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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出版业的侵权治理机制探析范文

时间:2022-02-23 01:16:45

图书出版业的侵权治理机制探析

《珞珈史苑》2016年第0期

【摘要】两宋时期,图书出版业呈现出一番繁荣景象,但这种繁荣是一种虚假繁荣,“不法之举”日益猖獗。这种情况下,宋廷以维护专制统治为主导,加强对图书出版传播领域侵权行为的防控,并调动各种力量、运用各种手段设置层层的政治门槛,将预审、追查与信息反馈制度并行,奖励检举与惩罚违规手段并用,形成了一套有特色的图书出版治理机制。

【关键词】宋代;图书出版业;侵权;治理机制

在中国出版史上,宋代是图书出版业发展的重要时期。尤其自唐代以降,印刷术、造纸工艺的改进及城市商品经济的繁荣,推动了宋代图书出版业的发展。同时,大量的翻刻、盗印、窜改等现象呈现,引起一些具有维权意识的人士警惕,如“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许覆板”。[1](31)尽管如此,仍无法阻止人为追逐利益的侵权行为。一般来说,这种行为只要不威胁专制统治,均不会遭到控制,更能得到统治者的变相鼓励。因此,笔者拟以宋代图书出版业为切入点,探讨在专制体制下,图书出版行业内的侵权现象及其防范风险的机制。

一、宋代图书出版业内的侵权现象

在赵宋王朝的“儒术治国”背景下,从国子监到地方机构均参与图书出版的活动,形成了“刻书以便士人之购求,藏书以便学徒之借读”的社会风气。[1](168)尽管宋代图书出版业呈现出繁荣景象,但这种繁荣是一种虚假的繁荣,这种发展是一种无序的发展,充斥着日益猖獗的图书出版侵权行为。

1.书商私自出版、销售名人的作品

一般情况下,书商颇重视市场行情,往往直接刊印某些名家墨宝并私自出售。尤其名家作品传出后,往往引发“洛阳纸贵”的商机。元祐初年,宰相司马光去世后,京城民众罢市吊唁。遂有人抓住商机,雕印司马光像出售,“四方皆遣人求之京师,时画工有致富者”。[2]显然,名人作品深受追捧,直接成为书商的利润增长点。又如僧人祕演邀请欧阳修为其好友撰写墓志铭。事后,欧氏发现书商盗卖此文,便责问祕演卖价低了。祕演辩解道:“公难道不记得高中省元时,人们竞相摹仿新赋,叫卖于通衢,复更名呼曰:‘两文来买欧阳某省元赋。’当今一碑文五百,价格已多矣。”[3]这些书商为追逐利益,往往忽视翻印作品的质量,引起士大夫的不满。李觏发现其《退居类稿》被盗版后气愤道:“不知阿谁盗去,刻印既甚差谬,且题《外集》,尤不韪。”[4]苏轼亦批评这些唯利是图的书商不考虑刊印的图书质量问题,“今所示者,不惟有脱误,其间亦有他人文也”。[5]这种情况下,士大夫既表达了维权艰难的诉求,又被迫接受书商侵权的事实。

2.以张冠李戴的拼凑方式

出版图书为逃脱法律制裁或诱骗读者购书,书商不惜以改题署名的方式出版图书,“诸州民间书坊收拾诡僻之辞,托名前辈,辄自刊行”。(6)(6571)绍兴十五年(1145),两浙东路安抚司干办公事司马伋指出:“建州近日刊行《司马温公记闻》,其间颇关前朝政事。窃缘曾祖光平日论著,即无上件文字,妄借名字,售其私说。”(6)(6518)与那些赤裸裸的盗版行为相比,有些书商假借名人招牌,扩大销量的做法,就更加恶劣了。某书商利用宰相周必大号“省斋”的漏洞,将其名字署在廖行之《省斋集》上出版,获取丰厚利润。廖氏之子指出书商盗借周氏字号的缘故:“窃惟益公亦尝名斋以‘省’,岂书市之不审耶?抑故托之以售其书耶?又岂料刊之家塾,而不可紊如是乎!”[7]可见,书商为谋取利润,往往不择手段地进行图书出版活动。

