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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管理制度范文

设施管理制度

设施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1、管理系统的联络通畅和指挥的不间断,制订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全体人员。

第二章通讯设备的配备

3、根据工作需要,由总经理批准为公司各部门配备办公电话。

4、公司各办公室配备上网设备。

第三章通讯设备的使用费用报销

5、手机、办公电话话费实行限额报销制度,按照公司话费标准执行,超出自负,办公电话不允许打私人电话,发现一次罚款10元。

6、公司办公电话话费标准:办公室每月限额元,财务部每月限额元,其他部门每月限额元。

7、话费费用报销由财务部统一办理。

第四章通讯设备管理

8、公司配备的办公直拨电话、分机、传真机、计算机由办公室统一检查使用情况和登记情况。

9、通讯设备使用人必须对通讯设备认真保管,传真机设专人管理,直拨电话、分机谁使用谁管理。

第五章违规处理

10、通讯设备如发生损坏经专业人员维修鉴定,为非正常损耗,由当事人承担维修费用的70%,发生丢失(不论任何原因)当事人承担另购机费用的80%,所承担费用以现金形式交纳到财务部。

11、各部门办公话费若超出限额,超出部分能查明当事人,由当事人承担,查不出当事人由部门全体人员承担,每月10日前以现金形式交纳到财务部。

第六章附则

设施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1、社区听证会的议事范围。听证会议事议主要是涉及社区居民普遍关心、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社区有关社会事务。议事范围为:社区治安防范、保洁与绿化、违法建筑整治、环境卫生整治、基础设施建设、救济救灾款物的发放、低保户的确定、公益事业建设经费的筹措以及其它需要社区居民听证的事项。

应有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社区居委会提请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2、听证会成员的确定。社区听证会成员由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确定,人数一般为30—50人,听证会成员一般由社区党组织成员、社区居委会成员、社区协商议事会成员、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成员、涉及事项的居民小组长和居民代表等组成。社区居民经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同意可旁听会议,经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邀请,有关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社会单位的代表应列席会议。听证会成员的听证表决权,由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确定。

3、听证事项的提出形式。听证会听证事项由五分之一以上年满18周岁的社区居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居民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成员提出,由社区党组织受理,经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商量决定召开社区听证会。

4、听证事项的确定。听证会前,社区居委会应对多数居民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征询居民群众意见,并同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联系沟通。对政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由社区居委会征求街道办事处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后,列入社区听证会议题。听证会一般在提出议题起15日内召开。

5、听证会的组织召开。社区听证会由社区党组织召集和主持,召集人应在听证会前3天,将会议的时间、地点、主要议题向社会公示并通知会议人员。听证会有应到人数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听证会采取不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由出席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形成听证会的集中意见。表决的形式,由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根据听证事项的实际情况确定。

6、听证会的会议程序。社区居民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①、由主持人报告议题:

②、由社区居委会通报所听证议题的相关情况;

③、由听证会成员充分讨论;

④、涉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请政府有关部门或街道办事处的代表回答听证会的咨询;

⑤、由听证会成员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表决意见。

设施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一)市场建设规模

1.农贸零售市场建设规模,应当根据规划区域的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其中主城区应按城市农贸市场整体规划合理布点,中心农贸零售市场的营业面积不小于10000平方米。一般农贸零售市场营业面积2000㎡以上,建筑类型一般应符合室内楼层框架式要求。

2.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模,应当根据市域产业特点、消费需求、地理区位、交通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专业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商业用房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大型综合性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应达到10000平方米。

(二)市场经营布局

1.农贸零售市场应按蔬菜、肉类、豆制品、水产、熟食、活禽等商品分类,合理布局交易区域,设置无公害农产品销售区,并在醒目位置标注明显标志、标明商品名称、产地等内容;设置专门的农民自产自销区。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鲜活畜禽、水产经营区域与其他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区域隔开设置,相互之间间隔距离不得小于5米;生食品摊位与熟食品摊位分开设置;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摊位相互分开设置;餐饮服务应设置在专门区域并相对集中,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围内不得经营鲜活畜禽。家禽经营区、活禽及水产宰杀区要相对独立、封闭,必须严格执行宰、售、购“三分离”原则确保达到防疫要求。

2.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应当根据经营商品的特点,分类设置交易区域。货物出入口一般应设在次要道上,设置专门的货物装卸区域和通道,保证运货车辆进出畅通。

(三)配套基础设施

1.市场正门应当标有醒目的市场名称,入口处有信息栏、宣传栏、公示栏等。场内应有商品区域标志、商位号牌及导购图示,并在显著位置悬挂或标识。城镇以上市场应当设置公用电话、电子显示屏及其他市场行情设施,批发市场应当建立市场网页或网站。

