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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商务法语境下的保护范文

时间:2022-02-03 10:06:20

我国电子商务法语境下的保护

一、电子商务法能够营造良好的

电子商务交易环境人们在参与电子商务活动时,交易的安全是必须考虑的一个问题。由于制度的缺失,实践中发生的电子合同信息的丢失和篡改、网络支付的安全性、垃圾邮件的泛滥以及售后服务的保障等诸多的问题使人们在享受现代科技成果时又多了几分顾虑,而这一问题的根本解决需要发展完善我国的电子商务法。

(一)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主要风险

从总体上来看,电子商务的风险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

第一,电子商务活动环境的虚拟性。这种虚拟环境是对传统交易方式的一次变革,使交易及商务活动从传统的人与人之间面对面的交易发展到了一种以网络为介质和交流的方式。当然,这种虚拟性只是表达了与传统交易行为和交易方式的差别,即不受时空限制而完成的商务活动。“虚拟只是一种比喻,它只是描述不同于现实物理世界的网上世界,仍然是一种真实存在。法律上不承认任何虚拟的东西。”[1]这种所谓的虚拟也就给网络环境下的商务行为蒙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

第二,电子商务参与人相关信息的不可确知性。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的商务活动模式,双方或者是多方的交流、联络完全是通过网络来完成的,除了对商务信息的了解知情以外,对相对人的姓名、商业信誉等相关情况知之甚少,交易活动的完成完全是基于参与人自身的诚信以及网络服务中介商提供的有限的约束,这不仅增加了交易风险,而且一旦发生纠纷也往往难于进行救助。

第三,电子商务活动的后果不具有保障性。如果说电子商务活动是在“虚拟”的环境中完成的,而电子商务活动的后果却是现实的,是参与人必须要面对和承受的。一旦出现问题,参与人的利益将难以保障。以网上购物为例,在多数情况下,与现实店铺交易的实物了解不同,买方对货物的了解完全是基于对方的语言文字和图片描述,而这种描述是有偏差的,甚至是虚假的。当货物交到买方手中的时候,由于这种偏差带来的后果往往将买方置于两难的境地,导致交易成本增加。另外,在售后服务、维修等方面,电子商务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二)电子商务法可以有效地控制和降低风险

对于以上风险,除了交易人自身的道德约束以外,法律是控制电子商务风险的有效途径。从发展趋势上来讲,尽管存在诸多的问题,电子商务由于其高效、便捷的特点,在商务活动中被普遍运用,并且被越来越多的民众所接受和使用。因此,只能是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通过法律途径降低和防范风险,换言之,法律可以为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从世界范围来看,由于电子商务发展时间较晚,电子商务法还是一个全新的领域,有诸多的问题还处在探索过程中。但是,相关国际组织以及经济发达国家都在致力于电子商务立法活动,从而使得电子商务立法迅速发展,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从1995年世界上第一部电子商务立法即美国犹他州的《数字签字法》问世以来,短短十余年时间,世界上有近百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已经制定或正在研究相应的电子商务法,可以说各国基本上是同步进行的。”[2]通过立法,对于网络服务中介商、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使得这些“虚拟”主体成为法律上的真实主体,以维护交易安全,保障交易主体的利益。并且,通过立法还可以明确电子商务的范围,对电子商务中的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作出区分,使交易主体能够明确法律的许可范围,避免由于自身认识的错误而引发不必要的法律责任,例如,垃圾广告、网络侵权以及知识产权纠纷等方面都存在着参与者的错误认识。而这些问题的解决都有赖于法律的明确规定。

(三)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情况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也逐步发展完善。1999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首次确定了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为合同的形式。2004年颁行的《电子签名法》成为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第一部专门法律。并且,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加强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建设,并且提出了具体的立法目标:“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抓紧研究电子交易、信用管理、安全认证、在线支付、税收、市场准入、隐私权保护、信息资源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问题,尽快提出制订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根据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的要求,抓紧研究并及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加快制订在网上开展相关业务的管理办法;推动网络仲裁、网络公证等法律服务与保障体系建设;打击电子商务领域的非法经营以及危害国家安全、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电子商务的正常秩序。”[3]另外还有一些相关法律规范也在为创造一个良好的电子商务环境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二、电子商务法能够保障电子商务主体的利益

商务交易以营利性为其本质特征,电子商务亦不例外。在电子商务中,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机制而带来的交易风险,电子商务主体的利益常得不到保障,容易受到侵害,这种利益以财产权益为主,同时还包括一部分人身权益。电子商务法在保障交易安全的同时也相应地维护了电子商务主体的利益。

