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司法工作通知范文

司法工作通知范文

司法工作通知

司法工作通知范文第1篇

为进一步深化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扎实推进“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方便群众寻求法律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能定位

市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为不占编制的非建制综合性服务平台。“中心”以法律援助中心为基础,同时,整合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制宣传、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律师公证、受理投诉等与广大群众密切相关的司法行政服务职能,以“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为形式,为群众提供一个优质、高效、便捷的综合性法律服务平台。

二、组织领导

“中心”由分管副局长和法律援助中心、基层科、律公科、宣教科等职能科室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组成。具体人员如下:

主任:金新吾(副局长兼任),全面负责“中心”工作;

三、职责分工

(一)法律援助中心主要职责

1、负责接听“12348”法律援助专线电话,解答来电来访群众法律咨询;掌握法律援助工作中涉及的社情民意,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舆情分析。

2、负责受理公民申请的法律援助案件和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组织、协调、指派法律工作者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监督、检查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负责法律援助工作信息的报送、统计和档案管理;办理其他法律援助事务。

3、接待来访人员并引导其到中心相关职能窗口办理具体事项。接受各项投诉和有关信访事项。

(二)基层科主要职责

1、接待、引导纠纷当事人向有关调委会申请调解,监督、指导辖区内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行业纠纷调处工作,解答涉及人民调解法律规范、程序、效力等方面的咨询。

2、接待矫正对象和归正人员有关法律咨询和安置帮教事项;对群众反映有关社区矫正对象的问题,告知矫正对象所在镇(街、区)司法所,及时有效地做好矫正对象相关工作。

(三)宣教科主要职责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开展各类主题宣传活动;提供影象、声象等菜单式法律宣传内容,组织各类法律宣讲活动。

(四)律公科主要职责

1、介绍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服务事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等。

2、开展公证业务宣传,接待公证业务咨询,介绍公证事项,引导当事人通过公证防范风险等。

四、工作体系

(一)联勤机制。建立健全内部联勤机制,统一组织安排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各窗口以及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等司法行政内部资源开展工作。统一调配使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及局机关、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等有关人员落实值班备勤制度。

(二)联动机制。建立健全横向联动机制,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卫生、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相关部门的衔接互动,围绕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职责任务,发挥司法行政法律服务职能优势,积极稳妥地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丰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水平。

(三)联调机制。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联调机制,对直接到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要求调处或者其他部门转入的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化解的矛盾纠纷和群众来信来访,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分流、统一协调、统一督办、充分依靠人民调解组织,运用人民调解方法进行疏导化解。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要充分认识到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既是我市司法行政践行科学发展观,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实际行动,也是贯彻落实省厅、市局工作要求的有效举措,更是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围绕中心、服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具体体现。各职能科室要团结协作、主动配合,以强烈的责任感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积极履行职责,推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持续、健康、良性发展。

(二)健全制度。建立健全工作流程、学习培训、档案管理、质量跟踪、信息反馈、舆情分析等工作制度,不断提高“中心”的规范化管理水平。

司法工作通知范文第2篇

根据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度理论调研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理论调研工作,探索研究我县司法行政改革与发展的新对策、新思路,推进科学决策,促进2012年各项工作任务的全面落实,现就做好2012年度司法行政系统理论调研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县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司法局党组中心工作,深入研究司法行政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新领域、新途径,努力为推进我县司法行政工作再上新台阶、再创新水平提供理论支持。

二、工作重点

结合今年理论调研工作的重点,县司法局拟定了2012年度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调研参考课题(见附件)。各科室(所、中心)、局属各单位要根据县司法局拟定的调研参考课题,结合实际,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活动。

三、工作要求

司法工作通知范文第3篇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省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创建工作,全面提升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经研究决定,省司法厅拟于近期组织开展第二批规范化的司法所和省级规范化人民调委会(下同)的申报及抽查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验收对象和时间

