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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文化论文

世界文化论文范文第1篇

庐山文化遗产主要分为有形物质文化遗产和无形物质文化遗产。无形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口头表达、民间科技、社会习俗、认识记录几个方面。有形物质文化遗产中又包括:遗址遗迹、建筑物、纪念性景观、地方土特产品、文献与遗物几方面,具体有形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如下:庐山遗址遗迹中包括古人类生活遗址(如亭子墩新石器晚期村落遗址)、军事遗址、古战场(如庐山植物园内的日军轰炸弹坑)等。建筑物有宗教庙堂(如东林寺、罗汉寺、白龙坛、广佛寺、天王庙、太乙宫等一百多个)、佛塔(如舍利塔、天池塔、普超塔等十几个)、碑林(如白鹿洞碑刻等六处)、历史建筑小品(如琵琶亭、静观亭等几十处)、传统建筑(如匡庐诗社等)、桥梁(华封桥等十多处)、近现代建筑(如波黎公馆等十多处)等。纪念性景观包括洞穴(如莲花洞等十多处)、泉(如墨仙泉等十多处)、水井(如金井、修井炼丹井)、岩石(如刘仙石等)、潭池(如出木池等十多处)等。地方土特产品包括菜品饮食(如石鱼、云雾茶、石鸡、石耳)、手工艺品(如星子金星砚)等。文献与遗物包括古旧图书资料(《庐山志》等)、宗教典籍(《华严经》等)、书画(五百罗汉图、唐伯虎《庐山图》等)。

2庐山文化遗产保护

2.1庐山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

2.1.1法律不健全。虽然2006年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说明了我国更加重视文化遗产的保护,可是仍然没有达到法律高度。另外关于江西省下达的关于文物保护的文件,没有制定详细的符合当地现状和地方特点的措施,《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内也没有具体指出文化遗产的损坏惩罚及处理办法。

2.1.2管理体制混乱。从古至今,庐山在直属管辖范围方面一直比较混乱,近代以来,前前后后调整多达20次。“一山多治”的尴尬局面,把庐山从一个整体变得支离破碎,导致资源浪费,并且损害了人们对庐山的地理认知。

2.1.3人口压力问题。山上常住人口,加上外来人口和游客,给庐山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且人们的遗产保护意识薄弱,使得资源上的损耗及环境污染等方面都不容小视。庐山周边区域的城市化发展也在逐年提高,山上和周边人口数量带来的压力已经非常之大,人们生活用地比如农田菜地的开垦,工业上工厂的建立及污染物的排放都不同程度地给庐山自然生态系统带来了负面影响。

2.1.4旅游业的影响。旅游虽然在很多方面能为城市带来很大的正面影响,但是旅游业对于文化遗产的负面影响也不容轻视,游客对于文物的直接破坏表现在:攀爬拍照、乱写乱涂鸦乱刻字、乱扔垃圾、折损植物等等方面;间接破坏表现在:汽车尾气污染、白色污染、水污染以及生态环境平衡被打破等。

2.1.5自然因素影响。如2005年9月受台风影响,庐山出现百年难得一遇的大暴雨,使得多处景点遭到洪水、泥石流的破坏。对于自然界来说一些再正常不过的现象,如风化现象、微生物的生长、温度的变化、风雨、湿度等等,但对于文化遗产而言可能是慢性毒药。

2.2庐山文化遗产保护措施

针对上面谈到的关于遗产保护所存在的一些问题,我们可以考虑以下几个对策:

2.2.1普查文化遗产。关于庐山世界文化遗产普查,是由主管部门组织对庐山的文化遗产资源进行一次全面的大调查运动。这样不仅能系统地认知,更可能深入发掘一些未知的文化遗产,甚至还能更加详细地获悉每个资源每件遗产的说明,统筹规划,查漏补缺。庐山遗产种类繁多,这样能使我们对它有一个通透的了解。

2.2.2完善法律法规。关于这点,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国外比较成功的案例。比如意大利,一直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走在世界前列,早就颁布了许多法令来保护自己的文化遗产,这是我们不得不认真学习。从专业的角度来说,立法体系包括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两方面问题。首先国家层面上,我国对于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的法律体系相对落后,至今连一套完整的“国家文化遗产登录法”都没有定制。其次在地方层面上,可效仿四川省颁布的《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针对庐山区,江西省也可颁布类似“江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规,对庐山风景区的所有文化遗产进行全面而又系统的保护。

2.2.3平衡各主体利益。文化遗产保护中利益相关群体很多,从政府各部门到当地居民、企业、个体经营户、游客等等,都是风景名胜区的利益关系者。各利益主体所关注的问题不同,他们有的注重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有的是关注旅游业带来的利润最大化,有的是关注自然风光,如何权衡各关系之间与文化遗产的利益关系,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

2.2.4优化管理体制。庐山的管理是“一山多治”的混乱局面,必须统筹规划。从上级到下级系统的管理,从大局出发,摒弃私念,加大政府部门的管理力度,多方配合,一起共同创建一个符合我国国情和庐山风景区现状的合理的管理制度及体系,是当下必须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

2.2.5研究保护技术。不光是从立法和管理体制上说,我们还应加强技术层面上的保护措施。技术保护的话我们主要从以下几点考虑:首先需要培养这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利用教育资源优势,多方位培养考古学、博物馆学、文物保护科技学科专业人才;其次要运用传统保护技术的同时开发新型现代的保护技术,比如在遗产保存方面互联网、3D立体模型、数字图像技术等等。

3结论

世界文化论文范文第2篇

根据《世界遗产公约》,世界文化景观遗产评定标准等同于世界文化遗产评定标准,但是因为其第一个类型条件是“由人类有意设计和建筑的景观”,所以又与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不同。而据统计,目前已申请成为世界文化景观遗产的项目大部分符合世界文化遗产评定标准的第(Ⅲ)(Ⅳ)(Ⅴ)条。具体见图2:世界文化遗产的标准。在评定世界文化景观遗产时,世界遗产中心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最为看中两点:一是景观地所具备的对研究人类历史、宗教、艺术等文化范畴学科的特殊文化意义;二是该文化景观与人类的关系是否和谐自然。

2案例分析———菲律宾的稻米梯田

2000多年前,当地的土著居民需要生存,又受当时落后生产力的影响,使得当地人在他们裸露的山地上开垦出更多的耕地,如此代代相传,年年积累,再加上神圣的传统和微妙的社会平衡,稻米梯田就渐渐形成规模,最后成为这里一道十分亮丽的风景。这是一种人类与环境之间的征服和融合的表现,直至成为现在被美誉为“通往天堂的天梯”的稻米梯田,被誉为“世界第八大奇迹”。1995年被联合国相关组织列为世界文化景观遗产的菲律宾稻米梯田,在2001年被纳入濒危世界遗产名录,最后在2012年6月又从世界濒危遗产名录中去除。到底在科迪勒拉梯田发生了什么事,让她在世界遗产这条路上走得如此曲折辛苦?

2.1稻米梯田概况

作为“世界第八大奇迹”的菲律宾稻米梯田,绝对是有着它独特的个性与韵味。梯田主要由分布在吕宋岛科迪勒拉山脉沿线的伊富高省的基安干市、洪都安市、梅奥瑶市以及巴纳维这4个市,大大小小共5个梯田群组成,分布于海拔700~1500m的高山区域,总面积约达2万km2。受当地地形等条件的影响,梯田开垦顺势而为,面积大小不一,其中,面积最大的有0.25hm2,最小的4m2左右。为了更好地巩固和防止水土流失等问题,当地人完全依靠肩扛手扶,用石块堆砌成一条条的高山梯田,只梯田的外石壁,就高达4m左右,砌造所用的石料石材甚至超过了人们所熟知的古埃及金字塔,迄今为止,已有2000年历史。聪明的伊富高古人还利用台阶式的水渠从山上引来清澈泉水盘山而下进行灌溉,来确保梯田能够保持全年有水,渐渐成为种植水稻的良田。据称水渠总长加起来,竟达1.9万km,能绕地球半周。

2.2稻米梯田的遗产特征

稻米梯田符合(Ⅲ)(Ⅳ)(Ⅴ)三条遗产标准。(Ⅲ)稻米梯田是当地伊富高古人为了生存而在荒山野岭上开垦出来的,是当地居民的主要粮食来源;伟大的伊富高部落人们在建造梯田群的同时,用竹筒将山顶顶部的泉水和溪水引出来,通过因地而建的灌溉渠道和水闸,层层流向梯田,由高至低。这体现了他们的稻米梯田工程技术和水域生态的结合,是人和自然的共同杰作。这种灌溉系统同时也成为了世界上最大的、历史保存最久的人工灌溉系统,它是历史的见证,它是人类伟大发明的奇迹。(Ⅳ)稻米梯田景观由千百代人共同努力,是一种可持续使用的自然资源景观。传统的技术知识在稻米梯田的耕作方式上表现得淋漓尽致,这种代代相传的传统美德形成了一道道靓丽的风景线,使土地资源的利用最大化,同时也是人与自然的完美结合。(Ⅴ)稻米梯田完全依靠人为的力量,在极限的土地上创造出来的一种极具智慧的耕作方式,是古菲律宾人民文化传统底蕴的体现。它能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充分证明了科迪勒拉山稻米梯田的突出普遍价值,同时它也是活态文化景观的杰出代表,是亚太地区第一个文化景观,是第一个列入有机进化类型的文化景观[6]。

2.3稻米梯田现存问题

2.3.1物质文化的需求菲律宾的稻米梯田的存在,是为了解决当地居民的生存问题,可是随着世界经济和文化水平的提高,当地居民不再满足当地现有的经济发展水平,伊富高梯田水稻一年的水稻总量压根就满足不了当地人的需求,人们需要更加多的机会和条件来让自己和子孙的生活更加理想,于是,许多年轻人和劳动力,开始离开家乡去外地务工、求学等,最后举家迁移,作为世界第八大奇迹的菲律宾的稻米梯田,只能被荒置甚至是遗弃。

2.3.2生产力的落后当年在水稻梯田上,能够体现菲律宾人民智慧的灌溉技术和工程技术,在与世界自动化、智能化的机器相比,显然是落后的,人们需要更加便捷、简单的耕作和更加现代的灌溉技术来解决农业问题,这样,势必会对传统的农业技术带来冲击和破坏,这些破坏直接或间接地体现在当地居民曾经耐以生存的菲律宾的稻米梯田上。

2.3.3思想文化的变迁在古代,人们用原始的手工耕种梯田,是理所当然的事,但如今,年轻一代的居民,不希望自己的一生就耗费在收益少、付出多的梯田上面,他们有着自己的思维方式和生活选择,也在不同程度地接受各种文化的洗礼和熏陶,这些外来文化的介入,导致了他们对古老的传统文化的接受程度和原始的生活方式产生了变化,这种变化,对有着“世界第八大奇迹”的菲律宾水稻梯田文化来说,是一种巨大的损伤。

2.3.4政策实施与现实的脱节虽然,菲律宾政府有采取一些措施或成立一些相关组织来保护科迪勒拉的水稻梯田文化景观,但是,实施中却有不足,有些组织甚至已经取消。原因就是这种梯田文化景观遗产再珍贵,如果不能满足当地伊富高人的生活需要,就会有被荒废的危险,毕竟,伊富高人民需要生活,需要与世界同步,他们是活生生的,不是永久不变的陈列物,这种现实中的无奈,使得文化景观的保护政策无法更好地实施。

