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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独立性论文范文

审计独立性论文

审计独立性论文范文第1篇

从我国目前现阶段的政府审计状况来看,我国的政府审计已经取得了相当的成绩,政府审计效率得到了一定的提高,对我国的经济监督活动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政府审计依然存在如下问题:

(一)政府审计的独立性不够,容易受其他机构影响

在我国,审计机构是按照国家宪法规定的隶属关系而设置。一方面,审计机构的行政属性较大地影响了审计工作的开展。审计机构一般设置在党政机关内部,受双重领导体制的制约,在执行权的运用上需要经过多层批准,因而难以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但由单一的政府领导往往会造成执行和监督职责不分,政府部门既是行政权力行使者,又是监督审查者。这样以来,审计机构在进行监督过程中往往以维护政府的利益为行动准则,一定程度上就成为了有偏向的裁判,导致经济监督过程中发现了问题却难以纠正,造成“监督难,纠正更难”的状况。另一方面,我国部分地方审计机关的经济来源、人事安排、业务流程等受本级政府的约束,难以做到独立进行审计活动。

(二)政府审计的信息公开性较差

我国《审计法》赋予了审计机构公开审计结果的权力,但并非强制性的,非法定性的。因此,审计结果的公布存在着很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在相关部门公布审计结果的同时需要向政府征求意见,这就必然限制了审计的公开性。或者,对政府审计结果中存在问题的项目或者涉及重大项目的审计结果尽量不公示或公示不及时。再者,审计机关很难获得绝对完整、真实的原始资料,最终的审计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和风险性,难以做到公开透明公正。

(三)政府审计效率低下,有待于提高

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部分政府审计机关存在机构和人员队伍庞大、官僚主义作风等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都大大影响了审计机关的审计效率。加之,我国审计机关的人才队伍的专业技能不高,政治素养水平有限,其他相关知识水平欠缺等方面的原因,都从不同方面使得我国政府审计的效率不高,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采取各种有力措施,以提升审计效率。

二、完善政府审计的对策

(一)加强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建设

从以上存在的问题中我们不难看出来,要想确保政府审计的独立性,需要从审计工作人员的独立性以及审计机关经费来源独立等方性,面加以入手。在我国现阶段,审计机构的经费由同级财政支出,这样就势必会造成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从而影响审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为此,国家应将审计经费统一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并下拨至省级审计部门,再由省级审计部门统一核算拨付给地、市级审计部门,各级审计机构则根据人员规模和业务量大小,在定员定额的基础上核算必要的业务经费,实现审计支出的单列,以在财政上摆脱地方政府的干预,充分发挥审计部门的监督职责。人员方面,应当完善审计人员轮岗制度,定期更换审计人员的工作部门,避免他们与被审计单位间产生利益关系,影响审计结果的公正性;最后,应当明确审计人员的责任,通过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审计行为的法律责任,以确保审计工作公平公正开展。

(二)完善政府审计的相关法规体系

在审计工作中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众所周知,法律是依法进行政府审计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政府审计的相关法律体系,一方面,为政府审计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在某种程度上强化了审计主体对权利的制约性。也只有不断推进政府审计的法律制度建设,才能确保政府审计的真实性、公正性,从而使得政府审计的预防功能得以充分发挥,树立审计机关的权威性和威慑力,加快党风廉政建设的步伐。法律法规健全后也能有据可依地追究审计过程中责任人的责任,保证责任落实到人,督促每个审计工作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依据进行作业。

(三)提高政府审计人员素质,提升改善审计的技术方法

从人才队伍的角度来看,积极组织审计人员队伍参加培训,不断学习国家最新的相关政策,提升自己的业务知识水平,打造一支知识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善于学习的人才队伍,为政府审计效率的提高做好人力储备。从物的角度说,需要不断提高审计的技术方法,具体而言,可以完善审计前的资料搜集的相关环节,细化审计前的调查方案,确保审计工作步骤明晰化;积极改进审计工作的方式,不断开发学习先进的设备,依托网络信息化的高科技手段,为审计工作的开展打下坚实的硬件基础。

三、结束语

审计独立性论文范文第2篇

中泰国家审计独立性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审计组织体系

中国和泰国的国家审计机关,是国家行政机构中的职能部门,根据国家赋予的权限,开展政府下辖各级别组织和部门的财政财务审计(包括技术性审核和实质性审核)、财经法纪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包括效率审计和效果审计)。行政型国家审计对政府负责,保障政府财政政策、公共预算、经济计划等贯彻执行,维护经济秩序,监督国家经济组织合法、合规运行。因其独立性较低,在实践中,中泰两国通过行政和立法手段不断修正弊端。中国国家审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计的双重管理体制,在切实保证中央的统一领导之下,最大限度发挥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审计既能够服从国家政治需要,又能够因地制宜,对经济生活起到监督和管理作用。泰国宪法规定,国家审计机关是独立的、自治的法定机构。从1972年开始,国家审计机关将原有只向总理府报告工作的模式,改为直接向总理报告,独立性大大加强。实践中,泰国国家审计机关甚至调查和弹劾过时任总理,审计独立性和监督力强。

