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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演在电视新闻叙事的作用范文

时间:2022-09-26 09:08:06

搬演在电视新闻叙事的作用

一、电视新闻叙事中的“搬演”区别于“情景再现”

(一)电视新闻叙事语境下的“搬演”

众所周知,“搬演”的手法在纪录片领域运用的比较广泛,并被视为一种干预性很强的制作手段,之所以我们能够在电视新闻叙事语境下讨论“搬演”概念,是因为新闻叙事与纪录片的基本原则都是纪实,而非虚构叙事。对于纪录片来说,搬演就是使用演员、置景、道具等手段,来表现某一曾经(或可能)发生过的事件,纪录片中使用的“搬演”手法又分为欺蒙搬演、非欺蒙搬演两大类[1]。在这里我们讨论的电视新闻叙事中所运用的“搬演”,应归为“非欺蒙搬演”,而非欺蒙搬演又详细分为告知搬演、自明搬演、无害扮演和非虚构搬演四种表现方式。电视新闻叙事中,主要运用的搬演方式是“告知搬演”。“告知搬演”是指在电视新闻叙事中使用语言或字幕等手段明确告诉观众其搬演的段落或部分。例如在情感类新闻节目再现人物纠纷时,靠演员表演局部细节或情境,镜头画面上出现“真实再现”字样;再如某部灾难性的电视新闻报道中,出现地震时天旋地转的晃动镜头,镜头画面上出现“情景模拟”字样等等。这些都表明,由于“搬演”手法的运用,电视新闻报道得以实现与纪录片手法的归一,并促进了电视新闻纪录片的新发展。另外,“非虚构搬演”的手法也经常被运用于电视新闻报道中,例如在电视台的节目中,经常可以看到主持人去“体验生活”的节目,或者主持人的“街头采访”,面对摄像机,主持人的行为本身无法排除“表演”的性质,但是这种表演是非虚构的,他们的行为目的指向行为本身所具有的目的,我们也可以将这种现象归为电视新闻叙事中“搬演”手段的一种。

(二)“搬演”区别于“情景再现”

长期以来,中国电视新闻报道中,一旦出现用来弥补现场影像不足或缺乏的“搬演”镜头,出于告知搬演的要求,电视屏幕镜头上会出现“情景再现”、“情景模拟”甚至是“真实再现”的字样来提醒观众,基于新闻报道的纪实原则,以这种方式对观众据实以告。但是无论是“情景再现”还是“真实再现”都有违背告知搬演的初衷、欺骗观众的嫌疑,其所要表达的并不是“搬演”,而是要强迫观众接受某个后期弥补镜头的“真实性”。“行动者的思想,如同其完成的行为一样,是必须在可利用的证据的基础上重构事物在绝对可靠或者毫无疑问的正确的意义上,‘重演’在任何一种途径中甚至都不能证实研究者在其解释中引证的事实。”[2]也就是说,一旦新近发生的事件成为过去,即使我们通过当事人、目击者了解到事件发生时的细节并且确定可靠毫无疑问,然后对事件进行“重演”,我们也不能说这种“重演”的镜头是“真实”的,最多只能承认这种行为的“叙述真实”而已。所以我们可以做如下分析:第一,“搬演”区别于“真实再现”,因为“真实再现”不可能发生。例如在某电视新闻纪录片中,出现某位已故著名艺术家登台表演的镜头,由于这个镜头是电视台利用演员、道具等“扮演”的,并不是过去拍摄的影像资料,屏幕上出现“真实再现”字样,这个镜头就可能误导观众。因为这类镜头既谈不上“真实”,也无所谓“再现”。所以说,所谓“真实再现”不过是制作者个人对过去的想象罢了,应直接告知观众这是“搬演”,才更符合新闻叙事的纪实原则。第二,“搬演”区别于“情景再现”,因为“再现”很难实现。除了“真实再现”之外,还有使用“情景再现”的说法,许多研究者也都把“搬演”等同于“情景再现”,但“再现”一词仍然不能排除误导观众的嫌疑[3]。因为“情景再现”的叙事者所拍摄的影像,叙述的“是没有镜头在场的‘过去时态’的历史,是对原有的关于历史信息表达习惯的粉碎和重构,它再现的是一个情、一个景,它有氛围的、情感的、思想的东西在里面”[4]。也就是说,“再现”是掺杂制作者想象或推理成分的,如果没有充分事实依据、人物证据和资料支撑,是谈不上“再现”的。第三,若“搬演”不能为大众理解,或以“情景模拟”告知。“搬演”与图片文字声音资料等真实纪录手段一起,综合运用来叙述事件,其本身具有“模拟重演”的性质,但其与故事片不同的是,新闻叙事中搬演的素材必须是真实的、是确切发生过的事件,而故事片的表演素材不但可以是完全虚构的而且不受时空限制;与纪录片不同的是,新闻叙事不能忍受真实与虚拟的揉和,“搬演”手法在电视新闻叙事中的应用形式比纪录片要狭隘的多——比如,只能用“告知搬演”的形式。“真实再现”、“情景再现”都不如“情景模拟”更接近实际,毕竟“再现”的不一定是“真实情景”,而“再现”也不过是电视片制作者个人对事件的想象和推理罢了。所以电视新闻报道中如出现“搬演”手段表现的事件时,建议使用“搬演”或“情景模拟”字样告知观众。

