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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探讨范文

时间:2022-07-29 08:26:44

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探讨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6年第4期

摘要:

生态学的一个核心概念是“均衡”,有均衡就有和谐,没有均衡则会出现问题。因而政治生态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政治均衡问题,而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平衡或者说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均衡是这一问题的核心。从政治生态视角来看我国的反腐败,其长远目的和最终归属必须要关注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和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力求达到二者的均衡。只有在这个基础上,反腐败才能真正塑造良好的政治生态,才能实现整个政治生态的平衡与和谐。

关键词:

政治生态;反腐败;个人与国家

一、政治生态学及其核心问题

(一)政治生态学的相关概念与研究

政治生态学源于生态学。生态学研究生物与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作用机理,人类面临的人口、资源、环境等问题都属于生态学的内容。政治生态学则研究政治、经济和社会因素如何影响环境,着眼于分析社会、国家、政府、企业和超级大国等对环境和环境政策的影响。但是,政治生态学还存在另一个方面,那就是研究政治环境内部政治主体(要素)之间的均衡问题。本文的研究主要着眼于后者。《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将“政治生态学”界定为“研究政治行为环境的一系列方法”。“从广义上讲,该术语主要被用来描述环境对政治行为的影响”,“从狭义上讲,该术语是指同政治地理学紧密相连的空间领土环境和政治行为的研究。”①这里强调政治生态学是一种研究方法,主要研究环境对政治行为的影响。《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中的“生态政治学”条目更明确地将其界定为:“运用生态学观点研究政治社会现象的一种理论和方法”,突出其“从政治与其环境的相互关系中研究政治现象的产生和发展。”②该条目还指出构成政治的生态环境有自然地理条件、物质生产方式与水平、社会传统、文化习俗、民族构成等。2009年出版的《政治学辞典》中的“政治生态学”的词条注明其“亦称‘生态政治学’”,简明扼要地延续了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卷中对生态政治学的内容解释。③最近几年国内学界出现的“政治生态学”概念,其内涵较上面介绍的有较大不同,这与中国当前社会与政治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关。由于中共十八大以来的高压反腐和从严治党客观上提出了如何净化被污染的政治生态的要求,特别是自2014年6月30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六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政治生态”概念后,之后又在多个场合谈到“政治生态”,使这一概念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并影响了学术界的讨论。这期间系统研究政治生态学理论的学术文章,较有代表性的是刘京希《政治生态学理论体系建构刍议》一文。该文认为:“政治生态学是作为自然科学的生态学应用于社会科学研究的学科体现,是关于政治现象及其与社会环境之关系的生态学研究。政治问题是对象,生态学是方法。政治生态学就是关于政治主体、政治制度、政治过程及其互动,以及它们与社会环境之关系的研究的方法论和理论观照。”“生态在全球化时代,生态化的政治或政治生活的生态化已成为一种政治发展趋势。而运用生态学的理论方法探究政治发展规律,则成为政治学研究的新动向。”④这篇文章的发表意味着中国学界对政治生态学的研究正在超越国外主要从政治和自然环境相互影响的角度进行研究的相关传统,而转向了运用生态学的理论和方法,探究政治系统内部的发展规律。

