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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的辩证关系分析范文

时间:2022-01-16 02:57:04

法制与社会的辩证关系分析

摘要:谈到“法制”二字,总是给人以庄严、肃穆的感觉。从狭义的角度去思考,法制就是法律制度的缩写,就是指掌控政权的统治集团依照自己的想法与意识、通过国家机器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从广义的角度去思考,法制指代一切存在的社会关系的参与者们都必须平等严格地去执行和遵守法律。法制二字于民于国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在我们给出的法制的定义中,我们不难看出,法制是统治阶级以自己的意志而实施开展的维护本阶级专政的法律和制度,不仅法制如此,法律也如此。在我的法律学习生涯中,这也是我最先学到的知识。想要合理的建立法制,需要结合国情,法制的内容和形式需按照不同的具体情况具体决定,不符合国情的法制内容和形式会被自然破坏和淘汰,资本主义国家中就存在这种局限性。只有实现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才能实现社会主义法制。

关键词:法制;社会;辩证关系

一、法制是社会安定的保障

如上述所说,法制与社会如唇齿,相互依存,相互提升。实现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是前提,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此相呼应的,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仍在不断摸索,这正是我们目前的法制现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国建立法制社会的基本纲要。自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以来,我们在法制建设中也不断取得新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日趋完善,全社会的法制观念也得到不断完善。但是,目前全面依法治国这个任务仍然步履艰难,社会上的矛盾日益显现。古有韩非子云“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因此,不断完善法律体系与提升法律治理能力是我们未来的大方向,全面建成法制社会是我们的终极目标。欲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首先要确保有法可依。社会包含森罗万象,其具体情况纷繁多样,社会在不断进步,因此我们要以马克思主义发展观为核心,不断发展和完善法律制度,做到程序法的进步,确保程序公允的同时保证惠民便民。广大群众的利益需要法律来保护,这正是法律对民众来说最直接的关联,《荀子.哀公》篇中提到,“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法律也起到了维系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具体表现如下:

(一)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还要做到有法必依要保证法律运行过程中的透明度,对于一部分特殊情况,法律应该给予隐藏,除此之外的一般情况,尤其是能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要增加其公开程度。社会监督、内部监督、群众监督、制度监督必不可少。“让权利在阳光下运行,将权利关在制度的笼子里”,确保权力不被某些人肆意妄为。对于掌权者,相比民众应受到更为详尽的普法教育,从源头上解决权力的运行问题。

(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要做到执法必严,确保执法必究总有些心怀侥幸的不良分子用一些见不得光的手段操控影响法律审判活动的运行,甚至因此进一步演变成为冤假错案,妨碍司法公正,严重拖慢了我国建成法制社会的进程。在的报告中发表了重要论述,安排了战略布局,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要从严治党和对腐败展开长期斗争。指出:“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巩固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的决心必须坚如磐石。”反腐如此,执法亦如此。《史记•商君列传》中早已提出,“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韩非子•有度》:“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这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出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于1912年3月11日第一次被公布在《临时约法》中。在当今法治社会中,我们更加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样人民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构建更加有公信力的社会组织,人民对生活的幸福感才能提升。