二、“搬演”在电视新闻叙事中的作用

(一)“搬演”对电视新闻叙事“真实性”的影响

电视新闻叙事中运用“搬演”手法,首先强调的是基于叙事素材的确定真实,基于事情是真实“发生过”,但没有被及时记录下来,出于电视新闻依靠影像声音表现的特点,需要运用“搬演”将无法记录或没有记录下来的场面,用“表演”、“重演”或者说“模拟”的方式予以呈现出来,但是,这种带有“人工导演”痕迹的叙述方法,也引起了人们对新闻真实性的质疑。搬演,又被称为“扮演”,在电影领域研究中,搬演与表演其实是没有区别的,等到了纪录片领域,由于纪录片的本质真实性及其表现手法真实与虚拟的结合,从而引起了对“搬演”与“真实性”的争论。但在电视新闻叙事领域,“搬演”对“真实性”的影响可总结为以下几点:第一,“搬演”基于叙事材料真实,在告知搬演的前提下,并不妨害新闻的纪实性原则。由于事实已经清楚明了,即便搬演的场景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也不会给观众对事件的理解带来多大影响,反而会增强新闻叙述的真实性。第二,“搬演”所表现的真实是新闻的“叙述真实”,而非事件本身的真实。“搬演”是一种叙事手段,其作用主要表现在“如何去描述”的层面,搬演是建立在“有其事”的基础上的,它所再现的情景是过去确实发生过的客观事实,其叙述过程也是真诚的,要求最大限度地接近事件真实。第三,“搬演”滥用或运用不当,会使新闻陷入“蒙蔽”和“欺骗”观众的误区。例如,有不少做民生新闻的栏目、记者,借用纪实类节目的做法,在新闻节目中人为导演、再造现场,并过分强调“故事”的情节性,而这种对情节的过分强调,可能损害新闻本体的真实性。再有,就是一些涉法类节目中,为突出案情的曲折离奇,动辄使用“搬演”,“或对现场氛围进行过度渲染,或在并无太大悬念的节点制造悬疑气氛,或放大事实上并无明显冲突的矛盾对抗等,这些人为组织过的‘故事’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事实原貌”[5]。