2.3.5生态恶化,环境问题的出现当年为了增加梯田土壤肥力,许多专家提议而引进的巨型蚯蚓等生物,在缺少天敌的情况下,这些蚯蚓的日常活动,直接导致了梯田天然结构的破坏,造成蓄水流失和众多堤堰垮塌。外来物种的入侵、水土流失、气候的变化等生态问题的出现,不但破坏了原有的地形地貌,使得可以耕种的面积减少导致了菲律宾的稻米梯田数量的急剧减少,最后使得当地居民对这些遭到破坏的田地表示无能为力,有的干脆完全放弃耕种,另谋生路。正是由于居民迁移,进而造成对灌溉系统维护的忽视,约有25%~30%的梯田被废弃。

2.3.6旅游开发的影响被列为世界文化景观遗产后,菲律宾的稻米梯田立马成为菲律宾的著名旅游区,一时间享誉全世界,当然,旅游开发直接带来的经济效益是不容忽视的。但是,旅游也是一把双刃剑,带来积极效果的同时也伴随着消极的影响。舞台化和商业化的模式,对当地的民俗风情也是一大冲击。当地居民为了发展旅游,增加收益,势必要做好宣传、接待之类的工作,而这些都是需要场地、资金以及劳力的。所以随着而产生的是一系列无序又无统一规划而新建的宾馆、展览馆、会场之类的,这些建筑群无疑是对水稻梯田原始生态风貌的一种破坏。并且,为了制造和销售木雕以获得更高收入开始无序地砍伐树木,结果造成水源涵养林破坏,水土流失越来越严重,造成梯田面积的大幅缩减,从而在2001年底,被世界遗产委员会列入世界濒危遗产名单。

2.4对菲律宾的稻米梯田保护的建议措施

2.4.1生态技术的发展与运用菲律宾水稻研究所的相关研究证明,现存中的某种地鼠,能够在消灭蚯蚓的同时,而不对庄稼造成危害,这种地鼠可以作为蚯蚓的克星而广泛运用,既环保又能非常有利地解决梯田问题,或是加强植树造林项目,选用尽可能多的本地树种类型来保护水稻梯田水域生态,防止在私人或公有水稻梯田水域引入外来物种。

2.4.2经济发展、旅游开发、生态保护相结合由于这种水稻梯田文化景观具有它独特的历史文化意义,是一种受地形制约,受当时代经济影响和落后生产力的作用下产生的景观成果,它的保护措施必须是要先把当地的经济发展起来,改变落后的生产力,然后通过旅游开发的途径来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同时注意保护当地的生态环境,在环境允许的情况下,适度开发当地土地,不可以无节制地使用土地,只有这样,才能使得菲律宾的稻米梯田文化景观得以生存和发展。

2.4.3政府经济与法律手段的有机结合首先,当地政府可以对伊富高地区的梯田景观进行分区保护,通过法律等手段,使得保护区的居民必须采用原始的生活方式来生活,传统的手工耕种和灌溉技术,来维系和经营自己负责的梯田,保证这些景观能够得以保存和延续。其次,保护区居民的生活必须受到政府的照顾。这些照顾,可以把精神上的鼓励和嘉奖与金钱物质上的补助补贴相结合,使得这些居民能够把保护世界文化景观遗产看成是一件很值得称赞的事。最后,文化景观的保护不是一个组织或一个国家的责任,它需要全世界的努力,所以相关国际组织的援助,对菲律宾的稻米梯田的保护是很重要的。

2.4.4传统文化的传承这些文化的传承,可以采取多种手段来实施,如用文字和歌曲的形式,来颂扬古老的梯田文化是多具魅力,古老的伊富高人们是多具智慧与勤劳;政府和媒体加强宣传力度,使得这种世界性的景观,能够被更多的人所熟知等等。这种类似于口口相传的做法也许过于落后,但是由于媒体和网络的快速发展,可以使现在的传播速度达到惊人的效果。

3结语

世界文化论文范文第3篇

《公约》自颁布之日起一直保持稳定,尚没有颁布过修订版,相反,《操作指南》的修订工作却持续不断。到目前为止,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 产委员会先后了25个版本的《操作指南》,提出过多种世界文化遗产类型及其相关概念。世界文化遗产类型经历了从《公约》规定的三种基本类型到《操作指南》提出的多种具体或特定类型的演变历程。

1.从“建筑群”到“城市建筑群”、“历史城镇和城镇中心”的演变“城市建筑群”(groupsofurbanbuildings)(有学者译为“市内建筑群”)的概念首次出现在1987年《操作指南》中,它是从《公约》“建筑群”基本类型中演变而来的。在2005年《操作指南》中,“城市建筑群”进一步演变为“历史城镇和城镇中心”(historictownsandtowncentres)。“历史城镇和城镇中心”遗产包括三类:第一,现已无人居住但保留了考古证据的城镇;第二,尚有人居住的历史城镇。评估这种城镇的真实性更加困难,保护政策也存在更多问题;第三,20世纪的新城镇。《操作指南》关于“历史城镇和城镇中心”的规定中提到了“历史中心”(historiccentres)和“历史地区”(historicareas)的概念,指的是包围在现代城市之中的古代城镇区域,它们是“历史城镇和城镇中心”遗产类型的具体形式。

2.从“遗址”到“文化景观”的演变“文化景观”(culturallandscapes)类型是从《公约》规定的“遗址”基本类型演变而来,代表“人类与自然共同的杰作”。1992年12月,世界遗产委员会决定将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景观纳入《世界遗产名录》,1994年,作为世界文化遗产类型的“文化景观”首次出现在《操作指南》中,并延续至今。文化景观包括三类:第一,人类刻意设计和创造的景观(包括园林和公园景观);第二,有机演进的景观。此类文化景观一般最初源于社会、经济、行政或宗教的需要,通过与自然环境相联系和相适应而发展成目前的形式;第三,关联性文化景观。

3.从“文化景观”到“遗产运河”、“遗产线路”的演变“遗产运河”(heritagecanals)是人类建造的水路,“遗产线路”(heritageroutes)是人类迁徙、流动与交往形成的路线[9],二者都是从“文化景观”演变而来的遗产类型。1994年,文化遗产专家会议在西班牙召开,讨论了“线路”和文化路线(culturalitineraries)的概念。同年,《操作指南》在阐述文化景观时,指出:长距离线性区域是指文化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交通运输和沟通交流网络,是文化景观的一部分。1995年,世界遗产委员会在柏林召开会议,讨论了关于“遗产运河”的专家会议报告。2005年,“遗产线路”和“遗产运河”作为世界文化遗产类型特定,正式写入《操作指南》。

4.“跨境遗产”、“系列遗产”类型的演变1972年《公约》规定的基本类型,一般是指位于一个缔约国境内或独立地理空间的遗产。1984年的《操作指南》规定:位于不同地理空间的一系列文化财产可以作为一项遗产申报,当文化财产分布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国境内时,这些缔约国可以联合申报世界文化遗产。2005年,“系列遗产”(serialproperties)和“跨境遗产”(trans-boundaryproperties)作为世界遗产类型正式出现在《操作指南》中。“跨境遗产”是指位于几个接壤的缔约国境内的遗产,位于一个缔约国境内的现有世界遗产的扩展部分也可以申请成为跨境遗产。“系列遗产”是指包括几个相关组成部分、具有某一地域特征的同类遗产的集合或属于同一历史文化群体的遗产集合。数十年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等机构通过了一系列宪章、决议、建议、宣言等,对乡土建筑遗产、历史园林、20世纪遗产、考古遗产、木结构遗产、水下遗产、工业遗产等文化遗产类型进行了阐述和规定。上述遗产类型虽然没有列入《操作指南》,但也同样反映了文化遗产分类逐步细化和具体化、文化遗产保护逐渐专门化和深化的趋势。

二、世界文化遗产认知动向

《公约》和《操作指南》呈现出的世界文化遗产类型从三种基本类型到六种具体或特定类型(历史城镇与城镇中心、文化景观、遗产运河、遗产线路、系列遗产、跨境遗产)的演变,反映了国际遗产界对世界文化遗产的认知动向。1.更加关注大空间尺度、整体性的遗产世界文化遗产类型演变历程表明,在大空间尺度内具有整体性的文化遗产越来越受到重视。“历史城镇和城镇中心”类型的提出,说明世界文化遗产的关注重点,从单体或连接的建筑群转向城镇或区域整体。《操作指南》关于“历史城镇和城镇中心”的具体规定中指出,只有当历史中心和历史区域包含大量具有重大意义的古建筑,能够显示一个具有极高价值的城镇的典型特征时,才有资格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若干孤立的和无关联的建筑,不应被列入。遗产线路是“线性的文化景观,或者是具有整体性的由若干组成部分构成的文化景观的综合体”。这一概念强调,遗产线路不等于各组成元素的简单相加,线路整体的价值高于各组成元素之和,整体性是该类型遗产的重要特征。

“系列遗产”类型的出现,说明世界文化遗产更加关注属于同一群体或地域的同类遗产的整体性,在系列遗产中,每一处独立的单体遗产都不能代表该系列遗产的整体价值。“跨境遗产”把位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国境内的遗产作为一个整体看待,鼓励不同的国家联合申报。在系列遗产和跨境遗产申报中,经常通过扩展项目的方式,实现遗产的整体性和完整性保护。意大利“瓦拉迪那托的晚期巴洛克城镇”(LateBaroqueTownsoftheValdiNoto)遗产,包括8个晚期巴洛克城镇,2002年,世界遗产委员会认为该项目符合“系列提名”的要求,将其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意大利的“皮埃蒙特及伦巴第‘圣山’”(SacriMontiofPiedmontandLom-bardy)遗产包括9座小教堂建筑群,分布在意大利北部伦巴第地区和西北部皮埃蒙特地区的8个省。波兰的南部小波兰木制教堂(WoodenChur-chesofSouthernLittlePoland)遗产包括6座教堂,分布在波兰东南部6个城镇之中。2003年,两项遗产均作为系列项目申报,受到世界遗产委员会的肯定并双双入选。1987年,英国申报的“哈德恩城墙”(Hadri-an’sWall)遗产项目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2005年,德国的“北日耳曼—雷蒂亚边界墙”(Up-perGerman-RaetianLimes)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成功,世界遗产委员会把两者合并为一项跨境遗产:“古罗马帝国边境线”(FrontiersoftheRomanEmpire),2008年,位于苏格兰的“安东尼城墙”(AntonineWall)以扩展项目列入。全盛时期的罗马帝国曾扩展到三大洲,通过跨境遗产及其扩展项目,古罗马帝国边境线遗产的整体性保护得以实现。1999年,印度的“大吉宁喜马拉雅铁路”(DarjeelingHimalayanRailway)成为世界文化遗产,2005年,世界遗产大会决定把“尼尔吉里山地铁路”(NilgiriMountainRailway)作为扩展项目列入,并重新命名该项遗产为“印度山地铁路”(MountainRailwaysofIndia),2008年,“喀尔喀—西姆拉铁路”(Kalka-ShimlaRailway)作为扩展项目列入。19世纪至20世纪初英属印度时期,印度共建成了5条类似的山间铁路,至此,其中的3条已经列入“印度山地铁路”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第四条也正在酝酿申请列入。2014年6月,我国和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三国联合申报的跨境遗产项目“丝绸之路:长安—天山廊道的路网”成功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它经过的路线长度大约5000公里,包括各类共33处遗迹,申报遗产区总面积42680公顷,遗产区和缓冲区总面积234464公顷。2.更加重视跨区域、跨群体交流形成的遗产1980年版《操作指南》中世界文化遗产评选标准第2条规定:“在一段时期内或某一文化区域内,对建筑、古迹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的发展产生过重大影响。”从1996年开始,该条标准增加了“体现人类价值观的重要交流”内容。世界文化遗产趋向于更加注重跨区域、跨群体之间的经济与文化交流而形成的遗产,“遗产运河”与“遗产线路”类型的提出,就体现出这种趋势。