2.市场应建有两个以上进出通道,每个通道出入口宽度不小于4米,场内购物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无占道搭建、摆放商品等现象,通道保持通畅。所有通道均须有效设置固定栅栏或台阶,用于正常营业期间阻拦车辆任意进出。

3.市场应设有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车场地,必须与经营区相对隔离。农贸零售市场停车场应达到商业用房面积的15~20%;商业用房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停车场应达到商业用房面积的25~30%。

4.农贸零售市场应当坚持整洁、美观、方便、实用的原则,按照超市功能或开放型要求设置摊点、商位;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依照大开间设置商位。每个商位的显著位置必须设置证照悬挂设施,并配有保证良好充足照明的设备。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独立商铺应当预设电话、宽带网接入设施。所有农贸市场一般不得设立朝市场外向经营的商铺,特殊情况确有必要设立朝市场外向经营的商铺,其产权不得对市场主办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售,并一律禁止其经营农副产品。

5.农贸零售市场内摊点、商位固定式柜台应以瓷砖贴面或为金属、玻璃台面,并根据商品陈列及其防水要求配置相应货架(柜台)和专用水产、肉类柜台,经营用台面宽度0.8~1.0米。

活禽宰杀区墙面、地面、工作台面应为瓷砖贴面,并有封闭式煺毛炉、瓷砖式水池、密闭式垃圾桶等卫生设施。

熟食经营间室内墙壁、地面应全部瓷砖贴面,并设置更衣室、配备紫外线消毒灯、空调、冰箱、电子灭蝇灯、洗涤水池、消毒水池、保洁容器、纱门纱窗及防鼠设施,有防蝇售货窗口。

水产区、鲜肉区、光禽区、熟食区应有自来水龙头,服务半径不小于20米,配有洗槽和下水道。经销活禽的应有固定的不锈钢笼架和水冲式设施。污水排放必须符合环保部门相关标准。

市场内固定摊位经营户计量器具必须使用电子计价秤(自产自销户除外)。

市场应当设置检测室或相对独立的检测间,必须配备农药残留等有毒有害成份的检测设备。

6.市场消防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超市化市场应设置中央空调、自动扶梯、客货电梯等配套设施。自动扶梯、客货电梯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3000平方米以上的市场应设置防盗监控系统。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7.市场应设置日常管理、工商、税务、治安等管理办公室、公众咨询服务台,配有广播和通讯设备。除超市化的零售市场外,应当设置交易结算、信息交流、交易统计等服务设施。

8.市场内应设置顾客休息处,其总面积不小于商业用房面积的0.5~1%。

9.市场内地面应为水泥粉刷或防滑地砖铺砌,墙面应整洁无污损。下水通道设置科学合理,并符合环保要求。

10.市场内应配备密闭式果壳箱、垃圾箱等卫生设施,果壳箱每个经营区不少于1只。除“四害”设施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11.市场应当设置储存场所和设施,根据需要设置商品短期周转的储存库房。经营大宗商品的市场应设置必要的商品堆放或停放场地。农贸零售市场应当根据需要配备冷藏保鲜设备。

12.各类市场应当根据经营规模和顾客流量,建设与之相匹配的公厕,公厕标准必须符合建设部《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二类公厕要求,各类设施完好率达95%以上。

二、市场经营服务管理规范

(一)市场服务管理规范

1.市场举办者是市场经营活动日常管理服务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办理企业登记,并对市场管理、商品质量、交易秩序、经营安全和消费者投诉等承担第一责任。

2.市场举办者应当严格遵守规划标准建设使用市场,不得擅自改变市场用地性质,不得将市场的场地和设施改作他用。

3.市场举办者应当设立市场管理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

4.市场举办者应当与场内经营户签订《市商品交易市场设施租赁(管理服务)合同》,并通过合同确立市场内部各类事务的管理关系,明确场内经营户的产品安全质量管理责任。

5.市场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经营户的经营资格,建立场内经营户管理档案,组织经营户实行自律管理。

6.市场举办者应在市场内设立投诉点,负责接受投诉、调解纠纷,并配合消费者协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对消费争议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7.市场举办者应当落实专人负责对进入市场的商品质量查验、登记备案、清退等实施监督管理;对上市交易的商品实行索票、索证管理制度;对主要交易商品建立交易档案;对应当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或票、证与实物不相符的商品,市场主办单位应当拒绝、禁止其上市销售。