(二)“搬演”对电视新闻的“可视性”的影响

电视新闻叙事“故事化”已成为当下的主流,通过故事化的悬念设置,突出新闻的情节性、戏剧性、惊险性和离奇性。通过运用搬演,对新闻现场或新闻事件的发生、发展的整体过程进行影像式的呈现。对提高新闻的“可视性”、优化传播效果具有重要作用:第一,在获取新闻叙述所必须的影像素材不再可能的情况下,运用“搬演”手法对新闻现场进行“模拟”或“重演”,可以弥补电视新闻叙事中缺乏影像素材的遗憾。这符合电视“立体式”(图像、声音、文字等)传播特点的需要,能有效提升电视新闻的“可视性”。第二,“搬演”迎合了当前电视新闻叙事“故事化”的趋势。由于“故事化”更容易吸引和留住观众,在不考虑其对新闻真实性的妨害的前提下,有利于提高新闻节目的收视率。正如美国新闻杂志性节目“60分钟”缔造者唐•休伊特所说,“我敢打赌,如果我们能使节目主题多样化,并采用个人新闻——不是处理事件,而是讲述故事,如果我们能像好莱坞包装小说那样来包装事实,我担保我们能把收视率翻一番”。[6]

(三)“搬演”对电视新闻受众的影响

“搬演”,通过“模拟重现”事件发生的过程及细节,或弥合“叙事断点”,或制造期待氛围,以此来协助事件的讲述。其整体上不但具有“搬演”导演者对事件的主观理解与推断,也包含了扮演者对事件的理解,因而对于受众具有一定影响。其主要表现在:第一,运用搬演的方式,让观众进入再现的情景之中,增加对节目内容的直观认识,增加对节目的理解和感悟能力。有了“搬演”,使电视新闻报道用具象化叙述代替枯燥无味的“报道”,增加了节目的可视性和故事性,使观众更乐意接受和关注。第二,由于“搬演”掺杂了叙述者的主观色彩,它一定程度上抹杀了观众的想象力,也妨害了观众对新闻事件自身的理解。“新闻节目毕竟不同于戏剧表演,它要求最大限度地接近真实,电视新闻叙述者不能把自己的主观意志强加到新闻故事中,更不能凭借尚未搜集全面的事件信息进行‘合情化’或‘合理化’的扩充推测,否则有‘作秀’之嫌”[7]。第三,由于“搬演”要遵循“素材真实、叙述真实”的原则,并尽可能地接近所叙述事件的真相,难免有“乱真”的嫌疑,对于受众的“体验真实”就有所影响。如果观众沉浸于搬演所营造的“故事”中,不但有可能无法正确理解新闻事件,反而使观众以猎奇、观赏的心理去接受新闻事件,会起到很消极的传播作用。

(四)“搬演”的应用符合电视新闻叙事的发展方向

今天的电视节目——包括纪实类的电视新闻和纪录片,已经成为批量生产的消费品,电视内容已经由“宣传品”、“艺术品”时代步入“产品”时代[8],当下电视新闻叙事的新现象包括故事化叙事、艺术化表现、资讯化消费、平民化视角以及开放化平台融合,为了适应这些新发展,“搬演”手法的运用不但不会因为可能妨害新闻真实性而消失,反而随着电视节目多元化的发展,这种手法会更广泛地被运用到新闻叙事之中,并且在大量实践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符合电视新闻叙事特点的“搬演”手段。“搬演”的应用符合电视新闻叙事的发展方向,作为一种基于纪实原则却带有虚构色彩的叙事方式,搬演也与电视新闻叙事的艺术化表现交相呼应;至于新闻消费的资讯化、视角的平民化,“搬演”通过对叙述方式的具象化,与新闻内容的故事性结合,使受众得以在电视新闻“可视性”的基础上以平民化的视角接受新闻资讯。

结论

搬演为我们提供了一种还原现场的可能性,通过搬演的手段告诉我们“现场有可能是这样”而非“现场就是如此”,搬演的全部意义在于使观众意识到“这有可能是真实的”,产生“真实感”,这种“真实感”是“媒介真实”而非“体验真实”。需要指出的是,电视新闻叙事中的“搬演”顺应了当前电视新闻叙事的发展方向,但在新闻叙事中仍旧不可滥用“搬演”,“搬演”须建立在真实的基础上,需要节目制作者本着谨慎、务实的创作态度拿捏好“度”,使“搬演”作为新闻中某些片段的提示和局部的烘托补充手段,起到弥补电视新闻报道情节与画面的作用。

作者:宋新单位:河南电视台法制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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