遗产线路是建立在交流的理念之上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交流和对话的精华与集中体现,构成遗产线路的各种有形要素的文化意义来自于跨区域的交流与多维对话。经济方面,运河通过货物、人员运输等途径为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社会方面,运河促进了财富和社会、文化成果的再分配,促进了人类的迁移以及不同文化群体之间的交流与互动。遗产线路最初的目标或许是单一的,但其后来的发展促进了经济、管理以及宗教、价值观等不同方面的交流与发展。世界文化遗产“大吉宁喜马拉雅铁路”,连接了孟加拉的印度教文化和山区的佛教文化两种不同的文化传统,促进了两种文化之间的交融。2000年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乳香之路”(LandofFrankincense),是北非著名的乳香贸易线路,通过乳香贸易,从地中海、红海到美索不达米亚、印度和中国等地,经济、社会和文化的联系得以加强。2002年,德国的“中上游莱茵河河谷”(UpperMiddleRhineValley)成为世界文化遗产,它是狭窄河谷中发展传统社会生活方式和交流方式的典范,两千年来,作为欧洲最重要的运输线路之一,它一直在促进着地中海和欧洲北部之间的经济与文化交流。2004年,日本“纪伊山地的圣地与参拜道”(SacredSitesandPilgrimageRoutesintheKiiMountainRange)成为世界文化遗产,它是来自中国、朝鲜半岛的佛教和日本本土的神道教之间相互融合的见证。2005年,“熏香之路—内盖夫的沙漠城镇”(IncenseRoute-DesertCitiesintheNegev)申遗成功,“熏香之路”是公元前3世纪到公元2世纪间的香料贸易路线,它促进了阿拉伯南部和地中海地区之间的经济交流,带动了地区间文化的碰撞与交融。2014年,作为“东方与西方之间经济、政治、文化进行交流的主要道路”和“东西方之间融合、交流和对话之路”,“丝绸之路”申遗成功。3.更加关注遗产的活态性与动态性文化景观遗产反映了在自然环境及社会、经济和文化因素的内外作用下,人类社会及其居住地的演化。在传统生活方式与当今社会的密切交融中,文化景观扮演着积极的角色:既是历史演化的重要物证,自身又处于演变过程之中。文化景观处于不断进化与更新过程中,具有时间上的承继性。1999年成为世界遗产的“霍尔托巴吉国家公园”(HortobgyNationalPark-thePuszta)文化景观,其最重要的价值是霍尔托巴吉草原自由放牧(无围墙)的传统土地利用形式,这种传统家畜牧养方式已经保持了2000多年[10]。2011年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哥伦比亚咖啡文化景观”(TheCoffeeCulturalLandscapeofColombi-a),是当地农民为了克服高山环境的不利影响而创造出来的咖啡种植模式,这种独特的坡地和高山生产模式,持续生产着世界上著名的哥伦比亚优质咖啡,世界遗产委员会评价其“是可持续的并且富有生产能力的”。上述两项文化景观遗产,不同于静态景观,它们是至今仍存在和延续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是有生命力的活态遗产,此种类型的文化遗产正越来越受到重视。文化景观遗产往往既包括物质要素,还包括具有很强活态性的非物质要素,两者不可分割、相互作用。例如2009年申遗成功的我国五台山文化景观,丰富的宗教活动和仪式是文化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活态的非物质文化(宗教仪式与朝拜路线)影响了相关遗址、遗迹的分布,丰富和发展了遗产的环境特征。世界遗产委员会认为,五台山是伴随寺庙发展起来的山岳宗教传统文化的杰出见证,其文化传统至今依然生机勃勃。

关于“遗产线路”类型,《操作指南》指出,遗产线路可以被当作一种特殊的动态性文化景观,时间和空间上的连续性是遗产线路产生和存在的基础。关于“遗产运河”类型,《操作指南》强调,运河的特征在于它动态的演变过程,运河的重要性体现在:运河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并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运河曾经对自然景观造成了并将继续造成重要影响。迄今为止,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运河,如法国“米迪运河”(CanalduMi-di)、加拿大“里多运河”(RideauCanal)、英国“旁特塞斯特引水渠及运河”(PontcysyllteAqueductandCanal)、荷兰的“阿姆斯特丹17世纪同心圆型运河区”(Seventeenth-centurycanalringareaofAmsterdaminsidetheSingelgracht),虽然有的遗产原初功能已经改变,但大都至今仍在使用,是“活”着的遗产。2014年6月,中国大运河申遗成功,世界遗产委员会认为,作为世界上最长的、最古老的人工水道,大运河历经两千余年的持续发展与演变,直到今天仍发挥着重要的交通、运输、行洪、灌溉、输水等作用,依然是沿线地区不可缺少的重要交通运输方式。4.更加关注人类与自然互动融合形成的遗产1980年版《操作指南》中世界文化遗产评选标准第5条规定:“代表某一文化的传统人类聚落的突出范例。”1994年,该条评选标准添加了“土地利用”的内容,2002年,再次添加了“人类与环境的相互作用”、“海洋利用”的内容。世界文化遗产越来越重视人类与自然互动融合形成的遗产,文化景观遗产类型的出现,就是这种趋势的反映。文化景观遗产强调人类与其所处的自然环境之间的互动,通常反映人类持续利用土地的特定技术以及人类与大自然特定的精神关系,是自然和人文因素的复合体,体现了“人类长期的生产、生活与大自然所达成的一种和谐与平衡,与以往单纯层面的遗产相比,它更强调人与环境共荣共存,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第八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指出:“应将‘文化’与‘自然’同等看待,力求避免两极化;《世界遗产公约》目的不是‘选定’景观,而是在一个动态的和演变的框架中保护遗产地的和谐与稳定,更深层次的含义就是使人们逐步意识到文化与自然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13]文化景观遗产反映了某种特定自然环境中人的创造和生存状态,其遗产价值主要反映在人地关系以及独特的生活方式与价值观等方面[14]。近年来,文化景观类型世界遗产数量呈加速增长的态势,1998年,全球仅有12项文化景观世界遗产,2003年,这一数字上升到38项,2010年,为65项,2014年,文化景观世界遗产项目总数已经达到89项。越来越多的文化景观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表明世界文化遗产越来越重视人类与自然环境互动产生的杰作。新西兰“汤加里罗国家公园”(TongariroNa-tionalPark)里有活火山、死活山和丰富的生态系统,1990年,该项目以自然遗产类型列入《世界遗产名录》,1993年,经过重新评估,人们发现地处国家公园中心的群山对毛利人具有重要的文化和宗教意义,公园重新以文化景观类型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1987年,澳大利亚“乌卢鲁—卡塔曲塔国家公园”(Uluru-KataTjutaNationalPark)因其壮观的地质构造成为世界自然遗产,后来,人们发现,公园中的巨石及其周围环境对土著人具有神圣的意义,是当地人的信仰崇拜物。1994年,公园被重新认定为文化景观类型世界文化遗产。2004年,挪威的“维嘎群岛文化景观”(Vegayan———TheVegaArchipelago)成为世界遗产。1500年来,在靠近北极圈极地的恶劣环境下,当地海岛居民依靠捕鱼和加工鸭绒毛,创造了一种可持续的生活方式,反映了人类对海洋的利用,是海岛居民与自然长期互动形成的独特景观。2012年成为世界文化遗产的“格朗普雷景观”(LandscapeofGrandPré),是阿卡迪亚人和普兰特人农耕文明发展的见证,反映了北美大西洋沿海区域的欧洲定居者适应自然环境的历程。2013年,位于我国云南的红河哈尼梯田文化景观申遗成功,世界遗产委员会认为,在哈尼梯田文化景观中,森林、水系、梯田和村寨完美融合,是人类有效利用社会和环境资源进行土地管理的典范,从精神、生态和视觉上都体现了人类与环境令人惊叹的和谐。通过相互依赖的“天人合一”系统,哈尼梯田文化景观体现了对自然、个人和社区的尊重。

三、我国世界文化遗产申报策略

世界文化论文范文第4篇

(一)推动世界文化遗产的产业转化发挥世界文化遗产资源的价值和效益,必须借助现代的表达形式,在保护的基础上,推动历史文化资源向现代产业转化。为此,积极推动天地之中世界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使文化资源潜力转化为文化产业实力、文化资源优势转化为文化产业优势。一是以项目带动旅游产业发展。为进一步提升“天地之中”的价值和效益,郑州积极规划建设登封旅游新城,建设嵩山文化产业园区,推动文化产业集聚发展,加快推动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入驻的港中旅集团计划投资超百亿,着力建设旅游小镇、五星级休闲度假区、登封古街等一批重大文化旅游产业项目。天人文化旅游公司围绕禅文化,打造禅体验、住宿、素斋、会议、旅游咨询等综合旅游项目,有力推动了文化资源的集聚,提升了文化资源的产业转化水平。二是推动特色文化产业转化。在嵩山风景名胜区旅游开发的同时,为加快推动少林文化、书院文化、嵩山文化等的传承与创新,通过培育文化品牌、发展特色文化产业等,不断提升“天地之中”文化内涵的开发与挖掘。在武术文化开发方面,围绕建设“功夫之都”,以合资、合作等形式引进《武林风》栏目,推动文化与现代传媒结合,以现代科技展现少林文化博大精深的内容。在整合现有武术教育资源基础上,通过授权、合作办学、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开展少林功夫的研究、传承和对外推广交流工作,把少林功夫文化向世界宣传推广。三是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为提升文化产业的发展环境,加强文化旅游服务设施的建设力度,逐步建设一批标志性建筑和道路景观带,恢复历史文化名城风貌,完善中心城区服务功能,推动文化旅游产业链的延伸和拓展,建设一批五星级酒店、会议中心、国际广场等重点设施。

(二)积极开展文化交流宣传活动在“天地之中”历史建筑群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成功后,郑州积极探索举办一系列国际性的大型文化活动,提高了“天地之中”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一是通过举办国际性武术文化活动,传播少林功夫文化。截至2012年,郑州国际少林武术节已经连续举办九届,除武术竞赛外,还举办少林武术论文报告会,突出“禅意”“少林”“武术”“国际”的概念,文武结合、相得益彰,在全球形成新的“少林武术热”,巩固了郑州“武术圣地”“功夫之都”的地位。二是举办以嵩山文化研究为主题的交流论坛,强化嵩山文明的传播弘扬。为深入推进嵩山文化研究,2012年以来已经连续举办两届嵩山论坛。嵩山论坛已经成为世界文明对话的平台、国际文化交流的重要载体。论坛对嵩山文化、华夏文明、世界文化交流等进行深入研究和讨论,对推动世界不同文明的对话与交流、华夏文明的传播、中原文化的传承与创新都具有重大的意义。三是借助现代传媒技术,加强“天地之中”为标识的城市形象宣传。积极开展以天地之中、文化圣山、功夫之都为主题的系列宣传活动,增强嵩山文化在国内及国际的感召力和影响力。拍摄制作的“天地之中•功夫之都•文化圣山”登封城市形象片,极大提高了“天地之中”世界文化遗产的国内外影响力。