抽查验收的对象为近年来各州(市、地)、县(市、区、行委)司法局创建的规范化达标司法所和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及监狱、劳教系统创建的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从月下旬开始至月上旬(具体时间电话通知);将组织考核组分赴各地、各单位进行抽查、验收。各地、各单位务于年月日前将本地区创建的规范化司法所和省级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申报名单连同申报报告一同上报省司法厅基层工作处。

二、抽查验收依据和程序

抽查验收标准主要依据省司法厅《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实施意见》(司发〔〕128号)、《关于印发司法所工作职责和省规范化司法所创建工作考核评定办法的通知》(司发〔〕252号)和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分级达标实施意见》、《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达标考核验收标准》(司发〔〕198号)所确定的创建内容。

今年规范化司法所和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创建考核评定工作,依然采取自下而上、逐级考核验收的方式进行。

(一)县(市、区、行委)司法局和各监所在对本地区、本单位创建的规范化司法所和人民调委会进行自检的基础上,拟申报规范化司法所需填报《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考核验收呈报表》、(附件1,一式三份);《省规范化司法所创建工作验收标准》考核得分情况(附件2,一式三份);拟申报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需填报《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分级达标申报表》(附件3,一式三份),《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分级达标总结表》(附件4,一式三份)《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达标考核验收标准》考核得分情况(附件5,一式三份),签署意见后一并向州(市、地)司法局、省监狱局、省劳教局提出考核验收申请。

(二)州(市、地)司法局和省监狱局,省劳教局依据司发〔〕252号、〔〕198号文要求,负责组织对本地区规范化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创建工作的考核验收。按照“软件从严、硬件从实”的原则,严格进行考核评分,考核基本分为100分,社区矫正工作将列入考核加分项目,分值为5分。规范化司法所和人民调委会创建单位综合评分在90分以上的,在《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考核验收呈报表》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分级达标申报表》中签署意见,并向省司法厅分别申报。

(三)抽查验收采取审阅材料、结合实地查看的方式进行。对申报材料中符合达标的司法所和人民调委会随机实地抽查验收,实地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地区全部申报创建数量的30%。为确保各地申报质量,省司法厅将根据抽查合格率确定该地区规范化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创建数量。抽查验收达标的经研究审定后命名挂牌。

三、材料准备

各地、各单位对创建的规范化司法所和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要认真准备考核资料,客观反映实际工作情况。规范化司法所创建单位除准备综合性总结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组织建设。省级或当地编制管理部门有关司法所人员编制、机构成立等方面的批文。

(二)队伍建设。司法所长副科职级待遇的批文、任职文件;司法所工作人员名册;政治及业务培训记录,学习笔记。

(三)业务建设

1.人民调解工作。本辖区调委会组织建设资料、调解员培训记录、纠纷排查登记表、调解纠纷登记表、调解协议书等。

2.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对象摸排统计表、名册。社区矫正对象衔接档案。

3.安置帮教工作。本辖区安置帮教组织机构建设资料;刑释解教人员档案;帮教刑释解教人员记录;“三无”人员安置情况记录等。

4.指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依托司法所成立法律服务所的,需提供法律服务所设立批文;法律服务业务开展资料(如法律顾问合同书、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服务工作者培训情况证明等。

5.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成立普法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文件;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及年度计划;普法讲课稿;普法讲课签到记录;培训工作资料(如普法考试卷);推广工作典型材料等。

6.依法治理工作。本地区年度依法治理计划;为乡(镇、街道)政府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材料等。

7.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矛盾纠纷分析预测情况报告;矛盾纠纷排查工作资料;预防和处理矛盾纠纷激化工作机制方面的文件资料;有关处理矛盾纠纷的工作台帐等。

8.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有关资料。

9.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维护稳定等的其他工作有关资料。

(四)制度建设。政治理论学习记录;党组织活动记录;司法所各项制度文本等。

(五)基础设施建设。司法所办公用房产权证书;反映所容所貌、制度上墙、工作开展等方面的照片资料;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文件。

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创建材料还需提供:

