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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伦理问题产生根源范文

时间:2022-05-29 05:20:22

网络伦理问题产生根源

【内容提要】网络是现代进步的一个坐标,它给人类带来美妙享受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网络伦理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既与网络技术及其运行的不完善有关,也与网络中人性的异化有关;既有网络伦理自身的理论根源,也有网络运行的外部根源。本文旨在揭示网络伦理问题产生的根源,以便为问题的解决和控制提供有价值的思路。

【摘要题】专题探讨

【关键词】网络/网络伦……

【正文】

网络(Network),是指由电子计算机、远程通讯等技术联结世界各个国家、部门及个人的高速信息交互系统。它蕴藏了巨大的潜能,但随着网络技术和网络建设的发展,也带来了道德冷漠、人际情感疏远、网民隐私受到侵犯、安全受到威胁等网络伦理问题。也就是说,人们“应该”如何使用网络;怎样发挥其正面效能而避免其负面作用;怎样使人“合理”、“善意”地使用网络技术而不是利用其发生危害,已经成为一个严峻的问题摆在世人面前。建立相应的网络伦理规范,以避免和制约网络技术被盗用和加入恶意,是时代赋予我们的历史任务;而揭示问题产生的根源,无疑有助于认识和把握网络伦理问题的实质,并为网络伦理问题的解决和控制提供有价值的思路。本文将从以下四个方面探讨网络伦理问题产生的根源:

一、网络伦理问题产生的技术内部根源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愈发广泛地承认:现代技术是现代文明得以建立的基础,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我们文明的未来将被技术控制和决定。网络虚拟社会伦理问题的产生同样也离不开支撑虚拟社会繁荣的网络技术层面上的根源。

(一)网络技术及网络建设“先天不足”

1.从网络发展的历史中我们可以看出,网络的建立始于军事需要。

1957年美国国防部(DoD)组建了高级研究计划局(ARPA),开始将计算机网络技术应用于军事领域,并组建了互联网(Internet)的前身:阿帕网(ARPANET)。

在互联网建立之前,并没有进行充分的论证,更谈不上对网络辅以必要的人文关怀,这种缺乏论证的表现是:“在科技发展的历程中,科技工作者和管理决策层往往有意无意把伦理因素视为无关宏旨的因素而略去,由此引发了诸多伦理、法律等社会问题。”(注:宋建国:《生命哲学》,《世界科技与发展》(成都),1999,5:P79~83.)事实上,“技术决不仅仅意味着由所谓科学真理决定的正确无误的应用,科技的发展使风险内在于现代技术的构成要素。”(注:邱仁宗:《生命伦理学》,上海出版社,1987,P30.)自然,这种风险也包括对伦理道德所造成的解构与重构。

自从1988年莫立斯蠕虫在Internet上蔓延、造成经济损失不少于1000万美元的事件发生以来,网络伦理问题伴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日见突出。

在托夫勒看来,当我们目睹工业文明的机构一个接一个地在无效和腐败的泥潭中崩溃时,我们已经闻到了这种衰亡着的文明“道德”腐烂的气息,因此,我们的任务就是“创造一个新的文明”和道德。

我们这里不去研究托夫勒对文明发展过程的阶段划分是否正确和合理,也不去论证究竟新旧文明之间的冲突强度和表现在什么方面,但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他通过对信息时代众多现象的观察,较敏感地发现了人类道德问题上的新情况,正确地指出了随着人类信息交往方式的变化,人类将出现新的,并且也需要新的道德观念和规范。

2.网络技术的特点易于诱发伦理问题。

首先,网络的快捷、便利和虚拟的特点易于导致大量的不道德、反道德的信息侵犯人们的道德心理,抑制健全道德人格的形成,致使群体道德水平下降。在现实社会中,人们之间的交往面相对狭窄,人与人的关系主要以家庭、家族、邻里、亲友以及充分放大了的家庭——国家的方式存在和维系着。在熟人圈里,人们至少也要努力做得没有让人说三道

四、指指点点之处,丢面子的缺德行为大多干不出来。但一旦进入周围没有熟人的公共社会,那条由熟人的目光、舆论和感情筑成的防线,是很容易崩溃的。

与这一点相联系的,就是一些“私德”尚可的人,在网络的虚拟社会中往往却表现不出应有的公德。相反,“反正没有人认识我”这种意识,恰恰成为一些人无视公德的最好借口。似乎只要避开了对自己有实质约束力的监督、管理者的目光,我干什么都可以。也正因为如此,人们发现,对不顾社会公德的人、对违纪犯法的人,最常用、最有效,大多时候也最具威摄力的一招,也就是“以毒攻毒”,即“通知原单位”,或公开曝光。这样这些不道德、反道德的信息极有可能通过电子信息手段得以放大,从而成为现实社会中伦理规范难以调节和整合的社会顽症。