(三)挖掘开发“天地之中”特色文化品牌文化品牌是一种无形的资产,不仅能够提升所代表的文化遗产的知名度,而且对整个城市竞争力和软实力的提升都具有重要价值。通过深入挖掘“天地之中”世界文化遗产蕴含的文化元素,培育了一批特色突出的文化品牌。一是打造多层次的文化旅游品牌。在旅游文化品牌培育和建设过程中,以禅宗、功夫文化为核心,开发“武术学校游”“少林寺深度体验”等旅游品牌项目,开拓功夫研习、禅修体验等新领域,打造禅宗、武术功夫等世界级品牌。二是培育世界级演艺品牌。着眼于舞台艺术市场的定位、社会消费的需求,聘请全国一流的专家,打造了《禅宗少林•音乐大典》《风中少林》等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知名文化演艺品牌,并形成了演艺业与旅游业融合发展的新模式。三是培育满足时代需求的影视品牌。推动“天地之中”依托影视作品的传承创新,并形成了一系列的影视文化品牌,如《少林寺传奇》《少林寺弟子》《新少林寺》《少林俗家弟子》《少林真功夫》《少林小子》《南北少林》等,到2012年为止国内外以少林功夫为题材的电影已达50多部。四是塑造城市形象品牌。规划建设了文化遗产广场、自然遗产广场、唐代封禅纪念园等具有嵩山文化特色的公共设施,同时建设一批彰显“天地之中”世界文化遗产的雕塑、景观带,塑造了特色突出的城市形象品牌,提升了城市在国内外的知名度。

二、“天地之中”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天地之中”的理论研究需要深化拓展“天地之中”所蕴含的文化内容极为丰富,虽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利用,但是研究、提炼、挖掘仍然不够充分,仍然处于一种潜在状态,制约了世界文化遗产的传承创新。一是“天地之中”的挖掘深度不够。“天地之中”作为世界文化遗产,当前更多的作为一种建筑文化遗产和旅游景点而被接受,其中丰富的文化、政治、经济和科技的内容缺少整合与提炼,哲学、价值和精神的知识体系仍然没有系统的梳理和挖掘。“天地之中”文化研究的整体性相对被忽视,而且动态的、具有生命意义的文化理念还未被深入发掘。二是“天地之中”的拓展研究不充分。拓展研究主要是指跨学科、跨领域的研究,包含融合研究、交叉研究等方向,目前研究主要集中在哲学、历史、考古、地理、民俗等学科,紧紧围绕嵩山文化遗址、自然环境、文明演进、人类发展史等展开,而对于政治、经济、科技等领域的研究相对不足,应该逐渐拓宽领域,从多元化的视角来认识、研究和宣传“天地之中”。

(二)“天地之中”传承创新的模式有待提升“天地之中”世界文化遗产的开发形式过于单一、形式创新力度不够、开发方式相对简单,影响着世界文化遗产功能的发挥。一是商业保护模式的趋向化严重。在“天地之中”文化遗产开发利用过程中,把重点放在旅游景点的宣传展示、景区介绍、盈利项目的增加等商业经营项目上,以增加景点的吸引力,吸引更多的游客,其中诸多商业化营销没有从文化保护、传承、弘扬与创新的角度予以设计,在可持续性和系统性上有待考验。[2]少林寺遭遇的摘牌危机正是过度商业化的表现,过度商业化削弱了世界文化遗产具有的濡化功能和教导功能。二是传承创新载体单一问题突出。天地之中文化遗产表达、展示、传播载体都相对单一,仅是以实景展现为主。例如技术化手段运用不足,“天地之中”蕴含的文化内容利用现代传播技术、数字技术等载体的表达不充分,仍停留在复制、记录的范围内,文化遗产的表达形式单一,表达内容受到限制。三是文化旅游业发展层级有待提升。目前嵩山文化旅游产业仅限于景区的开发,目的是满足游客的参观旅游需求,文化自身的驱动力较弱,以至于游客也多停留在一般的观光层次。另外,文化旅游产品开发处于低端环节,例如纪念品的品质较低、样式老化、品种单一,文化产业的链条延伸度低,游客参与、体验、表达的产业品种缺乏,尚未形成产业化、规模化、高端化的发展模式,其经济效益并未完全开发出来。

(三)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文化品牌缺乏“天地之中”蕴含着嵩山文化、武术文化、宗教文化等丰富的文化资源,这些资源不仅是华夏历史文明的见证,也是世界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从已有的开发利用状况来看,已经转化为国际性知名文化品牌的内容极少。一是缺乏文化品牌的国际化运营理念。“天地之中”世界历史遗产不仅是民族的,更是世界的,而当前文化旅游产业、文化产品、文化传播基本都是面向局部区域,有些也仅面向全国,都还未进入国际市场,这主要是在文化产品的培育、打造及宣传中,高端的理念、技术和传播方式缺乏,缺少国际化的运营理念和走向世界的视野,与国际消费者的需求不相适应。二是文化资源品牌化开发的内容单一。“天地之中”蕴含着丰富的文化内容,文化类型众多,文化资源丰富,目前仅停留在武术文化的开发方面,在国内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其他文化品牌缺乏,数量相对较少,延伸产品不足。“天地之中”蕴含的哲学思想、神话故事、文化名人、建筑遗产、天文技术等都是中华文明的重要内容,还未进行充分的提炼、挖掘和包装,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力不足。

(四)特色历史文化与城市建设融合不够“天地之中”世界文化遗产蕴含的丰富文化元素,具有鲜明的特色、内涵和个性,但是在城市建设中的表达不足,城市逐渐失去了特色和个性。一是传统城市扩张模式排斥文化融入。在城市化加速推进的过程中,郑州城市规划沿用的是单一中心的规划布局,中心城市功能过分集聚,边缘地区功能弱化,特色城市建筑和文化街区被杂乱无章的建筑淹没,这不仅使得城市环境日益恶化,而且不利于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和城市形象塑造,城市面貌千篇一律,城市面临“特色危机”。二是城市主题文化不突出。郑州在城市建设中,虽然不同区域都在强调文化的保护和建设,但是主题文化并不突出。对于不同文化内容缺乏整合和规划,主题城市文化形象模糊,虽然在城市局部地区有一些文化亮点,但是由于缺乏主题文化的定位,城市建筑表现形式紊乱、建筑内涵缺失的现象较为突出。三是“天地之中”文化符号的运用不足。“天地之中”历史建筑群是古代建筑文化遗产的代表,包含了丰富的哲学文化元素和精湛的建筑艺术,在现代城市建设中的运用相对缺乏,尤其是在城市标志性建筑、城市景观带、城市雕塑中的表达不足。

三、“天地之中”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对策

(一)构建世界一流的遗产保护传承体系加强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推进华夏历史文明和中华文化的延续,实施积极的遗产保护战略,创新遗产保护、展示、体验、传播的载体和形式,构筑起世界一流的保护传承体系,建立起中华文化圣山的形象。一是借助现代科技保护文物本体。对于建筑、文物、遗址等物质文化遗产,要采取建设成博物馆、原地维护的方式来保护,依托修复、修补、复制、温控、保湿等技术,不断提高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水平。二是打造华夏文明展示体验地。依托悠久的历史文化遗产,打造国际水平的文明保护展示体验基地,推动中华文明的延续传承。建设人类文明演进体验馆、中国古代教育展示基地、天文遗产展示地、礼制文化体验中心等主题文化设施,通过文化遗产展示、再现历史场景、特色项目体验等,把嵩山地区打造成华夏历史文明传播、展示和体验的中心地。三是建设华夏文明研究传承基地。打造以“天地之中”为核心的研究交流新载体,把嵩山论坛打造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文化品牌,强化论坛会址、设施及科研队伍的建设,构筑起华夏历史文明的研究、交流和传播基地,建成世界文明交流和对话的重要平台。鼓励多学科交叉融合研究,鼓励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生态学等学科融入,实现对“天地之中”世界文化遗产的综合性研究,深入挖掘其蕴含的多元价值,并能够有效转化为推动现代城市建设的成果。强化对“天地之中”的古代哲学文化、礼制文化、儒家文化、宗教文化等研究,提炼中国古代文明演进中的精髓,转换为图书、画册、教材、展览等表现形式,在全社会形成保护、传承传统文化的良好氛围。

(二)以蕴含的独特文化符号塑造城市形象城市在形成过程中孕育出城市文化,城市文化又反过来影响着城市的发展和演变,城市发展建设和文化形象主要是由城市文化的构建来实现的。[3]特色突出的城市形象能够提升城市的品质、培育城市的精神,增强城市的凝聚力和人们对城市的认同感,从而提高城市的经济社会价值。因此,要提炼“天地之中”蕴含的特色要素、符号与标识,融入到城市规划建设中,培育个体明显、特色突出的城市形象,彰显城市的历史底蕴和独特魅力。一是提炼城市色彩和品牌标识。从“天地之中”蕴含的文明体系和遗产资源中,挖掘提炼展现郑州城市历史、功能和价值的主体文化色彩,运用到城市色彩规划中,确定城市建设的主导色调。设计城市的标志性品牌,从“天地之中•文明之源”出发,设计出能够展现中华文明辉煌面貌的城市标示,能够把城市历史变迁中形成的共同的文化心理、地方文化个性和历史底蕴呈现出来。二是借助城市文化设施表达“天地之中”的内涵。建立特色文化标志景观带,在城市主要出入口或重要景观节点布置以“天地之中”为主题的雕塑或景观小品,凸显“天地之中”的城市文化。在郑州与登封主要道路沿线,通过道路绿化、小品、指示牌等,打造特色道路景观,形成“天地之中”文化通廊。打造特色文化标志区,充分利用省、市两级文化基础设施的资源优势,统一规划优化配置,结合航空港区建设,高起点规划建设一批蕴含“天地之中”文化元素、特色突出、品位高雅、风格鲜明的文化基础设施,如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书城、展览中心、体育中心等,通过这些设施的建筑艺术、风格、空间布局形式,营造出郑州厚重而又开放的城市文化氛围。

