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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的缠足文化范文

时间:2022-08-11 10:30:11

明清的缠足文化

《兰台世界杂志》2014年第S3期

一、缠足在明代的巅峰发展

明代之后,缠足逐渐成为一种社会文化,伴随着儒学的进一步固化发展,小脚在之后的两代中逐渐完成了矛盾并存的发展高峰。明初到清初的百年间,裹小脚从上层社会成为流行习俗普及到社会各阶层,成为评判女子的重要标准。元末明初,陶宗仪所撰《南村辍耕录》在研究女性缠足问题中说“:由是人皆效之,以纤弓为妙。以此知扎脚自五代以来方为之。如熙宁元丰以前人犹为者少,近年则人人相效,以不为者为耻也。”而在其书《辍耕录》后中又有言“:西浙之人以草为履而无跟,妇女非缠足者通曳之。”穿草鞋的妇女是不缠足的,说明前文的“人人”范畴当不包括曳草鞋的妇女。也就是说在陶宗仪的时代即元末明初时,在全社会时兴缠足,同时又是缠足与不缠足并存的时代。此种情况又为明初人所记载之事证实。不仅西浙妇女不缠足者曳草鞋,同时有淮西妇女不缠足的例证。明时曾下禁令规定,贱民阶级的女子不得缠足。《浙江风物志》记载,浙江东南部地区明文规定“丐户人家男子不许读书,女子不许缠足”。结合宋代“花靴弓屧穷极金翠,一袜一领费至千钱”的记载,推知缠足是费事又费钱的高消费。到了明中叶以后,学者胡应麟在其所著《采菲录•正编识小录》中探讨缠足问题“,宋初妇人尚多不缠者,盖至胜国而诗词曲剧亡(无)不以此为言,于今而极”。“至足之弓小,今五尺童子咸知艳羡。”可见此时明朝的裹脚之风已流行到了各个阶层。究其原因,可以清晰地看出一种文化的发展扩大,上层社会所追逐的渐渐影响至整个社会的流行。这种从上层文化至各阶层的文化扩散并不鲜见,如佛教在汉代传入我国,首先由皇帝、皇族接受传播进而发展扩散成为一个遍及国家各地的宗教信仰。

而从缠足原因来看,不容否认是女子地位低下的表现,妇女自失掉经济中心地位以后,渐渐变成男子的被征服者,更渐渐成为男子唯一的玩偶。于是“楚宫之腰”诸凡取悦男子的玩偶,都随男子的意旨发现了。而缠足之发生,或者也不外此例。同时中国礼教最主张“男女有别”,缠足风俗孕育了“三寸金莲”,使男女之别极端化。女子在社会地位上相当于男子的附属品,儒学在明代经过程朱理学的发展对社会的影响逐步达到了巅峰,而礼教所宣传的“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的贞节观念,从来看得很重。程子说“: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盖女子缠足以后,即不便于奔驰,故缠足乃所以弭淫。《琅环记》中卷有一段话“:本寿问于母曰‘:富贵家女子,必缠足何也?’母曰‘,吾闻之圣人重女,而不使之轻举也,是以裹其足。故所居不过闺阈之中。欲出则有帷车之载,是无事于足者也。圣人如此防闲,而后世犹有桑中之行,临邛之奔。’”观此可知缠足一事,乃是圣人借着重女之名,而为防闲的一种工具。《女儿经》上说“:为甚事缠了足?不是好看如弓曲;恐他轻走出房门,千缠万裹来拘束!”清苑的歌谣说:“裹上脚,裹上脚,大门以外不许你走一匝。”观此则缠足乃是约束女子的一种工具。即使后来当缠足文化普及后,宫中女子禁止缠足,“禁掖中凡被选之女,一登籍入内即解去足纨”也只是为了“取便御前奔趋”,一方面说明此时社会上缠足已成为普遍现象,亦说明女子地位的低下,缠与不缠皆在于以男性是否方便为准则。因而在这种大范围的文化要求、社会追求下缠足的普及成为不奇怪的事实。

