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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高校国际法课程设置探究范文

时间:2022-08-28 10:08:53

民族高校国际法课程设置探究

摘要:由于适用余地小、实践接触少、司法考试分数占比小、学生接受能力有限,学习难度大等原因,国际法课程在边远民族高校实际处于一种“边缘”地位。而从民族高校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及藏区法律工作特点对学生素质要求来看,双语法律人才首先应当具备的素质就是扎实的法学功底、牢固的法律信仰。国际法课程有助于培养学生完整的法律思维体系,是必不可少的课程。但从具体课程设置来看,基于现实原因,边远民族高校将三门国际法课程合并,且侧重基础理论讲解与比较较为合理。

关键词:国际法课程;边远民族高校;藏汉双语

一、国际法课程的一般地位介绍

学术界通常在两个层面适用国际法一词。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国际法是我们俗称的“三国法”,即包含了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及国际经济法三门课程。从狭义的角度来理解,国际法仅仅指国际公法。为称呼方便,本文将从广义的角度来使用国际法的概念。如果将国际法定义为“边缘”学科可能会存在争议。一般认为边缘学科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学科相互交叉、渗透,而在学科间的边缘地带形成的学科。国际经济法在产生之初由于其调整对象对国际公法的突破,而涉及到部分国际私法、国际商法以及各国的民商法、经济法等内容,从而被学者认为具有边缘性。这种观点是从学科的内容来定义学科的边缘性的。此外,还有学者从部门法在整个学科中的地位来定义学科的边缘性。但即便如此,国际法似乎也不能被归类于边缘学科。因为按照教育部规定的法学16门专业主干课程里就包括了国际法。国际法课程在法学专业课程教学中的地位可见一斑。然而,由于偏远民族高校法学教育的特点,国际法课程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却远不如它的名字听起来那么“高大上”。

二、国际法课程在民族高校法学教育的“边缘性”表现

(一)用不上——适用余地小、实践接触少为适用藏区法治实践工作的需要,四川民族学院法学院2006年开设藏汉双语法学专业,主要面向省内藏区招生,旨在培养“靠得住、下得去、干得好”的应用型人才。其中“下得去”是指学院所培养的人样能够深入藏区、扎根基层进行法制工作。从实际情况来看,四川民族学院法学院法学(藏汉双语)专业的学生绝大多数的实际就业地点也确实就在甘孜州内。但由于甘孜州的地理位置处入中国大陆腹地深处,地理位置偏远,工业、商业发展水平落后,这也就使得甘孜州内的基层法治工作重点集中在传统法律纠纷的解决。而国际法似乎缺乏实践运用的余地。以甘孜巴塘县为例,根据笔者的调查,2013年,巴塘县法院受理各类刑事案件25件。集中在盗窃、诈骗、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等犯罪领域。2014年新收各类民事案件共19件,集中在离婚纠、民间借贷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领域,无一案件涉及到国际法知识的运用。且可以预见的是,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国际法在甘孜州内基层法治工作中的适用余地仍然会十分有限。因此,在学生眼里,国际法就成为了“无用”的“边缘性”学科了。此外,由于地理位置、法治发展水平的影响,四川民族学院周边缺乏律所等司法资源,加之四川民族学院法学院的法学教师以应届毕业硕士生为主,教师本身缺乏实践经验,因此法律诊所、模拟法庭等实践类课程更多停留在对教材案例的理论分析层面,而无法让学生切身实地地融入实践案例中。这更加深了学生坚信国际法无用的思想。

(二)考不到——司法考试分数占比小,学生无学习动力自国家司法改革以来,司法考试已经成为就业者进入法律行业所必须要迈过的一道门槛,即使在偏远的甘孜州也不例外。而通过司法考试也成了很多学生努力学习专业课程最直接的动力。但从以往司法考试的实际情况来看,国际法的占比是比较低的。在总分为600分的司法考试中,近4年来国际法三门课程总分均未超过30分,占比不到5%,且呈现出比重逐年降低的趋势。而相比较而言,刑法一门课程分数占比就达到10%以上。显然学生更愿意花费精力来学好刑法这样的“重点”课程了。加之司法考试对国际法的考查知识点较为分散,这进一步增加了学生的畏难之心。

(三)学不了——学生接受能力有限,学习难度大由于民族地区政策的照顾,四川民族学院法学院法学(藏汉双语)专业虽然是本科专业,但高考录取分数较低。因而造成的一个现象就是班级学生基础并不过硬,甚至部分同学在汉语的表达、书写和理解上都存在困难,更不用说用汉语来理解复杂的法律了。而国际法课程又是一门和国内法课程思维方式截然不同的学科,这更增加了学生学习理解的难度。正是基于上述原因,很多学生缺乏学习国际法的动力。笔者曾经在一个法学(藏汉双语)班进行过简单调研,在一个人数为60余人的班级,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学生认为没有开设国际课程的必要性。此外,从法学(藏汉双语)班的人才培养计划来看,2013级以前的班级并未开设过国际法相关课程。2013级藏汉双语法学在大三上学期分别开设了国际法与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各36个学时。2014级藏汉双语法学将在大二下学期开设国际法概论课程,共计36个学时。可见,学校对国际法课程在藏汉双语法学班级的课程体系中的定位还处于一个探索的阶段。那么,现阶段藏汉双语法学班究竟该不该开设国际法相关课程呢?如果要开设的话,应该如何开设?放在哪个学期开设较为合适,设置多少学时,三门课程要分开开设还是合并开设?