(二)政治生态学的核心问题

生态学的一个核心概念是“均衡”。有均衡就有和谐,没有均衡则会出现问题。政治生态学探讨的一个核心问题是政治均衡问题,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平衡是这一问题的核心,也可以将其说成是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平衡。政治生态学侧重于探讨如何在它们之间建立起动态的平衡。从理论上说,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是一个古老的命题。亚里士多德曾说:“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马克思也指出:“人是天生的社会动物。”其实说的是一个意思,都是在探索人在社会生活、政治生活中如何生活得更好,这也是政治学研究的宗旨。人必须过群体生活,只有在群体中,人才能实现自己的自由。但是,正是在群体之中,个体的自由有可能受到压制。在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上,西方人进行了两千多年的探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基本上解决了个人、社会、国家间的复杂关系,特别是确立了自由、平等、民主、法治等人类共有的价值理念,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包括政党制度、议会制度、司法制度、权利制度等)使政府权力既有治理权威又受到相应制约,公民权利既受法律保护又受法律制约,并由此形成了良性互动、总体和谐的政治生态平衡。特别是经过17世纪英国革命和18世纪美国革命以后的二百多年的发展,权力被关进了制度的笼子,保障公民的自由民主权利成为国家权力的基本职能,公民的自由民主权利得到了切实的保障,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达到了一定的均衡。这是一种正常而有序的政治生态。洛克是西方首先提出分权制衡学说的思想家,其权力学说的核心是权力分立。他主张立法权是最高权力,执行权和对外权受立法权的约束,三种权力由不同的机构行使,否则便违反了政治权力的宗旨。洛克强调任何权力都是有限制的,政府绝没有无限的权威,政治权威不仅拥有权利,还具有限制自身的义务。为维护个人的自由权利,他力图在政治领域为个人开拓一块专有的地盘。为保障自由,他反对对信仰异教者进行迫害,提倡宗教宽容和信教自由。①在洛克思想的基础上,孟德斯鸠明确提出三权分立学说,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部分,由不同的机构行使,并互相合作和互相制约。他认为,如果同一个人或是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自由便不复存在了,那一切便都完了。他说,在共和国里,应是从保障众人自由出发来实现自由的国家。②西方近现代以来,几乎每一个有影响的思想家都充分肯定自由是人生存的价值,任何人、群体或国家都无权任意剥夺。赫伯特·斯宾塞是英国哲学家、社会学家,他在《国家权力与个人自由》一书中详细论证了国家至高无上的权力会侵害个人自由,他说:“有一点是很明显的,在政治被推向极致的地方,生活完全有可能衰亡腐化。”为什么呢?“正是认为政府权力完全不能以自行其是的政治迷信导致了这一切。”他说:“在一个实行普遍政治统治的国家中,政府只不过是一个管理委员会”,“它的权威是那些委任它的人们赋予它的,只能在他们限定它所拥有的权限范围内来行使职权。”③哈耶克把个人自由看作现代文明最重要的产物。他从不同的方面论证了自由的重要性,并提出要找到一些方法来防止国家滥用它的权力对个体实行强迫。即使被认为是国家至上主义的黑格尔也认为,自由意志是人的本质。既然人人都有意志,人人也就有自由,并且享有随自由而来的一切权利。同样也是主张国家至上论的鲍桑葵,他一方面强调“国家是公共意志的体现,是一种至高无上的权力”,另一方面也承认主权是有限的,国家的作用有其“固有的局限性”。同时,他强调个人的价值,主张发展个性,认为“社会的结合力不在于相似性,而在于最高度的个性和特殊性。”④让我们来看看马克思的国家理论,马克思并没有把国家看成是万能的,而是认为国家不是社会的主宰物,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家庭和市民社会本身把自己变成国家。它们才是原动力”;“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它们是国家的必要条件。”⑤恩格斯进一步指出:“决不是国家制约和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国家。”⑥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⑦上述言论表明,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国家将是民主和自由的国家。

二、中西语境中的个人与国家关系及其差异

根据前述理论,让我们来考察一下中国的问题。中国有着悠久的集体主义传统而贬抑个人的发展,建国以后的许多政治运动都与压制个人的发展有关,个人主义、个人英雄主义一直都是众多政治运动所反对的对象。改革开放以后,环境虽然宽松了许多,但人们已经养成了习惯,总是小心翼翼地处理好个人与集体的关系,尽量不要突出个人而是把集体挺在前面。这种习惯性认知,经常会导致一些不利于市场经济发展和国家社会创新的因素产生。