(二)审计长任免

审计长的任免归属直接决定了国家审计机构在国家政治经济制度中的权威性和影响力,国家审计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直接取决于审计长由谁任命,对谁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于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按照《宪法》有关条文的规定,审计长是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命。审计署实行审计长负责制,审计长是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审计长。泰国自1932年军事政变之后,政治体制由君主专制政体改制为君主立宪政体。政府主要部门官员的任免需要得到国王的批准。审计长为审计长公署最高行政长官,由总理提名,议会同意,国王任命。审计长职责属于公务员系列最高的职位之一。审计长负责审计长公署的所有事务。2005年,针对原内阁总理他信的贪污腐败丑闻,时任审计长乍鲁万·迈达加掀起审计风暴,因坚持核查他信家族的账目,被他信以“任命手续不完整”的理由罢免。尽管罢免案泰国国王放置整一年都没有签署,但因被提名候任审计长威素·蒙蒂瓦的主动退出得到国王同意,时任审计长得以继续留任。

(三)报告对象

报告对象的层级越高,审计机构的权威性及执行权限也就越大,审计结果越受重视,受外界其他部门机构的干扰也就越小,审计独立性越高。中国审计署审计长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国务院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从1972年开始,泰国国家审计机关将原有只向总理府报告工作的模式,改为直接向总理报告。在实践中,泰国审计长公署可以根据国家需要,审计和调查任何层级的国家机构和人员,其中包括总理府官员。更因审计长的任免由国王决定,审计长对国王负责,泰国国家审计受行政体系的干扰较少,审计的独立性更强,审计结果更加全面、有效。

(四)审计对象

由于国家审计容易受行政体制和各相关部门的影响和干扰,可能造成审计结果失真。因此,各国在划定国家审计对象范围的时候着重赋予了国家审计机关的审查权限,将审计对象明确写进审计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审计机关审计力量,更好地保证了审计结果的独立性,减少行政部门及其他机构对审计结果的消极影响。经过几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修订)对被审计单位的范围进行了划分。泰国《国家审计法》(1979年)明文公布了审计长公署的审计对象。就审计对象的范围而言,中国国家审计对象描述更加细致,将所涉及的所有作为会计单位的各种组织列为审计对象,其中以各级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为主。泰国国家审计将政府行政机构、国有企业以及其他国有机构作为主要的常规审计对象。

(五)国家审计职责

中国和泰国均将国家审计职责写进本国审计法中,明确审计责任,清晰列出审计内容和审计重点,归纳为表2。审计职责的明确划分,反映了国家用法律形式赋予国家审计机构以全面的审计职权,以独立、客观的监督者身份真实反映国家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确保政策落实,维护经济秩序,发挥强大的监督力量。通过对中泰两国国家审计职责进行对比后发现,中国国家审计职责拟定得更为细致和全面,从立法职责、行政管理到业务开展、事后监督等,比较全面细致地描述和赋予了国家审计职责,做到监督有据可依,业务有章可循。泰国的国家审计职责订立虽然相对简化,但在长期的审计实践中,审计长公署作为泰国独立机构的中坚力量,始终担负着监督、监察和反腐的重要任务,其较高的独立性和良好的审计效果得到了广大民众的高度认可,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有力依据。

(六)审计机关权限

中国审计署和泰国审计长公署同属行政型组织体系,其被赋予的权限比较类似,即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只有处理的报告权和建议权,而没有直接的处理权,即审计结果执法权。将中泰两国《审计法》中关于审计过程执法权限进行对比发现,泰国法律赋予了更多的法律权限给国家审计机关直接处理在审计过程中干扰审计调查的相关责任人。泰国《国家审计法》第十七条规定,对在审计过程中泄漏情节的(为履行审计职责或有利于案件调查和诉讼的除外),应处以不超过六个月的监禁,或不超过六千泰铢的罚款,或并行处置;第十八条规定,对审计证据进行损害、破坏、隐瞒、带走等导致证据无法正常使用的,可处以相关责任人不超过五年的监禁,或不超过五万泰铢的罚款,或并行处置;第十九条规定,对阻挠审计人员执行公务的,应处以不超过三个月的监禁,或不超过三千泰铢的罚款,或并行处置。对于上述3个问题,中国国家审计机关的处理方式是通过向上级机关提交申请,批准后交由第三个机构如法院等作出裁决,行使行政手段或司法手段。

二、研究启示

审计独立性论文范文第3篇

注册会计师实质上的独立,要求注册会计师和被审计对象没有利害关系,应该保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行使权力,应该相信自己的专业水平,尊重审计的结果,不屈服持有反对意见的利益集团。所谓注册会计师形式上的独立性,是指审计过程当中,注册会计师、委托审计单位还有相关的会计信息之间应该保持各自的独立,无任何关联。只有这样,才能推动整个行业的发展,维护整个行业的荣誉。

二、影响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因素

1.注册会计师的经济依赖。

注册会计师的经济来源是依靠被审计单位支付,被审计单位和企业生存都是以利润的最大化来作为经营目标的,其中所有的活动都是本着效益性的原则来衡量,审计费用也被包含在内。一个行业的生存根本就是经济维持,注册会计师也不例外,其所获得的收入决定着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这就使得注册会计师和被审计单位之间的联系增强,在行使职能时丧失客观公平性,不利于审计工作的开展。