二、法制与社会相互影响

法制的进步推动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的发展也同时促进了法制的完善。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了,加强社会建设有三个“必须”和三个重要板块:作用、目的和途径。(1)加强社会建设的作用在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2)加强社会建设的目的在于:“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目的。”(3)加强社会建设的三种途径:一是必须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加强基础公共服务的建设,改革和创新社会管理模式;二是必须把重点放在改善民生上,这是对民众来说,最直接最根本的问题,要努力让人民过上更好更舒适的生活;三是必须推进社会主义社会体制改革,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为核心,加快形成权责分离、法治严明、法治保障的社会组织体制,推进社会管理机制的多方管理与应急处置相融合。我们不难看出,在加强社会建设的过程中,有许多有影响力的因素与全面建设法律制度是重合的。在根本目的上,加强社会建设和加强法律制度建设都是为了维系社会的和谐稳定,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在加强社会建设和法律制度建设的过程中,都是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以党委为核心。正是这些异同点在潜移默化的相互影响相互转化,不断积累量变,使得全面建设法制社会在某一天产生质变的飞跃。在新时代,依法治国将会被作为重要战略实施,需要我们仔细衡量利弊、建设法治社会和法治政府。其中在建设法治政府时,应全面推行公示制度,公开行政执法全过程。对于某些重大执法,应坚决实施“三项制度”,规范文明执法、公正执法。法律制度有其制定标准,源头来自于各种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等。社会是讲究人治的,也就是说,法制是从上而下的,从制定到实施,行为对象从法律法规的制定者至法律法规的遵守者。构建法制社会除了解决根源性问题,还需要解决衍生问题。作为一个民众,我们不光要有足够的法律意识,还要自觉去遵守法律法规。作为一个上位者,我们不仅要了解法律法规,还要积极的去维护,以身作则。古代有一则故事:战国时期,赵国有一位大将叫赵奢,因为赵国立下大功而被赵惠文王赐封为马服君。起初,赵奢只是一个收取田税的小吏。有一次,赵奢去赵惠文王弟弟,平原君赵胜家,想要按律令收取田税,可赵胜的管家蛮横霸道,硬是不缴纳赋税。赵奢当即按赵国法律来处理了这件事,斩杀了赵胜九个参与闹事的手下。当赵胜得知这件事后,怒发冲冠,甚至一度想要杀掉赵奢。当赵奢知道了赵胜想要杀掉自己时,非但没有躲避,反而主动找到赵胜,告诉他:“您是赵国王族的贵公子,却放纵管家违反法律。如果大家都不遵守法律,国家必然衰弱。国家一旦衰弱,其他国家就会来侵犯我们,甚至把我们灭掉。到那个时候,您还能保持现在这样的富贵吗?但是,您要是能够奉公守法,那么百姓也会以您为榜样,天下就会稳定,国家也就强盛起来了。您身为王族公子,怎么能不重视国家的法令呢?”赵胜听完这些话后,就立刻察觉赵奢是个人才,于是赵胜将赵奢举荐给了赵惠文王。赵惠文王封赵奢为统管全国赋税的官吏,自此,赵奢对赵国的赋税进行改革,实现了赋税面前人人平等,慢慢的,百姓生活富足,国库也日渐充实。我们常说以史为鉴,历史告诉了我们,遵守法律有着多么重要的意义。前面我们提到了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也是相同的道理。法治要自上而下,法的威严是不可侵犯的,法律必须是高高在上的,它不能像人一样圆滑。法律是有其标准的,但它也是可以被“解释”的,众多的司法解释,学理解释,赋予了法律一定的厚度,赐予其范围。罪与非罪即在这厚度的里层和外层,当其确认其处于“罪”这一事实状态时,法律会再次给出一个弹性区间,在这种情况下,通常是由刑法来调整,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判多久”。罪罚相当原则是刑法中的基础原则,犯何罪,受其罚。《唐律》在“名例律”中这样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翻译成现代汉语意思就是: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如果比他严重的行为都没有被规定为犯罪,则更不应被评价为犯罪;如果比他轻缓的行为都构成条文规定的犯罪,则更应被评价为犯罪。为了说明这一规定,《唐律》还举了几个例子。举重以明轻:例如,晚上没有正当事由进入他人住宅,被户主当即杀掉,不构成犯罪;那么如果户主不是杀掉而是致其受伤,更不构成犯罪。又例如,盗取缌麻以上关系亲属(唐代亲属按亲疏程度分为五服:斩哀、齐哀、大功、小功、缌麻。缌麻是最轻的服,表示边缘亲属)的财物,按照关系远近减免盗窃之罪;盗窃尚且减免,那么如果是诈欺缌麻以上关系亲属的财物,就更加可以减免罪行。举轻以明重:例如,谋划杀害期亲关系的尊长,一律判斩刑;仅仅谋划尚且一律处斩,那么谋划后又造成伤亡后果的,更应当判处斩刑。又例如,殴打或者告发较远关系的亲属,不能以“荫封”减免罪责;那么殴打或者告发较近关系的亲属,当然更不能以“荫封”减免罪责。这就是古代司法制度中常见的司法原则。受其传承,刑法衍生出了众多的解释方法,对我国刑法原则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三、法律存在的不足

而在我们现代法制社会中,对于法条的解释的确存在争议,但是与之相比更为突出的矛盾,是法律法规与伦理道德的矛盾。在我们的近现代社会,法律的无情与人性的温暖往往成为社会的焦点。社会是由无数的人构成的,是“人的社会”,人是有“温度”的,而法律是冷血的,是不听辩解的,法律法规怎么规定,怎么解释,便怎么执行。当二者产生冲突,其爆发出的是对人性和制度更深层次的挖掘和反思。简单的说,道德是人性的上限,法律是人性的下限,而我们便生活在他们的区间内。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始终是法理学经久不衰的热点话题。在现代法律制度中,法律更近似于一部道德规则的汇编。法律始终是不完整的,为了不影响现有稳定性的情况下,我们必须以现有的法律法规去进行审判活动。维持大局上的稳定是法律的主要作用,而道德则弥补了法律所无法做到的空缺。公道自在人心,一个真正体现法律公平公正的好判决,需要服众人之心。说过“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如果只是自我陶醉,在法律条文的固纸堆中忽略了现实,失去了人性,那也就不要怪人民群众对司法缺乏起码的敬意。道德与法律相互重叠,相互转化,相互弥补。而我们所追求的法律与道德的完全匹配,始终是难以臻至的理想。在法律作出惩罚之后,道德仍可以继续谴责,但“惩之于众”或许更加重要。了解了这样的道理,在我们日后遇到这种问题时,想必能更理性的去面对分析。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2]郑杭生.三个“必须”,六大“任务”——加强社会建设有何新意.人民论坛.2012(22).

[3]袁博.从《唐律疏议》中的“举重明轻”谈起.人民法院报.2016.

[4]浅议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华律网.2014年5月7日.

[5]叶泉.有温度的判决是对人性的呵护.法制日报.出版信息不详.

作者:董伟杰 单位: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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