其次,年轻一代过多地依赖电脑网络,书本阅读、亲身实践、人际交往等方面的弱化,使之获取知识的方式变成一种“快餐模式”;商业化运作的网络公司及时地抓住了人们的这种文化消费心态,为了留住网民,在网络内容上追求流行化、花边化甚至庸俗化,网络和传媒对网络交往的宣传也有很多言过其实之处。其中许多内容很难说是积极的文化消费,这就是网络的传媒运作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网络信息内容被视为网站的馈赠,既然是馈赠,内容的质量就被放在第二甚至第三位考虑了,这种情况在个人网页的情形中也同样存在。整天泡在网络中的人时常容易放弃一些现实生活中的某些特别兴趣或爱好。特别是在同一文化传统、同一教育模式、同一“小社会”中成长起来的人,日渐趋同,甚至成了“模式化的人”,这就极有可能造成知识匮乏,文化退步及人的道德素质的下降。

此外,网络技术的兼容性使伦理主体无所适从。脱离国家的电子空间不具有建立强有力秩序的能力。我们知道超国家主义在建立电子空间规范方面的否定性意见,那就是如尼葛洛庞帝所说,“大多数法律都是为了原子的世界,而不是比特的世界而制定的,……电脑空间的法律中,没有国家法律的容身之处”,但是,应该由谁来确立电子空间的法律呢?对这一重大问题,大多是语焉不详。一部分人是主张国际网络组织和网民自发的形成规范。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一个事实,网络组织本身的法制能力是很弱的,它目前的处罚手段无非是断绝交往,从道义上谴责或者给其造成一些麻烦。这种情况的形成不是偶然的。现有的电子空间以因特网国际互联网为构架,而因特网国际互联网原先的设计目的只是便于学术交流,它在性质上是开放的、松散的。有人称它是“无政府主义的乐园。”它在网络上各责任主体的控制方面先天不足,不足以充当自我规范的重任。特别在进入知识经济时代,我们每个人都生活在两个“社会”之中。一个是原子分子构成的现实世界,一个是数字符号构成的网络虚拟世界。现实约束人们的个性,而网络则鼓励、放任人的个性;现实中的人们要承担责任和履行义务,而网络可使人的真实身份隐藏起来,以某种面目来表现自己。网络世界使人们认识到自身的二重性,如何表现自我就看个人的选择。假如人们没有良好的“自律”和严格的“他律”就很容易引发伦理问题。

3.网络虚拟社会结构的开放性是网络伦理问题产生的结构性根源。

在全球性的因特网国际互联网络上,任何人都可以通过一架联网的计算机,与整个网络世界、与所有“网络人”进行交往。网络交往面的急剧扩大,交往层次的增多,交往内容的日益丰富,交往方式的多样化,使得人们的社会关系,包括道德关系日益丰富复杂化了;在网络这样一个开放的信息社会里,人们很难做到在必要时“封闭”起来,以保守属于自己的秘密。当下,网络的开放性使人们很容易在网上交流,网络文化以几何级数的形式发展;网络中形形色色的道德观念相互存在,其结果就是,道德的多源性导致道德冲突等问题孕育而生。

(二)网络运行“后天发育不良”

网络技术自身的“先天不足”,在网络社会的运行中,各种各样的伦理问题便暴露无疑。

1.在虚拟社会中,网络运行规则的制定者是网络建设和使用的主要参与者。游戏规则的制定者亲自参与游戏,游戏的公平公正也就无法体现。

利用电子函件电子邮件作商业广告型的宣传,这种强加于人的做法会造成别人的信箱充斥无用的信息而影响正常工作。曾经有一位用户有意在因特网国际互联网上用电子函件电子邮件做广告,向诸多的用户,无论是认识还是不认识的,连连发送数封明显商业性的广告邮件,这引起了众多用户的愤恨,很多人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自发地一起反其道而行之,向这位“不速之客”发起了正当的“围攻”,几分钟之内就使其信箱膨涨,最终崩溃,而且几天内不让其恢复正常工作。可见,在网络上人们自身已经将网络管理权力接了过来,自己自主、自觉地充当起了管理者。但是、这样的报复性行为确是有悖我们的法律精神和道德标准的。

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电子信息网络的出现将改变现有的社会分层,未来社会将出现两大相互对抗的新的阶级或阶层,即掌握可控制信息的群体和不占有信息的群体。前者是网络中的技术强者,而后者为弱者。”(注:严耕.陆俊:《国外网络伦理问题研究综述》,《国外社会科学》,1997.2.P16.)

