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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的社会团结探讨范文

时间:2022-08-15 04:53:23

民族的社会团结探讨

《新疆社会科学杂志》2015年第五期

一、民族的社会团结

涂尔干的社会团结理论重点在于把团结放在社会组织运行、社会行为规范和社会发展程度等社会存在的本质规律方面进行了理论思辨和深入研究,所提出的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分属于两种不同时空的社会状态,即不发达社会和发达社会。但我们从其理论观点中可窥察到,其机械团结产生的不发达社会还必须具备一个条件,即该社会的民族单元和社会单元须基本重合。实际上,卡尔霍恩在评价涂尔干的理论时已经明确指出,机械团结就是在一个单一民族(或种族、阶级、宗教)中的“绝对认同”问题。而单一民族构成的无论是国家、地区,还是团体、组织,“团结”似乎都不是太大的问题;使多民族国家均头疼的“民族主义”运动是指向不同民族之间,当今中国的民族问题也是这种情况。作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中国还不属于发达国家,尤其在边疆地区,多民族混居、经济落后,基本属于不发达地区,但由于民族多样、文化多元,民族问题比较严重,民族团结亟待加强。按照涂尔干的观点,机械团结对应于不发达社会中的单一民族,有机团结对应于发达社会的社会大众,虽然在他的理论中并没有明确指明针对的是发达社会的多种民族,但有机团结是分化型社会的特征,其社会个体和群体显然有民族、阶级和宗教等性质。

如此,他的社会团结观点似乎并不适宜中国多民族地区的“团结”情境。但是,通过对涂尔干社会团结理论的了解,我们有了对中国民族团结新的思路。依据社会团结的观点,随着社会不断由低级向高级阶段发展,团结也会由机械团结向有机团结递增。我们发现,当今的中国经过数十年的改革开放,社会整体也正在由不发达向发达社会迈进。据相关研究表明,中国东部部分地区已进入发达社会,中部部分地区也进入中等发达社会,西部部分多民族地区逐渐告别“不发达”并正在向“发达社会”靠近。正如涂尔干所论,在中国边疆部分较不发达的多民族地区中,依靠机械团结维持的单一民族仍然存在且为数不少;而在较发达的多民族社会中产生的是以“社会分工系统”为基础的有机团结,中国内地及边疆开始发展和较发达的多民族地区中,有机团结在一些专业化和职业化程度较高的多民族地区已露出端倪。现实状况也表明,职业化、专业化水平较高的城市集镇中不同民族个体和群体间的交往程度和关系水平,较之乡村牧区社会生活自然化水平较高的不同民族个体和群体间的交往程度和关系水平要高,民族问题要少,民族团结要好。这就表明,涂尔干的有机团结理论也适宜中国部分多民族地区的“团结”情境。实际上,面对中国多民族地区较发达和不发达兼有的复杂情境,当下的社会仍然无法抛弃以血缘、道德、宗教以及共同的集体意识为主要力量产生的机械团结,如相关研究的学者所言:“即便是在高度专业化和职业化的社会,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仍交叉存在着,共同联结着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②。如果把涂尔干原初的社会团结理解为人在社会中的团结,则本文讨论至此则要把中国的民族团结理解为民族的社会团结,它不是指单一民族的成员在社会中的团结,是指多民族(或种族、阶级、宗教等)的个体和群体在社会中的团结,是有机团结。或许这就是我们对中国民族团结要建立的新思路。