2.体制影响。

体制因素对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影响较大,注册会计师行业大多数都是官办性质和依靠大公司成立的,这样的模式有利于注册会计师的发展,对其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但是迅速发展的同时弊端也随之产生,导致审计市场的畸形发展。二十世纪末期,虽然我国对审计市场进行了大的体制改革,但是地方政府对会计师行业进行行政干预政策,形成了行业垄断的模式,这样就导致了会计师之间的不公平竞争。会计师本就是公平公正的象征,但是由于这样的模式的影响,使得会计师之间存在经济利益关系,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最大化,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也受到考验。原本的审计公平独立性受到影响,无法保证审计质量。

3.审计关系失衡。

在审计过程当中,审计人对被审计人进行审计,并对审计委托人进行审计后汇报,这就是审计当中的关系,三方审计关系的形成是平衡关系。如果其中审计人受到利益的影响而忽略自身的审计原则,审计结果就会受到影响,导致这种平衡关系失衡,我国大多数公司只有一名法人代表,终极代表人权利和职位空缺,造成被审计者变成审计委托人员,这就失去审计的独立性,造成审计上失去客观公平原则。

4.畸形的市场竞争。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这使得市场上注册会计师称为新兴行业受到广泛推崇。注册会计师行业也逐渐地增多,市场上的会计师事务所也如雨后春笋般不断崛起,形成了一定程度上的竞争关系。会计师事务所究其根本就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行业,争取客户的多少成为这个行业能否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所在,在这样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当中,由于利益的驱使,逐渐形成了一种不良的风气,使得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受到考验。

三、影响审计独立性因素的应对措施

1.改变收费制度,杜绝利益驱使。

在影响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因素当中,利益因素是关键的影响因素。在会计师审计的同时,收取的是被审计人的佣金和费用,这就会计师在一定程度上有所顾忌,但又由于审计独立性的因素影响,审计结果必须公平公正。这样就会使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程当中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要想解决这样的问题,审计过程当中,应该注意收取相关费用制度的改革,所有审计事务所的形成都有审计协会的相应管理,审计在接受委托时,可以将支付费用交到协会手中,由审计协会委托审计事务所对公司或者企业进行审计,避免了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有直接的接触。这样,审计师在审计过程当中就能保持一定的独立性,维护审计师的原则,进行公正的判定和审计。

2.完善制度,减少政府干预。

会计事务所由于政府的介入形成了一定的行业垄断行为,这样不利于审计行业的发展,应该由审计政府化转变成审计市场化,减少行政干预的可能性,使得审计行业更加的有约束标准。大型的会计审计事务所有更强的担保能力。发展大型的审计事务所至关重要,这有利于冲淡事务所竞争的地区性特点,有力地缓解地区垄断,改变由于政府干预形成的事务所地域分裂的局面,在审计行业日趋国家化的今天,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使得审计事务所可以合并发展,形成更加具有竞争力的审计模式,使整个审计市场更加完善。

3.建立制衡体制。

制度的不明确性主要体现在上市公司上,针对上市公司制定的审计委托制度不够明确,这也对上市公司审计的效果起到了负面作用。中国证监会于二十一世纪初期制定了相关规定,约束了上市公司的审计委托制度,实行了独立董事行使独立的权利。这项制度的实施,有效地制约了上市公司的制度混乱,在保护股东当面起着重要的作用。独立董事制度的确立,有效地明确了审计委托机构,使得被审计人员和审计人员没有直接接触,减少了企业的风险,完善了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程当中的独立性,并建立了相应的制衡机构,使得审计工作可以正确地实施,企业可以规避风险更好地发展。

4.提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水平,保证审计独立性。

由于注册会计师是新兴行业,所以市场上的培训机构也逐渐增多,这就要求会计师在上岗之前进行相应能力的测试和评估,加强会计师的上岗后教育,完善会计师的专业素养和职业水平。会计师本身也应该多学习国外的先进思想,结合我国国情进行相应的整合,形成一个新的审计标准,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自觉执行审计回避制度,明确自身行为的严重性,充分地意识到行业行为准则,按照一定的准则办事,做到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保证审计结果的公正性,强化自身的道德操守,客观对待利益关系,保证审计独立性。做到提升整体审计师行业的水平为基本准则。

四、结语

审计独立性论文范文第4篇

总体来讲,审计收费对审计独立性具有正反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审计收费对注册会计师高效地完成审计工作起到激励作用;此外,审计收费在很多方面对独立性产生消极影响。

1.1审计费用额度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目前,《注册会计师法》尚未明确规定审计收费的额度标准,普遍采用原则导向的方法。在执业过程中,由于竞争环境的不同产生不同的审计收费标准,而且审计收费偏低。这一点可以从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收入差距中看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2013年度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十名信息中,国际“四大”事务所位列前十名且排名靠前,“四大”事务所的收入和其他国内事务所收入相差悬殊,单看CPA人均收入这一指标,国际事务所的人均收入达到国内事务所人均收入的3倍之多,虽然与往年的统计数据相比,该项指标的差距显著下降,但仍不可低估该差距。审计收费标准不一致,尤其缺乏费用额度的最低标准,催生了审计收费的乱象,对独立性造成恶劣影响。