2.网络运行具有“数字化”的特点,数字化的最终结果就是“虚拟化”。网络社会的虚拟性是其最主要的特征,在虚拟社会,人们的交往以字符为界,而表现得非常自由。由此,使得许多人将网络视为猎奇与宣泄情绪的场所和寻求隐秘嗜好的同道的途径。于是,在自身不能很好地节制的情况下,人与人之间的感情变得日益淡薄,行为上常常表现出与现实社会生活中的伦理道德规范不相符和冲突的状况。

3.网络空间不同于现实空间,现实空间人们的社会交往、活动方式受制于各种条件,一定意义上容易规范和控制,而在网络社会中由于网络所采用的特殊离散结构,没有中心和界限、不受到任何组织机构的控制,每个个体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行为模式,这符合个性化价值要求。凡事走了极端,问题就出来。许多人沉溺于网络的初衷是通过虚拟生活的满足回避现实的不愉快,如果他有足够的资源使他能够沉溺于网络中而不至于使真实生活狼狈不堪,他也许最终能够在心情好转之后恢复到正常状态。

然而,网络沉迷和网络沉溺的自我治疗功能的实现是没有保障的。在许多情况下,放纵比自制更容易发生,结果便可能导致一系列网际自我异化现象。

4.无偿使用网络信息系统,导致入网者数量激增,造成“交通拥挤”,激化了网络社会的伦理问题。同时,互联网没有同时态的审计和记录功能,从技术上讲不能有效地对整个互联网进行管理。网络管理的滞后性,导致了网络道德发展随意性。

5.网络运行中,发达国家常常处于支配和统治地位。尽管我们现在要作一个因特网国际互联网的“冲浪者”,只需要一部电子计算机,上网所需的各种软件,一部调制解调器和一部电话,另外还要交纳不菲的入网费和电话使用费。这还只是对个人,对国家和社会而言要建设真正意义上的信息高速公路要花费巨额资金和长期的建设。

在当今世界,信息是种决定性的战略资源,需要在国际范围内交流;实际上,只有发达国家才可能率先进入网络社会,并处于支配和统治地位。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信息过分依赖会潜藏着危险,本国的信息资源得不到很好保护,信息自主权受到危害。印度学者提出,美国向其它国家的信息输出是为了将其所谓的“道德标准”强加于人,联合国科教文组织总干事莫博依说:几家实力雄厚的强跨国公司在信息网络上的称霸程度已接近于文化侵略。后发展国家的文化将受到强势文化的威胁,这无疑为网络伦理问题的解决设置了障碍。

二、网络伦理问题产生的理论根源

网络伦理问题的出现,使人们不得不思考该如何使用网络,但网络技术本身并不能解答或不应该解答这样的问题。因此我们必须超越技术层面,深刻挖掘网络伦理问题产生的理论根源:

(一)现有网络伦理自身存在难以排解的理论悖论

首先,网络伦理的本意是要营造一种体现诚信、公正、“一致同意”的网络环境和网络秩序。但现有的网络伦理规范却是由技术的掌握者制定,他们是与同样技术水平的网络使用者进行某种约定,这种约定是单向的(很少照顾到技术上的弱者),因而是象征性的。

通过网络提供或传播信息的人或集团极多,他们来自各个不同的民族、国家、地区,具有不同的宗教信仰、政治态度、价值观念、生活习俗,其中也难免有一些对社会、国家、他人具有敌对、不满情绪的人,因而网络上所传播的信息主题与内容也五花八门、不断变化,从人身攻击、不满言论、黄色信息、无聊信息、以及不受欢迎的商业广告,应有尽有。这些信息的广泛而无节制的传播,很可能会有损某些民族、国家、地区、团体,或者某些人(如少年儿童)的道德信仰、道德理想、道德规范或风俗习惯,而网络管理机构却极难检查、监控。

