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实施细则范文

实施细则范文

实施细则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保障和改善我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城镇居民健康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及州级统筹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城镇居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及社会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城镇居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因地制宜,持续发展,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应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当中,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第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要不断完善,稳步发展,逐步提高城镇居民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门诊医药费用的模式。与新农合统一实行州级统筹,合并使用,统一管理,设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项基金。

第七条政府成立由人社、卫生、财政、审计、宣传、发改、公安、编办、残联、民政、药监、扶贫等部门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代表组成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协调指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研究和协调解决在组织、建立和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困难。

第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职能由人力资源和社保障部门承担,各级医疗保险管理局具体经办。

第九条各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部门的人头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额拨付,不得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提取。

第十条州医疗保险管理局的职责;

(一)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领导下,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经办、管理工作;

(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工作;

(三)负责检查、指导和监督全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工作;

(四)管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审核、结算城镇居民的医疗费用;

(五)及时协调、解决、反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六)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全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统计、汇总和上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表。

第十一条县医疗保险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医保政策宣传、参保及参保人员异地发生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等工作;

(三)负责城镇居民医保信息的统计分析及总结汇报工作;

(四)指导、检查、监督、评估本县城镇居民医保工作。

第十二条乡镇、社区居委会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办公室的职责:

(一)宣传、动员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负责注册登记及医疗保险卡发放工作;

(二)负责个人缴费的归集并及时上缴居民医保基金专户;

(三)收集、分析、整理和上报相关信息,总结、汇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十三条相关部门职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组织、管理、协调和督导;财政部门负责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和人员、工作经费纳入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并制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监督基金使用;民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低保户的参保金拨付工作和医疗救助工作。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的核定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审计工作,定期审计监督;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发展;药监部门负责农牧区药品市场监督、管理;宣传、教育、计生、人社部门结合本部门工作,在政策宣传、健康教育、人才培养等方面积极支持配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

第三章参保对象及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具有本省城镇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包括未成人、老年人、转为城镇户籍的农牧民以及城镇其他非从业人员。

已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城镇居民就业后,可继续享受城镇居民医保至当年年底,从第二年起参加职工医保,也可直接退出城镇居民医保,但个人当年所缴纳的参保金不再退还。

第十五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享有基本医疗服务、规定的医疗费用补助、以及对城镇居民医保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履行规定的义务。其义务是:自觉遵守城镇居民医保的各项政策规定和规章制度;按时足额缴纳城镇居民医保参保金;检举、揭发和抵制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破坏和干扰城镇居民医保的行为。

第四章基金筹集

第十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政府资助,社会多方筹资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按不同年龄实行不同的标准缴费:

18岁以下居民每年每人缴纳40元;19-59岁的男性居民和19-54岁的女性居民每年每人缴纳110元;60岁以上的男性居民和55岁以上的女性居民每年每人缴纳60元。

(二)各级政府财政补助资金:18岁以下居民,中央财政每年每人补助124元,省财政每年每人补助75.2元,州财政补助20.4元,县财政补助20.4元;19-59岁的男性居民和19-54岁的女性居民,中央财政每年每人补助124元,省财政每年每人补助54.2元,州财政补助15.9元,县财政补助15.9元;60岁以上的男性居民和55岁以上的女性居民,中央财政每年每人补助124元,省财政每年每人补助89.2元,州财政补助23.4元,县财政补助23.4元。

(三)民政部门从城市特困医疗救助基金中为城镇低保户按标准缴纳参保金,残联为重度残疾人按标准代缴参保金。

(四)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筹资标准按国家规定可做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城镇居民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缴费,逐年滚动筹资。城镇居民的年龄按照截止筹资当年1月1日的实际年龄计算,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和身份证记载为准。

第十九条城镇居民以自然年度计算保险年度。

第二十条城镇居民缴费由城镇居民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于每年10月31日前主动上缴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州、县医疗保险管理局收到居民在指定银行缴纳参保金的凭据后,向居民出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并详细注明参保人数、年龄、性别、缴费金额、缴款日期等。

第二十一条参加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减少的,其个人缴费不退还。

第二十二条州、县医疗保险管理局要告知参保城镇居民相关的权利、责任、义务和补助范围以及医药费用报销办法。

第二十三条州、县政府安排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按照参保个人缴费到位情况,于当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足额拨付到医保基金专户。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及其它资金及时转入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专户。

第二十四条民政部门会同人社、财政、残联等部门制定城镇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医疗救助的具体办法,实行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资助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参加医疗保险,其资助资金于当年4月30日前一次性划入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专户。对患大病经医疗保险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根据相关规定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第二十五条社区居委会确定的低保户以民政部门核查审批的数据为准。重等残疾人以残联核查审核的数据为准。

第五章基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州医管局在银行设立基金专户,所有城镇居民医保资金全部进入银行基金专户,分别设置收入专户和支出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其利息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基金及利息全部用于参保居民的医疗费用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支、截留、挤占、挪用,如果借支、截留、挤占、挪用,按相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由各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审核医药费用后,提出支付申请,由州医疗保险管理局提交银行办理资金结算业务,实现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