1.2审计意见购买行为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

审计旨在确证被审计单位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公允性,被审计单位认为,独立的外部审计能够降低成本,而且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信息具有更大的经济价值,即审计意见具有一定经济后果。支付较高审计费用的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往往会对付出的成本进行权衡,他们寄希望于节约审计费用或利用解聘威胁和增加审计费用的方式购买审计意见,从而严重损害审计独立性,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有违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地位的期望。

1.3低价揽客行为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目前,审计市场并未对审计质量提出高层次的要求,企业在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时将审计价格确定为主导因素。因此,很多会计师事务所为了短期利益,并且不惜牺牲审计质量降低审计费用来招揽客户。与国外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相比,国内事务所在审计收费上并不占优势,进一步驱使国内事务所采取“低价进入”的定价策略,寄希望于获得短期规模经济,对审计独立性造成很大的威胁。从会计师事务所的长远发展来看,这是一种得不偿失的定价策略。

1.4逾期收费和或有收费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理论上,审计客户应当按约定及时支付审计费用,然而实务中普遍存在逾期收费的现象。很多情况下,被审计单位出于凌驾于会计师事务所的目的而恶意拖欠审计费用,而审计人员出于继续保持该客户,尽快收回拖欠的费用等原因,来年再对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前不得不听取被审计单位的意见。是否收取审计费用或收费的多少取决于交易或所执行工作的结果即为或有收费,实务中存在以下两种类型的或有收费:(1)被审计单位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审计报告,否则不付费;(2)被审计单位按照净利润水平的高低支付审计费用。显然,二者对审计独立性造成威胁,审计人员极有可能出具违背公允性和客观性的审计报告。

二、改善审计收费制度,提高注册会计师独立性

至今,学术界和实务界对如何改善当前的审计收费乱象并未达成共识,笔者认为,要从源头上对其进行完善和修订。

2.1制定合理的审计收费标准为了整治审计行业的收费乱象,首当其冲是要制定统一的标准。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国外按照承接的审计业务的小时数进行收费的方法。在承接审计业务之初,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对被审计单位所处的行业、规模和收入水平等多因素进行评估,在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时,预测拟需要的工作量及配备的审计项目组成员的级别和结构。鉴于我国各地域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的状况,尤其要将各地区的差异考虑在内,确定一个审计收费的底线,遏制滥用低价进入式的审计定价策略损害审计独立性的行为。

2.2引入第三方支付模式,设立独立的审计收费监管委员会第三方是指审计报告的使用者,引入第三方可以解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受到被审计单位威胁的问题,避免会计师事务所经济上依赖被审计单位,能改善事务所在审计费用谈判中的弱势地位,目的是保证审计的独立、客观和公正。此外,可以设立独立的审计收费监管委员会,加强政府监管部门对审计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审计收费客观合理,从而保证审计独立性,确保注册会计师发表真实公允的审计意见。

3.3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收费管理制度近年来,会计师事务所合并经营的趋势明显,为了对总部和分部之间进行协调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一个统一的总部和分部收费管理制度以及审计项目的成本管理系统。同时,要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业务的流程并进行统一监控。

审计独立性论文范文第5篇

(一)国家审计组织体系

中国和泰国的国家审计机关,是国家行政机构中的职能部门,根据国家赋予的权限,开展政府下辖各级别组织和部门的财政财务审计(包括技术性审核和实质性审核)、财经法纪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包括效率审计和效果审计)。行政型国家审计对政府负责,保障政府财政政策、公共预算、经济计划等贯彻执行,维护经济秩序,监督国家经济组织合法、合规运行。因其独立性较低,在实践中,中泰两国通过行政和立法手段不断修正弊端。中国国家审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计的双重管理体制,在切实保证中央的统一领导之下,最大限度发挥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审计既能够服从国家政治需要,又能够因地制宜,对经济生活起到监督和管理作用。泰国宪法规定,国家审计机关是独立的、自治的法定机构。从1972年开始,国家审计机关将原有只向总理府报告工作的模式,改为直接向总理报告,独立性大大加强。实践中,泰国国家审计机关甚至调查和弹劾过时任总理,审计独立性和监督力强。

(二)审计长任免

审计长的任免归属直接决定了国家审计机构在国家政治经济制度中的权威性和影响力,国家审计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直接取决于审计长由谁任命,对谁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于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按照《宪法》有关条文的规定,审计长是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命。审计署实行审计长负责制,审计长是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审计长。泰国自1932年军事政变之后,政治体制由君主专制政体改制为君主立宪政体。政府主要部门官员的任免需要得到国王的批准。审计长为审计长公署最高行政长官,由总理提名,议会同意,国王任命。审计长职责属于公务员系列最高的职位之一。审计长负责审计长公署的所有事务。2005年,针对原内阁总理他信的贪污腐败丑闻,时任审计长乍鲁万·迈达加掀起审计风暴,因坚持核查他信家族的账目,被他信以“任命手续不完整”的理由罢免。尽管罢免案泰国国王放置整一年都没有签署,但因被提名候任审计长威素·蒙蒂瓦的主动退出得到国王同意,时任审计长得以继续留任。