8.市场举办者应当依照《市消费争议先行赔偿管理办法》与场内经营户协议设立消费争议先行赔偿保证金,并就消费争议先行赔偿金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9.市场举办者应当建立信用管理制度,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诚信经营户评比活动,并依照分类监管规定,建立经营户信用管理台帐,建立市场各类信用公示制度,公示市场交易规则、服务公约、经营户信用记录、当日市场商品质量检测情况等内容。

10.市场举办者应当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定期统计市场交易情况,并及时向当地统计、工商部门报送。

11.市场举办者必须按照市场规模配齐、配足场内管理服务人员。农贸零售和批发市场每20~30个摊(商)位配备1名卫生保洁员,每30~40个摊(商)位配备1名日常事务管理员;设置电子监控系统管理的市场,可根据需要配备日常事务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并佩带统一的管理标志。必须落实专人负责车辆分类停放,确保车辆停放有序。

12.市场内应配备专、兼职消防人员。场内不得私拉乱接电源线路和违规使用电器,禁止使用明火和经营易燃易爆物品。经营户必须熟练掌握消防器材使用方法,熟悉紧急疏散方案。

13.市场举办者应当保证场内通道畅通,及时制止场内占道、搭建、扩摊或者流动经营行为;制止在市场规划区范围内的场外经营行为。

14.市场内应实行全天候保洁制度,农贸零售市场每天早、中、晚开市前和落市后要全面清扫或冲洗。地面和柜台保持整洁,台面无铺垫物,店面房内、柜台、摊位上下无上市商品以外的杂物。市场每周大扫除不少于1次。

15.市场内垃圾全部实行密闭化,固定摊位垃圾实行桶装化,自产自销摊位垃圾实行袋装化,垃圾桶装、袋装率达100%。场内待运垃圾密闭存放,做到日产日清,每天清运不少于2次。

16、建立厕所清扫保洁消杀制度,蹲坑、便池内无积粪、无尿垢。厕所内无蜘蛛网、无蝇蛆,基本无臭味。粪池密闭有盖,不漫溢,粪便及时清运。

(二)场内经营管理规范

1.商品陈列规范、摆放整齐、分类明晰,实行净菜销售。

2.经营户必须守法诚信经营,遵守与市场举办者约定的经营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3.经营户应当亮照经营、明码标价、计量准确、按章纳税、公平交易。严禁欺行霸市、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低价倾销。

4.经营户购进商品应当检验商品质量,查验产品的生产许可、卫生许可、产品合格证、商标、专利等证明,按规定要求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等,建立商品购销台帐。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依法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的商品、“三无”商品、国家明令淘汰以及其它禁止上市销售的商品。

5.经营户应当按照规定向消费者提供销货发票或其它供货凭证。消费者索要法定票据的,经营者必须提供。

6.经营户对法定或承诺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在法定或承诺的“三包”期限内,必须实行“三包”。

7.经营户应当遵守有关商品质量、食品卫生、环境卫生、消防安全、经营秩序等管理规定,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8.经营户在经营中不得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和超薄塑料袋。

9.全部行业统一营业服装或佩带统一的经营服务证。熟食经营户须统一着工作服,配戴手套、口罩和工作帽;

(三)行政监督管理规范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市场举办者、场内经营户的经营活动;公安部门负责市场治安、消防管理;税务部门负责税收征管;规划、国土、建设、城管、交通、经贸(商贸)、物价、卫生、农业、林业、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市场建设、经营有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2.严格履行行政监管职责,依法规范建设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新建、改建、扩建市场达不到市场建设标准的,不得批准开业;违法占用市场场地和设施的,不得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予核发相关证照;擅自改变市场用途的,必须依法予以清理,责令限期整改;严肃查处经营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市场举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设施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一、串通投标的主要表象

串通投标是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在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表现形式多样。根据串通主体的不同和我市建筑市场实际,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类型: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

1、价格同盟型。招标投标中,某些投标人特别是“围标集团”,为了排挤其他投标人,干扰正常的竞价活动,相互勾结私下串通,就投标价格达成协议,使竞争对手的正常报价失去竞争力,导致其在评标时不能中标。

2、轮流坐庄型。该行为多发生在分段招标或者多次招标中。投标人之间互相约定,在不同的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中标,使投标人无论实力如何都能中标,并以高价位捞取高额利润,而招标人无法从投标人中选出最优,造成巨大损失。

3、陪标补偿型。投标人之间私下确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约定内定中标人以高价中标后,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以“失标补偿费”。这种“陪标”行为使投标者之间已经不存在竞争,招标人没能达到预期节约、择优的效果,“失标补偿费”也是从其支付的高价中获取的。

