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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治生态的结构探究范文

时间:2022-09-15 11:30:07

善治生态的结构探究

《宁夏社会科学杂志》2015年第四期

伴随全球化带来的治理风险以及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方案的提出,治理必然走向善治。然而,善治需要合理性确证,此种确证使善治生态走上了历史的前台。可以说,善治生态范畴的提出是对传统治理模式作出的积极反应,是国家治理和社会运行自我保护的理性应对,是对作为治理方式的治理进行的反思性创新。借用生态范式对善治进行分析有利于审视传统治理不足的同时彰显善治的价值,从而更好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一、善治生态的内涵与特征

生态是指自然界一切生物的生存活动状态,以及不同生物、生物与环境之间相容相克的关系,而善治作为治理方式同样存在着生态问题。所谓善治生态是指国家治理不同要素之间的平衡关系,与国家的政治生活关系密切,善治生态平衡与否关乎国家治理目标的实现与否。与此同时,它亦决定了国家治理生活的评判标准方式、手段以及内容,规制着治理体系发展的基本向度。善治生态以善治正当性、整体关联性、动态平衡性和限制因子性为特征。善治正当性。善治的正当性实际上说的是政治统治的正当性,那么,何以一种治理能获得正当性的青睐呢?自从阶级社会出现以来人们就开始为这种正当性证明寻求支持,但这种证明真正肇始于中世纪。斯时,宗教教义肯定了真正的属人王国应在彼岸,这样一来,在此岸建立的政治王国较之于彼岸王国就可能脱离了自然的轨道,而至多只不过是一种契约设定的结果。因此,其必须获得合理性证成。然而,即使到了启蒙时代以后,政治统治获得了正当性证明也并不意味着一国的治理方式就是正当的,换言之,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并不等于治理的正当性,如在我国新中国成立后的“统制行政”,即“以命令—服从为行政逻辑,以高度集权、全能主义为主要特点的行政模式”。由于其内部的不断积累成为“”时代国家制度和机关病变的重要因素。然而,现实是我们无法脱离国家的政治统治,这在不同的理论中已经获得证成并在实践中得到了证实,既然如此,就必须寻求与政治统治相一致的治理正当性,而善治恰恰是与政治统治相匹配的治理方式。这种正当性恰恰来自于下文即将得到证明的善治生态的三维结构。

整体关联性。善治生态系统是一块整钢,在此中,各种因子既能独立演奏“小提琴”,又可以相互配合完成“大合唱”,但一旦某一个治理因子发生变化,就必然会引起其他因子发生变化,有时可能导致连锁反应。当然,善治生态的整体性关联不仅仅指作为善治本身内部要素因子的关系,同样也涉及善治与其周边的环境关联,如国家的治理动向、经济走势、文化氛围、法制进程等。可以说,善治生态内部的不同因子之间一直在不间断地从事着不同却密切相关的交流与传递活动,它们之间构成必然的相互影响、制约和依存关系。如果不能理解善治生态因子之间的复杂关系网络,就可能模糊善治作为治理方式在展开过程中的一些关键性特征。到目前,我们没有真正理解的恰恰就是作为善治理应具有的整体性,由于未能考虑这一要素,极有可能导致善治从一种合理性走向另一个片面性。因此,在善治生态的运行之中,需要做的事情之一就是维护善治生态因子各守其位,为善治的整体性运行提供稳健性基础。当然,在此过程中,并不能期望所有的因子发生有利于善治的整体性演化,特别是一旦出现了新的治理条件,善治生态的因子就可能会以不同的新的方式运行从而出现对以往整体性的偏离,但当这种偏离在可控的能动范围内就应该是被允许的。

动态平衡性。自然生态的一个重要特质是生态平衡,所谓生态平衡就是指在一个特定的生态系统,可以通过自身的不断调试使其达到的一种生态平稳状态,包括在结构上是趋于稳定的,在功能上是倾向于稳健的,在能量的输出和输入上是平稳的。本质上说,生态平衡是一种动态平衡,“动态平衡态势从一般意义上讲是指事物在运动过程中从表象看呈现的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而其内部又存在着诸相关因素的相互的不断的作用,这种作用使所呈现的状态处在不断的变化中,当诸相关因素的相互的不断的作用处于各相关因素彼此能容纳时,便出现了这种动态平衡态势”。以此考量善治生态的平衡状态,作为善治生态系统的不同因子能够通过复杂的匹配和调试达到不同因子的相对和谐从而保持善治生态系统的结构稳定,进而保证善治生态的高效运转,终而使不同的因子保持动态的平衡。只有在善治生态系统处于动态的平衡并且保持稳定状态之时,它才能够进行有效的自我调整并维持运转的正常功能,并在某种程度上消解外来因素的干涉。在动态平衡中的善治生态,正是由于其动态性,它内摄的因子经常会发生不同程度的改变,甚至有可能在极端情况下破坏生态系统的边界,这时,动态平衡的善治生态系统就遭到了破坏,于是,治理危机就可能因此而产生。然而,我们不可能使善治生态系统一直处于失调状态,虽然恢复到动态平衡状态需要时间,但恰恰还是由于动态性,系统内因子又可能会达至和谐的状态。因此,毋庸讳言,善治生态系统就是一种遵照否定之否定规律经历平衡、非平衡再到新的平衡的递衍过程。