(三)报告对象

报告对象的层级越高,审计机构的权威性及执行权限也就越大,审计结果越受重视,受外界其他部门机构的干扰也就越小,审计独立性越高。中国审计署审计长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国务院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从1972年开始,泰国国家审计机关将原有只向总理府报告工作的模式,改为直接向总理报告。在实践中,泰国审计长公署可以根据国家需要,审计和调查任何层级的国家机构和人员,其中包括总理府官员。更因审计长的任免由国王决定,审计长对国王负责,泰国国家审计受行政体系的干扰较少,审计的独立性更强,审计结果更加全面、有效。

(四)审计对象

由于国家审计容易受行政体制和各相关部门的影响和干扰,可能造成审计结果失真。因此,各国在划定国家审计对象范围的时候着重赋予了国家审计机关的审查权限,将审计对象明确写进审计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审计机关审计力量,更好地保证了审计结果的独立性,减少行政部门及其他机构对审计结果的消极影响。经过几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修订)对被审计单位的范围进行了划分。就审计对象的范围而言,中国国家审计对象描述更加细致,将所涉及的所有作为会计单位的各种组织列为审计对象,其中以各级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为主。泰国国家审计将政府行政机构、国有企业以及其他国有机构作为主要的常规审计对象。

(五)国家审计职责

中国和泰国均将国家审计职责写进本国审计法中,明确审计责任,清晰列出审计内容和审计重点,归纳为表2。审计职责的明确划分,反映了国家用法律形式赋予国家审计机构以全面的审计职权,以独立、客观的监督者身份真实反映国家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确保政策落实,维护经济秩序,发挥强大的监督力量。通过对中泰两国国家审计职责进行对比后发现,中国国家审计职责拟定得更为细致和全面,从立法职责、行政管理到业务开展、事后监督等,比较全面细致地描述和赋予了国家审计职责,做到监督有据可依,业务有章可循。泰国的国家审计职责订立虽然相对简化,但在长期的审计实践中,审计长公署作为泰国独立机构的中坚力量,始终担负着监督、监察和反腐的重要任务,其较高的独立性和良好的审计效果得到了广大民众的高度认可,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有力依据。

(六)审计机关权限

中国审计署和泰国审计长公署同属行政型组织体系,其被赋予的权限比较类似,即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只有处理的报告权和建议权,而没有直接的处理权,即审计结果执法权。将中泰两国《审计法》中关于审计过程执法权限进行对比发现,泰国法律赋予了更多的法律权限给国家审计机关直接处理在审计过程中干扰审计调查的相关责任人。泰国《国家审计法》第十七条规定,对在审计过程中泄漏情节的(为履行审计职责或有利于案件调查和诉讼的除外),应处以不超过六个月的监禁,或不超过六千泰铢的罚款,或并行处置;第十八条规定,对审计证据进行损害、破坏、隐瞒、带走等导致证据无法正常使用的,可处以相关责任人不超过五年的监禁,或不超过五万泰铢的罚款,或并行处置;第十九条规定,对阻挠审计人员执行公务的,应处以不超过三个月的监禁,或不超过三千泰铢的罚款,或并行处置。对于上述3个问题,中国国家审计机关的处理方式是通过向上级机关提交申请,批准后交由第三个机构如法院等作出裁决,行使行政手段或司法手段。

二、研究启示

审计独立性论文范文第6篇

1、审计独立性的界定对于审计独立性目前国内外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W.G.Kell等(1986)在研究论文中提到审计师的独立性是指审计师不管在什么条件下依然会保持公正决策的能力;萧英达(2002)认为审计独立性是在执行审计业务、提供审计服务时,完全是由审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进行审计,不会被外界因素所左右。之后,我国将独立性原则写入了相关准则中,并明确指出注册会计师在提供审计服务或者为被审计对象出具审计报告时,应具有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性。实质上的独立性,要求注册会计师同客户之间不能存在可能对其独立审计产生影响的经济联系。形式上的独立性,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外界看来应是完全独立于被审计对象的,没有为被审计对象的经营决策提供相关意见或者是直接参与到最终的经营决策中的行为等。根据审计独立性的经济性质可知,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受到一些外界干扰后,依然能够出具合理、恰当的审计意见,那么可以认定其保持了较高的审计独立性。江伟和李斌(2011)、张茜茜(2013)均将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作为事务所是否具有独立性的替代指标,即如果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则认为其具有审计独立性。2、审计任期的界定审计任期是指某个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连续的为同一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累计年份。事务所任期是出于事务所与客户之间而言的,而审计师任期的长短是说明审计师个人和客户之间的和谐与否而言。严格意义上说当被审计的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时,要与其签订合同,并在审计合同中明确地表示出审计时间来作为审计任期的范围。但是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提供审计服务的时间并不会列出,而这是由被审计公司的董事会来决议是否继续聘用之前的会计师事务所,并在董事会上宣布。因此,通过审计合同确认审计任期具有一定的困难。本文中所提及的审计任期是指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任期。3、其他影响审计独立性的控制变量(1)事务所的规模。DeAngelo(1981)认为当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足够大时,其人员专业素养与能力都要高于较小规模的事务所人员。因此,可以推断大规模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保持较高的独立性水平。2007年我国颁布了《关于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意见》,也从一定程度上对事务所规模对其独立性影响方面给出了积极的证明。国内研究学者认为,国内优秀的审计师集中于国内“十大”所中,并且排名前十位的事务所具有相对较大的规模。为了控制事务所规模带来的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本文将事务所规模列为控制变量。(2)上一年度审计意见。被审计公司如果在上一年度被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意见,那么注册会计师在进行本年度审计时会更加注意与严谨,也更易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同时,如果公司曾经被出具过多次非标准审计意见,即使上一年没有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也同样会引起注册会计师在本年度审计中的注意,秉持严谨的态度。但非标准意见获得次数的多少会引起注册会计师的注意,并不容易将此指标进行量化,因此,在本文中仅对上一年度的审计意见加以控制,从而减少其对本年度的审计独立性的影响。(3)公司资产负债率。这一变量显示的是公司的偿债能力,资产负债率越低偿债能力越好;资产负债率越高公司的偿债能力就越差,也就是说公司可能面临财务困难的危险性越高。资产负债率的异常变动,会使公司管理层进行干预,如盈余管理等违法操作,因此这就可能会给事务所审计师带来压力。本文将此作为控制变量,目的是排除公司资产负债率的异常变动对审计独立性带来的影响。4、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本文选择沪市A股从1990—2012年7436个数据,剔除ST、金融业及奇异数据,剩余约为6800个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其中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约6370个,非标准审计意见430个,并观察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任期。同时选择2012年沪市A股数据198个,其中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169个,非标准审计意见29个,并运用spss分析工具进行多元回归分析。统计分析与回归分析的所有数据均来自CSMAR数据库。