4、挂靠垄断型。通过挂靠其他企业,一家企业或个体包工头同时以好几家企业的名义去参加同一标的投标,形成实质上的投标垄断,无论哪家企业中标,都能获得高额回报。同时通过挂靠,使得一些不具备相关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得以进入原本无法进入的经营领域。

(二)招标人(中介机构)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

1、透露信息型。招标人(中介机构)与投标人相互勾结,将能够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信息(如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错误与偏差等)透露给特定的投标人,造成投标人之间的不公平竞争。尤其是在设有标底的工程招标中,招标人(中介机构)私下向特定的投标人透露标底,使其以最接近标底的标价中标。

2、事后补偿型。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由投标人超出自己的承受能力压低价格,中标后再由招标人通过设计变更等方式给予投标人额外的补偿。或者是招标人(中介机构)为使特定投标人中标,与其他投标人约定,由投标人在公开投标时抬高标价,待其他投标人中标后给予该投标人一定补偿。

3、差别待遇型。招标人(中介机构)通过操纵专家评审委员会在审查评选标书时,对不同投标人相同或类似的标书实行差别待遇。甚至在一些实行最低投标价中标的招投标中,为使特定投标人中标,个别招标人(中介机构)不惜以种种理由确定其他最低价标书为废标,确保特定投标人中标。

4、设置障碍型。招标人(中介机构)故意在资格预审或招标文件中设置某种不合理的要求,对意向中的特定投标人予以“度身招标”,以排斥某些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操纵中标结果。

二、串通投标产生的主要原因

造成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现象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施工企业过多市场竞争激烈。

据统计,2005年我市建筑业总产值为1081.81亿元,90%的产值由前300家企业完成。而当年我市场的建筑企业达1881家(其中在杭建筑企业1383家,进杭建筑企业达498家),建筑市场总体呈现供大与求的局面。面对买方市场,一方面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拥有绝对的支配权。另一方面投标人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千方百计采用各种手段甚至违规行为牟取中标权。这是导致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现象产生的客观原因。

(二)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制度不够健全。

从现行的法律法规来看,主要存在“三多三少”问题。即:原则规定多、具体细则少;禁止规定多、配套罚则少;部门规定多、适用规范少。特别是随着近年来建筑业的蓬勃发展和新情况的不断涌现,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性问题更加突出。加之我国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尚未充分发挥,企业资质管理、企业信用管理、承包合同管理、标后监督管理、工程担保制度等一系列建筑市场管理制度还不健全,导致各方主体在参与有形建筑市场时行为极不规范。如:个别业主(建设单位)出于种种目的,规避公开招标甚至搞“明招暗定”假投标;一些承包方(施工单位)“串标围标”、抬高报价,或者恶意低价竞争、高价索赔;部分中介机构惟利是图,千方百计贯彻委托人的非法意图,甚至与业主或投标单位串通勾结,损害国家和政府利益;少数评审专家因现行制度下对专家的权责规定不对等,随意评审、显失公正。等等。这是导致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

(三)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机制与手段有待完善。

串通投标行为被称为“密室的犯罪”,本身具有相当的隐蔽性,极易规避监管。但在实践中,我们也深深感到,现有的监管工作机制和方法手段,还无法有效应对工程建设领域出现的串通投标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监管合力尚未真正形成。对于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的行政监督,许多职能部门都负有相关职责。但对于各部门在具体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中碰到的问题,尤其是涉及本部门监管职能边缘的一些突出问题,相关部门之间的长效沟通、协调机制还没有建立形成,信息闭塞、各自为政,无法共同应对、及时解决面临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造成监管工作存在盲区、死角。个别建筑企业甚至出现在甲部门亮红灯、在乙部门开绿灯情况,一些违规违法行为得以长期规避监督。二是行政监管部门认定串通投标行为的具体标准缺失。随着对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全程监督力度的加大,特别是网上政务实时监督系统建设工程交易监督子系统的研发运用,通过科技手段与传统手段的结合,行政监管部门发现串通投标嫌疑活动的能力有所增强。但在现阶段,对于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仍停留在“口供认定”基础之上,串标人之间只要建立攻守同盟,现有的常规调查手段很难取证、认定,致使串通投标之风在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愈演愈烈,甚至已经成为一种潜规则。三是惩处力度不大不利于行业自律。一方面,由于对串通投标行为缺乏有效的认定依据,导致串标企业和个人常常能够逃避法律的制裁,大大削弱了惩治工作力度。另一方面,对于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其违法违规成本远远小于其风险收益。如:根据《刑法》第22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必须情节严重,方可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据了解,近三年来我市查处的追究个人刑事责任的串通投标案件仅为1起。而根据《招标投标法》第5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10‰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1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由此我们可以发现,只要情节不是特别严重,串通投标行为即使被认定,一般情况下对于投标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处罚力度并不大,警示教育作用并不明显。因此,监管机制与手段的不完善,也是导致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