限制因子性。善治生态的存在和演进依托不同因子的综合作用,在此中对善治的运行和发展起到关键性的因子就称为限制因子。在善治生态系统中,假如有些因子在量的水平上使善治运行超过某一界限,或者远远达不到这种界限,就极有可能成为善治生态的限制性因素。因为从根本上说,“治理所求的终归是创造条件以保证社会秩序和集体行动。因此,治理的产出和统治并无任何不同之处。如果有什么差异,那也只在于过程”[3]。比如说,善治中的制度供给问题,如果制度供给不足,即使善治的期望再美好,也可能由于没有有效的制度保障而走向终结;相反,如果制度供给混乱,则会导致善治发展找不到明确的制度支持。总之,善治生态系统中的限制性因素种类不一而足,它决不仅仅包括自然要素,还包括社会、经济、文化等诸多因子。对善治生态的限制性因子,要学会客观地看待和分析,剔除其限制性因素的作祟。

二、善治生态的结构

从上可以看出,善治寻求的合理性证明过程,其实就是善治生态。那么,作为隶属于普遍生态之特殊样式的善治生态,究竟该如何使上述特征能够维持和稳健运行呢?这其实需要善治生态的合理运行结构作为支撑,如果没有善治生态的结构合理性,善治就不可能在国家治理背景下稳妥地走向前方。因此,紧随其上,现在我们来对善治生态的结构进行考察。关于国家与社会的互动结构。善治生态与自然生态相似也具有稳定的固有结构,这种结构的合理性首先表现在政府—社会的二维结构之中,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和通约是善治生态图景获得展开的初始样态。问题在于,在善治生态背景下,政府需要设定何种立场,社会又需发挥何种作用呢?政府与社会二者的运作理念和方式势必不同,那么,这种不同是否能够在某个共同目标的支配下走向合流呢?在政府与社会二者关系的生态演绎进程之中,善治生态要求政府和社会各就其位,固守和萦锁在自己的生态位中,主张在自己的领地履行相应的职责和功能。假设在善治生态中政府与社会能够以自己的领域和世界为镜,不觊觎其他主体的美丽之境,那么政府与社会就会处于一种良善的生态之中。反之,如果在一个政府社会生态中,由于系统中的某一主体没有固守自己的位置对社会发展进行任意的描绘,主体越位、错位、缺位现象就会林立丛生,善治生态就会以失衡的面目呈现出来,终而导致整个社会发展受到阻滞甚至社会的停滞。按照善治生态的系统属性,政府与社会二者关系的演变过程其实是一个相互离析、互相渗透、互为对立、彼此合作的生态博弈过程。通过梳理发现,由国强(作为代表的政府强)民弱逐步到国退民进,再渐次过渡到以社会为最主要主体的生态演奏一定会成为政府和社会二者关系发展的主要基调。