3.翻印往年科举试题或制作

科场剽窃工具书根据宋代出版刑律,书坊翻印科场试题须向国子监提出申请,再交纳使用费。然而,有些书坊为减少环节控制,经常翻印科场书籍或制作剽窃工具书,如“建阳书肆方日辑月刊。时异而岁不同,四方传习,率携以入棘闱,以眩有司,谓之怀挟”。[8]“怀挟”书即科场剽窃工具书,为当时书商出版的利润增长点。国子博士杨璘言:“今书坊自经子史集事类州县所试程文专刊小板,名曰夹袋册,士子高价竞售,专为怀挟之具,则书不必读矣。”(6)(6550)诚如宋人黄潜善所言:“学者比年以来,于时文中采摭陈言,区别事类,编次成集,便于剽窃,谓之决科机要。”这种情况下,书商们不择手段地追逐利益,往往忽视翻印的试题质量,影响了科举选拔人才的正常运行。福建麻沙书坊刊印私试都魁郭明卿等人文章出售。其实“郭明卿去年春季策试即不曾中选,亦不曾鲁有前项问目。及将程文披阅,多是撰造怪辟虚浮之语,又妄作祭酒以下批凿”。(6)(2796)从上述看,尽管宋代图书出版领域内出现了种种侵权行为,但人们对此评价可谓不同。淳熙十四年八月,洪迈从宋孝宗口中得知其《容斋随笔》被书商盗卖,却被认为是“书生遭遇,可谓至荣”。[9]但对学人来说,他们的维权行为不只为经济利益,更重要的是维护其学术声誉与作品纯洁。

二、出版传播领域侵权的政治禁区

帝制时代,任何图书出版均要服从专制统治的需要,绝不允许有挑战皇权权威的行为出现。如果图书出版业的发展威胁到皇权,统治集团就调动各种力量、运用各种手段来对付那些出版、传播图书的行为。因此,宋廷以政治利益为出发点,集中力量在图书出版、传播领域设置了层层禁区,并指导、规范其活动。

1.私自出版历法、国史、刑律等书籍

宋廷禁止民间印刷日历、本朝历史等书籍。但在利益驱动下,有些官员铤而走险将违禁的刑律书籍改头换面进行出版。庆历年间,知仁和县、太子中舍翟昭应将《刑统律疏》正本改为《金科正义》,“镂板印卖”。宣和三年,林虙建议朝廷禁止书商私自出版史书。新差权知随州赵彦卫指出:“近来忽见有本朝《通鉴长编》《东都事略》《九朝通略》《丁未录》与《夫语录》、家传,品目类多,镂板盛行于世。”(6)(6514)

2.涉及政治、军事机密书籍的出版

宋廷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严防将涉密的政治军事等书籍输入敌国境内。澶渊之盟后,宋辽交往不断,“将带皇朝臣僚著撰文集印本传布往彼,其中多有论说朝廷防遏边鄙机宜事件”。于是,宋廷下令出版图书之前须经审核环节。康定元年五月二日,朝廷“访闻在京无图之辈及书肆之家,多将诸色人所进边机文字镂板鬻卖,流布于外”,(6)(6539)这也反映了宋代图书出版领域的重要特征。

3.刊印“党人”的书籍

宋代的政争、党争残酷激烈,各方相互攻讦,时常刻印书籍,流布天下。当一派执政后,就大力压制另一派,禁止其言论书籍刻印、传播。尤其是北宋中后期的新旧党争,逐渐演变成一场大规模的政治斗争,许多党人的书籍遭到禁毁。崇宁二年(1103)四月,新党执政的朝廷焚毁元祐党人书籍。宣和五年(1123)七月十三日,宋廷针对书商私自雕印元祐党人苏轼、司马光文集等现象,做出“印造及出卖者与同罪,著为令”的处罚规定。(6)(6561)更为严厉的是在南宋奸臣秦桧当道时期,“党禁”更为残酷,“将近世名公文集,尽行毁版,不问是非,玉石俱焚,真伪两失”。[10]

4.官员奏议、章疏及科场试题的出版

一般来说,官方涉密文件往往有利可图,故常被逐利的书商所刊印传播,致使朝廷对此日益重视。政和四年六月,臣僚指出:“朝廷大臣之奏议,台谏之章疏,内外之封事,士子之程文,机谋密画,不可泄露。今乃传播街市,书坊刊行,流布四远,事属未便,乞严切禁止。”(6)(6503)绍熙四年十月,有人发现“近日书肆有《北征谠议》《治安药石》等书,乃龚日章、华岳投进书札,所言间涉边机”,“泄之外夷,事若甚微,所关甚大”。(6)(6507)于是,官方禁止书坊出售书籍。

5.谋反或妖言惑众图书的出版

由于传统社会长期处于愚昧状态,这为某些异端邪说成为谋反者的工具提供了可乘之机,故而宋廷严禁有关妖言惑众的图书出版。政和四年八月,朝廷下诏:“河北州县传习妖教甚多,虽加之重辟,终不悛革。闻别有经文,互相传习,蛊惑致此……有印板石刻,并行追取,当官弃毁。”(6)(6519)崇宁三年四月,朝廷根据“廉州张寿之缴到无图之辈撰造《佛说末刦经》,言涉讹妄,意要惑众”的情况,“根究印撰之人,取勘具案闻奏”。(6)(6517)综上所述,宋廷通过毁板与打击贩卖两种手段,设置了图书出版传播领域的禁区。其实,图书出版、传播禁区的核心就是维护宋代专制统治,凡涉及军国政事、社会风化等重大选题,皆予严密控制。