三、串通投标的防治对策

为健全和落实长效管理机制,有效预防和遏制串通投标现象,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治理工作,现提出防治对策如下,供实践中参考。

(一)建立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管协调沟通机制。

依照国务院11个部委办局关于建立《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建议建立我市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管协调机制,由监察、发改、法制、建设、交通、水利、财政、审计、公安、检察、法院、工商等部门参加,以联席会议制度的形式,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面临的一些突出问题,增进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与工作协调,促进各部门监管规范、规则的衔接统一。

(二)研究制订串通投标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参考国内外的相关做法,根据我市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实际,建议由建设部门牵头制订出台《建设工程串通投标违规行为认定标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违规行为的具体认定条件,变过去的“口供证据为主定性”为“间接证据综合定性”,便于行政监管部门有效利用行政手段,及时制裁串通投标行为,最大限度地遏制此类违法现象。

(三)健全地方立法抓紧修订市政府令。

针对现有招投标操作实践中容易出现问题的关键环节,应抓紧修订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通过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放宽资格预审条件、放开投标人数限制、取消业主指定单位、设定最高投标价格等,从机制上加大不正当竞争的成本和难度,有效减少串通投标行为的发生。

(四)组建资深专家委员会促进公平竞争。

针对各方主体在参与有形建筑市场时可能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应尽快建立资深专家委员会,通过工程复评、随机抽评等形式,加强对各方主体参与市场招投标活动的评审监督。特别是要建立完善工程建设领域的行业自律机制,通过资深专家委员会及时对违规违法行为予以权威认定并作出相应处理,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的形成。

(五)切实加强工程项目标后监管。

对中标项目施工现场应实行动态跟踪检(抽)查,主要检查工程承包合同执行情况,中标单位现场到位人员与投标承诺的人员是否一致,检查工程款的支付和流向。尤其是对中标价明显偏低的项目要进行重点跟踪监督,严格控制设计变更,防止恶意低价竞标、标后高价结算。对发现存在挂靠及围标串标行为的,应及时依法处理以儆效尤。

(六)充分运用科技手段加强实时监督。

监察部门要结合工作实践,继续完善网上政务实时监督系统建设工程交易监督子系统,使招投标活动的全程各环节更加有效地纳入监管。要结合信息的分析研判,注重发现违规行为和串通投标违法活动嫌疑,并及时抄告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部门,确保纠偏职能的充分发挥。

设施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农贸市场是“菜篮子”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保持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惠及千家万户、体现城市形象。加强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是贯彻民生幸福工程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改善农贸市场环境,有利于农副产品价格长效可控管理,有利于保障“菜篮子”食品安全和“四城同创”目标如期实现。农贸市场建设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民生幸福工程建设为统领,坚持公益性和市场化相结合,坚持硬件改造和管理提升相结合,通过加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实现农贸市场空间布局合理化、设施建设标准化、长效管理规范化,达到“方便就近、便宜放心”的总体要求。

二、目标任务

利用2年左右时间,采取内部提升、原址翻建、搬迁移建三种形式完成市区现有35个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改建面积14.5万平方米左右,同时积极推进新建一批农贸市场。

年度,按照难易结合和创建文明城市和卫生城市要求,启动升级改造农贸市场18个,建筑面积约7.2万平方米。其中6个,建筑面积为2.7万平方米;区4个,建筑面积为2.2万平方米;区6个,建筑面积为1.5万平方米;市开发区2个,建筑面积为0.8万平方米。重点改造不符合创建文明城市、卫生城市要求、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群众反映强烈的市蔬菜活禽直销市场、南门农贸市场和区院前农贸市场。积极推进、区、景区(科教园区)、各新建1个农贸市场。

2012年度安排升级改造农贸市场17个,建筑面积约7.3万平方米。积极推进新建2个农贸市场,区、区、市开发区、景区(科教园区)各新建1个农贸市场。

三、责任主体

市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遵循以区为主、属地管理原则。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作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这项民生工程,根据市区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辖区内农贸市场的建设方案,负责做好农贸市场拆迁、建设、管理和运营等方面的组织协调推进工作。各区要成立专门的组织领导机构,建立主要职能部门集中办公制度,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及时协调解决农贸市场建设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本辖区农贸市场建设工作顺利实施。