(三)培育具有地域特色的文化品牌打造富有鲜明特色、具有深厚内涵的文化品牌,是推动文化资源向文化资本形态转变的重要方式,也是世界文化遗产传承创新的重要手段,要立足于既有的文化资源优势和特色,培育一批具有地域特色和较强影响力的精品文化品牌。一是培育特色文化旅游精品。培育优化“中”文化、少林文化、宗教文化等旅游精品线路,全面展示“天地之中”历史文化特色,构筑起“老家河南”“天地之中”“郑州家园”“中岳嵩山”的概念,使“天地之中”成为世界文化旅游品牌的重要内容。培育特色文化旅游产品,设计展现“中”文化、中原文化、华夏文明内涵的系列文化纪念品,培育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休闲度假、登山旅游、乡村生态等旅游产品。二是培育国际知名的演艺品牌。要通过先进宣传技术、科技改造技术的应用,加强对《禅宗少林•音乐大典》《风中少林》“国际少林武术节”等文艺活动品牌的改造提升,使之成为文艺影视领域的国际标志品牌。深入挖掘“天地之中”世界文化遗产其蕴含的文明元素,把历史名人、传说故事转化为演艺剧目,把石画、音乐、雕刻、陶瓷等文化遗产编辑成特色表演节目,打造国内外知名的演艺品牌。提炼嵩山文化、武术文化、教育文化、“中”文化及民俗、舞蹈、戏曲地域文化中的优秀内容,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和传媒技术,培育一批具有历史内涵、地域特色和时代特色的演艺精品。三是打造世界水准的特色项目培训品牌。整合区域内武术教育资源,扶持功夫学校发展,提升功夫产业发展水平,通过整合、规范、扶持及与周边城市的联合发展,形成功夫培训联盟,打造国际性的武术培训基地,塑造“世界功夫之都”的品牌形象。依托少林寺禅宗祖庭,挖掘代表中国思想精髓和中华文化典范的内容,加强禅宗文化的宣传和研究力度,开办禅修研习班,邀请高僧、名家讲解禅文化,为学员提供禅修住宿区域及禅修的书堂、素斋馆、武艺馆、养生堂,打造禅文化体验、研修、培训为一体的综合性品牌化基地。

世界文化论文范文第5篇

(一)私有历史文化建筑的界定

1.从私权特征看,私有历史文化建筑的产权归属于个人或集体。

这类建筑古迹在法律上有清晰的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例如,城市建筑有城市用地使用权和城市房屋所有权凭证,乡村建筑有宅基地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凭证。但因为其最初多由私人建成,用于个人或集体的生产生活,故它们与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在产权登记上有着显著差别。

2.从文化特征来看,私有历史文化建筑具有文物价值。

这类建筑古迹是历史遗留下来的,其因在造型、工艺上具有一定的审美价值或居住过值得纪念的历史人物或发生过值得纪念的历史事件而具有文物价值。也就是说,一方面,这些建筑古迹虽然具有文物价值,但是否为文物,需要正当程序予以确认。另一方面,若认定为文物,其属于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传世文物之一种,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应该符合198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2007年、2013年分别修订)保护的对象。

3.从立法文本来看,私有历史文化建筑属于事实上的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

大多数学者认为,遗产与历史相关,是牟总前人给子孙后代加以传承的东西,其中包括文化传统,也包括人造物品。在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UNESCO,以下简称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一些有关保护文物的国际公约中,一般把文物称作为“文化财产(CulturalProperty)”或者“文化遗产(CulturalHeritage)”,在《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文件中则直接使用“文化遗产”这个概念,特指具有科学、艺术和历史价值的遗产。然是否为法定保护的文化遗产,需要经过普查、指定、登录为文化遗产的正当程序。

(二)法律政策学分析之理论与架构

对于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博登海默强调指出,“政策要么本身是一种法律渊源,要么是法律的内在构成要素之一。法律不仅具有形式,而且还具有内容……其内容便是那些旨在实现某些价值规则的内容”。真正将“法律政策”和“法律政策学”作为一个概念提出并被欧美的法学家们广泛使用则始于上世纪末,其中,以美国政治学者和政策学家哈罗德•拉斯韦尔和国际法学家M•S•麦克道格尔为创始人及主要代表。所谓法律政策学,其实就是一种用政策的观点和方法来研究法律现象(主要侧重政策对法律,包括立法、司法过程的影响)的思想倾向,是一种法学研究的方向和方法,也被称作政策法学派。它是有关下列内容的一般性理论框架和技法:从法的角度对意思决定理论进行重构、并与现行的实定法体系相联系,设计出法律制度或者规则,由此控制当今社会面临的公共问题、社会问题,或者提供解决这些问题的各种方法、策略,或者就这些方法、策略向法律意思决定者提供建议。概言之,法律政策学为当今社会面临的公共问题、社会问题提供解决的方法与策略。其基本原理从政策看法律,从法律看政策。其主要目的于探讨政策与法律二者之关系,究明二者相互间之互动、交互影响等关系。也就是说,作为一门新兴的综合性应用学科,法律政策学不仅关心事实,而且更关心价值和行动,其分析范式主要是从权利与救济、制度与程序、政策与策略三个层次进行展开,它的价值背景,实际上触及两个问题:一是面对多元文化观念所必然会带来的价值冲突,二是由此引发的价值选择与价值平衡。

二、私有历史文化建筑保护的现实困境:保护理念与价值冲突

尽管我国《文物保护法》确认了属于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传世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但是,审视这些私有历史文化建筑,其性质在进入公共领域的过程中,正经历着从“私有”转变为“全人类”,从“财产”发展到“文化财富”的发展变化,随着公共部门的介入,必然面临建筑文化保存与建筑物使用发展互为排斥,公共文化消费与私有财产权保护等现实困境。换言之,如何实现既能够保护私有历史文化建筑所有权人合法权益,又能防止其和管理人的权利滥用,已经成为遗产保护的一个重要的课题。

(一)私有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理念

自上世纪末,文物古迹的保护才逐渐引起文化学者、建筑学家、法学学人的研究兴趣。于今,基于经济利益的驱动,在各级文物部门的推动下,“申遗”成为许多地方政府文化名市、文化名城的重要战略。通过“申遗”,文物古迹的保护和利用已经演化为一个个新兴的社会运动。文化遗产固然需要保护,但是,对于那些已经经过普查,还没有登录成为文物的私有文化建筑要不要保护,更是折射出人们对文化财产保护的人权和私权理念。前者则涉及到个人的生存权、发展权与群体的文化权;后者涉及到这些建筑文物财产权的归属和利用。可见,古迹保护方案总是包含了保存对象的选择、诠释、以及历史脉络指认等社会过程,而这些社会过程又常常与为何保存、如何保存、保存谁的历史、保存给谁看、以及谁来决定保存对象等课题息息相关。

1.人权保护理念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人权宣言》第27条宣称“人人有权自由参与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生产的福利;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和物质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我国《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可见,尽管对什么是人权,众说纷纭,但有一点共识是:文化权利被视为国际人权保障的一部分。而文化权利具体又包括人民或民族对其文化遗产之一组权利。其中,我国大陆学者称之为“文化权”、“文物权”、“文物相关权”、“文化遗产的所有权”、“文化遗产的经营权”、“文化遗产的交易权”,而我国台湾学者则称之为“文化基本权”。从人权的角度来看,文化认同是人权重要的部分,文化资产之所以要加以保护,是因为其在文化认同过程中是不可或缺的客体角色。而文化认同的过程,也就是人民接近并享受文化资产的过程,当然也是需要被保护的。私有历史文化建筑正是承载着特定民族或人群共同历史生活的记忆,而具有文化财产的属性。除了所有权人之外,一般的大众对其既享有观赏、亲近和消费,以丰富其文化生活的权利。这些在风土民情、传统礼俗、宗教礼拜等等背景下,所产生的文物、建筑本身也是文化财产背后的文化内涵的共同创造者。可见,文化权保护的对象,不只是文化资产本身,还包括接近它,享受它的权利。正因如此,文化权从人权宣言时所强调的个人权利角度转向群体权利角度,“文化权”已经延伸为“文化遗产的权利”且日益受重视。例如,1954年海牙公约前言提到:“任何文化资产如遭受损失,就是全人类文化遗产所遭受的损失。”,1972年世界保护自然及文化遗产公约的前言里更清楚指出,文化遗产构成“人类世界遗产”(wordheritageofmankind)的一部份。在此前提下,作为文化财产之私有历史文化建筑被保护,就显得当然而必要了。

2.私权保护理念

私有历史文化建筑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是很重要的财产权,作为宪法所明订的基本权利之一,国家有义务加以保护。然而,财产自由也有限度,例如,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2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与补偿。”也就是说,私有历史文化建筑由于所蕴含的重要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除了具有私有产权属性外,还被普遍认为具有公共属性,而成为全民享有的文化财产。为此,当国家在推动私有历史文化建筑保护事务,或其一旦被指定为文物之后,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应对私有历史文化建筑之财产权进行限制。可以说,公共利益成为各国制定历史文化建筑保护法律的基础,随之而来的加强建筑立面控制、限制土地再开发、公益征收等等,均以此作为法理依据。换言之,虽然私有历史文化建筑属于私人财产,但私有财产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公共利益,这是当代各国宪法中的普遍原则。例如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第153条规定:“所有权负有义务,其行使应同时有益于公共福利。”1949年德国《基本法》第14条第2项规定:“所有权伴有义务,其行使应兼顾公共福利。”1946年《日本宪法》第29条规定:“不得侵犯财产权,财产权的内容应适合于公共福利,由法律规定之。”此外,宪法的这一原则在民法上也有充分体现,如现代民法所确立的所有权社会化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进一步强化了对所有权行使的限制。总之,在被指定、登录为文物之前,基于其私权属性,私有历史文化建筑所有权人基于经济上利益而选择不自行保护;当其被指定为文物或文化遗产之后,因为公共利益,财产权应负有社会义务,其所有权人无自行任意修缮和任意处分该个古迹建筑之权利。

(二)私有历史文化建筑保护的价值冲突

基于国家对公民财产权保障义务之宪法规定,私有历史文化建筑被征收或限制私有财产权之权益损失,国家自应对公民财产给予补偿。但是,对财产权的征收与补偿,保护与利用,必将带来私有历史文化建筑保护的价值冲突。

1.私有历史文化建筑保护与利用的价值冲突

私有历史文化建筑表征了历史文化、风土民情,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它既是精神的也是物质的,它具有物理客体性质和审美客体性质,在外观上表现出符号形态、信息形态和权利形态。它通过符号形态来表现某种文化内涵,通过信息形态而成为一种法律上很重要的知识财产,通过权利形态显示财产所有权之归属。如今文化资产的保护已为世界共同提倡的文化策略,国际上出台了许多为各国所遵守的文化资产保存宪章、宣言、决议、文件、规范。作为文化财产的私有历史文化建筑,也是全人类所共同拥有的文化财富与资源,它不但属于今天,更属于永久的未来。因此,将它们真实、完整地延续留传下去,是我们现今的职责所在。但是除了自身的物质特性,要将其所代表的文化意涵介绍给大众认识的话,不能只以静态的方式保留下来,而应该对其加以再利用。然而,近年来,受“文化进化论”、“事物都是不断发展”的歪曲理论,以经济为导向制定城市发展战略和旅游业发展的影响,一系列古建筑在利用中被破坏。可见,从静态的保护到动态的利用,必然存在着权利保护的过度弱化和商业的过度开发之间的矛盾,势必会破坏私有文化建筑的原真性,从而使之走向一个将文化传承与文化载体的保护与开发割裂开来的误区。实际上,如果不重视保留真实的私有历史文化建筑,将其大量拆除后重建,或过度追求附着的土地价值和商业潜力,凭空改变功能,这不仅改变了它所存在的人文环境和当时真实自然的生活,也即破坏了历史真实性,而且丢掉了地方特色与文化传承,丧失了它所蕴含的文化遗产价值。可见,保护与利用之间到底谁优先,存在价值冲突。