三、图书出版治理机制宋代所谓版权保护观念

主要围绕维护专制统治而展开,故未形成显著的版权观念及其较完善的版权保护法。也可以说,宋廷所采取的强化图书出版控制相关举措,仅仅囿于宋代特殊的政治框架内,构建了一套以维护专制统治为主导的图书出版机制。

1.制订与完善图书出版的预审、追查制度

为防患于未然,宋廷制订了严密的图书出版预审制度,监控各地的图书出版行情。天圣五年,朝廷颁布诏令:“今后如合有雕印文集,仰于逐处投纳,附递闻奏,候差官看详,别无妨碍,许令开板,方得雕印。如敢违犯,必行朝典。”(6)(2796)绍熙四年(1193)六月,朝廷对预审制度做出详细解释:“今后雕印文书,须经本州委官看定,然后刊行,仍委各州通判,专切觉察,如或违戾,取旨责罚。”(6)(6551)嘉泰二年七月,朝廷规定书坊,凡涉及“干国体及边机军政利害文籍,各州委官看详,如委是,不许私下雕印”。(6)(6561)从上述可知,宋廷针对有潜在破坏性的图书出版,颁布条例、诏令约束书商的违法行为,促进了图书出版业的合理性、规范性发展。尽管宋廷建立了一套图书预审制度,仍有不少违禁图书的出版行为。为此,宋廷加强了图书出版的追查力度。大中祥符二年七月,驸马都尉柴宗庆刊印《登庸集》中涉及不少僭越词语。有官员认为除《登庸集》“乞毁印板,免致流传”外,还应“诏宗庆悉收众本,不得流传”。(6)(6506)可见,宋廷将整个出版业置于其层层防控之下,“仰大司成专一管勾,分委国子监、太学、辟雍官属正、录、博士、书库官分定工程,责以岁月,删改校正,疾速剜补,内大段损缺者,重别雕造,仍于每集版末注入今来校勘官职位、姓名,候一切了毕,印造一监,令尚书礼部复行抽摘点检,具有无差舛,保经费闻奏”。从客观讲,宋廷实行层层把关控制图书出版的举措,无论从质量还是内容上,均对图书出版业产生了重要影响。

2.制定奖赏的政策,调动检举违禁图书出版的积极性

宋代的图书出版有关刑律中,记载了不少鼓励检举违禁图书出版的条例。至和二年,欧阳修认为不经朝廷有关部门预审的书籍,不得印卖。否则“许书铺及诸色人陈告,支与赏钱二百贯文,以犯事人家财充”。[11]政和四年,朝廷悬赏检举元祐党人图书。庆元年间,朝廷颁布系列的检举诏令、条例,如“诸色人告获私雕时政、边机文书,钱伍拾贯;御书、本朝《会要》《国史》《实录》者,钱一百贯;告获私雕或盗印《律》《勅》《令》《格》《式》《刑统》《续降条制》《历日》者:盗印,钱伍拾贯;私雕印,钱一百贯”。[12]这种情况下,有书商在书籍里刊印朝廷禁止翻刻的公告,如“陈告追究,毁板施行”。可以说,宋廷通过查阅审勘与检举通告结合,建立了上情下达、下情上传的信息交汇机制。

3.鼓励出版钳制民众思想的图书,维护专制统治的教化功能

赵宋开国伊始,太祖、太宗等帝王致力于重建专制统治的秩序,推行“重文抑武”等政策。因此,宋统治者把图书出版视为一种钳制民众思想的治国手段。宣和五年(1123)十一月,国子祭酒蒋存诚等言:“窃见御注《冲虚至德真经》《南华真经》未蒙颁降,见系学生诵习及学谕讲说,乞许行雕印,颁之学校。”(6)(2983)为推行政治教化,司马光建议朝廷刊印《荀子》《扬子法言》两书,实现“张大正术,使后世学者坦知去从”目的。[13]又如,绍兴十三年,因江西有位老师给儿童使用教材不符合儒家精神要求,“委监司、守令如有非僻之书,严行禁止。诏令本路提刑司缴纳,礼部看详取旨”。(6)(2590)可见,如若宋廷不能及时控制潜在的有违社会风化的图书出版,这些图书就有可能成为危害专制统治的重要因素。

结语

尽管宋廷在错综复杂的内外环境下,对图书出版、传播领域的控制时松时紧,但为维护专制统治,集中力量设置了层层门槛,将预审、追查与信息反馈制度并行,奖励检举与惩罚违禁并用,形成了一套有特色的图书出版防控机制。尽管这一机制还存在种种问题,但对宋廷维护专制统治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也对图书出版业的发展有所帮助。

作者:刘大明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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