市商务局(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市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的牵头单位,要认真做好农贸市场的建设、管理和运营等协调推进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建设规范的要求,做好农贸市场建设的方案审核、指导推进和项目验收,督促市场建设主体严格执行建设规范。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做好农贸市场建设管理的舆论宣传,大力宣传农贸市场建设管理的意义,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理解支持、积极参与农贸市场建设管理。

四、建设管理规范

为实现市区农贸市场内外环境同步改善、硬件设施和软件管理同步提升,加快传统农贸市场向现代流通业态转型,提升城市形象,促进长效管理,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满足人民群众的消费需求,我市农贸市场建设坚持“建设管理同步落实”。

市区农贸市场应为永久性固定建筑的室内经营场所,建设形态主要分为砖混结构和钢结构,建筑主体、配套设施、室内布局、供电供水、通风排水等执行《市市区农贸市场建设规范》(见附件1),做到干湿分离、生熟隔离、配套齐全、整洁美观。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商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贸市场建设的服务工作。

要严格落实《市市区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规范》(见附件2),在确保农贸市场按照规范化要求建设好的同时,更要管理好,确保商品质量安全、价格合理,市场秩序稳定、管理规范。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属地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农贸市场的长效管理,同农贸市场开办方签订《农贸市场规范管理目标责任书》,做好经营、销售、食品安全、停车管理、周边环境整治等方面的责任落实、督查工作。市商务局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工作,促进市区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市城管、农委、卫生、物价、工商、质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要妥善做好农贸市场建设期间过渡市场的安排和管理工作,确保市场供应不断不乱,保障市场建设稳步推进。

五、扶持政策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市区农贸市场建设,体现农贸市场的公益性质,市区农贸市场建设采取以下扶持政策:

(一)补贴政策。市财政根据农贸市场建设的不同形式,按农副产品交易区域的建筑面积采取三种补贴标准:一是对现有农贸市场进行内部升级改造的,根据具体项目的各类设施建设、资金投入、达标验收等情况给予补贴,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200元∕平方米。二是对现有农贸市场进行翻建、迁建的,砖混结构的原则上给予500元∕平方米补贴,钢结构的原则上给予300元∕平方米补贴。财政补贴作为政府投资。三是对规划新建的农贸市场,以国有投入为主,参照翻建、迁建标准予以补贴,鼓励振兴集团等国有企业积极参与市区新的农贸市场建设,确保新建农贸市场的公益性和可调控性。

(二)配套政策。市政府对翻建、迁建和新建农贸市场的农副产品交易区域在土地、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方面给予以下优惠政策: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市级留存部分、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登记费,减半收取规划咨询费。政府给予的优惠一并作为政府投资。

翻建、迁建和新建农贸市场的政府扶持资金来源:一是翻建、迁建和新建农贸市场占地土地出让净收益作为农贸市场建设专项资金;二是不足部分资金由市财政调剂。

享受补贴及相关优惠政策的农贸市场国有产权部分分别归属市、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所有;国有产权的经营权和收益权归所在区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收益用于农贸市场的建设管理。

农贸市场建设管理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及相关配套政策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与相关部门另行研究制订

设施管理制度范文第6篇

为了进一步加强办公室的管理,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展开,营造一个良好的办公室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制度

1、进入办公室必须着装整洁。

2、在办公室自觉讲普通话,禁止喧哗、说笑、打闹,说粗话、脏话。

3、爱护办公室的各项设施,随时保持办公室干净、整洁、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4、不得利用办公室会客、聚会、不得在办公室吃饭,更不允许吸烟。

5、各部门务必及时、认真递交下个月的工作计划和上一月的工作总结。

6、办公室工作由办公室人员全面负责,其他部门予以配合。

7、不准私自动用办公室物品,如需应向办公室登记并做好领取记录。

二、会议制度

1、参会时,不迟到、不早退;有病、有事的确不能出席会议者应先请假,同意后方有效。

2、社联干部参会时,务必做好会议记录,以便及时安排和布置工作。

3、每次例会后,各部须交书面报告和工作计划。

4、各项会议制度应充分坚持民主、认真、广泛听取每位成员的意见。

三、值班制度

1、值班人员必须按时到办公室。

2、工作中必须热情、礼貌、认真的原则。

3、在值班记录本上详细的记录当日的值班情况。

4、做好办公室清洁卫生。

设施管理制度范文第7篇

第三条因工作需要,确需购买的办公设备由当事人所在部门提出申请,报单位领导审批后再购买,所购办公设备要经公司机关有关部门备案。(配备人员见附表1)

第四条新购办公设备采取公司与个人按照一定出资比例购买,在规定使用年限后归个人所有。在规定使用年限期间,一般情况是公司所有,个人使用。(见附表1)