如果作为国家代言人的政府随意侵害社会的运行规则和空间,必然使社会发展的预期陷入到“任性”的侵蚀之中。在卢曼那里,人类社会在演进过程中可以划分为三个依次进阶的阶段,第一阶段是以家族和部落作为主要因子而形成的分化社会,第二阶段是以阶级作为重要主体而形成的阶层分化社会,第三阶段是以经济、政治、文化、道德、法律等社会分系统独立运行的功能分化社会。无疑,功能分化社会是现代社会的重要表征,在现代社会,治理体系中的不同主体或要素既要相对独立,又要在运行中使其相对封闭,其中,任何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运作都有其存在和运行的规则,它不能够随意地侵入到另一个系统之中。但是,在功能分化的社会,如果权力得不到有效制约,权力就可能对权利造成不可避免的侵犯,这时社会就可能为权力打开随意侵犯的入口,从而其无法向一个不同资源合理配置的充满现代意蕴的社会转型。这就说明,在善治视域中的政府和社会,如果任何一个主体意图通过强势来攻击对方,都会在不同程度上造成双方的相互伤害,特别是当权力运行的逻辑没有受到任何的牵制从而导致对其他系统自觉或不自觉的干涉时,此时的社会将会陷入到权力的黑幕之中而无法见到明媚的阳光。政府不要期望社会能为我们做什么,关键是政府能为社会提供什么?任何一个生活在政府与国家框架内的公民都会感觉能为国家尽一份努力是自己的光荣义务,但政府绝不能把这种义务的提供看作是理所当然,从而忽视社会和公民的诉求,否则就可能使公民生活在“去义务”的状态。这种状态并不是公民所期望的,至少公民对国家还有着情感关联,“尽管从逻辑和概念的关系考察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有可能导致不存在政治义务的结论,但是不存在政治义务并不表明我们就应该反对国家(或政府),因为不存在政治义务并未为我们反对国家(或政府)提供最具决定性的理由———个体与国家的关系除了是逻辑的和概念的,还是有机的和情感的”。职是之故,希冀政府与社会将心比心地考虑对方的存在,以对方的立场思虑问题,并在政府和社会之间构建一种合乎时代的、理性的关系,将为善治生态的形成提供有益的因子。关于美德与政治的互渗结构。从根本上说,作为治理方式的善治,政治性是其内在规定。

似乎在人们眼中,一涉及政治性就必然涉及强制性,而强制是不可能蕴含美德的,“作为伦理和政治关切的焦点,正义和美德是对抗的而不是互补的探究。几乎所有关于正义的当代著作都是普遍主义的:它拥护普遍的和抽象的原则。许多当代关于美德的著述都是特殊主义的:它既批评抽象化又批评普遍化,并把美德解释成一个特殊情境和关系作出判断和反应的问题。正义理论论证普遍的权利和职责;美德则被看作特定社群或生活的受时间和情景制约的卓越”。然而,即使如此,政府在进行治理之时必然将美德要素施加其中。不能否认,尽管政治和美德存在本质的分梳,但二者在人的本质复归和幸福目标的实现上是相通的,其能够互相支持并相互鼓励。在国家治理过程中,政府的确发挥着主导作用,能够通过智慧使其制度设计以及运作达至人们的预期,因为,制度能够捍卫人民的基本权利,为了能使人们的权利得到切实的保障甚至在人们的权利遭受伤害时得到有效救济,政府必然诉诸制度的强制力,政治框架是一种治理必需,是社会发展和人际合作得以进行的最低标准。因此,制度总是能够给人们一种安全性的卫护,目前,缺乏制度设计的社会是人们不能想象甚至不堪忍受的。然而,一旦施加了他律的治理诚然可以促进正义目标和生命价值的实现,但毕竟其诉说着非完美性。公民并不期望将自己的价值和行为框设在一个严苛的治理框架内,而制度本身也存在一些不足,因为,它可能戕害人民的权利,“一个人所行使的权利少于所履行的义务,如果是因为他享有的权利少于负有的义务或他人滥用权力和不履行义务所致,因而是社会分配和他人滥用权力或不履行义务的结果,那么,他应该享有的一部分权利便是被对方侵占,而不是自愿转让于对方。因此,这种行使的权利少于所履行的义务的行动,就属于权利被侵犯的行为”。那么,政府能否不寻求外在标准而向内部寻找定位呢?政府是否可以通过挖掘共同体内部的活力来寻求某种程度的自我超越呢?回答是肯定的。政治框架如果能够将美德加入到程序的运行之中就可能使政府治理真实地走向自律性轨道,而自律性之所以更能拨动心弦是因为其从文化的深层触及了人性的根本,展示着人性的光辉,昭示着人类社会美好的未来,虽没有到达天人合一的境界,但其至少比他律性治理要高出许多。如詹世友所说:“一定社会中的制度(人类就生活于其中),需要具备某种精神价值或品质,即制度美德,才能在进行合法强制、进行社会利益的重大调整的过程中,使制度能量得到较好的发挥。”