第二十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分为门诊基金、住院统筹基金和风险储备基金三部分,分项做账,按项列支,结余基金转下年按原项目继续使用。其比例及用途是:

(一)门诊基金。占总基金的25%,主要用于城镇居民门诊医药费用的补助。

(二)住院统筹基金。占总基金的70%,主要用于城镇居民住院医药费用的补助。

(三)风险储备基金。占总基金的5%,用于基金因超常风险因素发生超支的弥补。逐年提取,累计达到总基金的20%后不再提取。

第二十九条住院统筹基金、门诊基金和风险储备基金由州医疗保险管理局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凡在参保年度内未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补助、住院医疗费用的城镇居民,可将当年个人缴费标准的60%结转至下一年度,用于冲抵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个人缴费结转后城镇居民应当继续缴纳个人缴费剩余部分,应缴未缴的停止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项待遇。

第六章医疗费用补助

第三十一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药费用实行三线控制,即起付线、封顶线和报付线。起付线是指住院费用超过一定数额后才开始补助,规定数额以内的费用由参保居民个人负担。封顶线是指超过一定数额的费用不予补助,也就是一年内累计最高补偿额。报付线是指在起付线和封顶线内的住院费用实行按比例补助。

(一)起付线:三级医疗机构450元,二级医疗机构350元,一级及无级别医疗机构250元。

(二)报付线: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65%,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75%,一级及无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比例85%。

(三)封顶线:每人每年最高补偿80000元。

(四)建立参保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机制。从新的参保年度起,对连续参保缴费的城镇居民,住院费用补助在规定补助的基础上,连续参保缴费每满一年增加补助一个百分点,住院费用补助最高可提高十个百分点。

(五)建立特种慢性病门诊补助制度。将慢性胰腺炎、II型糖尿病、高血压III期、肺心病(肺功能II级)、冠心病(陈旧型心肌梗塞)、癌症病人的放化疗和镇痛治疗、尿毒症血液透析、器官移植后的排斥药物治疗等特种慢性病给予门诊医药费用补助。补助不设起付线,补助比例为发生门诊医药费用的50%,每年最高补助数额不超过400元。

第三十二条门诊医药费用补助,不设起付线,每次补助门诊医药费用的30%,每人每年累计最多补助额不超过80元。对集体参保的各大、中专及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的参保金40元,有校医务室的全部返还学校统一调剂使用,无校医务室的由州、县医疗保险管理局统一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由学校统一管理使用。

第三十三条经批准到省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医药费用补助按照三级医疗机构标准执行。外出务工或在省外长期居住的居民,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按本地区医疗机构相应等级对待。门诊费用按相关规定报销。

第三十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范围:

(一)诊疗检查费:包括诊疗项目目录内的各种诊疗检查费。

(二)药品费:包括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药品费。

(三)住院费:包括床位费、手术费、治疗费等。

(四)门诊费:包括药品费、治疗费、检查费等。

第三十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予补助的范围:

(一)家属陪住费、伙食费、取暖费和手术矫形、镶牙、美容、救护车费、就医交通费以及保健药品费、营养费等。

(二)诊疗项目目录中规定的不予补助医疗费用的诊疗项目。

(三)由工伤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有责任方的交通事故,服毒、酗酒、自残、自杀、打架斗殴、草山、水事、土地等纠纷和治安、刑事案件所致的医疗费用。

(四)未在医疗保险管理局办理转诊手续而发生的州外医院医疗费用。

(五)未经医疗保险管理局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治疗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

(六)基本药物目录外的药品费用和自购药品费用。

(七)诊疗项目目录外的诊疗项目费用。

(八)计划生育服务项目费用。

第三十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刷卡就医。

第三十七条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刷卡费用由各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审核,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垫付直报制,由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初审并垫付应补助的医药费用,然后持费用发票,结算单等有效凭据到州医疗保险管理局进行结算。

第三十八条转诊到省外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由病人或家属持费用发票,费用清单或复式处方、出院证明及转诊审批手续到当地医疗保险管理局核报。

第七章医疗服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制度,进行动态管理。根据当地居民就医的需求,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并颁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州医疗保险管理局在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和药店中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并签订服务协议书,给城镇居民提供质优、价廉、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

第四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双向转诊制度。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因条件限制而不能对患者实施正确有效的治疗时,可转至上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病情危重或疑难病例、诊断不明、治疗无效,确需到上一级医疗机构检查、治疗的;

(二)经医疗保险管理局审核同意的;

第四十一条建立医患双方制约机制。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严格执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基本药物目录和住院单病种费用限额标准,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杜绝乱检查、乱用药、乱收费等现象,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凡近期内做过检查,一般不重复检查;能用一般检查达到目的的,不做特殊检查;一种检查能确诊的,不做两种以上检查。参保居民需到州外医院就诊住院时,必须要有医疗保险管理局的转诊证明,并且必须到医疗保险管理局登记备案。