2.私有历史文化建筑保护之人权与私权的价值冲突

党的十八大明确将“生态文明”作为六大工程之一,凸显党和国家对环境保护之重视。然对于自然资源之维护、环境保护、文化保存及社会福利的给付,凡此种种势必都与个人财产权保障有所冲突。单就文化保存来说,并非所有遗存的东西都受到保护,社会只是有选择性地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私有历史文化建筑因兼具有私人属性和公共产品性格,在保护与利用上也不例外,必然存在人权与私权谁优先的价值冲突。为此,各国政府必须在对其是“重点保护主义”、“选择保护主义”还是“不保护主义”上进行权衡。例如,日本在制定文化财保护法立法之初因为国家财力有限,而采取“重点保护主义”的立法原则,严格挑选最应被保护的对象,并在有形文化财中设有重要文化财及国宝,史迹名胜纪念物及特别史迹名胜纪念物二阶段的指定方式,限定特别需要重点保护的范围。而德国现代的古迹保护法并不是将值得保护的文化财转为国家所有,而是宣示民间所有权人的维护责任。在我国,根据2013年新文物法第25条、第56条、第66条相关规定,作为私有历史文化建筑财产的所有人,必须担负起保护国家文物的义务。可见,无论是文化遗产保护较为发达的国家通过建立文化遗产的指定、登录等制度,还是我国对于属于私有财产的文化遗存的买卖与流转,文物管理部门进行适度干预等方式,均是缓解私有历史文化建筑保护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人权和私权之间的价值冲突。而在私权制度设计上,在规定财产权的内容及限制时,也尽量使财产权的私益与公益平衡。

三、私有历史文化建筑保护:法政策学构想

从法律政策上的需要兼顾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强化指定、登录为文物的程序正当性,明确立法政策取向,做好保护策略的选择。

(一)建立利益平衡机制的私有历史文化建筑财产权损害补偿制度

私有历史文化建筑具有“私有化”产权的文化财产。在私权与公权的博弈中不可避免地因为其财产价值而导致所有权滥用,例如,强制拆迁、非法征收或纳入文物保护而排除所有权等等。从私有财产权保护的角度来说,所有权受到损害必须得到补偿。通常,私有历史文化建筑财产权损害补偿可分为私有古迹之所有人因古迹被指定而致使丧失使用自由之补偿与私有古迹之征收之补偿两类。对此,我国台湾地区《文化资产保存法》第27条、第31条、第36条分别规定,“私有古迹之管理、整修或复原需要巨额经费或有特殊情形时,各级政府得酌予补助或辅导”;“经该管主管机关登录之私有历史建筑物,得在百分之五十范围内减征地价税及房屋税”;“经指定为古迹之私有民宅、家庙、宗祠所定着之土地或古迹保存区内之私有土地,因古迹之指定或保存区之划定,致其原依法可建筑之基准容积受到限制部份,得等值移转至其他地区建筑使用或予以补偿”,这些立法值得我们大陆借鉴。除此之外,从私权保护政策,还要探索经指定之私有历史文化建筑“容积移转、发展付费、受限得偿”之利益平衡机制。

(二)建立确保程序正当性的文化遗产的普查、指定、登录制度

建立文化遗产的普查、指定、登录制度能让私有历史文化建筑保护的程序合法,它对于保护建筑遗产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利显得尤为重要,它一方面保护私有财产所有权人的权利,另一方面,防止行政机关的随意拆迁和所有权人对历史文化建筑的破坏。为此,建议借鉴国外的经验,探索公、私部门对私有建筑文物普查、指定与登录制度。

1.建立文化普查制度,明确私有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范围。

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和人类自身认识水平的提高,以及人们对财产价值的利用观念的转变,传统民法的财产和财产权的种类和形态也在不断变化,作为外在表现形式的“物”或“权利”逐步为法律制度所确认。单就“物”而言,根据它的功能、性质与外观形态,可分为有体物与无体物,私有物和公物,普通物和“文物”以及“文化遗产”等等。由此可见,兼有“物”、“文物”和“文化遗产”等多重法律属性的私有历史文化建筑理应受到物权法、文物法和文化遗产法等多重法律的保护。然私有历史文化建筑数量众多、价值不一,限于客观条件,不可能将其中所有纳入法律的特别保护,故首先要对私有历史文化建筑的存在状态进行普查,明确私有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范围。由于各国的文化遗产观念、意识形态、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在对文物“重要性”标准的认识上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此文物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期有着不同的范围。对此,有必要需要根据其所表现的历史、艺术和文化价值,组织文物专家对其价值的“重要性意义”进行判断,只将那些具有文物价值或文化遗产性质的私有历史文化建筑才纳入专门的法律保护。

2.在合理进行文化遗产分级的同时,完善文化遗产指定与登录程序。

其中,指定程序通常包括程序之开始、发见建物后之处理、现场勘查及审议、指定及公告、指定后的法律效果等程序。例如,日本国有关文化遗产指定的基本程序严谨、公开和透明,政府部门通过此指定制度,分别确立不同文化遗产类别中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而文化遗产的登录(注册)制度,是就那些尚未被国家和地方政府列入文化遗产的指定或选定名录,但又具有一定价值的文化遗产而言的。在某种意义上,登录是其获得特定保护法律身份的过程,是政府管理部门以公权力为依托,对某一建筑做出属于文物建筑或优秀历史建筑的意思表示,在登录过程中是否需要申请、许可、听证等均需要法律明确规定。

(三)完善社会参与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私有历史文化建筑保护资金筹措机制

目前我国私产文物建筑保护所面临最突出的问题是私有建筑文物修缮保护缺少资金投入机制。现阶段的文化政策,为因应国际化的冲击和顾及地区经济的支持,开始提倡文化产业化,希望一方面推广文化,一方面又能达到经济自足。为此,各国在私有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策略上体现广泛的社会参与和市场机制,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资金来源与使用方式有英国、美国、意大利、中国四种模式,其中,在英国,政府除了通过“文化、媒体与体育部”进行直接的专项经费投入外,还设有“遗产补助基金”、“国家遗产纪念基金”、“遗产彩券基金”等提供经费支持。而在美国的文化遗产的保护资金,除小部分来自政府外,大部分来自民间财团和个人的捐助。意大利则通过旅游产业和文化产业的成功运作和持续发展,筹集文化遗产保护资金。至于中国,文化遗产以政府直接投入为主,其中政府法定的财政预算中用于文化遗产保护的经费,主要是针对文物保护单位,而专项保护基金则针对部级历史文化名城。在民间也有通过认养、出租、上市和公益信托等传统与现代筹资工具,让文化遗产“私有”化,但还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撑。为此,除了产权“私有化”管理之外,建议尽快修改和完善文化公益信托、慈善捐赠、赞助、税收和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解决私有文化建筑保护筹资难的问题。

(四)构建私有历史文化建筑保护的文化、产业和权利法律体系

私有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是个系统工程,有赖于国家文化繁荣、产业振兴和财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

1.建立文化保护立法政策。

通过调查发现,开平碉楼的建筑主要包括民居建筑、公共建筑和商业建筑。这些历史文化建筑的形成均受特定地理因素、社会历史因素和精神因素的影响,其文化价值在于,一方面,它见证了华侨、华人在海外白手起家,艰辛创业的奋斗史,反映了侨居国的历史发展进程和近代农民学习外国文化的过程。另一方面,就某一具体建筑的特定建筑风格而言,其价值并不以建筑的风格是否符合西方标准来衡量,而在于这些建筑背后的文化意义。事实上,文化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它有广义、中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文化包括观念文化、制度文化和器物文化三个层次;中义的文化特指人类创造的精神财富;而狭义文化是“由人们为了以社会成员所接受的方式行事及其信仰所构成……是存在于人们头脑中的事物的形式,是人们洞察、联系以及解释这些事物的方式。”故一方面,从文化的角度,要有保护传统文化的观念,及在一定的社会文化背景下,要珍重被演化为相当数量的为公众所认同或宽容的社会群体的行为习惯。另一方面,从法律制度的角度,就是通过立法规制文化熏陶下的行为习惯,地方政府要尊重和保护群体的传统文化表达和文化权,促进文化多样性,鼓励传承、挖掘和弘扬侨乡文化,赋予侨乡文化美的内涵和特质,挖掘侨乡文化价值。

2.制定文化遗产业法。

文化、文物、文化遗产消费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产业链的形成过程,在产业保护的法政策上需要处理好与技术创新、旅游开发、城市发展关系,最终需要通过国家、省、市等各级政府通过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规划等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来落实。例如,意大利、英国等国将文化遗产保护和旅游产业、文化市场化成功结合。在确保文化遗产安全的前提下,我国完全可以让开平碉楼等文化遗产借助于节庆活动、文化创意产业、旅游产业等互动相关产业进入市场,并通过专业高效的市场运作,开发出文化遗产的潜能,反过来让文化遗产得到切实的保护。为此,建议制定文化遗产业法等产业法律政策。一是要建立文化产品上市交易平台,促进文化遗产证券化;二是要制定相应的《文化创意产业法》,《城市规划法》等政策与措施,处理保存与过度开发的矛盾,平衡文化遗产物质化形态的价值冲突。

3.完善文化遗产权利保护法律制度。

私有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除了文化遗产本身以外,还需要专业的人和专业队伍。例如,传统文化的发掘者、传承者,文化遗产的发现者、保护者和修复者既是专业的人,也是一支专业的队伍,他们的权利需要有相关的法律来保障。为此,其一,要重视私有历史文化建筑的所有权人与无形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保护。例如,日本在1950年的《文化财保护法》中,对承载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种表演艺术家、工艺美术家等,经过认定后被称为“重要无形文化财持有人”,其中技艺高超者甚至被提高到了“人间国宝”的高度,受到充分的重视和尊重。其二,要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队伍建设。例如,意大利十分重视文物保护教育体制与培训体系,专门设有罗马修复中心、佛罗伦萨文物保护研究所等部级教育培训基地。法国从20世纪60年代的文化遗产大普查活动开始,就注重专家学者的主导作用,并在以后的实际工作中,有意识地把大学、科研机构、建筑事务所、博物馆、图书馆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吸引和组织到文化遗产保护的人才库中,并让他们发挥各自特长,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其三,重视私有历史文化建筑客体的管理。目前我国文物的物业管理中存在着一定的行政“盲区”:从内容上分,如法定保护建筑(文物建筑)的整治修复没有任何法律可以依靠;从类型上分,如老私房的管理无法可依等。因此,需要建议出台地方性规范,创新私有历史文化建筑认养、出租、上市和公益信托代管人制度,成立私有历史文化建筑物业管理制度。