换句话说,施予美德的政治必然排除人性的冷漠从而重拾人类的尊严和高贵,“美德层面上的政府正义呈现出来的必然是温情的、人性化的公道、尊严和体面,这些恰恰是人们共同追求且迫切需要的”。关于法治与德治的互为结构。善治不仅是人们不断追求的应然状态,而且是要付诸实施的实践状态,从宏观角度以及价值位阶上说,善治兼具了法治和德治两种价值观念,即是说,善治不仅仅是单纯的法治状态,也不仅仅是单纯的德治状态,而是二者的深层融合,而这种深层融合需要善治生态来统摄。目前,在学术界流行着法治和德治分割论和整合论两种观点,分割论相信法治和德治属于不同的治理框架,不能共存于某一个时代的某个国家,现代社会要求法治而非德治,如波斯纳就主张法治的有效性,而对道德嗤之以鼻,“我们已经看到道德理论并非一个灵巧的工具,无法在道德争议上构成无强制的一致,事实上,它也许会促使人们分歧更深”。也有人根本否认在国家治理中道德品质或德治的可能性,戴维•米勒在《社会正义原则》中承认了精英管理的重要性,但同时他也否认精英管理中品质在其中的重要性,“正因为品质是无意义的充其量是主观地加以定义的概念,人们的生活机会应当排他性地依赖于他们的品质的原则同样是无意义的或主观的”。

整合论承认法治和德治可以同时作为构建社会秩序的手段,能够得到有效相容。证据之一即是法律和道德二者本身就是合二为一的东西,在萨维尼看来,法律规范不是对理想规范的表达,而是对习俗的阐释,这种习俗内蕴于文明社会的生活经验之中。这种法律并不是凭借自身内在道德权威而取得约束力的道德准则,而是深植于真正民族精神的大众习俗。然而,整合论的问题在于它仅仅是一种理论上的高扬而无太多实践上的真正整合,实践中德法并举的承诺经常被某一方面的强调而打破,因而,整合论需要超越。为此,有学者提出了一种超越整合论的方式,曹刚尝试着从“法律的道德批判”这一角度入手加以解决。他主张,在实践中,可以从立法、司法和守法等几个方面对法律的运行进行道德审视和批判。然而,这似乎也存在严重的问题。譬如,当某项法律被制定实施之后,即使在一个以法治进行治理的国家,它允许公民对法律进行道德考量,但其绝不同意利用公民的个人道德标准对法律加以评价和批判,否则,法律就没有制定的必要,直接将个人的准则上升为国家意志岂不更为简单,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为什么苏格拉底在遭受恶法的审判之时依然能够对它加以服从并坦然地接受法律对他的生命戕害。所以,法律的道德批判说并没有解决整合说这一问题。而我们现在提出的善治以及善治生态似乎能为这种整合的超越提供一个方法借鉴。从语义上分析,善治的善,是一种理想的应然价值向度,主张善应该成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方向,承诺治理运行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而从形式上分析,则主张治理的法制化,强调用法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于此,善治定然是在德治和法治的辩证联姻中获得最终的实现。

三、善治生态的构建策略

从社会层面上说,善治生态的构建需要以底层作为关注的最主要视角。中国目前正处于一个长期的转型时期,在此中,社会各种资源获得了重新组合和分配,这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在我们生存的社会中形成了一个特殊的群体———底层群体,相应地,造就了一个无法回避的底层社会。而善治也无可避免地与转型社会发生了交织,换句话说,善治的研究与实践亦见证了底层社会的生长现实和逻辑,其学科建构与底层社会交融相生。因此,在转型背景下,纷繁芜杂的新现象冲击着人们的视野,五彩缤纷的新问题激荡着人们的心灵,司空见惯的新诉求荡涤着人们的心扉,凡此种种,共同构筑了善治理论发展的多样性空间。在种种悖论形势中,权力支配与权利享有之间的抵牾,精英倚重与底层逻辑的矛盾,公共域间与私人空间的交织,这些都需要善治理论给予合理回应。然而,虽然国家从制度设计层面寄予了善治美好的期望,似乎让我们感受到国家治理现代化春天的来临,但是,国家治理实效性依然存在很大的提升空间,“强拆事件”依然在不少地方悲剧上演。似乎善治就像是这样:“我有一双美丽的翅膀,但我没有用它来翱翔,反而用它煲了汤。”换言之,善治好像一直在国家制度层面和精英角度“展翅飞翔”,其实效性依然没有获得突破。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善治理论与实践没有真实地考量底层社会,没有将真实的底层生活纳入其框架。因为任何人都不能否认,诚然通过改革开放中国获得了急速的经济社会发展,但是精英阶层以及与之相随的精英生活毕竟是少数,相反,底层生活依然是目前中国社会和善治需要考察的最主要视域。因此,如果能够将善治与底层社会生活有效相容,作为善治改革和发展的设计者与执行者将不仅能破解善治遇到的种种难题,而且能拓展政治伦理的发展空间。这需要对现实的精英统治进行批判式怀疑,以这种起点开始就可能导致将底层纳入到善治的构架之中,这是因为,起点的相异性可能会导致探究的结果有所不同。