二、审计任期对审计独立性影响的实证分析

1、描述性统计分析1990—2012年沪市A股7436个数据,剔除ST、金融业及奇异数据后剩余约6800个数据,其中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约6370个,非标准审计意见数据量较少,仅430个,占总体数据的6.3%,因此进行总体图表分析不够直观,本文选择将图表分析集中于非标准审计意见,表1为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事务所任期(部分),其中,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不同事务所审计任期用分号隔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同一事务所的不同审计任期用顿号隔开。图1为2012年沪市A股出具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事务所审计任期的散点图,图2为2012年沪市A股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事务所审计任期的散点图。从表1的数据可以看出,上市公司初次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任期大多在5—7年及以下,其中小部分数据显示,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任期在10年以上,这很可能是因为该公司在这一时期经营存在较大问题,容易被事务所识别,但这一现象并不影响整体趋势。数据还显示出,公司如果在上一年度被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意见,那么很有可能在未来的年度中也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图1表明,出具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事务所审计任期较为均匀地散落在各个时间段内,没有明显的特征,而从图2却可以看出,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事务所审计任期多集中在5—7年及以下,即认为审计任期在5—7年及以下的事务所审计独立性较好,这同1990—2012年沪市A股的整体数据特点也相吻合。2、多元变量回归分析通过上述描述性统计的分析研究,可以看出审计任期与审计独立性存在着一定的关系,即认为审计任期对审计独立性存在影响,因此进一步运用spss分析工具对二者进行回归分析,并分析控制事务所规模、上一年度审计意见、公司资产负债率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上述公式中,Y代表审计独立性,非标准审计意见取1,反之取0;X代表审计任期;X1代表控制变量1,即事务所的规模,国内十大所取1,反之取0;X2代表控制变量2,即上一年度审计意见,上一年度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取1,反之取0;X3代表公司资产负债率;β0••••••β4为模型系数。分析结果如表2所示。从表2中可以看出,本模型的多元回归分析采用强制引入法引入自变量和三个控制变量。如表3所示,审计任期X的相关系数为0的概率为0.577>0.05,即认为审计任期与审计独立性没有明显的关系,也就是说,采用spss分析工具下的多元回归分析看出审计任期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并不显著。

三、研究结论及局限性

审计独立性论文范文第7篇

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也是注册会计师执业的基本要求。审计独立性是指注册会计师不受那些削弱或纵是有合理的估计仍会削弱注册会计师做出无偏审计决策能力的压力及其他因素的影响。所以对影响因素的分析,是解决审计独立性问题的关键。从外部环境来看,法律法规的监管力度与资本市场的完善程度,对审计独立性具有重要影响。我国法律虽然明确了,中介机构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将要承担行政、刑事或民事责任,但如何算情节严重、如何确定证据充分,条款中并未明确提及,这就为量刑提供了可以活动空间。另外现行制度下造假被发现的可能性较小,从成本效率的角度,注册会计师难免会有的心态。目前我国资本市场还不太完善,投资者的投机思想很重,因而对企业的会计信息、审计信息并不看重,也就降低了事务所的审计风险,减小了企业聘请独立性较高事务所的压力,减小企业审计成本。人们对审计信息及审计质量的忽视使得事务所缺乏保持独立性的内在动因。在此情况下,非审计业务的加入,受利益驱使,将加重被审计单位与事务所同流合污的情况。