四、结语

世界文化论文范文第6篇

1.综合性的体制管理模式爱丁堡世界文化遗产在保护管理体制中所采用的是一种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综合性组织模式。其中,历史苏格兰(HistoricScotland)是苏格兰政府的执行机构,6代表苏格兰部长7对苏格兰的历史环境进行相关的宣传、推广及保护活动。它不仅负责苏格兰所有的世界遗产地管理,同时也负责与世界遗产保护管理相应的政策法规的制定与实施。爱丁堡市政府(EdinburghCityCouncil)是国家、中央政府的延伸和代表,它主要负责规划开发、土地使用,直接管理、监督和协调各种遗产保护,颁布城市范围内建筑遗产以及世界遗产地的特殊法令等。在市政府机构内部有专门的世界遗产官员来处理与世界遗产相关的各项事务,并在进行城市规划系统的审批阶段起到关键的作用。8这两者作为主导,负责了爱丁堡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宏观层面的政策法规与大部分资金拨款。同时,爱丁堡老城新城还设有相对独立和专业的咨询执行机构爱丁堡世界遗产信托(EdinburghWorldHeritageTrust)9,它作为第三方中介,专门处理与世界遗产保护管理有关的具体性事务,其与行政机构的紧密联系,内部以职业专家学者为核心组建技术团队,确保可以对各项保护管理项目提供经费保障和实际的技术支持,同时也有效地避免了政府因缺乏专业经验而对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造成负面影响。此外,还有科本协会(CockburnAssociation)10、苏格兰建筑遗产协会(ArchitecturalHeritageSocietyScotland)11、苏格兰城市信托(ScottishCivicTrust)12、苏格兰国家信托(NationalTrustforScotland)13等民间社团组织,共同对爱丁堡老城新城进行重要的监督、教育和推广作用。这种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专家咨询机构、民间私人团体同时参与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运作体系模式范围广泛、执行严格,且较为完善,确保了在爱丁堡老城新城保护管理过程中的相对开放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2完善具体的法律保护体系爱丁堡十分重视在规划系统和调控方面对老城新城的建筑、历史环境进行严格保护管理。其规划政策法令、古迹保护法令、历史环境政策条例主要来自国家、区域、地方三个不同的层级。在国家宏观层面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作为区域和地方的规划政策框架的基本法《1997年城市与乡村规划法(》苏格兰()TheTownandCountryPlanning(Scotland)Act1997)、《2006年规划法》(苏格兰)(ThePlanningetc(Scotland)Act2006);专门针对单体建筑、纪念物以及具有独特考古和历史价值地区的保护法律《1997年规划(登录建筑物及保护区)法令》(苏格兰)(ThePlanning(ListedBuildingandConservationAreas)(Scotland)Act1997)、《1979年古迹及考古地区法令》(1979AncientMonumentsandArchaeologicalAreasAct);苏格兰历史环境保护管理基本政策的指导文件《苏格兰历史环境政策》(ScottishHistoricEnvironmentPolicy)(SHEP)14(2008);苏格兰政府在土地利用规划方面的政策法规《苏格兰规划政策》(ScottishPlanningPolic)(SPP)15。在区域层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发展规划》(TheDevelopmentPlan)、《爱丁堡与洛锡安区结构规划》(EdinburghandtheLothiansStructurePlan)。与苏格兰政府国家、区域政策法令相比,由爱丁堡市政府颁布实行的一系列地方性政策法规则更为详细,如《爱丁堡城市地方规划》(EdinburghCityLocalPlan)(ECLP)16、《爱丁堡保护区特色评估》(ConservationAreaCharacterAppraisals)等,它们十分有效地对爱丁堡世界文化遗产地的建筑以及整体景观环境进行保护,同时也更具有实际操作性。由以上分析可见,爱丁堡世界文化遗产从国家、区域、城市的不同层面,构成相当完善具体的法律保护体系,从根本上保证对世界遗产地建筑环境原真性和完整性的保护,法律内容较为细致、规范,并且具有量化标准,例如,在《规划法》中,不但明确规定了列入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四个要素“必须具有建筑学价值、历史学价值、普遍价值和与国家重要人物或重要时间相关”,而且还细分了相关的时间标准,因此具有很强的操作性。17其次,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均将文化遗产纳入城市规划的范畴,通过对规划开发进行评估控制,来防止对区域内的历史文化遗产造成破坏,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值得中国世界文化遗产地加以学习。此外,在其法律法规中“保护区”的特色评估政策也十分具有借鉴性,目前爱丁堡共有39个保护区,其中的中世纪旧城保护区、乔治亚新城保护区、迪恩村庄保护区(DeanVillage)以及西端保护区(WestEnd)构成爱丁堡世界文化遗产区域的大部分,对爱丁堡世界遗产地提供了较为完整的保护。一旦世界遗产地内有新开发项目进行申请,保护区的特色评估就可以与现有法定规划政策,具体导则以及特定场地的发展要求等一起,共同建立起框架,来严格评估和控制新项目对保护区特色和形象所产生的影响,同时也对遗产地规划政策以及开发控制决定的建议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3多元化的保护方法策略在完善的体制安排与法律体系基础上,爱丁堡世界文化遗产地还通过多元化的方法策略,积极保护老城新城的历史建筑及景观环境,改善居民生活质量和遗产地投资、旅游环境,为世界文化遗产地的可持续发展寻求更大的空间。为了复兴世界文化遗产地的的历史价值和提高公共空间景观环境品质,爱丁堡进行了“首都街道”计划(CapitalStreetsProgramme),CastleStreet、St.AndrewSquare、Grassmarket以及RoyalMile、SouthBridge等世界文化遗产地老城新城中的街道广场环境得到了有效的整治和改善(图2)。爱丁堡还进行了店面标志和广告视觉景观控制的项目尝试,即在爱丁堡老城新城最主要的街道RoyalMile沿街区域范围内,所有新店铺采用的标志都需要得到苏格兰政府的规划审批许可,而原有店铺如果会对保护区的特色和形象产生明显的破坏,政府也能够要求其进行去除。同时,爱丁堡也十分注重处理好城市建设发展和文物遗产保护之间的关系,取得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共赢。目前,爱丁堡老城新城中约有75%的建筑为A,B,C级登录建筑,相关政策法规的实施以及职业保护专家提供的建议保证了众多法定登录建筑在单体结构、建筑环境、庭院、建筑室内等方面进行整体性保护。18为确保保护工作与新建筑建设之间的协调共生,相关政策从原先登陆建筑以“最佳的使用方式是延续原建筑的设计功能”为主导过渡到以持续合理发展为标准的改建方式,改建中应尽量减少变化,并适应新的抗震、防火、卫生、结构规范等建筑标准,符合无障碍设计标准,使建筑利用在较长的时间跨度内具有适应性。在老城区,一些新建建筑在尊重历史文脉的原则下,采用新技术、材料、建筑语汇反映时代特征,在设计中都很好地参考了老城传统建筑的形式与特色、保存了文化价值的理念,并有机融入其周围环境,保持与历史、景观的紧密联系。它们与老城区历史建筑相互辉映,共同构成爱丁堡独特的城市特色。比较成功的案例如苏格兰国家博物馆、Canongate112、苏格兰诗歌图书馆等(图3)。

4多方位互动式公众教育爱丁堡通过多方面资源的整合,确立了世界遗产层级化教育的原则,在大学、中小学、普通民众等不同年龄段、教育背景层面,构建起一个互动性强、立体多方位的世界文化遗产公众教育网络体系,以此推广世界文化遗产,提高城市历史遗产保护意识和价值观,增强城市公众的文化认同感,对爱丁堡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产生了十分广泛而积极的影响。在高校教育和学术研究方面,爱丁堡大学的苏格兰遗产保护中心(ScottishCenterforConservationStudies),设有专门的遗产保护硕士学位。世界遗产保护管理理论与研究是其中开设的必修课程之一。同时,有关爱丁堡遗产保护管理的研究不断进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世界遗产历史、考古、环境监控报告、气候变化影响、项目保护报告、城市经济发展、游客分析等。自20世纪70年代至今,爱丁堡还针对城市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每十年召开一次国际性的系列学术会议。以上研究为《爱丁堡世界遗产管理规划》奠定了科学的理论基础,并正确有效地指导了爱丁堡世界遗产教育的实践。针对青少年为核心开展遗产教育也是爱丁堡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主要特点。爱丁堡在中小学进行了一系列相关的课程、讲习会、设计竞赛等推广工作,例如CurriculumforExcellence、AuldReekiesession、LOOKINGuP!19等,以此来提升青少年对世界遗产及其价值的认知。这些项目目标鲜明、可操作性强、形式多样生动,通常以爱丁堡世界遗产地研究的某个特定主题为目标,在过程中不仅局限于建筑或历史单一细节内容的讲述,而是将世界遗产地的研究内容与学校实际课程内容相结合,丰富有趣的项目整体策划在读写、艺术、信息技术等多方面均提供了培养学生多种能力技巧的可能性。在普通大众层面上的教育则更为社会化和日常化。爱丁堡主要通过主题展览、大众传媒(电视节目、网站)、导游线路、城市活动、宣传出版物等多种方式途径,来提供多样化信息,增强民众对世界遗产的认知度和热爱感,培养人们自觉保护世界遗产的意识。其中的“爱丁堡开门日”(EdinburghDoorsOpenDays)活动20已成为爱丁堡每年一度最盛大的建筑、遗产、文化节日,DOD其实是欧洲遗产日(EuropeanHeritageDays)21的一部分,在爱丁堡已举办20年,由科本协会组织,与爱丁堡市政府合作,每年向公众免费开放一些最好的,现代的或历史悠久的建筑,其中的许多建筑在平日是不向公众开放或是需要收费的。这些建筑遗产大部分位于爱丁堡的老城和新城,活动历时两天,包括导游、文化活动、展览、讲座等,大大增强了公众对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

二、结语

世界文化论文范文第7篇

中国茶文化向世界传播的经济影响巨大,并催生了世界上许多国家的茶产业,诞生了世界茶叶贸易行业,推动了世界经济的发展。催生世界茶产业。中国茶向世界的传播,也是茶产业走向世界的过程。作为茶树原产地的中国,最早利用、驯化、栽培茶树,进行茶叶采摘、加工、制造、销售,形成了茶产业,诞生了茶经济。随着中国茶向外传播,茶叶知识、茶树栽培、茶叶生产传到国外,世界茶产业应运而生。现在世界上有60多个国家种上了茶树,不同程度地发展了茶叶生产,促进了国际贸易,加强了国际协作,繁荣了茶叶科学。在世界农业经济作物中,茶业逐步成为令人瞩目的产业。现在五大洲都有茶区分布,茶园分布最广的地区介于北纬6度至22度之间,俄罗斯克拉斯诺达尔边区索契山地的图亚普谢区茶区为当今世界最北的茶区,阿根廷的米逊斯茶区是世界最南的茶区。亚洲茶区分布最广,非洲次之,美洲再次之,大洋洲、欧洲分布较少。茶业在各国经济中的重要性,从茶产量可见一斑。年产量20万吨以上的国家为世界最重要的产茶国印度、中国、斯里兰卡,这三国茶产量占世界茶产量的60%以上。年产量10万吨以上的国家有印度尼西亚、肯尼亚、日本、土耳其。以上这些国家是世界上最重要的产茶国。年产量万吨以上的产茶国有孟加拉国、坦桑尼亚、马拉维、乌干达、伊朗、莫桑比克、越南、阿根廷、巴西、津巴布韦、卢旺达、南非,这些国家是世界上比较重要的产茶国。此外,缅甸、泰国、老挝、马来西亚、柬埔寨、尼泊尔、菲律宾、朝鲜、韩国、阿富汗、巴基斯坦、卢旺达、马里、几内亚、毛里求斯、埃及、刚果、喀麦隆、布隆迪、刚果(金)、埃塞俄比亚、留尼汪岛、摩洛哥、阿尔及利亚、秘鲁、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危地马拉、巴拉圭、牙买加、墨西哥、玻利维亚、圭亚那、美国、巴布亚新几内亚、斐济、澳大利亚、葡萄牙、格鲁吉亚等国家和地区的茶产量在世界上虽无甚影响,但茶产业在本国经济中仍占有一定地位,在满足本国饮茶需求的同时,对减少茶叶进口,平衡贸易格局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因而仍具有产业意义。

