于企业是否对该项资产还具有控制权,如没有控制权就要终止确认,如有则继续在资产负债表处理。

(二)实际会计处理可采取方法

企业资产的证券化,专项计划的发行企业仅能模糊地参照会计准则实施会计处理。23号准则中金融资产转移判断标准为“几乎所有的报酬与风险”,但于“几乎所有报酬与风险”的标准并未对此提供任何指引,企业在实际处理中可根据以下方法来进行判断:1、分析资产资产买卖协议中的法律条款通过分析资产证券化资产买卖协议中的具体条款,可确定企业是否已经将资产化基础资产上的几乎全部的报酬与风险转移给了转入方。如协议条款中出售资产方式为不附任何追索权,企业可认定该基础资产几乎全部的报酬与风险已经转移,此时终止确认;如协议条款中出售方式为附回购协议但又规定了回购价为回购时点的公允价值,即该企业只保留了优先回购权,此时也可认定该项资产所有权上的几乎全部的报酬和风险已转移,也应作为终止确认处理。2、通过证券化基础资产类型目前企业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主要为债权、收益权。对于债权证券化的真实售出,可参照国际会计准则及我国信贷资产的证券化会计处理。而对于未来收益权证券化则是围绕着表外资产而展开的,这里的表外资产下的未来收益权,通常都与企业主营业务的收入紧密相关。若收入过程还未能完成,根据会计资产定义,是不能计入到企业资产负债表。收益权以基础资产形式实施资产的证券化,如果认定为是担保融资,那么会计上不需要作专门分录,只需要期末将某项资产收益权内容附注于会计报表中,因发行资产也支持受益凭证为此实施了质押,在企业收取资金时只要记录一项长期负债便可。如此便可回避会计上收益权本来的初始确认问题,也规避了销售处理收益权时会对特定资产进行减值的一些问题,从而减少公司利用操纵减值来对利润进行操纵,更适应交易的内在经济实质。且在现阶段相关税法规定还没有出台的情况下能够规避诸多潜在税务问题,让资产证券化的市场运作更具可行性。若转让被认定为真实销售,会涉及企业所得税、流转税等问题,使得公司融资成本增加。在国内现有制度环境下,未来收益权证券化以债务融资担保形式实施会计处理,目前无疑是一种更加现实的选择。

二、原始权益人对特殊目的载体(SPV)的合并问题

(一)相关会计规范

对于特殊目的载体合并的问题,我国目前还未颁布专项针对性的会计规范,判断该问题的主要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我国会计准则合并的判断依据与国际会计准则相似,也为“控制”,但对控制的判断条件存在部分差别。企业在企业资产证券化中通常作为SPV的投资方之一,但对于控制的判断要具体依据准则及证券化交易结构的实际情况。在我国的企业资产证券化实践中,通常由证券公司来设立专项计划作为特殊目的载体。法律层面上,证券公司控制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专项计划,而原始权益人无法控制。但从会计层面,除了法律形式更需要关注实质。根据我国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合并需要判断企业是否可以在通过参与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而享有可变回报的同时,有能力影响该专项计划并影响企业得到的回报金额。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由于不同的业务需要,交易结构趋于复杂多变,目前特殊目的载体合并问题会计处理方式仅能以33号准则来判断其实并不充分,对于对SPV的定义、操作和会计处理上我国还需要作出更明晰的规定和更详细的指导。

(二)实际会计处理可采取方法

实务中企业资产证券化发起人将基础资产转移给了转入方,但该转入方实质上无权单独出售资产,故发起人没有完全放弃对基础资产的控制权。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SPV通常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但在我国现行法律机制下,如遇到破产裁决,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下的证券化资产不一定能免受企业债权人的追偿,即破产隔离效力不确定。此外,因发起人的信用状况、财务状态企业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利率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故处于自身声誉考虑,信用良好的发起人可能会在证券化产品出现违约情形下以较高的价格回购基础资产,这也可作为该企业是否放弃对资产控制权时的判断依据。对于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交易,因发起人通常会继续作为资产的服务机构抑或是管理方,作为决策者,应当明确其决策行为到底是以主要责任人还是人的身份参与。决策者在判断其是不是人时,应对决策者所享有的经济利益比重与可变动性进行综合考虑。若发起人在SPV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具有财务重大性,发起人应当将SPV纳入合并范围,反之则不应将SPV纳入合并范围。

参考文献:

[1]孟祥军,李杰.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的会计处理实务问题探讨[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6,11:90-93.

[2]周夏飞.基于经济后果分析的资产证券化会计问题研究[J],会计研究,2007,1(1):41-46.

[3]张思菊.企业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案例分析[J],财会通讯,2017.

作者:苏敏 单位:云南保山苏帕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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