(一)中西语境中的“个人主义”及其差异

《哲学大辞典》(修订本)在“个人主义”的条目中写道:“一种强调个人自由、个人利益,强调自我支配的政治、伦理学说和社会哲学。实质上是一种从个人至上出发,以个人为中心来看待世界、看待社会和人际关系的世界观。”并进一步说:“个人主义的膨胀,必然会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破坏社会人际关系的和谐,因而为共产主义道德所不容。个人主义与追求个人正当利益和需要在性质上根本不同。”①《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中的“个人主义”条目说得更直白:“一切从个人出发,把个人利益放在集体利益之上,只顾自己,不顾别人的错误思想。个人主义是生产资料私有制的产物,是资产阶级世界观的核心。它的表现形式是多方面的,为个人英雄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等。”②从以上对“个人主义”概念的学术性和通俗性的解释中可以看出,在中国语境中,个人主义是被推向极端,然后同他人利益、集体和社会利益对立起来,从而作为所谓资产阶级世界观的核心而被彻底否定。从客观的理性的态度来审视,个人主义在中国似乎一直被妖魔化和非理性化。其实,个人主义在西方哲学史和思想史中是一个很重要的概念。西方近代自由主义传统正是从个人的概念推导出自由的诉求和社会的形成。个人是其自身及自身能力的所有者,即自己的主人,自由是所有权的一个功能,而社会是由许多自由、平等的个人所构成。③卡尔·波普尔在《开放社会及其敌人》一书中专门对“个人主义”概念进行剖析,他认为,“个人主义”这一术语有两种不同的用法:(a)与集体主义相反;(b)与利他主义相反。前一种意义再没有其他的词来表达,但后者则有数个同义词,例如“利己主义”和“自私”。这就是为何在下文中我将用“个人主义”一词来指(a)意,用“利己主义”或“自私”这样的字眼来表达(b)意:(a)个人主义相对于集体主义(b)利己主义相对于利他主义波普尔的意思是说:个人主义不一定是利己主义,也可能是利他主义,集体主义也不一定是利他主义,而可能是利己主义。他说:“集体主义并不反对利己主义,而它也并不跟利他主义或无私相同一。集体或集团利己主义,例如阶级利己主义,是十分常见的事(柏拉图对此深有了解),这就相当清楚地表明这样的集体主义并不反对自私。一位反集体主义者,即一位个体主义者,能够同时是一位利他主义者。”他反对柏拉图把个人主义等同于利己主义,认为,“个人主义,也许是比平等主义更像是维护新的人文主义信念的桥头堡”;“个人主义是古老的关于正义直觉理念的一部分。正义并不是———如柏拉图可能会认为的那样———国家的健全与和谐,而是一种对待个体的方式。”他说:“这与利他主义相结合的个人主义,已经成为我们西方文明的根基,它是基督教的核心教义(‘爱你的邻人’,《圣经》上说,不要‘爱你的部落’);而且它是诞生于我们的文明并促进我们的文明的一切道德学说的核心。它也是,例如,康德实践学说的中心(‘要时刻认识到人类个体是目的,而不要把他们仅仅作为达到目的的工具’)。在人类道德的发展历程中,还没有其他跟它一样如此有力的思想。”④对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一致性看得比较透彻的是亚当·斯密。在斯密看来,每个人追求自己的利益就会造成社会利益的总实现。同时,个人也只有在为他人利益服务的情况下才能实现自己的私利,而实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和谐的途径,就是“看不见的手”,即市场。①他说:“我们每天所需要的食料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或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我们不说唤起他们利他心的话,而说唤起他们利己心的话。我们不说自己有需要,而说对他们有利。”②他认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人们在追求自身利益时,个人对社会的贡献往往要比他自觉追求社会利益时更有效。斯密所说的实际上是:要求个人对集体的善的行为要遵循自愿的原则和自利原则,也就是个人和集体的双赢原则。对比西文语境中对个人主义价值的严密的逻辑思维,中文语境中对于个人主义的批判显得极为简单化和脸谱化。从理论上看,个人主义与自由主义是密不可分和互为表里的关系。个人是自由的载体,而自由则是个人的所有权。这就必然涉及个人自由与他人及社会的关系,这是困扰中国人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约翰·密尔在《论自由》一书中对此作了很清楚的说明。他认为,唯一名副其实的自由就是“按照我们自己的道路去追求我们自己的好处的自由”。他强调个人自由,强调个性发展,并且认为完全的个人自由和充分的个性发展不仅是个人幸福所系,而且是社会进步的主要因素之一。他在该书的最后一章把全书的要义概括为两条基本原则:

(1)个人的行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个人就有完全的行动自由,不必向社会负责;他人对于这个人的行为不得干涉,至多可以进行忠告、规劝或避而不理。

(2)只有当个人的行为危害到他人利益时,个人才应当接受社会的或法律的惩罚。社会只有在这个时候,才对个人的行为有裁判权,也才能对个人施加强制力量。这是密尔划定的个人与社会之间的权力界限,说明了个人的价值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他认为,一切政府活动,只要不是妨碍而是帮助和鼓舞个人的努力与发展,那就不厌其多。可是,政府一旦不去发挥个人和团体的活动与力量,却以它自己的活动去代替他们的活动的时候,害处就开始发生了。他说:“不必要地增加政府的权力,会有很大的祸患”,“国家的价值,从长远看来,归根结底还在组成它的全体个人的价值。一个国家若只图在管理技巧方面或者在事务细节实践上所表现的类似的东西方面稍稍较好一些,而竟把全体个人智力的扩展和提高这一基本利益推迟下来;一个国家若只为———即使是为着有益的目的———使人们成为它手中较易制驭的工具而阻碍他们的发展,那么,它终将看到,小的人不能真正做出大的事;它还将看到,它不惜牺牲一切而求得的机器的完善,由于它为求机器较易使用而宁愿撤去了机器的基本动力,结果将使它一无所用。”③这是一段极为精辟的话,可以深深启迪我们的思维。