第四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组织和各项管理制度,承诺医疗优惠服务。加强医务人员医德医风教育和内部管理,各种收费项目要公开公示,明码标价,严禁开大处方、人情方、搭车方和虚假发票及疾病证明等,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农村牧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和管理,强化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费用的考核、监督、控制和管理制度工作。

第四十四条由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期监督检查居民医保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防止挪用、截留、侵占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等现象的发生。

第四十五条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收支透明度。保证居民的参与权和知情权,接受居民的监督,确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公平、公开、公正、合理,增强城镇居民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的积极性。

第四十六条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定期审计制度。审计部门每年对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并下达书面审计结论,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四十七条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基金管理办法、转院转诊等各项规章制度,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纳入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确保其稳步发展。

第四十八条社区居民医保办工作人员要经常深入社区,调查了解情况,对参保居民门诊和住院医药费用补助情况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医保经办机构反映。

第八章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九条政府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施过程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对违反城镇居民医保有关规章制度,贪污挪用和虚报冒领医保基金,隐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行为,一经发现,情节较轻者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州、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在追回不合理医药费用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处罚,并通报批评和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可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一)诊治、结算弄虚作假。

(二)将不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检查、治疗费用列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

(三)不按规定限量开药,或同次门诊开两张或两张以上相似药物处方,开过时或超前日期处方、分解处方增加门诊人次和开非治疗性药品的。

(四)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任意增加收费项目和不执行《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本用药目录》的。

(五)采用病人挂名住院,并将费用列入城镇居民医保费用支付范围的。

(六)以医谋私、损害病人利益,增加城镇居民医保开支以及其它违反城镇居民医保有关规定的。

(七)对病人不视病情需要,随意扩大检查项目的,小病大治,增加住院天数,多开医药费用的。

(八)开虚假疾病证明的。

第五十二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医疗保险管理局在追回报销的医疗费用外,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将居民医保卡转借他人、冒名就诊的。

(二)私自涂改处方、费用单据、虚报冒领的。

(三)无理取闹,严重扰乱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正常秩序的。

第五十三条各级医疗保险经办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追回违法所得,通报批评,给予相应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徇私舞弊,损公肥私的。

(二)工作失职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居民医保基金损失的。

(三)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贿受贿,谋取私利的。

(四)违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保障自缴费之日起享受,保障期限内患病治疗者方能享受各种补助。

实施细则范文第2篇

关心、帮助社会弱势群体是党和国家赋予各级政府的职责,为群众排忧解难、保障群众的基本生活是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基础,为充分体现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心,切实解决我区低保对象、困难群众和其它特殊困难群体的生活、医疗、入学、住房等“四难”问题,根据上级有关扶贫精神和《**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扶贫范围、审批程序、发放

第一条扶贫范围包括本区户籍的低保对象、困难群众和其它特殊困难群众。低保对象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20元的群众,困难群众指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320元但低于400元的群众。以上对象致贫原因包括家庭人员无劳动能力、因病长期服药、重大疾病、家庭人员残疾等。

第二条审批程序

(一)区级扶贫资金的审批程序:由居民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社区居委会加意见盖章,区社会事务办调查核实,填写有关申请审批表,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区分管领导审批,金额在5万(含5万元)至10万元的须经区党工委书记、主任批准,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由区党工委班子讨论决定,最后由区分管领导和分管财政的领导共同审批。

(二)社区扶贫资金的审批程序:按各社区经费开支审批权限执行,专款专用。

第三条区级扶贫资金由区社会事务办发放,社区扶贫资金由社区居委会发放。

二、生活补助

第四条为进一步扩大生活保障范围,除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外,将接近保障线、人均月收入高于320元但低于400元的家庭列入困难群体,按贫困程度给予一定生活补助。

第五条对重度特困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150元残疾补助金;对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100元生活补助金;对家中有两名或两名残疾人员的家庭,给予每户每月200元生活补助。以上补助不得重复享受,按标准从高予以发放。

第六条对低保对象的水电费,给予每户每月15元补助,年底一次性兑现。

三、医疗补助

第七条对本区户籍的低保对象、困难群众及其它特殊困难群众因患有重大疾病需入院治疗的,住院费用除合作医疗补助外,区给予医疗救助。

(一)对低保对象的住院费(除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外)给予城乡基本医疗救助(按城乡基本医疗救助管理办法具体实施),救助后仍不足支付住院费的,给予特殊医疗救助。

(二)低保对象的门诊费用由城乡基本医疗救助金给予每人每月42元定额报销。门诊费用在100元以下的报销42元,门诊、住院费医保报销后费用在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按80%给予救助。超出5000元以上的,根据家庭贫困情况给予酌情救助。

(三)对困难群众和其它特殊困难群众门诊、住院费(除医保报销外)在2万元至5万元之间的,救助3千元至5千元;在5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救助6千元至1.5万元;在10万元以上的救助1.5万元至3万元。