从被审计单位来说,企业经营者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权,有可能削减了审计的独立性。由受托责任而来的审计关系:财产所有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托管财产的人。但在我国企业中,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造成国有股份占控股地位的企业缺乏最终所有人的代表,其他企业董事与经理合二为一,董事会形同虚设。这些都将使得经营管理者由被审计对象变为审计委托人,打乱原有的审计关系的平衡,带来较大的审计风险。企业经营者自由选择事务所的权力,使得注册会计师处于被动地位,并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屈从迁就与被审计单位,损害审计的独立性。非审计业务以其高报酬低风险而为事务所所喜爱,而委托人也愿意支付较高的审计费用,试图提高事务所对企业的依赖程度,维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从审计人员的角度,知识结构不平衡、执业道德的败坏是影响审计独立性的关键。我国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方面最大的缺陷是知识结构平衡,注册会计师在专业知识方面的认识水平较高,而在其他方面的知识水平较低。从事审计工作是需要与各行各业打交道的,如需审计一家化工企业,单纯的会计、审计知识是无法保证审计活动的顺利实施的,如若直接使用企业提供的非财务信息,必将使审计活动的独立性受到影响。

2.非审计业务对审计独立的不良影响

非审计业务的发展是顺应市场需求的结果,其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应是两面的。它使得事务所在为客户提供审计业务的同时,帮助注册会计师更充分地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内部系统运作,有利于提高审计质量;反过来,审计业务发现的问题可以通过注册会计师的非审计业务的计划或建议得到更好的防范,降低企业运营风险,这些都是好的影响。但只有有效的控制了非审计业务的不利影响,好的影响才能持续发扬下去。

2.1非审计服务的高额经济利益将影响了审计的独立性。经济市场化加剧了各行业的竞争势头,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市场竞争的参与者,不可避免的受到类似于风险规避、成本效益、满足客户需求等企业管理思想的影响,使得事务所在可能的范围内选择低风险高报酬的审计业务或非审计业务,为了既得的利益动摇审计独立性的原则。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当局也会通过对事务所的选择和高额审计费用支付对事务所施加影响,使事务所与客户的经济关系更为紧密,甚至形成对客户的依赖。从而使事务所在对客户的重大会计问题发表审计意见时,因担心失去客户而违背审计独立性原则,出具虚假的审计意见,歪曲会计信息,误导信息使用者。

2.2被审计单位与事务所的亲密关系威胁审计的独立性。当被审计单位与事务所有着长期的合作关系时,注册会计师极易因为个人或职业的关系,放松对被审计单位所提供的证据、声明、资料的谨慎怀疑态度。在非审计业务的利益驱动下,两者关系将更为紧密,注册会计师易发生角色上的冲突。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中应充当中介的角色,其最终服务对象应是公众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应与企业相关利益者的利益保持一致,但在其为被审计单位提供非审计业务时,又应与客户的利益保持一致,充当顾问的角色。利益相关、目标一致的被审计单位与事务所的亲密关系,无疑会影响审计工作的客观公正,从而使审计独立性受到损害。

2.3非审计服务可能降低注册会计师在公众心中地位。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信赖不仅源于长久的历史积淀,也源于对其良好的公认的审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及职业道德准则。非审计业务的加入,对原有的准则体系形成冲击,从而使注册会计师诚信、独立、客观、公正的良好形象受损。

2.4提供非审计业务使审计形式上的独立受到质疑。审计的独立性包括实质上的独立性与形式上的独立性两种情况。形式上的独立是一种外在的表现形式,是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结合实际认为事务所或审计人员没有损害诚信、公正、客观原则或职业怀疑态度,是外界对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主管印象。然而事务所为客户提供非审计业务时,将为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计制度、税务及管理咨询的服务,以顾问的角色影响公司内部经营管理。因而,公众将会对其是否保持独立性持怀疑态度,虚弱其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独立形式。

3.防范非审计业务弊端

3.1进一步完善法律规范。建立健全事务所的法律赔偿制度,加大违法处罚力度。目前我国关于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行政、刑事或民事处罚,内容太笼统,力度较小。使得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违规的事后惩罚和诉讼赔偿机制,不能约束其行为;注册会计师违规的预期收益大于违规成本,不能削弱其违规的动机,从而无法到达震慑、警醒的效果。加强对非审计服务情况信息披露的规定,增强对事务所独立性的外部监督。从实证上来看,非审计业务收入的比重越大,其对独立性的影响程度越大,其信息的披露可以利益相关者做出合理估计。此外,不同的非审计业务对独立性的影响程度不同,对非审计业务的具体披露,可以使公众合理预期事务所对独立性的保持程度。非审计业务的拓展增强了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密切程度,非审计业务的治理目标与审计业务的审计目标更为相似,利益更为趋于一致。所以需要规范审计人员定期轮换制度,削减被审计单位与注册会计师的亲密关系。保证注册会计师公正客观的持有谨慎怀疑的态度,对审计单位提供的证据、发表的观点进行合理评估。以避免因长期合作而行成的利益一致的客户关系,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

3.2大力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增强事务所抗压能力。利益冲突是造成非审计业务对审计独立性产生负面影响的根源。规模较小的事务所,为提高竞争力,受利益的制约事务所将一定程度的屈从于被审计单位管理者。而大型的事务所具有更良好的治理结构、组织能力、社会公信力,便于扩展非审计业务,发挥其正面影响,也更有能力在从事非审计业务时抵御住来自被审计单位不愿披露不良信息的压力。