第五条原购办公设备由所在单位登记后统一在公司综合工作部备案,原则上在规定使用年限内不再重复购买,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后,由综合工作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评估后折价处理,原使用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条在规定使用年限期间,因个人原因造成办公设备毁损、灭失、被盗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个人负责。

第七条在办公设备规定使用年限期间,配备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调动的,公司范围内调动办公设备采取“机随人走”,公司范围外调动办公设备上交公司,由公司返还其剩余年份的出资额。所交办公设备由综合工作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评估后折价处理,原使用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条在规定使用年限期间,办公设备的维修与保养由使用人负责,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年限费用递增办法包干使用,据实列销(见附表2)

第九条办公设备购买费用按照岗位不同采取不同的出资比例。

l公司经理、书记的办公设备购买费用据实报销。

l公司副职领导的办公设备购买费用在基础出资比例上个人降低50%。

l公司部门负责人、项目领导班子成员的办公设备购买费用在基础出资比例上个人降低25%。

l其他岗位人员的办公设备购买费用按照基础出资比例。

第二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办公设备的使用效率,保持其设备性能,有效节约费用开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办公设备包括为完成工作而购买的摄像机、照相机、便携式计算机、移动硬盘、u盘、手机等。

第三章附则

第十条办公设备由公司财务部设立专门帐户,发生的费用一律按使用年限及出资比例办理报销。

设施管理制度范文第8篇

关键词:合同管理;企业内控;制度建设

引言

市场经济现代企业进行经济活动的主要方式是通过合同形式来完成的,合同制度能够保证签订合同双方的利益,有效控制风险,可以说现代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合同制度,如何加强合同管理已成为现代企业内控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总的来说,合同管理是当事人双方或数方确定各自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1]。随着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的合同管理的应用水平也在普遍提高,但是毕竟我国市场经济的起步要比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晚,所以还是存在一定的不足和缺陷。企业合同的签订是一个相对比较漫长的过程,归纳起来一般包含两个主要环节,一个是签订合同流程,另一个是合同履行流程。加强企业合同管理,通过合同管理不断完善企业的内控制度建设,有利于规范企业之间的商业行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1.概况

总的来说,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与世界经济融合的不断深入,合同管理在我国,特别是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已经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我国企业的内控制度建设也日益完善。我国政府业先后通过出台相应的规范不断加强对企业内控制度的指导并先后于2006年6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证监会颁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2008年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2],这些规范、指引的出台对我国企业内控制度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也起到了示范引领作用,可见,我国政府对企业内控机制建设是高度重视的。但是,就我国企业目前的发展来看,还存在如下的问题。

2.当前我国企业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对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相比于欧美发达国家,我国市场经济的基础相对来说还是比较薄弱,对市场经济下的作用方式、内容等理解和认识还不够深入。因此,部分企业对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认识明显不到位,还停留在传统的商业模式下。在签订合同之前,对合同的内容、法律法规等了解不够深入,导致在商业行为当中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却无能为力。这种现象的出现,一方面说明了我国企业对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认识明显不足,思想上的不重视导致我国企业无法合理保护自己的权益;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企业的内控制度建设存在一定的问题,对于合同从签订到履行没有进行行之有效的管理。二是企业内部缺乏系统的合同管理。合同管理与企业内控制度建设其实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对合同管理的重视程度高,措施周密会推动企业内控制度不断完善,而企业内控制度的不断健全,也会积极促进合同管理制度日趋成熟,反之亦然。当前我国部分企业内部缺少对于合同的管理机制,该企业的内控制度必然是不完善的。缺乏系统的合同管理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内控制度相互牵制的原则,合同管理起不到预期的作用,反倒会激化各部门之间的矛盾,从而导致发生纠纷。三是签订合同之前的调查研究不充分。企业的合同管理一般包括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等环节,与之相对应的就是贯穿于过程中的审查、监督、控制等的管理手段[3]。签订合同之前,双方要对彼此约定的事项进行详尽地了解和估算,如产品的市场价格、利润空间等等。但目前,我国还有部分企业在签订合同之前对于合同内规定的事项缺少调查研究,对与之签订的对象了解也不够深入,对合同对象的主体审查也不够到位,为了追求短暂的经济效益,忽视了对签约主体的信用情况和履约能力的考察。有些企业难以摆脱过去传统的“熟人”经济模式,仅凭“熟人”介绍就盲目地签订合同。这种情况下,如果缺少对合同的审查、监督、控制等管理,就会导致后续合同的履行出现问题。四是企业内控管理环境落后,信息化程度低。随着我国经济和科技的不断发展,企业内控制度的建设应该在很大程度上包含信息化的内容。但是目前我国企业的经营方式,或者说是在经营者在思维上,还没有将信息化、科技化纳入到内设制度的管理当中,比如说,当前我国企业总体上没有建立内控管理信息系统或建立不完善,阻碍了一系列内控手段的展开[4]。