如果要全面理解涂尔干的社会团结理论,不要忘了他还提到过集体意识是社会团结的精神基础,法律是社会团结的保障力量这两点。他把集体意识界定为一般社会成员所共有的信仰与情感的总和。这些信仰与情感系统有自己的生命。集体意识的存在依赖于个人意识中的情感与信仰,但是,它又独立于个人,和个人意识分离,它依照自身的法则演变。①在机械团结为主的欠发达社会里,集体意识成为个人意识的主体;而在有机团结为主的发达社会中,也并不是一点都没有集体意识,只不过集体意识所支配的社会面较小,个人有大部分的行动和判断的自主性。整个社会也要维持基本的集体意识,完全没有集体意识,社会也将崩解。因为法律是保障社会团结的力量,所以集体意识集中表现在法律中。涂尔干把法律分为压制性法律和恢复性法律:压制性法律是机械团结为主的社会中集体意识的表征,它对犯罪和犯错惩罚的目的在于满足社会成员集体的意识(情感),如我国法院对死刑犯典型的判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恢复性法律是在有机团结为主的社会里实施,它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中个体、群体之间的相互信赖关系,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合作。在理解上述理论时,我们不能忽视一个问题,集体意识和法律背后的依据是什么?毫无疑义,应该是社会正义。集体意识给予犯罪者的惩罚与社会正义必须一致;恢复性法律也必须依据社会正义来重建事物应有的状态。而社会正义的确立取决于大多数社会成员的道德修养和集体良心。实际上,无论在机械团结的欠发达社会还是在有机团结的发达社会,共同具有的集体意识及法律背后的支持还是社会成员的道德修养和集体良心,也包括宗教信仰等。这种社会共识是怎样形成的,尤其是在欠发达或发达的多民族社会中是怎样形成的?似乎涂尔干的社会团结理论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思路。

卡尔霍恩的社会团结理论是建立在全球化和后民族时代的观念之上。我们知道,全球化已经不是一个新鲜事物了,随之,各国在经济上的一体化而在社会发展其他诸方面也均将一体化。例如,欧洲一体化成为全球化的先例,在亚洲、美洲也出现了类似的经济合作一体化构想,如中国近期提出的“一带一路”设想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卡尔霍恩认为:“全球化和后民族跨国家社会的到来常常被呈现为必然的情况。”②这给我们许多暗示,比如“民族主义的经济保护主义和伊斯兰主义运动,都被简单地视为全球化的倒退的对立物”,“认为民族团结和许多其他的地方性团结是倒退或过时的,是过去对现在的强加要求”等。全球化的趋势促使人们通过跨国政治而实现“世界主义”,后民族时代的理想是要抛弃民族主义、宗教或继承性的文化认同而追求世界公民的认同,实现“世界大同”。卡尔霍恩对此提出了自己的质疑,“世界主义接受了经济主义的现代化想象,却没有充分关注团结的构成形式以及那些使得有关社会性质的集体选择成为可能的条件”,“单薄的认同是否足以支撑民主?”在这里,我们必须特别注意他用到的两个词———“选择”和“民主”。从对其分析阐释中我们可以悟到这样一些观点。首先,他认为社会团结所要达到的目标是高度发达的民主社会,不发达社会不可能是民主社会,发达社会也不一定是民主社会。民主社会的标志是什么?就是公民的自由选择。其次,超越民族、阶级和宗教的社会团结的产生必须是在发达社会,社会发达是社会团结的物质基础。第三,在他提出的四种社会团结形式中的前两种(或为涂尔干提出的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即功能上的相互依存和绝对的认同都缺乏社会成员的选择过程,“它们都只有外在的决定性”。实际上,这两种团结形式在世界许多发达与不发达国家发挥着作用,我们发现一个理想“团结状况”的国家了吗?我们看好的有机团结虽然能让不同的民族、阶级和宗教的社会成员实现团结,但这种建立在相互依存的物质关系基础上的团结不能让社会成员产生真正的身份认同,也不能创造社会文化,也不会使社会成员具备跨越民族和宗教的集体意识,也难以使社会成员具备为发达的民主社会应该具备的道德修养和集体良心。无法创造文化和认同的团结不是我们人类最终要追求的团结。基于此,卡尔霍恩认为,社会成员有个人选择余地所建立的“直接的社会关系”能对实现理想社会团结起到一些作用。他指出:“公共领域不应当只被界定为一种服务于理性辩论和决策制定的基座,这样会在很大程度上忽视或遗漏了关于认同的话题,而应当被界定为一种促进社会团结发展的基座。”