(一)电子商务法对交易主体的保护

电子商务法的主体从范围上来讲与民商法是一致的,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所不同的是,这些主体具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与网络紧密相连,按照其在网络中的地位可以分为网络运营商、电子商务服务商与电子商务终端使用商。除了作为民商事法律活动的主体具备的一般性特征之外,电子商务的参加者还具有如下两个特征:第一,参与主体身份的难以控制性。按照法律的一般原理,当事人的身份信息非常重要,可以决定其能否参加相应的民商事活动、合同的履行地点以及诉讼中的管辖等法律问题。由于电子商务活动是在虚拟的环境中完成的,缺乏对方当事人的监督和约束,即使提供虚假的身份信息对方当事人也难以鉴别真伪而与之交易,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电子商务活动是无效的,但是在实际中基于电子商务活动的这一特性又有可能有效,与传统的法律相悖。在这种背对背的交易活动中,还有可能引起域外法律适用,由于对对方的所在地无从了解,如果对方是在国外,在交易确定后,带来的必然结果是交易成本的增加和交易风险的提高。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非商务人士的电子商务和交易活动迅速增加,并且在年龄上呈现出参与行为的年轻化,很多未成年人参与其中,自己的利益和对方的利益都无法保障。第二,参与主体与网络的紧密相连性。电子商务的参与人是借助网络来完成交易的一部分或者是全部的,这在无形之中就扩大了电子商务活动参加人的范围,将网络运营商、网站服务商等主体都纳入进来,在方便交易的同时,也增加了商务活动的难度和风险。尤其是对于一些网站服务商来讲,基于利益的需要和监管的缺失,在提供的信息服务中常包括虚假欺诈以及一些具有诱导性的信息,从而对对方形成误导。一旦发生纠纷,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当事人以外,与网络相关的参与者也往往牵扯其中,使得纠纷复杂难断。

(二)电子商务法对交易内容的保护

从法律的角度来考察,电子商务法为交易主体提供的法律保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财产权的保护。从电子商务活动的目的来看,主要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表现在法律上是财产权的流转和取得。作为电子商务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第一条便明确指出其立法目的是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电子商务活动日趋复杂化的情况下,对参与人财产权的保护也凸显重要。在此基础上,电子商务法为参与人提供了订约规则、履行规则、认证规则以及担保规则等交易(行为)规则,有效地降低了交易风险。例如,我国的《电子签名法》确立的电子认证服务制度可以保证当事人的身份以及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值得一提的是,在财产权的内容中,在网络环境之下还诞生了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利,即虚拟财产权。这种财产在属性上由于具有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双重属性,属于法律上的财产权范畴,应当纳入电子商务法的保护之下。另一方面是人身权的保护,这是与传统的商务活动不同的一点。在传统的商务活动中一般不涉及人身利益的保护。但是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由于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是确定当事人身份的重要标识,因而需要在网络环境中向对方表明,由于对方当事人或者是其他人的原因,这种信息又有可能在网上泄露公开,从而给交易人造成人身利益的损害。比较典型的是电子商务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因此,通过电子商务法可以有效地对人身权予以保护。

三、电子商务法能够制裁电子商务中的违法行为

法律除了提供主体行为的规则外,另一重要作用是制裁违法行为,弥补受害者的利益。网络在提高人们生活质量的同时,也引发了侵权、违约,甚至是犯罪等违法行为。传统的法律在对这些行为进行制裁的同时,针对电子商务行为本身的特点也表现出了一定的弱点,对一些违法行为显得无能为力,因此就急需制订一部统一的电子商务法,以弥补法律的不足,保障电子商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通过电子商务法,可以明确违法行为的类型和形式

从目前来看,法律之所以对电子商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缺乏有效地约束和制裁,主要在于一些新型的侵害行为在法律的规定上还属于立法空白,没有被法律纳入进去。由于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起步较晚,相关机制还处于探索阶段,法律制度尚不健全。从现有法律来看,主要是散见在相关法律文件中的一些规范,还没有一部统一的关于电子商务的基本立法。根据《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我国在电子交易、信用管理、安全认证、在线支付、税收、市场准入、隐私权保护、信息资源管理等方面的立法还相对欠缺。这些制度的缺乏不仅不能给当事人确立行为的规范,而且围绕着这些问题发生的违法行为难以处罚,对于电子商务市场的孕育和发展极为不利。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制定以《电子商务法》为核心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对于整合现有法律资源,规制电子商务活动是解以上问题的有效办法。我国的《电子签名法》在这方面做出了有益的探索,对电子签名人、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等主体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有力地保护了电子交易的安全。

(二)通过电子商务法,可以明确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方式

从违法行为的制裁方式来讲,主要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三种方式。目前的责任形式还主要集中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即对于交易活动中出现的违约以及侵权行为由相应的责任人进行补偿。这种方式虽然是最有效最通常的方法,但是由于电子商务活动是在第三方提供的技术信息的辅助之下完成的,而其提供的技术的可靠性和信息的真实性对于交易的安全进行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的法律由于第三方不属于合同主体而难以有效地实施制裁,从而使其行为游离于法律之外。电子商务法的制定完善除了可以对电子商务行为进行监管以外,还可以通过行政和刑事手段制裁其违法行为,以更好保护电子商务交易主体这一处于相对弱势的群体的利益,营造良好的电子商务环境。

除此之外,电子商务法能够确立电子信息环境中的证据效力,弥补法律的不足。以现代化的电子技术作为信息的保存和传输方式也为传统的证据制度难以涵盖,在电子证据的表现形式、保存、认定方面都提出了一些新的法律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只能依靠电子商务法的制定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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