其次,现有网络技术中崇尚的尊重知识产权、保守秘密、通信自由等原则也陷入矛盾和循环论争中。这些原则在给予知识产权以保护,保证通信自由的同时,又给某些肆意传播失真的不负责任的甚至危害他人及社会安全的信息提供了方便。目前网络管理部门就很难对网络公民上网调阅现实社会中禁止的诸如黄色信息、反动信息等加以确认、控制。至于通过电子函件电子邮件接受诸如此类的信息,就更是难以管理了。当然,互联网络上的每个用户都是有地址和密码的,但黑客们可以组织网络咖啡馆之类,在那儿可以匿名互联,甚至经营互联网络业务的商人们还提供免费联网,利用这种服务可以在一个月内不透露身份地试用这种新媒体,从这种匿名或免费服务上发起攻击、进行非法网络漫游、不适当地获取信息和享有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就更方便了。

因此必须对网络行为进行必要的监控,但怎样监控,怎样程度地接近秘密才不至破坏秘密,则又是难题。

(二)网络伦理的伦理意味较弱

由于研究起步较晚,人们对网络的理性认识较浅。在更进一步的伦理价值层面上,人们往往会遇到如下困难:首先,网络问题的增长速度之快使得人们几乎没有时间对其加以系统思考解决。因此网络伦理往往在形式上流于琐碎,内容上缺乏价值标准与鲜明的伦理原则。其次,网络伦理研究中一些原先无关道德的问题也以道德问题的面目出现,这相对减弱了其伦理意味。比如在信息标准、网络域名、网址分配等涉及网络应用程度、应用范围的规定中,已经超越传统的伦理标准——“应不应该”,进入到“该怎样”的量化水平。它暗示了要以“科学”替代“伦理”的倾向。也正因此,网络行为主体常会将这种缺乏道德共鸣的伦理规范忽略或置之不理。

(三)当前网络伦理规范在实践操作上困难重重

网络伦理作为对人类特定行为的规范,必然首先要确定是对“什么人”的行为进行约束与调整。但网络行为“规范的对象”与传统意义下的人不同。网络行为具有独特的“虚拟性”。网络的建构,实际上是将人置于“虚拟社会”、“虚拟共同体”的过程。从哲学上讲,“虚拟”的实在与现实的实在是什么关系尚有待于人们的进一步认识。从社会学上讲,虚拟社会具有的运行机制与我们今天社会运行机制之间有什么差异也不明确。无疑,网络的发展是对传统道德规范和法律的一次重大的挑战。

(四)现行网络伦理流于说教

一方面,建立在现实社会中的道德规范,由于不适应网络运行的新环境而形同虚设。面对新的网络领域,又一时没有形成新的道德规范,从而大量的网上行为处于既不受旧规范的约束,又无新法可依的真空状态。另一方面,在网络世界,在新的道德规范建设中,会不断受到传统道德规范的抗拒,这种不同规范体系的并存和冲突,必然造成网上行为的两重性。例如,现实生活中要求人们遵守纪律、承担责任,而在Internet中,更强调言论自由和不受控制,不要对任何事情负责。这就造成现行网络伦理流于说教,不具备约束力。

三、网络伦理问题产生的主体根源

前面分析了网络伦理问题产生的技术根源,理论根源和外部根源,仔细分析这一问题产生的深层原因,最终还是要落实到“人”自身这一最高层次上来,因为人才是伦理规范的主体。

目前,人们对自身存在的物理空间的认识已经达到了一定的高度,但有一点是不容忽视的,许多人还没有真正把网络视为人类的生存空间,这些人更多的停留在把网络视为一种技术、一种“媒体”的层面上。但实际上从信息技术、信息工业和信息进入我们生活的实际情况来看,以信息数字化为基础的现代信息内容的多媒体化,信息联系方式的网络化和信息使用方式的智能化为标志,特别突出地显示了信息的特征:信息资源的无损使用和无损分享发展为在世界范围内的信息即时共享;信息资源的积累性导致“信息爆炸”、“多媒体文件”和“虚拟现实”的出现;信息资源的公平性的深化极大地摆脱了由于信息传输不便给人的地域限制,引发了超越物理空间的电子空间的出现,展现了世界大同的美好前景。