因为“公共领域”中广泛的公众类型和公众参与是形成正义理念、达成社会共识的最佳形态,社会成员必须生活在一个能容纳各族群的团结和具备不同的文化形态和批判性对话的“公共领域”,这种包容性在哈贝马斯的理论中用“政治共同体”来说明:“政治共同体对所有的公民都保持开放状态,不管他们有怎样的出身。因为文化同质性所提供的基本共识只是暂时的,在一段时间内是民主的催化条件,但是,通过公共话语建立起来意见和意志使得陌生人之间可以实现一种合理政治共识的话,那么,这种基本共识就是多余的。”②实际上“公共领域”构成社会参与的舞台,成为公民影响国家和实现社会团结的机制,一个发达民主社会中的“公共领域”是团结和选择并存的。换言之,创建这样一个“公共领域”能促进社会更好发展并最终成为发达民主社会。至此,在涂尔干理论启示的基础上,卡尔霍恩的理论又使我们加深了对民族团结的认识。我们已经确定了民族团结应该是民族的社会团结的理念,并意识到要实现民族的有机团结是要在社会的发达基础上。更进一步我们还意识到,要实现理想的民族的社会团结是要创建一个繁盛的“公共领域”,并要在发达和民主的社会中或在朝向发达和民主社会进展的路上。或许这是我们真正要建立的关于中国民族团结的新思路。

二、对我国民族团结的启示及思考

涂尔干和卡尔霍恩的社会团结理论将我们的思考从对“民族团结”引入对“民族的社会团结”的认识之中,它意味着“民族团结”的根本在于“社会形态”。这样的改变让我们对中国民族团结事业的认识有了新的立足点,也是社会团结理论给我们民族团结事业带来的启示。

1.民族团结事业要明确现实社会的形态根据涂尔干和卡尔霍恩的社会团结理论的观点,社会发展形态对社会团结形式和程度是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如前所述,中国当下的社会形态较为复杂,在不同地区有不同的社会发展形态,在多民族边疆地区至少是不发达和较发达社会并存,整体上看较乐观的说法是走在通向发达与民主社会的路上。那么,处理和解决民族问题即提高民族团结水平,就要清晰地界定问题所在地区的社会形态,而不是陷入以统一的策略来对待不同社会形态中存在的问题的误区。实际上,中国共产党实事求是的执政理念要求我们的工作实践策略要因地制宜也在说明这一道理。因此,以我国多民族地区复杂的社会形态为依据辩证地看待两位学者的社会团结理论,就不能因为发达社会中的有机团结带来的利好而贬低不发达社会中的机械团结。如果我们换一种思维,对各民族的文化传统、宗教信仰、地域资源及习俗仪式等关乎各种认同的因素进行充分考量,民族团结的政策和措施能充分贴近各民族的现实状况,实现民族内部的机械团结也未尝不能运用在实现多民族之间的团结上。同样,民主发达社会所具有的团结机制“公共领域”,也可以与有机团结在较发达和发达社会并存;有机团结也可以与“公共领域”一同致使社会向发达民主社会迈进。

2.民族团结事业应具备全球化和后民族时代的社会发展观念虽然全球化是经济主义的浪潮,但这股浪潮也会裹挟着民族、宗教、文化以及我们所关注的身份认同和团结等,向人们扑来,无论你是愿意还是逃避,它迟早会打湿我们的裤脚并使我们身临其中。在“世界主义”支持者的社会想象中,囿于民族或国家的社会行为及规范都是落后而不合时宜的,在民族时代人们所继承的文化传统和社会认同等在面临全球化的到来会失去以往的重要地位,新时代产生的新文化将得到同样的重视,新文化的内涵则是以“人们都是世界公民,而非民族或国家的一员”为主张的“世界主义”。这个时代以德国学者哈贝马斯(Habermas)的观点被称之为“后民族时代”。中国同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一样,在全球化进程中不会置身其外;同时,中国社会面临的所有问题包括民族问题都会置于“世界主义”的大背景下,要解决民族团结问题,就需要我们具备新的观念,即与全球化和后民族时代相适宜的社会发展观念。依据哈贝马斯的观点,就是努力将我国从一个“民族国家”建设成为“现代民族国家”并向理想的“民主法治国家”发展。而所谓“民主法治国家”,在哈贝马斯的论述中“就其观念而言,是一个符合人民要求的制度,并经过人民的意见和意志而实现了合法化,在这个制度当中,法律的接受者同时也是法律的制定者”①。如果不同民族、种族、宗教或文化的民众处于这样一个社会里,其乐享民主、和谐生活的状态会让人觉得“民族团结”这样的概念是匪夷所思的。