二、清代满汉缠足区别与风气

清朝是中国帝制史上最后一个朝代,同时也是专制主义、传统礼教观念更为严苛的时期,缠足作为评判女性的标准为社会所广泛认同接受,文化界甚至有很多作品专门来谈论赞扬。文人李渔在其《闲情偶寄》中甚至将小脚的玩法归纳出了48种之多,如闻、吸、舔、咬、搔、脱、捏、推等。辜汤生先生曾发表关于审美的一段说话“:中国女子的美,完全在乎缠足这一点。缠足之后,足和腿的血脉都向上蓄积,大腿和臀部自然会发达起来,显出袅娜和飘逸的风致。”这些病态的审美实质上是把女子当作男人们随心所欲的玩弄物了,同时,也为缠足成为普遍习俗而推波助澜。妇女缠足在此可谓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社会各阶层的女子,不论贫富贵贱,都纷纷缠足。甚至远在西北、西南的一些少数民族也染上了缠足习俗。与此同时,女子小脚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崇拜与关注。这一时期,脚的形状、大小成了评判女子美与丑的重要标准,作为一个女人,是否缠足,缠得如何,将会直接影响到她个人的终身大事。此时对裹足的形状也有了一定的要求,与明朝裹瘦不同,清朝的缠足通常要掰折脚趾,折骨缠足以缩至三寸,而且还要弓,要裹成角黍形状等种种讲究,因而有“小脚一双,眼泪一缸”的说法。但即使这样,社会各阶层的人娶妻,都以女子大脚为耻,小脚为荣。因而为了生活以及符合她们从小被教育的观念,女性仍前仆后继地加入此项活动“,三寸金莲”之说深入人心,甚至出现女子因脚太小行动不便,进进出出均要他人抱的“抱小姐”。胡也频所著《小县城中的两个妇人》一文中有段女子自白“:可不是,男子喜欢小脚,我们就把脚缠得又窄又小,窄小得,至于不能走路。”这实实在在的话语,透露出女子的悲哀与无奈。

但与此相悖论的一点,此时的统治者即清政府对此的态度却并不是支持的。“顺治十八年以前,民间之女,未禁裹足。康熙三年,遵奉上谕,下议政王、贝勒、大臣、九卿、科道官员会议:元年以后,所生之女,禁止裹足;其禁止之法,该部议覆等因。于本年正月内,臣部题定:元年以后,所生之女,若有违法裹足者,其父有官者,交吏、兵二部议处;兵、民则交付刑部,责四十板,流徙十。家长不行稽察,枷一个月,责四十板;该管督、抚以下文职官员有疏忽失于觉察者,听吏、兵二部议处在案。查立法太严,或混将元年以前所生者,捏为元年以后诬妄出首,牵连无辜,亦未可知,相应免其禁止。”满清统治者入主中原后,起初极力反对汉人的缠足风俗,一再下令禁止女子缠足。但此时缠足之风已是难以停止了,到康熙七年只好罢禁。这件事,一度被人们渲染为“男降女不服”,清兵入关,有“剃发令”,在武力高压下,汉族男子最后不得不屈服执行,故而男子剃发,被视为向清廷屈服的象征。与此同时,女子缠足虽也同样为清廷下令停止,但后来并未达到禁止的目的,由此可见缠足之风的根深蒂固。

有观点认为清代缠足屡禁不止,缘于清初多尔衮与明大学士金之浚的契约“十从十不从”中的男从女不从。清廷严禁八旗汉女缠足,对民籍汉女只是一般地禁止和劝诫,不好违约严禁。但同时也应该注意到即使是对八旗女子的禁止缠足,亦未完全禁止,以至于不仅汉族女子缠足成风,满族女人甚至也艳羡效仿。当风气已经转变为足以改变特权阶层的观点时,其强盛繁茂是不喻自明的。这种现象直到清末,闭关锁国的大门被洞开后,在外来的文化和先进知识分子的不断呼吁声中,缠足的风气才非常缓慢地走向灭亡。不难看出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缠足人为地加强了两性之间的不平等,但缠足之风又是来源如此,政治方面、文化方面对女人的人格身份的无视,以至于扭曲了社会正常的文化,模糊了人类自身的面目。明清的缠足成为一种社会文化,对此的社会接纳、文艺赞叹不得不说来自于惊异的传统文化的扭曲。

作者:康乃馨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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