3.3区分注册会计师的两类专业人员,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在鼓励和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发展非审计服务,促使事务所规模化、专业化发展的同时,应着重注意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专业及道德水平。非审计业务的发展之势不可阻挡,对注册会计师的专业知识及非审计业务相关知识的要求不断提升。因而区分事务所人员从事审计业务与非审计业务的不同,使其分别从事不相容的服务项目,可以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减少因两种业务混淆而对独立性产生的不利影响。此外,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水平,加强行业自律,从而保证注册会计师严格遵守独立性原则。

审计独立性论文范文第8篇

1.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很多的企业领导者都片面认为内部审计工作就是查企业内部的经济问题,自己给自己找麻烦找不自在,认为这样做会导致企业管理人员人心涣散,影响企业整体的稳定团结;还有一部分领导人认为内部审计工作会缩小、约束到自身的权力。因此,导致了审计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往往受到很多阻碍,影响了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客观公正的开展工作。许多的部门把内部审计工作视为外部审计工作,把内审工作看成是找自己麻烦,在心理上有反抗情绪,在工作上面也不予以配合,这阻碍到了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另外,还有一部分企业领导只是依照上级的规定设置了内部审计部门,但并未在思想上和工作中进行重视。企业负责人对内审工作的漠视问题使得审计人员难以正常的开展审计工作,影响了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效果,不利于内部审计工作作用的发挥,许多单位的内审部门甚至沦为了摆设;这也严重影响到了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态度和积极性。

2.内审部门及人员缺乏独立性

在企业管理工作实践当中,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形式多种多样;具体来说有以下的几种形式:一是,由财务经理领导,内部审计部门归属于企业财务部门;二是,由监事会来领导,隶属于治理层的监事会;三是,由总经理直接领导,直接归企业管理层的管辖;四是,由企业的董事会领导,与第二种同属于治理层的领导;四是,由企业的审计委员会领导,隶属于审计委员会。从以上几种设置方式上我们可以看出,企业内审部门大都是受各相关部门的管辖领导而成立的,这导致了企业的内审机构因受到各方的利益的制约,无法在实施监督方面保持独立性,严重的影响到内审工作效果的发挥。另外,内部审计工作是内审人员对本单位内部经济业务活动进行的审计;审计人员同其他部门人员同处于一个机构之中,难免会出现或多或少的利益冲突及偏见;因此,一些情况下内部审计人员自身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审计机构及其人员自身也缺乏一定的独立性。

3.内部审计人员自身业务素质良莠不齐

很多的企业并没有设置专职的内部审计人员,只是由分管其他工作的员工兼任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这导致了内部审计工作无法在时间及工作质量上面得到保证,影响到了审计工作效果的发挥。同时,由于企业组织形式、业务活动的不断扩大、形式的不断创新,内部审计人员的知识也要得到不断更新。这对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企业的审计人员不仅要对审计及财务的知识相当精通,同时还要相当地了解企业的各项相关经营业务。可是,目前我国的内审人员大都是财务专业背景出身,知识面相对单一,对于企业的业务知识了解不多,因而在工作中往往面临知识面欠缺的难题。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的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并不高;这些审计人员并没有接受过严格系统的有关审计工作方面的训练,也不熟悉企业的管理及作业流程。加上相当一部分企业和审计人员不注重日常的审计培训工作,导致自身的审计知识老化,无法满足进行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

二、提高企业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建议

1.提高对内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企业管理层正确认识内部审计工作对企业的重要作用,对于充分发挥内审工作效用具有非常大的促进作用。企业的内审工作能够从企业的角度提出对企业经营风险改进及控制的建议,从管理上提升企业的经营效率、管理方法和水平,最后使企业价值得以提升。企业的领导层要完成从“被动接受审计”到“主动进行审计”的思想转变过程,积极配合审计人员的审计工作。另外,还应当在企业内部广泛宣传进行内部审计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让企业员工认识到内部审计对于企业健康发展的促进作用,以达到提高内部审计工作地位,增强内审人员工作认同感、自豪感及责任感的作用,并最终促进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

2.加强企业内审部门及其人员的独立性

目前我国企业内部审计部门的设置方式虽然多种多样,但大多数的企业都选择的是总经理领导的内部审计职能设置模式。在此种模式下,虽然内审部门独立于企业其他的内部部门,但是由于是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开展审计业务活动,这种下级监督上级的方式很难做到对总经理的受托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很难实现审计活动的有效性。通常,有效的内部审计机构设置是由企业的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来牵头,此种方式可避免在企业经营层面设置内审机构所出现的种种问题,可以提升审计机构的独立程度,从而提升审计活动作用的发挥。在实际审计工作中要使审计相关人员保持客观公正的执业态度就必须保证审计机构在职能设置时的独立性,要保证审计部门同被审计部门是分离、无瓜葛联系的。只有当审计人员无需承担经营管理责任,只承担与其工作有关的检查、审计、建议等有关审计责任时,审计人员才更有可能保持高的审计独立性。

3.提升企业内审人员的业务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