四、助学

第八条凡我区低保对象、困难群众家庭子女考入本科、专科、中专、中技或高中等学校,未接受上级政府、学校和其它单位资助的,对其学杂费给予资助,标准如下。

(一)对低保家庭学生按学校收学杂费的收据给予资助80%。

(二)对困难家庭学生按学校收学杂费的收据给予资助50%。

(三)对低保家庭、困难家庭的高中学生(在本区学校就读)给予学杂费100%资助。

五、慰问

第九条对我区户籍的弱势群体,因病住院或出院后由社会事务办、红十字会组织人员进行探访慰问,慰问金每人每次500元。

六、住房

第十条对低保对象家庭住房出现危房、渗漏或居住面积不足的,经区社会事务办、城管办调查核实后,给予改造、修缮或补贴,具体标准按市危房改造标准实施。新晨

七、附则

第十一条资金来源

(一)区扶贫资金。

实施细则范文第3篇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本镇建房限制区、特色风貌区内除违章建筑以外宅基地范围内的危辅房。

二、房屋修缮的条件

确实存在房屋倒塌、坠落、屋面大面积渗漏并有造成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辅房、围墙等建筑物。

三、房屋修缮的标准

房屋修缮必须符合原地、原面积、原高度、原式样的“四原”标准和要求。

四、报批程序

1.提出危房修缮的农户须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宅基证、危房照片、修缮房屋平面图、立面图,并由四邻签字确认等所需材料。

2.村委会应严格审查房屋修缮户提供的材料、情况的真实性,经审查、研究同意后报镇建房办。

3.镇建房办应实地进行审核确认后,报镇建房领导小组会审,修缮申请批准的,通知所在村委会,由村委会通知修房户向城管队交纳保证金,按修缮辅房和其他建筑物4000元的标准执行,保证金交入城管队专户。

施工过程中城管队、村委会负责全程监控,发现有任何违章行为立即采取相关措施予以纠正。

4.修缮房屋结束后,由镇建房办进行实地验收,修房户按批准修缮方案执行的,退还保证金。

5.受理农村危旧房修缮申请由镇建房办实行会办制度,原则为每两个月受理会办一次。

实施细则范文第4篇

一、概念、保障方式和原则

(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农村居民,以货币补助等形式,保障其达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保障制度。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以差额救助为主,优惠政策、社会互助等配套措施为辅的方式。

(三)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保障基本生活;

2、政府保障与劳动自救相结合;

3、属地管理;

4、动态管理;

5、公开、公平、公正。

二、保障范围

凡具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本市农村低保标准,或低于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的,均纳入保障范围。夫妻一方具有本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和子女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县(市、区)农业户口(不应是户主),并在现居住地定居年以上,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本市农村低保标准,或低于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也可按当地标准纳入当地保障范围。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公婆或岳父母)、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直系亲属。

家庭成员中有下列特殊情形的,应当分别认定:

(一)在本市域外大中专院校上学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和在校证明,计算在家庭成员之内;

(二)没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但长期在一起共同生活,且具有当地正式农业户口的,可以计算在家庭成员之内;

(三)走失、失踪、潜逃、服刑人员不能计算在家庭成员之内。

三、保障标准及调整

(一)廊坊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每人每年780元执行。各县(市、区)民政、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可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研究拟定当地低保标准,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但原则上不应低于市级标准。

(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物价指数的变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进行适时调整。调整标准时,由市民政部门和统计部门提出初步调整方案,经与市财政部门协商后,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市政府公布的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对本级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后公布。

四、收入计算

(一)家庭年纯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之和除去生产和消费支出后所得。

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家庭年纯收入÷家庭人口

家庭年收入主要包括:

1、从事农副业生产的劳动收入;

2、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

3、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4、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

5、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

6、受灾户领取的救济款(物);

7、其他按规定应计入的收入。

(二)下列所得不计入家庭年收入:

1、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等;

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政府给予的见义勇为奖金;

3、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以及在校生获得的奖学金;

4、因意外伤亡获得的护理费、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5、独生子女费;

6、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的医疗费;

7、农村贫困家庭大病救助费;

8、其他按规定不应计入的收入。

五、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

申请是指由符合申请低保条件的居民(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提出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行为。

办理申请时,由申请人(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廊坊市××县(市、区)××乡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同时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家庭收入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符合农村五保条件的困难户,按照农村五保政策规定,享受农村五保待遇的;

2、因自然灾害或其它突发性事故造成家庭临时性困难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临时救济的;

3、有劳动能力,但是无正当理由不从事劳动造成生活水平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

4、子女自费择校就读的;

5、使用摩托车、手机等高档消费品,家庭生活消费明显高于农村低保标准的;

6、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拒绝或不配合低保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7、其他不能享受的情形。

(二)审批

1、初审。村委会组成初审评议小组,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和证明材料进行初步评议。评议小组由村委会组成人员、居民代表及其他公平正直而又能代表居民意愿的人员组成,应为单数,一般应人以上。评议采取回避制度。评议结束后,经评议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对象,在村务公开栏公示日以上,对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村务会复审确认符合条件的,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一式三份,签署意见后,连同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一同上报乡(镇)政府。对不符合条件的,讲明理由并认真填写不予办理通知书,盖章后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