(二)个人主义的不同理解对国家与个人关系的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在西文语境中,对个性的尊重和对个人所有权的保障,并未造成社会失范,由于对公共道德的提倡和相关制度的设计,社会变得有组织和成熟,个人和社会的关系达到了某种平衡。西方人对国家权力一直怀有高度警惕,一方面看到它在保护个体自由方面的作用,同时也警惕它有可能侵犯个人权利。所以在西方自由主义思想中,限制国家权力的主张可谓层出不穷,保障个人权利和限制政府权力的制度安排也在不断完善之中。有学者指出,西方人经过八百年的探索,终于首先在十七世纪的英国把国王关进了法律的笼子,此后又在西欧大陆和北美形成了类似的制度,并以西欧、北美为中心扩展到全世界。今天,以自由、民主、法治为中心的文明理念已不再为西方人所专有,而是成为全人类和全世界文明的组成部分。反观中国,对于个性和个人利益压抑表现为相反的趋势。要求每个人都毫无私念,完全大公无私,在短时间可能会有一定的效果,但要长期坚持却行不通。过去的、总路线、运动以及十年,都是打着反对资产阶级个人主义和实现共产主义的旗帜进行的,结果却给中国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其教训是惨痛的。上世纪七十年代末以后,从农村的包产到户开始,直到后来的一系列市场化经济制度改革,都与人性的解放有关,这一定程度上调动了个体的生产积极性和经营积极性,使三十多年的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然而,个性解放得并不彻底,没有从思想路线和理论模式上进行全面深刻的反思和总结。现在,除经济实践领域比较宽松外,思想和政治领域中的个人仍然被压抑,宪法赋予公民的许多权利仍然没有得到落实,个体的活力远没有被释放出来。同时,我们也要看到,限制了个人的权益就增长了集体的权益。事实正好相反,个人权益得不到保障,集体的利益也如空中楼阁。个人受到压抑,其逐利的本性并没有改变,只是更加隐蔽和曲折而已,其造成的后果可能更加有损于道德、有损于集体。把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对立起来的结果只能是双输,而把两者统一起来的结果则可以双赢。从个人与集体对立的角度来论证利己与利他的差别,在逻辑上讲不通。因为集体可以是小集体,如部门、单位,甚至是阶级,它们也可能利己而非利他,这种利己比个人利己所造成的危害更大。个人的对立面相是公众和社会,它不完全是利益的问题,而是公平和正义的问题。把个人主义妖魔化与把国家权力神圣化时常联系在一起,即把国家看成是没有任何特殊利益的政治实体,掌权者也是由特殊材料制成的,除整个国家的利益之外,绝没有自己的私利。这种逻辑把国家权力看成是道德的代表,不需要任何制约,它与“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一阿克顿箴言背道而驰。这种国家权力观念不但有悖于政治科学的基本原理,而且也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精神。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国家权力一直怀有批判的意识。他们认为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只是形式上独立于多个阶级和高居于社会之上而已。恩格斯指出:“问题从分工的观点来看是最容易理解的。社会产生着它所不能缺少的某些共同职能。被指定去执行这种职能的人,就形成社会内部分工的一个新部门。这样,他们就获得了也和授权给他们的人相对立的特殊利益,他们在对这些人的关系上成为独立的人,于是就出现了国家。”①也许正是由于国家所拥有的“特殊利益”,恩格斯甚至认为“人民国家”之说是无稽之谈。无产阶级政权虽然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但无产阶级国家绝不是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理想,他们认为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的重要行动就是要把生产资料变成全社会的财产。这样,无产阶级就不复存在了,阶级差别和阶级对立也就不复存在了。阶级差别消失之后,国家也失去了存在的理由。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理想是把国家同青铜器一起放进历史的博物馆,实现自由人的联合体目标。