3.关于在合同管理视角下加强企业内控制度建设的建议

合同管理是企业内控机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企业的运营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上文我们对我国部分企业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防控风险,完善机制是每一名企业经营者需要思考的问题,为此本文提出以下几个方面建议,以供参考。一是突出风险管理的管理理念。风险管理是一种现代化的企业管理理念,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可能发生的风险的一种管理。一方面要加快制定企业内部控制的基本规范,将风险意识始终贯穿于内部控制制度建设,逐步构建以全面风险防控为导向的内部控制体系[2];另一方面企业的生产经营者和工作人员都要时刻紧绷风险这根弦,在制定了相应的制度规范之后,要严格地实行,发挥奖惩机制的有效作用,奖罚分明,激发工作人员按照内设制度工作的积极性。对于能够按照规定要求执行、表现突出的员工要进行奖励,对于不能遵守规范的要进行批评和惩罚。当然,我们还要积极发动企业一线工作人员的力量,他们对于从事的工作是最了解的,感触也是最深的,对于风险的预判往往也比较准确,所以企业的生产经营者在制定内控制度的时候要广泛征求广大一线企业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并随时总结他们在一线的经验,不断完善内控制度的科学性、有效性以及实用性,同时也增强了企业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制度规范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二是要围绕合同管理流程,构建全方位的内控制度建设,对重点领域要不断细化并进行重点掌控,确保内控制度建设覆盖到从合同准备阶段、签约阶段、履行阶段的全过程中。(1)合同准备阶段的内控制度建设。合同准备阶段,签订双方就签约意向要进行深入地沟通和交流,对彼此的了解也要更加深入。主要包括合同的需求是否符合企业及市场、行业的实际情况,对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具有经营的合法性、是否具备后续履约的能力和资质等情况,这些情况企业要根据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标准化制度,让企业具体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有据可依。企业还要建立自己的信息库,对相关信息进行收集和持续更新完善。同时,对于合同也要提供标准化范本,合同文本的审查也要通过制度,明确应由哪些部门联合审核,重点审核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和经济性,签订合同的双方就有关事宜要进行详尽地切磋和谈判。就谈判这个环节也要制定相应的制度建设,通过定期培训、专家授课的方式不断提高企业谈判队伍的专业能力。(2)签订合同阶段的内控制度建设。合同的签订阶段要通过建立制度明确合同签订人员的身份、层级、公章的申请使用流程等细节制定对应的内控制度,双方一旦完成签约,企业应就合同编号进行管理,这就需要企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同时,合同签订后需要妥善地保存,档案的保管也是企业内控管理的重要一环,不容忽视。(3)履行阶段的内控制度建设。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要根据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商业活动。企业要建立好合同管理台账,对签订合同的双方的履约实施的监控和重要节点进行监督。比如对于企业什么时间、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履行合约、付款多少金额等都要进行详尽的备案和记录,以备不时之需。如双方因某些原因,其中一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这时就需要建立关于违约的有关制度。比如说,违约方如何赔付违约金,违约方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如何尽快找到别的供应商,如果双方在合同约定期间产生纠纷,如何协商处理纠纷等等都是需要健全的内控制度来指导实践工作的。三是创新方式方法完善内控机制建设。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和互联网以及移动支付的兴起,企业的内控制度建设也在不断地走向智能化。企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对内控方式进行与时俱进地改革。比如说,现在的大数据计算系统和一些与企业诚信相关的网站,对于了解其他企业情况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建立内控机制时,也要将这些信息考虑进去,同时还要与时俱进,不断修改和完善企业内控制度建设。四是不断强化人员素质。企业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内控制度的建设也是为了保障企业能够更规范更舒畅地运行,为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必要的基础。因此,企业要想方设法地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确保企业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4.结语

对于现代企业来说,合同管理贯穿于企业内控制度建设的整个过程,内控制度保障了企业合同的可运行性和可操作性,而企业的合同管理对内控制度建设又起到了引领和推动的作用。本文通过对当前我国合同管理中出现的比较普遍四方面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提出对应的四大方面的意见建议,希望对我国企业内控制度建设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本书石振武.道路经济与管理[M].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7.

[2]王玉婷.基于风险管理的企业内部控制研究[J].中国总会计师,2017(10):84-85.

[3]吴双言.企业基于内部控制的合同管理研究[J].中国市场,2014(02):5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