2、审核。由乡(镇)政府组成低保评审小组,负责对各村上报的名单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乡(镇)农村低保评审小组通过入户调查核实,在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基本情况和相关证明的审核和报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同时将相关证明材料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经评审不符合条件的,在其《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登记后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及其所有证明材料退回村委会,并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3、审批。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乡(镇)政府报批的农村低保对象材料的审核,符合低保条件的,核定其享受低保待遇标准,并委托村委会再次公示3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在不准予办理的通知书上盖章,并返回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发回村委会。

六、资金的筹集、管理、发放

(一)资金来源

1、财政预算资金:农村低保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各负担,由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2、农村低保资金财政专户所形成的利息收入;

3、社会捐赠资金;

4、按规定用于农村低保的其他资金。

(二)资金管理

农村低保资金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核算和管理。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在每年月前根据当年低保人数、补助标准和低保资金的实际支出情况,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预算数目,报同级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按时拨付农村低保资金,由县级民政部门组织实施。民政部门根据低保资金的实际支出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

(三)资金发放

农村低保资金发放方案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农村低保对象情况和备案录制定。按年度农村低保资金发放方案,民政部门每年月和月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级财政部门将市级资金拨付到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将市级资金连同县级资金,在每年月和月分两次拨付到县(市、区)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拨付到乡(镇)政府民政办公室,由民政办公室按季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也可以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民政部门提供的低保对象花名册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低保对象个人账户;对行动不方便的低保对象,可由乡(镇)政府民政办公室送达或委托邮局发放。

七、管理和监督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农村低保工作,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年在全市普遍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积极动员社会力量捐赠,支持农村低保工作。

(二)各县(市、区)应当成立由民政、财政、农业、物价、统计、审计等部门组成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和监督委员会,负责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具体业务工作;乡(镇)政府成立由政府主管同志及民政、财政等机构和群众代表组成的农村低保评审小组,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和相关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受县(市、区)、乡(镇)政府委托,承担本辖区低保对象的申请和初审、日常管理等工作。

(三)各级民政部门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精心组织,严格审批,规范管理,完善程序,确保农村低保制度落到实处。对县(市、区)低保对象审批和资金发放情况,市民政部门每年按照不低于的比例进行抽查。

(四)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农村低保资金管理办法,及时审核民政部门报送的用款计划,根据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低保资金拨付到位。

实施细则范文第5篇

根据我县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特制定高新技术产业财政奖补资金实施细则。

一、奖补对象

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承担科技计划项目、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以及专利申请的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及其它组织。

二、奖补条件

(一)项目必须严格按年度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内容、方式、时间执行,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进行专家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立项。

(二)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三)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

(四)新认定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五)国家专利管理部门已受理申请、通过实质性审查的中国发明专利;已受理、授权的市场前景较好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已受理、授权的经济效益显著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

三、奖补标准

(一)凡经评审确认的项目,工业项目一次性奖补资金不超过3万元,农业项目一次性奖补资金不超过2万元。

(二)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补10万元。

(三)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一次性奖补5万元。

(四)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奖补10万元。

(五)1、发明专利已受理申请的奖补2000元/件,已通过实质性审查的再奖补2000元/件。2、实用新型专利受理申请的奖补1000元/件,已授权的再奖补1000元/件。3、外观设计专利受理申请的奖补750元/件,已授权的再奖补750元/件。

四、考核办法

(一)被立项的项目必须签订项目任务书,按项目任务书严格执行并进行监管。

(二)提供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批准文件或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提供国家专利管理部门签发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授权证书复印件。

(四)县科技局会同县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县政府审批。

第二篇:企业财政奖补资金实施细则

根据我县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特制定工业企业财政奖补资金实施细则。

一、工业“小巨人”项目

1、奖补内容:被列入市工业“小巨人”培育的企业,按照文件考核,奖补期为五年。

2、奖补标准:每户企业每年按80万元标准执行。

3、考核办法:通过市“工业强市”领导组办公室年度考核的。

二、工业企业税收贡献奖项目

1、奖补内容:对当年实际入库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及查补税收)达15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部分地方财政实得税额的奖补。

2、奖补标准:对当年实际入库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及查补税收)达15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以上年实际入库税额×(1+当年全县财政收入增幅)为基准,按照超过基准部分地方财政实得税额分别给予10%、20%、30%和40%的一次性奖补。

3、考核办法:①申报单位向县经信委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完税发票复印件;②县经信委初审,县财政局复审通过后,报县政府审批;③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第三篇:品牌建设财政奖补资金实施细则

根据我县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特制定品牌建设等财政奖补资金实施细则。

一、品牌建设

1、奖补内容:中国名牌产品;名牌产品;市优秀产品(名牌)。

2、考核办法:根据国家、省、市名牌推荐委员会颁发的中国名牌产品、名牌产品、市优秀产品(名牌)的批文或证书进行认定。

3、奖补标准:中国名牌产品每个奖励50万元;名牌产品每个奖励10万元;市优秀产品(名牌)每个奖励1万元。

二、标准化建设

(一)农业标准化建设

(1)奖补内容:1、部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2、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