从国家角度上说,善治生态构建需要以政府的反思性为重要关注。反思性是善治的重要要求之一,即政府需要在推进善治过程中对善治目标、善治的规范性、善治的手段和方式以及善治的合理性等进行追问,从而在对反思进行消化以后达到善治自觉的过程。善治反思主要以批判的面目加以呈现,善治批判并不是对善治进行彻底的否定,它不主张善治是禁锢不变的,而是相信善治也是存在着梯级的,可以从最初的梯级上升到更高层次。从这个意义上说,善治生态内蕴的批判本性在于为国家治理的未来提供某种超越性维度,从而为其提供持续性推进模式。只有当政府和公民等所有参与治理的群体进入到自觉的善治反思阶段,善治才真正进入到一种成熟状态,正是在此种状态的构筑中,善治的光辉时代才真正到来。这需要建构正确的善治反思程序。罗尔斯在对政治自由主义进行设计之时主张必须考虑到程序的价值性所在,在他看来,道德哲学是一种人为的创造,之所以人们能够对其进行创造是因为我们引进了一套完整而有效的创造程序。创造程序作为一种融合主体意识的方式,能够自觉或不自觉地担当立法者的角色,即是说,程序设计者能够把程序和结构进行辩证联合,并使其成为社会运行发展的基础,这样一来,善治理想和善治运行就能在合流的大道上走向更广阔的未来。当然,在此中,我们也需要将善治的反思进行渗透到实体之中,即如上文所说,要将视角转向底层,更多地反思底层如何参与到善治生态之中。

政府和公民要在政治文化场中共同推进善治生态的实现。场是物质在物理空间分布的一种重要形式,它是各种能量、动量以及质量在空间中的分布状态,善治生态也与物理意义上的场相似,存在着不同因子的作用和影响空间。当然可以说,在善治生态场中似乎并不是形式多样的组织和制度,而是由诸多文化因素交织而成的,即是某个政府机构或者制度赖以共享的社会意识形式、道德观念和文化形态等的总和。非常明显,这种由不同文化因子构成的善治生态场(也可以称为文化场域)拥有着调整善治需求作用和控制善治需要的价值,凡是在某一个政治框架内形成的善治产品都需要一定文化场域的深层次转化才可能是现实的。何以文化场域拥有巨大的塑造善治形态的作用呢?这正在于文化的功能。在迪韦尔热那里,所谓文化就是人们行为的习惯或者模式推演,通过社会塑造的角色和行动模式的综合构成了文化。这样看来,善治文化的形成必然影响或塑造每一个参与善治行动的角色。阿尔蒙德甚至认为,对于一个承担了政治角色的个体或群体,其内在的思想观念不可能不受到文化场域的深刻影响,善治文化与善治结构之间的匹配和适应是保证善治得以推进的条件,一旦二者之间发生了裂痕,善治就可能走向不善之治。而清楚的是,在中国,我们的文化场域是以人治作为主导要素的,即使我们构建了完善的善治设计也可能因而走向失效。因此,一是需要在善治本身遭遇的社会框架内找寻到一个可以和善治文化相衔接的承接点。当善治文化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获得了良好的沟通和衔接时,人们就可以感受到善治文化带来的阳光雨露。二是要避免文化偏见,以先进的文化引领善治生态建设。由于“文化偏见经常使人类的现状背离人类的过去,而且这种文化偏见还经常在本身毫无偏见的哲学理论中找到支持”,因而需要加强正确的价值观在善治生态建设中的引领作用,正如指出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快构建充分反映中国特色、民族特性、时代特征的价值体系。”

三是要避免个体的绝对私人化,走向善治的公共领地。现实社会,“人都被彻底私人化了,也就是说,他们既被剥夺了观看和倾听他人的机会,也被剥夺了被他人观看和倾听的机会。他们被完全囚禁在自己单一经验的主观性中,即使这种相同经验被复制无数次,也无法改变其单一性的特征。当共同世界只在一个立场上被观看,只被允许从一个角度上显示自身时,它的终结就来临了”。因此,只有避免绝对的私人化才有可能走向善治文化从而走向善治生态。总之,善治生态建设祈求的并不是一种虚妄的完美,在转型时期的中国,善治生态建设需要在理想和现实的互构中,从应然价值和实践价值的互为中,从推进和抑阻的相互作用中生成和发展。善治生态的构建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这种构建植根于中国背景和文化,还要辩证吸纳西方优秀文化因子。善治生态建设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而这种进行时恰恰是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这是一种踏上征途的荣耀,虽然艰辛,但为了人民,幸福是溢于言表的。

作者:金慧芳 贾凌昌 单位:上饶师范学院 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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