3.民族团结事业要进行社会发展的目标规划“民族之间的团结、民族关系的和谐,不仅关系到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和安定,也关系到发展与和谐。”②以往的研究使我们认识到,民族团结事业绝非朝夕之功,而是极其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两位学者的社会团结理论也表明了这一点,从低级社会到高等社会、从机械团结到有机团结再到更高层次的“公共领域”即“公共团结”,需要社会长期的发展,需要人们艰苦的努力。但对民众来说,社会发展需要有明确的方向,人们的努力也需要有一个理想的目标。就以中国多民族地区为例,要彻底解决民族问题,实现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必须有一个目标规划,粗略看来,我国多民族地区社会发展的近期目标是发达的工业社会,远期目标是文明的民主社会。大力发展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事业,摆脱目前的不发达或较不发达局面是当务之急。因为稳定是标,而发展才是本。从长远来看,只有社会的发展才能形成社会的稳定。有了社会发展的目标规划,更要有切实的发展措施。我国实行西部大开发政策,着力提升多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是为上策,笔者点赞并期盼看到多民族地区各民族消除对立、和睦相处、共同发展而“共赢”的局面。

4.民族团结社会“自治领域”的保障和“公共领域”的创建由于历史发展等因素,中国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基本属于不发达或欠发达社会形态,实行各少数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形成少数民族的“自治领域”,保障了民族自治权利,但也形成机械团结的社会形态。以发展的眼光看,处于目前多民族地区社会形态下的“自治领域”虽说是暂时的和过渡性的,但我们也必须给予适度的建设和较充分的保障。据相关研究认为,由于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实施方面的不完全到位,让部分少数民族认为“民族自治”成为“异族统治”而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因而实行高度的民族区域自治,辅之于合理而有效的国家干预,满足合理的民族民主政治权利的诉求,既充分保障各民族生存发展的权利,也能真正实现中国多民族国家繁荣稳定、和谐昌盛的发展目标。在欠发达社会形态中存在民族的“自治领域”是社会发展必然要经历的阶段。而在较发达或发达社会中“公共领域”的产生和在发达民主社会中“公共领域”的存在不仅是社会团结产生与否的决定性因素,也是造就民主平等社会的重要机制。依中国多民族地区目前的社会形态,从民族“自治领域”的现实到公民“公共领域”的建立困难诸多但也并非不可能。拿英国学者吉登斯(A.Giddens)所作的一个界定,“在现代国家的场景中,至关重要的是,不同群体以话语方式形成表达其利益的政策或方案的能力,并在公共领域中开辟出宣扬这些政策或方案的空间”①来分析,“公共领域”的形成需要两个条件,其一是要有“有能力参与对话的不同群体或民众”。我们有理由认为,我国多民族地区各民族群体抑或已具备获取这种“能力”的条件。因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及全国人民为发展少数民族各项事业付出了巨大的努力,我国各民族在政治自治、经济提升、文化创新、教育普及、卫生保障及其他多方面均得到大力发展并取得了巨大成就,其中教育中“两基”工程的实施和完成,使各民族整体上摆脱了愚昧状态,提升了文化素质,为社会文明化发展打下了基础。其二是我国政府和各种组织团体有意愿也有能力创造这样的“空间”,条件是只要我们有发展的期盼和改革的意愿。而发展已经使我国基本实现物质文明,下一步将通过深化改革以实现政治文明,而只有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实现才能最终实现精神文明,精神文明涵盖了人类所有高层次文明,民族团结是其中之一。政治文明的核心内涵是政治民主,而民主社会的标志是政治民主,相信我们党和政府的领导智慧和执政能力在“公共领域”的创建和民主社会的建设中有民众所期盼和赞誉的表现。

对两位学者社会团结理论的借鉴,使我们对民族团结有了以上的启示与思考。而近乎烦琐的讨论,逐渐让我们的思考有了一条线索:民族团结是民族的社会团结,社会中多民族的团结是真正的团结。社会发达是团结的必要条件,而社会民主是团结的根本条件。不发达社会产生的是单一民族内部的团结,发达社会产生的是多民族的“单薄的团结”,发达民主的社会才能产生真正的团结或“公共团结”,人类最终追求的是世界的“公共团结”,中国的民族团结也应该是这样的。

作者:刘刚 单位:山东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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