(2)考核办法: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省质监局审核批准成立的国家、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批文认定(通过验收见相应级别的验收考核结论)。

(3)奖补标准:对被列入部级、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分别给予项目主要承办单位5万元、3万元奖励。

(二)服务标准化

(1)奖补内容:1、国家服务标准化示范单位;2、省级服务标准化示范单位。

(2)考核办法: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省质检局颁发的各级服务标准化示范单位的批文。

(3)奖补标准:部级奖5万元、省级奖3万元。

第四篇:农业财政奖补资金实施细则

根据我县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特制定现代农业财政奖补资金实施细则。

一、奖补内容

现代农业发展奖补资金重点奖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大米品牌”建设、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自建基地补助、国家“三品一标”产品(有机产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等。

二、考核办法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考核由县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组织相关人员对照标准对申报企业逐项考核后报县政府审定;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自建基地规模由县农委组织相关部门考核认定;国家“三品一标”产品以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批文或证书进行认定。

三、奖补标准

(一)年度被评为部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每个奖励50万元;被评为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每个奖励10万元;择优评选1-5个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每个奖励2万元;择优评选1-5个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每个奖励2万元。

(二)对在省级及以上媒体上推介“大米”等集体品牌的,按宣传费20%补助。全年奖励总额不超过40万元,奖励顺序由县农委商县财政局确定。

(三)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每个奖励5万元;国家有机产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每个分别奖励2万元。

第五篇:服务业财政奖补资金实施细则

根据我县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特制定现代服务业财政奖补资金实施细则。

一、“三产小巨人”项目

1、奖补内容。对当年列入市“三产小巨人”的企业给予补助。

2、奖补标准。单个企业每年补助80万元,连续五年。

3、考核办法。通过市“三产兴市”领导组办公室年度考核。

二、现代物流业项目

1、奖补内容。对投资设立第三方物流企业、国内知名物流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和加工企业配送体系建设进行奖励。

2、奖补标准。第一至第五年,企业缴纳税收地方所得部分按80%奖励,第六至第十年,企业缴纳税收地方所得部分按50%奖励;对冷链物流企业,冷库投资达300万元、600万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最高奖励20万元。

3、考核办法。企业申报,县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企业申报资料包括: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②县发改委立项核准文件;③工程决算报告;④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⑤其它需要上报的资料。

三、旅游及相关项目

1、奖补内容。对获评四星级以上称号的饭店、国家4A级以上风景区、农家乐项目进行奖励。获得省政府和国家部委认定的其它重要称号的,可参照执行。

2、奖补标准。①获评五星级饭店的,一次性奖励40万元;②获评四星级饭店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③获国家5A级风景区的,一次性奖励40万元;④获国家4A级风景区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⑤获得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3、考核办法。企业申报,县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获得各称号的企业,提供批准文件、证书的原件、复印件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

四、金融业项目

1、奖补内容。对引进外地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探索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新型金融组织、创新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的项目进行奖励。

2、奖补标准。对外来金融机构来我县设立独立分支机构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设立村镇银行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增设银行服务网点的,每新增一家服务网点,一次性奖励8万元。

3、考核办法。企业申报,县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申报企业需提供网点设置批复、上级金融部门认定证书、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

第六篇:商标建设财政奖补资金实施细则

根据我县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特制定品牌建设等财政奖补资金实施细则。

一、品牌建设

1、奖补内容:中国名牌产品;名牌产品;市优秀产品(名牌)。

2、考核办法:根据国家、省、市名牌推荐委员会颁发的中国名牌产品、名牌产品、市优秀产品(名牌)的批文或证书进行认定。

3、奖补标准:中国名牌产品每个奖励50万元;名牌产品每个奖励10万元;市优秀产品(名牌)每个奖励1万元。

二、标准化建设

(一)农业标准化建设

(1)奖补内容:1、部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2、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

(2)考核办法: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省质监局审核批准成立的国家、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批文认定(通过验收见相应级别的验收考核结论)。

(3)奖补标准:对被列入部级、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分别给予项目主要承办单位5万元、3万元奖励。

(二)服务标准化

(1)奖补内容:1、国家服务标准化示范单位;2、省级服务标准化示范单位。

(2)考核办法: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省质检局颁发的各级服务标准化示范单位的批文。

(3)奖补标准:部级奖5万元、省级奖3万元。

第七篇:企业上市财政奖补资金实施细则

根据我县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新兴产业、企业上市财政奖补资金实施细则。

一、战略性新兴产业

1、奖补内容:对我县“十二五”期间重点培育的新材料、新能源、文化创意三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进行奖补。

2、考核办法:由县发改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评估,结果报县政府审批。

3、奖补标准:(1)在企业投产后的5年中,如当年税收增长达到县政府考核标准的,企业所缴税收地方所得在享受招商引资政策后的剩余部分,再奖励50%。(2)文化创意产业中在工业设计、传媒设计、工艺设计等创意设计方面获得部级奖项的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奖项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建成后被认定为部级、省级的文化创意产业园,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校企合作培养动漫创意产业人才,毕业学员在取得相关等级资格证书后,且在文化创意企业就业,给予培训企业按每人300元标准补贴。文化创意企业按实际投资额1:1比例,由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给予贷款融资担保。