三、民族高校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

一个专业的课程体系设计及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应当围绕着人才培养目标来开展的。培养目标是构建课程体系的灵魂,培养目标应当统领课程体系的设置与课程内容的选择。2015年11月16日,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也正是在这个背景下,四川民族学院以本科评估整改为契机,推动了本校的转型之路。这标志着我国高等教育“重技重能”时代即将来临,将进一步推动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发展。因此,要回答上文问题,我们首先得弄明白的是民族高校藏汉双语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根据四川民族学院法学院所制定的2014年藏汉双语法学人才培养方案,其目标在于“培养具有一定的法学知识和藏语基础知识,熟悉法律、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能熟练使用藏语口语,并能在藏区从事法律工作或者社会工作的应用型双语法律人才”。该目标定位符合四川民族学院在人才培养方面的“六个目标”的定位。四川民族学院以服务甘孜藏区和四川民族地区为己任,在人才培养方面着力于“六个目标”,即政治觉悟高、专业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富有社会责任感、扎根民族地区,着重培养“靠得住、下得去、干得好”的应用型人才。从上述培养目标来看,四川民族学院对法学学生培养目标侧重于能够在复杂的民族地区从事基层法律工作。那么在藏区基层从事法学工作需要具备什么样的素质呢?

四、藏区法律工作特点要求

学生具备法律信仰由于藏民族是一个全民信教的民族,因此,在藏区,除了国家法律外,宗教戒律、活佛、高僧在维持时候秩序方面也具备很高的权威性。且在藏区广泛存在的各种“习惯法”,如明显和国家成文法相冲突的刑事领域的“赔命价”、“赔血价”等规则,在藏区得到的广泛的认同。藏区的法律工作者为了和谐地解决纠纷,在很多情况下也默认了藏区习惯法的效力。由此,国家成文法在藏区的权威性受到了很多挑战。从和平解决纠纷,获得使争议双方均认可的裁决的角度来看,藏区习惯法的存在是有其合理的时代价值的。但不可忽视的是,随着藏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旅游业的发展,将会有更多的人不断进入藏区,不断和藏区群众发生交集,而由此可能带来的问题就是越来越多的纠纷不仅发生在藏族人和藏族人之间,也发生在藏族人和其他民族的人之间。此时,若仍使用习惯法的话,恐怕很难获得一个令双方均认可的裁决。此外,从国家法制统一的角度来看,虽然藏区习惯法的存在有其时代价值,但总有一天,习惯法需融入国家成文法,而不再作为一个例外存在。那么,这个任务的实现是一个长期、复杂而艰巨的任务。该目标的实现不仅依赖于藏区现有国家工作人员的普法宣传等努力,更需要我们所培养的双语法律人才通过自身在基层法律工作一线长期潜移默化的影响来带动、实现。再次,从藏区特殊的政治环境来看,维稳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而做好维稳工作,更需要我们藏区群众树立起牢固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向藏区输送接受专业法律知识的双语人才是一个重要途径。因此从藏区的法律工作的特点来看,四川民族学院培养的双语法律人才首先应当具备的素质就是扎实的法学功底、牢固的法律信仰。只有如此,才能在今后的基层法律工作中不断寻求习惯法与国家成文法契合的有效途径,才能将国家的法治贯彻在藏区,才能不断提升藏区居民的法治意识,才能满足藏区基层工作的维稳需求。

五、国际法课程设置与藏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关系分析

2012年,国家教育部及中央政法委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发展战略规划》提出的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精神,并采取了不同地区实施分层培养的策略。不同高校法学院在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上并不一致,诸多东部重点高校法学院旨在培养国际化优秀法律人才。四川民族学院法学院在2014年也被批准为四川省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从培养层次来看,其培养的法学本科生更多的是培养服务地方基层、服务艰苦地区、服务西部地区。因此,在国际法课程设置上,不能简单地参照各层次法学院,整齐划一地按照统一的学分进行课程设置。我国各高校目前都在严格控制课堂理论教学学分,尽可能加大学生的实践学分和其他公共课的学分,法学核心课程的理论授课时数都普遍在压缩,如果硬性要求哪一门核心课程一定要多少学分,必然就会挤占学生更多地自由选择跨学科学习的空间。因此,四川民族学院法学院可以根据社会需求,适当压缩国际法课程的理论教学学时,可以将国际法三门课程合并成一个课程“国际法导论”。在具体内容讲授方面,侧重与三门课程的基本理论讲授与比较。通过这种方式,即能使学生掌握国际法的基本理论,有助于形成完整的法律思维体系,也能避免学生因为课时等原因对该课程产生厌倦心理。如此,并不会影响人才培养质量,反而会提高学生自学的积极性。因为这几门课对地方高校法学专业的学生而言也仅仅是一种综合素质的训练,而学生毕业后到实际部门的工作却是极少用到。用其他学者的话来总结,总之,我们不指望在大学四年靠教师把所有的法学知识都灌输给学生,“真正的教育在于人的理智培育,它给人以理智上的理解力和思想上的哲学倾向,它的功用在于为了获取知识做准备。

作者:吕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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