三、个人与国家关系失衡对政治生态的影响与反腐败改进方向

建国以后,在特殊的时代背景与历史条件之下,我国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并没有形成平衡。我国宪法虽然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大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但我国的法律尚不健全、制度尚不完善,既有的法律制度有时也没有得到认真执行,人民权利对国家权力还形不成制约。虽然宪法规定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法也经过修订,但公民的法定权利依然没有得到完全落实,造成国家权力受到的限制较少,受到人民力量的限制更少。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权利,但由于没有具体法律的保障,这些权利对国家权力很少起到实际上的监督作用。国家的权力不断扩张和强化,个人权利则被挤压,将导致极其严重的后果。由于篇幅的限制,这里仅指出以下几点:

第一,不受约束的国家权力导致严重的腐败。这种腐败不是一般的、个体式的小面积腐败,而是大面积的塌方式腐败。它不能通过个人道德失范来得到解释,而是由于制度无序和失范造成的,是一种制度性腐败。问题的根源在于权力过分集中和不受监督,权力越来越集中在少数甚至是个别人手中。邓小平说过:“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①权力的无限扩张导致私利的膨胀,腐败即由此产生和蔓延。

第二,公民权利的缺失和个体力量的萎缩将造成整个社会发育不良。由于缺乏独立的社会团体,缺乏社会活力,将导致社会依附于国家,从而无法形成政府与社会共治的局面。公共舆论对国家权力具有重要的监督作用,但如果缺乏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出版自由,这种监督作用将无法形成,媒体反而可能成为传播和放大国家权力的工具,个人和社会的声音则被压制。政府变成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国家与社会、个人之间的生态便不再平衡。

第三,社会公德意识的缺失。道德与政治是相辅相成的。自由同时意味着责任和义务,没有权利意识的人也没有责任意识和公共意识。所以,在不重道德,特别是不重公德的树上,结出来的是专制主义的果实;在私德公德并重的树上,结出来的是民主法治的果实。人总是爱自由的,没有正义和自由,就会转向歪门邪道的自由,造成社会公德意识的缺乏。

第四,个性遭到压抑、创新力和创造力受到阻碍,将导致整个民族的智慧得不到充分展现。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的不平衡,最严重的是表现为国家垄断了思想、垄断了真理,或者如哈耶克所说的“思想国家化”。在一个文明的社会,一个文明的国度,最重要和最根本的自由是思想自由,其他自由都是在它的基础上派生出来的。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思想自由,但在现实中兑现得还不够。没有思想自由,社会和个人的积极性没有被充分调动起来,所谓创新型国家将可能成为空中楼阁。爱因斯坦说道:“我觉得真正可贵的,不是政治上的国家,而是有创造性的、有感情的个人,是人格,只有个人才能创造出高尚的卓越的东西。”

第五,社会思想贫乏、文化衰落。缺乏思想自由,不论媒体的规模有多庞大、报道有多么铺天盖地,都将会只有一个声音、一种套路、一种能量,也将导致严重的思想贫乏。思想是支撑学术文化的力量,思想的贫乏将导致学术泡沫化,缺少原创性理论,缺少高雅之作和传世之作,造成学术文化的浮躁和情绪化宣泄,缺乏深刻的理性思考。

第六,经济持续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将受到威胁。从总体上说,社会的进步,国运的昌盛,民族的复兴,都取决于全体人民的努力,取决于个人积极性的发挥。只有每一个人都把自己看成国家的主人,都享有自由的权利,民族伟大复兴的梦想才能真正实现。仅靠一个人或者少数人,这个目标不可能实现。对于小康社会的理解也一样,不能把小康社会仅仅局限在物质层面,它还体现在政治等其他层面。小康社会必须是一个民主和法治的社会,一个自由、多元、开放的社会。

四、结语

总之,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平衡,是政治生态的根本问题。从这个角度来看,一个国家的发展,从长远和根本来看,首先必须关注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和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力求达到两者的均衡。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说实现了整个政治生态的平衡与和谐。因此,十八大以来的反腐败,虽然对净化我国的政治生态有着积极的作用,但从更长远的目标来看,中国共产党要实现长期执政的目标,还需要对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对国家权力进行必要的切实的制度制约,对个人权利予以切实的保障。因为从发展的角度来看,国家权力应该有边界,必须局限于管理公共事务,无权干涉私人领域的事务。个人的行为只要在法律的范围内又不涉及他人和社会的利害,国家权力应该予以充分的尊重,个人应该有完全的行动自由,特别是个人的思想自由。归根结底,反腐败的最终目标应该是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进而保障公民个人权利的正当实现。

作者:孙关宏 单位: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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