二、企业上市

(一)首发上市成功项目

1、奖补内容:对改制辅导企业首发上市成功的企业实际控制人或其法定代表人给予奖补。

2、考核办法:由县发改委审核报县政府审批。

3、奖补标准:奖励企业实际控制人或其法定代表人100万元。

(二)无息借款项目

1、奖补内容:对进入改制或上市实质性进程并与县政府签订协议的改制辅导企业给予前期费用借款。

实施细则范文第6篇

一、基本原则

接待和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是各级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部门、各单位党政一把手是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信访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亲自接待和处理群众上访问题。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包案领导和责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包案件、包查办、包结案、保稳定的“三包一保”责任制落实到人头,做到包案领导、责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人人肩上有任务,个个身上有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新局面。

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形式

对不重视信访工作,工作被动,造成群众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和重复上访的,追究包案领导和责任单位领导责任。追究形式分为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和党纪、政纪处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包案领导向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写出书面检查,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就地免职,同时该单位被列为下年度县重点管理单位

(1)在一个考核年度内上访被上级部门登记(以下同),出现一次集体进京上访的;

(2)出现二次进京非正常访的;

(3)出现10人以上赴省集体访的;

(4)出现10人以下5人以上赴省集体异常访的;

(5)出现15人以上赴市集体访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包案领导向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写出书面检查,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就地降职

(1)出现二次进京访的;

(2)出现10人以下5人以上赴省集体访的;

(3)出现10人以上赴市集体访的;

(4)出现赴省集体重复访的;

(5)出现10人以下5人以上赴市集体异常访的;

(6)被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予以一票否决,对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予以诫勉谈话,并通报批评

(1)出现赴省非正常上访一次的;

(2)出现赴省重复访的;

(3)出现两次赴省上访的;

(4)出现越级赴省,到市、县上访,没有按照通知要求及时派人劝返,或劝返工作不力,在上级机关滞留的;

(5)出现5人以下集体赴市访的;

(6)出现赴市个体重复访的;

(7)出现10人以下5人以上赴县集体访的;

(8)出现两次集体越级到市、县上访,提前不报信息,不掌握情况,无人跟踪劝返的;

(9)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处理不力,工作失职,违法行政,导致矛盾激化,发生围堵县委、县政府和镇党委、政府大门,或堵塞交通,冲击会场,干扰、影响正常工作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予以诫勉谈话,并通报批评

(1)主要领导未在规定时间十五分钟内赶到现场,进行劝访处置的;或者已赶来处理但未在1小时内将人带离现场;

(2)群众上访反映的问题属实,但因责任单位不处理或处理不当,导致群众进京上访或赴省市县重复访的;

(3)进京访、赴省市县集体访,事先没有掌握信息,控制措施不力,事后不按要求到现场做工作的;

(4)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瞒报、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5)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单位不按规定时间给信访人予以书面答复造成越级访的;

(6)对上访人反映的合理诉求可以解决却推诿、拖延不给解决造成越级访的;

(7)对“省长、市长和县长手机、信箱”及其他上级领导交办件未按期限和要求办理被上级机关通报的;

(8)对重大群众性事件主要领导不亲自过问,不解决问题,不靠前指挥或处理不及时、处理方式不当,推脱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

(9)对缠访、闹访不做思想化解工作或工作不力任其在上级机关闹访的:

(10)对所包案件不闻不问,经督查仍不改正的;

(11)无正当理由不到信访局接访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律程序,依据情况和后果,分别依据有关规定给与责任者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徇私舞弊、编造虚假事实材料造成错案的;

(2)对交办的信访案件拒不查处,对上级机关做出的结案意见拒不执行的;

(3)对信访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4)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

(5)其它在信访工作中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八、信访工作重点管理

对在全镇信访工作考评中排在倒数第一的单位,将实行重点管理。在重点管理期间,对该单位及领导在评先、评优、评模方面予以一票否决,被列为重点管理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在管理期间实行停职专抓信访维稳工作。重点管理期限每次为半年(以发文之日起计算),半年整改未到位的再延期半年。

九、责任追究程序

对需要做出检查、诫勉谈话和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综治办考核调查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交镇党政联席会决定后实施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细则范文第7篇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在上级妇联的精心指导下,在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的积极参与下,我市的“春蕾计划”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为进一步规范“春蕾计划”的各项要求,推动“春蕾计划”继续深入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春蕾计划”发展背景

“春蕾计划”是1989年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发起并组织实施的一项救助贫困地区失学女童重返校园的社会公益事业。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成为包含“绿色扶贫助学工程”、“春蕾计划实用技术培训”、“春蕾健康成长项目”、“春蕾儿童结对救助”、“春蕾学校”、“春蕾班”等六个子项目的大型公益事业基金。市“春蕾计划”实施以来,不仅侧重救助失学女童,更是涵盖全市所有失学儿童。截至目前,已经建立15个“春蕾班”,资助孤困失学儿童1.1万人次,捐助资金980万元。我市“春蕾班”已经成为我市公益资金促进儿童教育发展的成功范例。