而且与对生存空间观念上的淡薄相对应的另一个认识上的极端则是信息崇拜。“如同所有的崇拜,信息崇拜也有意借助于愚忠与盲从。尽管人们并不了解信息对于他们有什么意义,以及为什么需要这么多信息,却已经相信我们生活在信息时代,在这个时代中我们周围的每一台计算机都成为时代信仰的‘真十字架’——救世主的标志了。”(注:西奥多.罗斯扎克:《信息崇拜》,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北京),1992,P86.)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破坏网络环境的行为反而成为英雄壮举。这一切的根源在于:以网络技术为支持的虚拟社会中,“虚拟性”是最主要的特征,“虚拟的本质”就是“数字化”和“符号化”。在网络上,我们看到的和听到的文字、形象和声音变成了数字的终端显现,甚至人也变成了一个符号,或说数字化了。

在网络上,似乎是“符号”与“符号”在进行交往(当然“符号”代表着人),一般情况下,除非对方告诉你,或者你告诉对方,否则交往双方的一切个人信息,另一方都将无从知道。比尔·盖茨在《未来之路》所引用的一幅画更是精辟:一只正在操作网络的狗对身边的另一只狗说,“在Internet上,没人知道你是一只狗。”人的形象、身份、特性等的“数字化”,使一切好象是进入一个无踪迹可寻的黑暗世界。

在工业社会中“物的异化”是异化的最主要的表现形式,而在信息社会中则是符号异化。在物的异化现象中,主体(人)的创造物本来是主体为了自己的目的而创造出来的,是人为达到特定目的的工具和手段。可是,在异化现象中,物却反过来成为了奴役人、控制人的力量,主体成了被动的、可怜的、受制于物的“成分”。本来是以人的尺度为标准而设计的人物关系,在异化现象中变成了以物的尺度为标准的人物关系。可以看出,物的异化现象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反客为主和工具性压倒目的性。虽然符号异化现象与物的异化现象颇有不同,但二者在以“反客为主和工具性压倒目的性”上却是相同的。

以上述观点来审视网络,自然要对人类的前景产生忧虑。从人的角度来看,互联网作为一种异己客体力量,对人自身和人类社会的发展存在诸多的影响和威胁:

1.在技术层面上,互联网以其高科技的优越性俘获并控制了人类的生存方式。如果人们事无巨细都要跟各类网络终端打交道,人际交往势必弱化,人类的生存方式将受制于网络技术。

2.在控制技术的层面上,平庸的技术官僚成为了国家实际的管理者。所谓平庸的技术官僚是指:一方面,他们是掌握和控制了网络尖端技术的“技术精英”;另一方面,他们又是平庸的社会管理者。由于在社会管理才能上的先天不足,这类平庸的技术官僚可能作为互联网异化力量的化身,成为阻碍和破坏人类朝人性化方向发展的力量。

3.在意识形态层面上,网络成为消解和控制大众的工具(例如:对于非典型性肺炎的恐慌很大程度上是从网络上传播开来的)。一方面,人们空前自由地在网上发表自己的思想和言论。另一方面,所有的思想和言论都被西方主流思想意识巧妙地控制。真如这样,互联网不仅不能创造出一个多元兼容的意识形态和文化形态,而是一如科学技术在工业社会那样,成为主流意识形态消除异端思想和另类声音的工具。

综上所述,人在虚拟社会,人变成了符号,这是产生网络伦理问题的主体根源。

四、网络伦理问题产生的外部根源

网络空间存在和运行是处于一定社会背景下的,因此有必要从外部条件探讨网络伦理问题的产生。

现阶段,人们处理网络伦理问题的外部手段是法律制约。在法律面前,一些网民抱着“我是百姓我怕谁”的心态,肆无忌惮地掠夺他人的智力成果。我们知道,法律制定的本身并非目的,其直接的目的是法律的实行。美国社会学家庞德说:“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而大量的网络侵权者凭借网络非中心化、可匿名性的特点,可以直面现实社会中的法律而无所畏惧。比如,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因在网络环境下运作成本过高而图有其名,成为纸面上的法律。可见,法律的权威在侵权者眼中荡然无存,无法起到指导人类行为规则的作用,也没有起到强制作用。这无疑使人们的网络行为失去控制,引发一系列伦理问题。

五、结束语

网络是现代进步的一个坐标。尽管网络带给人们种种新奇而又困难的伦理问题,但是它并不像有人渲染的那样可怕甚至可恶。只不过解决这一问题是一个复杂而又系统的工程。网络伦理问题的解决无疑有赖于技术的进步,资金的投入,带宽的增加等手段,但若我们能够“自律”,问题就会缓解很多。技术只有与伦理、法律携手,才能创造出更加人性化的网络世界。但愿我们在充分享受网络带来的美好生活的同时,树立起一种真正的网络伦理意识:“善待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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