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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政务下行政程序裁量方式范文

时间:2022-12-16 11:00:39

电子政务下行政程序裁量方式

一、引言

美国著名行政法学家戴维斯教授早在1971年就提出将行政程序裁量纳入行政裁量的研究视野之中,他提出:“裁量并不局限于实体选择,而是延伸至程序,方法,形式,时间,重要程度以及其他补充因素。”①行政自由裁量可以分为程序自由裁量和实体自由裁量。行政程序裁量可以看做自由裁量在行政程序领域的延伸,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选择适当合理的行政程序、行政步骤、方式方法、顺序,按照合理时限而为行政行为。其意味着行政主体在法律范围内存在多种选择,即此种行政程序和彼种行政程序之间的选择,或者是否确定适用此种行政程序的选择,并且这种程序选择性权利既存在于行政终局决定之中,也存在于行政过程性行为之中。在我国,虽然大多数的学者承认行政程序裁量的存在,但很少有人对此进行实证方面的研究。

简单地肯定程序裁量的价值无法有效解决程序裁量给理论界带来的挑战,特别是21世纪来,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不仅影响着人类生活,还影响着整个法治环境。具体在行政领域,科学技术时刻更新着国内外行政环境,政府的行政活动要想提高效率、增强活力,就必须使其行政管理方式和行政系统运行机制与当前的行政环境达到平衡。电子政务是信息技术与政务活动相结合的产物,其改变了传统的行政方式,使行政方式无纸化、信息传递网络化成为可能。在电子政务迅速发展的环境下,如何保证行政程序自由裁量权被合理运用并被相对人有效接受,是理论界鲜有被探讨的问题,但却是法律实践中不可忽视的一大难题。对此我们需要对电子政务中的行政程序裁量加深理论研究,以期最终得到法律上统一完备的确认。

二、行政程序中方式、时限裁量及其价值标准

(一)行政决定通知方式裁量传统行政决定通知方式包括书面、口头及其他行政主体行为。电子方式作为一种新兴方式并不像传统方式那样具备普遍性和广泛接受性,例如行政主体若以电子方式向不会使用计算机或是处于信息闭塞区的相对人传达行政信息,那该行政行为则有失偏颇。但电子方式却具有传统方式无可比拟的效率优势,是行政效率原则在法律实践中的一大突破。因此在法律实践中,行政主体行使程序裁量权时必须考虑行政效率与公平正当两大价值要素,并进行权衡。

(二)行政程序时限裁量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行政主体对时限的选择空间也在相应缩小,但法律自身的局限以及诸多因素决定着行政主体仍然在时限上具备自由裁量的空间。比如特定行政主体制定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时限就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立法法》第74条规定:“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参照本法第三章的规定,由国务院规定”,但国务院何时启动该制定程序,完全由国务院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法的价值标准作出裁量。电子政务的推行使行政信息更加迅速准确地传达,对行政主体时限裁量的空间起到了缩小作用,多方面提高了行政效率。行政效率原则既约束着行政实体法,也约束着行政程序法,既要求行政主体遵循空间上的行政顺序,又要求行政程序的运行必须有时间限度,在不损害相对人利益、不违背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行政办事效率。程序正当原则更是相当于为行政程序裁量的行使加了保险,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程序的步骤、顺序、方式及时限方面遵循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

三、结语

受限于传统理论学说,行政程序裁量权并未得到理论界太大重视。但行政程序不论在时间还是空间上,都存在需要行政主体进行裁量的地方,若程序裁量不被重视,法律实践中的问题只会越来越棘手。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行政环境的不断改变,行政程序的实现方式也在不断变化,我们必须考虑如何保证行政主体在确保行政效率与程序正当的前提下有效行使自由裁量权,采取适当合理的行政方式处理行政关系。学界还需深入探讨以添补此处的实践漏洞和理论盲点。

作者:王景 单位:辽宁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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