二、“春蕾计划”资助要求和标准

1.“春蕾计划”捐资助学资金的捐款人不限民族、国别、以及信仰,不限法人或自然人。

2.“春蕾计划”捐资助学资金不用于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

3.“春蕾计划”捐资助学资金额度尊重资助团体或个人的意愿。常规标准:资助一名学龄前及幼儿园儿童的一年生活补助金基数为400元;资助小学生一年生活补助金基数为500元;资助一名初中生一年生活补助金基数为600元;资助一名高中生一年生活补助金基数为1000元。

4.“春蕾计划”捐资助学资金建成的“春蕾班”人数在15人以上,学生名单一旦固定不因升学而变更,不因捐助单位负责人变更而中断,原则上需帮扶到学生年满18周岁。若助学学生已脱离学业,则将其他亟需帮扶的孤困儿童补充加入。

三、“春蕾计划”受助条件

1.凡未满18周岁,拥有我市市籍并在我市范围内就学的孤困儿童均可在有春蕾办班的各镇(区、园)妇联申请加入春蕾班;各级妇联在严格审核孤困儿童名单的同时,结合实际情况,优先选择条件最困难的儿童纳入春蕾班。

2.“春蕾计划”捐资助学包含的三类儿童:(1)孤困儿童指孤儿为父母双亡儿童;(2)事实孤儿为父母双方一方死亡,另一方出走3年以上没有音信的儿童;(3)困难儿童指家庭生活在低保线上,单纯依靠政府拨款无法满足他们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的儿童。

四、“春蕾计划”工作流程

1.“春蕾”儿童由本人(或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经村(社区)、学校初审后,报镇(区、园)妇联审核。

2.镇(区、园)妇联对所有递交申请逐一进行入户核查,并填写调查登记表,根据调查情况初步确定资助儿童名单,并将结果予以公示三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加盖镇政府公章,上报市妇联。

3.“春蕾计划”受助儿童名单确定后,根据各自情况纳入各镇(区、园)已有“春蕾班”,并将新增“春蕾儿童”报市妇联备案。

4.若建立新增“春蕾班”,由各镇(区、园)与捐资助学的团体或个人具体协商,并将建班方案报市妇联备案。

5.各镇(区、园)妇联要建立并完善“春蕾儿童”个人成长档案。各镇(区、园)妇联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春蕾儿童”关爱活动,并邀请资助方参加,以掌握受助儿童学习生活情况,了解其所需所求和成长现状,及时更新受助儿童个人成长档案。

五、“春蕾计划”后续管理

实施细则范文第8篇

一、物业管理的范围

凡在本院居住的住户(含租借住户)都纳入本管理范围。

二、成立机构

为促进物业管理规范运行,设立XXX局物业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主任1名(兼),工作人员3名,义务监督员5名。办公室主任由局指派;工作人员设保洁员1,保卫人员1名,水电维修工1名,其人员由本人申请,经考察试用合格后聘用;义务监督员每栋楼1名,由本栋楼居民推选产生。

物业管理办公室隶属局领导下的公益事业机构,在业务上受市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指导,实行自我管理,自负盈亏,搞好服务。局不另行拨给专项经费。

三、物业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对工作人员的选聘、管理、考核和奖罚。

2、制定并监督执行《住户守则》的落实及违规处罚。

3、根据市物价部门的规定,确定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

4、按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按标准发放工作人员工资。

5、按要求管理好财务收支帐目。

四、相关工作人员职责

1、保洁员工作职责

负责院内X—X栋楼房每单元楼梯走道、楼梯间的打扫清理,以及每栋楼房周围的清扫,每日早上、下午各打扫一次。对住户违反《住户守则》情况及时纠正和处理,处理不了时,报物业管理办公室。

2、保卫人员工作职责

严格把好大门人员进出关,维护院内安全稳定。做好陌生人员的登记、查询和可疑人员的盘查,对院内进行经常性巡查,发现情况,及时反映和报警。

3、水电维修人员工作职责

负责机关院内水电故障的检查维修,发现故障,做到随叫随到,负责院内电线的布设调整和水管的架设,保障用电用水安全。按月查抄、登记住户水电表使用情况。

4、义务监督员工作职责

负责监督保洁、保卫等人员按工作职责做好工作,发现机关院内环境卫生、安全隐患等及水电管线损毁等情况及时向物业管理办公室报告并监督处理。

五、福利待遇及有关要求

1、福利待遇

物业管理办公室主任及义务监督人员不享受任何福利待遇。保洁员、保卫人员和水电维修人员实行合同聘用制,确立月基本工资,并按工作情况好坏给予相应奖罚,不享受其他劳保福利待遇。

2、有关要求

物业管理办公室人员应按照各自分工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将各项管理工作执行到位。各工作人员应安全谨慎工作,在工作中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及其他突事件概由本人负责,本局及物业管理办公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