推动世界茶贸易。中国茶向世界的传播,推动了世界茶贸易的发展。茶叶贸易的发展与饮茶风俗的传播关系极大。长期以来,中国茶主要在周边国家和地区传播,虽然茶叶贸易随之兴起,但贸易数量仍然有限。只有当饮茶风俗传入欧洲,并随西方殖民扩张传播到世界各地后,茶叶被纳入世界资本主义市场体系,茶叶贸易勃然兴起,世界茶贸易数量才不断被刷新。19世纪40年代前,中国几乎提供了世界茶叶贸易的全部货源。据笔者推算,16世纪的中国茶叶出口总量微不足道,17世纪约在21010担以上(1050.5吨),18世纪增至8889241担以上(444462.5吨),19世纪40年代,达1500万担左右(75万吨)。如果加上每年2.5万~5万担的帆船运茶出口量,则总数更多。从16世纪40年代至19世纪40年代前的约300年间,中国出口茶叶总计2396万担(约119.8万吨),1840年约为40万担(2万吨)。此后,世界茶叶市场上出现少量日本绿茶、印度红茶,且数量不断增多,但中国茶叶出口量也不断增加,1886年达到巅峰的13.4万吨。这一时期,中国茶叶90%以上销往欧洲。20世纪40年代后,由于受第二次世界大战影响,世界茶叶生产、出口、消费均有所下降。战后,许多发展中国家茶叶产量迅速增加,但世界茶叶贸易额同样增加迅速。世界茶叶出口贸易由19世纪70年代的12万吨增加到2010年的178.37万吨,显示了这一贸易产品的巨大活力。

刺激世界茶生产。中国茶向世界的传播,刺激了世界茶的生产。随着茶的传播,茶树种植面积不断扩大,产茶国家和地区逐渐增多,茶叶生产得到稳步发展。笔者曾估计,中国茶作为世界茶叶唯一产地时的1832~1837年,年均茶园面积为34.73万公顷,茶叶产量13.03万吨,单产374.9公斤/公顷。由此可知,中国茶向世界传播对茶叶生产的巨大刺激作用。以1832~1837年茶园面积、茶叶产量和单产为基数,1934年这三项数据分别增长了2.59倍、2.93倍和1.13倍,1990年这三项指标则进一步增至7.2倍、19.3倍和2.68倍。从1934年到1990年,世界植茶面积增长1.78倍,茶叶产量提高5.6倍,茶叶单产增加1.36倍。进入21世纪,世界茶叶产量持续增长,每年均超过300万吨,2010年跃至408.7万吨,2012年增至452.80万吨。茶叶生产的惊人发展由此可见一斑。

二、丰富人类文化礼仪

中国茶向世界的传播过程,不仅是饮茶风俗的传播、茶叶知识的输入、茶叶贸易的开展及茶产业的兴起,更重要的是礼仪文化的传播。与中华文化一道远播海外的茶文化,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文化相结合,日益生根发芽,逐渐形成各具特色的饮茶礼仪、饮茶文化。在新产生的茶文化中,东方茶文化最具典型的是朝鲜茶礼、日本茶道,西方茶文化最为典型的是荷兰茶会、英国下午茶。这几种最为典型的茶文化是中国茶文化、茶风俗传入这些国家的产物。朝鲜茶礼。随着中国文化尤其是佛教文化流入朝鲜,茶随之传入该地,并加以传播。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唐太宗时期茶传入朝鲜。据朝鲜正史《三国史记》载,新罗善德女王(632~646年在位)时,留学僧人从中国带回茶籽种植。《三国史记•新罗本纪》(第十)兴德王三年(828年)十二月条载:“入唐回使大廉带回了茶种,种植于地理山上。在此之前,善德王之时茶已有之,但是自兴德王时代兴盛起来。”朝鲜李朝文献《东国通鉴》说“:新罗兴德王时,遣唐大使金氏,蒙唐文宗帝(827~840年)赏赐茶籽,公元828年种于金罗山的异山。”这是茶的再次传入,表明饮茶已有一定程度的普及。新罗时代已全面输入中国茶文化,饮茶由上层社会、僧侣、文人向民间传播、发展。这一时期新罗国内开始植茶、制茶,茶文化进入兴盛时期,茶礼形成。日本茶道。日本奈良时代,“文化的引进,并不仅仅限于制度、技术等,各种各样的风俗习惯也被热心地学来了。其中之一,即饮茶之习惯也被热心地学来了。”

[2]以最澄、空海、永忠为代表的学问僧在学习、传播佛教的同时,还带回了中国的茶籽、茶饼、茶具。从弘仁饮茶中对陆羽亦步亦趋的模仿及弘仁茶诗与中国茶诗的相似表达,可以推测《茶经》一书及唐代饮茶诗文也由以此三人为代表的学问僧带到了日本。以嵯峨天皇为首的日本上流社会对新传入的饮茶文化怀有极大热情,尤其是嵯峨天皇不仅多次参加茶会,还在皇宫中开辟茶园,下令在近畿地区植茶。饮茶文化在日本迅速发展,形成一股“弘仁茶风”,为13世纪后南浦缫明、村田珠光、千利休等人在日本传播茶道打下了基础。荷兰茶会。欧洲茶会,以荷兰为最。中国茶传入欧洲时,价格高昂,非普通人所能饮用,只有贵族和荷兰东印度公司的要人才能享用。荷兰输入中国茶叶的同时,中国茶壶、茶杯也一起被输入,使之能够同时使用。1637年前后,有些富商的妻子开始以茶待客,于是茶叶输入量稍微增加。1666年,茶价有所下降,但每磅售价200~250弗洛林(相当于80~100美元),茶叶仍然只能为富人所享用。此后,输入量再次增加,价格下降,饮茶略有普及,这个时间是1666年至1680年。富有的家庭辟有专门茶室,普通市民则在啤酒店饮茶。饮茶俱乐部的形成,推动了一般妇女的饮茶热。茶会是一件十分郑重其事的事,饮茶客人多在下午2时光临,主人郑重接待,礼貌周全。女主人取出各种茶叶,放入配有银制滤器的小瓷壶中。女主人请每位客人选好自己的茶,然后放入小杯中。需要加其他饮料的客人,女主人则以小红壶浸泡番红花,用较大的杯盛放较少的茶递给客人,让其自行配饮。饮茶时,要咂吸有声,表示女主人的茶味美好。大家足靠火炉,一边喝茶,一边吃着糖果饼干,一边交谈。饮茶结束后,再喝白兰地酒,吃葡萄干、糖等食品。茶会风靡一时,成为荷兰妇人重要的社交方式,这一著名活动丰富了她们的日常生活内容。饮茶习俗对荷兰人社会生活产生了许多潜移默化积极影响:政府通过社区免费聚餐,加强与民众的互动与沟通;生意兴隆的茶馆,丰富了近代荷兰的城市服务业,促进了人们之间的彼此联系;追求饮茶,刺激了人们对茶器收集及茶亭兴建的热情。

[3]英国下午茶。欧洲茶会,以英国为次。英国饮茶晚于荷兰,但发展势头迅猛,至18世纪已形成午后茶。1763年,在哈罗门诸贵妇轮流供给午后茶与咖啡。此后,鉴于人们早餐食用丰富,中餐与晚餐间距时间太长,晚餐后则在会客室饮茶的情况,第七世裴德福公爵夫人安娜推出了17时进茶、饼干的项目,午后茶遂成为时兴礼仪。这种礼仪一经产生,风靡一时。同时,饮茶习惯迅速普及全国各阶层,英国遂成为世界最大茶叶消费国,人均年茶叶消费量最多时竟然达到10磅。饮茶方法的讲究,为其他国家所不及。泡茶是一种艺术,全国男女老幼都懂得怎样泡制一杯合口的好茶。[4]

三、其他方面的影响

世界文化论文范文第8篇

(一)重庆市城市化发展状况建立直辖市以来,重庆的城市化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在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引导下,重庆人口持续增加,经济和科技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全面展开,城市化水平相应提高。根据城市化的三阶段理论,城市化水平在30%—70%左右是人口向城市迅速集聚的中期加速发展阶段,2012年重庆市非农人口比重达到39.4%,说明当前重庆正属于这一加速发展时期。但是重庆市城市化进程也处在一个相对较低的发展状态,仍然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提升经济发展水平刻不容缓。

(二)重庆市产业结构演进过程近二十年,重庆市第一产业比重在产值持续增长中稳步下降,比重由1990年的30.6%变为2012年的8.2%,第三产业比重在产值持续增长中稳步上升,且超过第一产业比重,由1990年的28%变为2012年的39.4%,第二产业比重基本稳定,仍居首位,说明工业目前仍然是国民经济的最主要产业,在国民经济持续增长的情况下,第二产业保持比重基本稳定反映了工业与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总体看,产业结构的变动基本适应经济发展水平,除了市场经济规律对产业结构变动的作用加强外,重庆市对外经济开放度提高,外资和外国先进技术对产业结构优化起了直接推动作用。2012年重庆市利用外商直接投资(FDI)达248亿美元,对产业结构的升级起了直接促进作用。2012年重庆市三次产业的就业比重分别为36.3%、25.9%和37.8%,与8.2%、52.4%和39.4%的三次产业产值比重相比,重庆市第一产业高就业比重与低产业产值比重相比,产值比重存在严重偏差,这说明生产效率低下;我国第二产业就业比重相对较低,这与第二产业的高产值比重也不协调,说明在产业发展过程中没有充分利用丰富的劳动力优势;第三产业就业比重低于产值比重,大力发展服务业以吸纳更多的就业人口仍是关键。总体上看,重庆市产业结构虽然不断在向高级化演进,但是产业结构还不尽合理,大力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仍是当务之急。

(三)重庆市产业结构偏离度分析产业结构偏离数指某一产业的就业比重与增加值比重之差,它是反映就业结构与产值结构间偏离程度的指标之一。经济学家钱纳里、艾金通和西姆斯通过多国统计资料实证分析得出:随着人均GDP的提高,第一产业结构偏离数由正偏离逐步缩小,第二、三产业结构偏离数由负偏离向0靠拢,当人均年收入达到3000美元时,第一产业结构偏离数转为-1.5,第二、三产业结构偏离数分别为1.2、2.9。产业结构偏离度是三次产业偏离数的绝对值之和,是测度产业结构效益的一种指标,就业结构与产值结构越不对称,偏离度越高,产业结构效益越低。根据重庆统计年鉴,1990-2012年产业结构偏离度变化如表1所示:总体来看,重庆的产业结构偏离度持续的下降,表明产业结构效益在不断提高。偏离度下降主要是第一、三产业偏离数的绝对值下降所致,说明第一产业劳动生产率提高,第三产业开始崛起发展,劳动力主要从第一产业转出流向第三产业。第二产业偏离数波动范围较小,表明第二产业产值比重和劳动力比重是比较协调的。重庆产业结构偏离度与全国和北京、上海的横向比较。北京、上海作为中国的经济中心城市,各产业结构偏离数均优于重庆,2012年北京、上海产业结构偏离度分别为8.8、7.8,远低于重庆的56.2,其中主要是由于重庆的第一、第二产业正偏离值较高,第三产业的负偏离值较低引起的。与全国相比,重庆第一、第二产业结构偏离数分别为28.1、-26.5,比全国水平的23.5、-15还要高,说明横向相比,重庆第一、第二产业结构仍有待优化。2012年全国及北京、上海产业结构偏离度状况如表2所示:

二、重庆市产业结构演进与城市化协调发展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