1、人民调委会的调解员名册(含人民调解员姓名、年龄、学历)。

2、人民调委会办公场所、调解室、办公设备照片。

3、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工作流程。

4、近年来矛盾排查统计台账。

5、人民调委会补助经费和调解员补贴经费落实的相关依据。

6、人民调委会规范化调解文书(1份)。

7、人民调解标识、标牌、印章及宣传资料照片。

司法工作通知范文第4篇

1抓好政治理论学习。班子建设的灵魂。各级组织要把政治理论学习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首要任务抓紧抓好。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是今年各级中心组全年理论学习的重点和核心。要科学安排好中心组的理论学习,确保人员、内容、时间、效果四落实。要采取集中辅导、个人自学、专题研讨、脱产送训、参观考察等多种形式提高学习效果;要积极探索总结有效的理论学习方式方法,不搞形式,不走过场,务求真学、真信、真用。要通过学习,促进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把党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成果,把十七大报告确立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重大工作部署,转化成明确的政治方向,转化成推进工作的能力素质和实实在工作举措,转化成做好司法行政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转化成昂扬的精神状态和不懈的工作动力,不断推动司法行政事业向前发展。

2不断完善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党内议事规则。要建立和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决策机制。要进一步规范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要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全力构建干部选拔任用科学机制;健全完善符合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注重运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等方法,及时准确地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履职情况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运用到干部的使用和奖惩之中。积极推进领导干部轮岗交流,不断改善领导班子年龄、知识、专业结构。进一步健全双重管理体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做好区县司法局领导班子的协管工作。

3倡导求真务实之风。坚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开拓创新,争创一流。要坚持民主务实的作风,书记要切实发挥“班长”作用,坚持民主集中制,凡涉及全局工作的重大决策、人事任免和重大经费支出,必须在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集体研究决定,不搞一言堂。认真落实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过双重组织生活制度,积极开展党内批评与自我批评。班子成员要带头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破解难题,推进工作。年内,两级班子成员和政工部门负责人至少要撰写1篇有质量的调研文章。要持之以恒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政风建设,自觉勤政廉政,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要认真落实市委组织部《关于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实施办法》不断探索建立切实有效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监督约束机制。

二、注重队伍建设的分类指导。

4积极推进公务员队伍的规范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要以提高领导干部执政能力为主线。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党性教育的同时,加强干部的知识更新和业务培训,突出干部队伍的政治建设和能力建设。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完善教育培训分级管理体制,健全工作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干部调训制度、培训计划申报审批制度、学习需求调研制度、培训质量追踪制度、考核奖励制度、培训保障制度,形成严格规范的培训管理制度体系,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率。要努力探索构建网络学习平台,不断提高教育培训工作的科技含量。鼓励机关干部积极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继续抓好机关公务员政治理论、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和处以下公务员“5+能力培训。重视公务员学法用法,积极做好“五五”普法中期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5建立长效的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促进机制。重视抓好警察队伍的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政治理论学习。将抓好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岗位技能、民警体能等四项基本功和一线民警现场管理、处置突发事件、分析所情教情、教育矫治、正确履职等五种能力的学习培训,并将实战训练纳入经常化的轨道。建立经常性岗位练兵集训、岗位练兵自学自练、岗位练兵考试、岗位练兵登记管理、岗位练兵评比、岗位人才推选、岗位练兵督查通报等促进机制,确保劳教人民警察业务工作本领和技能不断提高。加强警务督察工作,促进司法部“双六条禁令”落实。加强和落实从优待警工作,关注基层民警的福利待遇,关心他实际困难,不断加大对工作、生活环境的绿化美化和文娱、健身场所设施的投入,努力改善物质文化生活。重视民警的培养使用和对先进典型的宣传。立功授奖和先进评比、年度休假和健康疗养、岗位补贴和奖金福利等方面进一步优惠基层民警,引导民警在基层爱岗敬业。

6不断提高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水平。按照“坚定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要求。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建设。做好市律师协会、市公证员协会、市司法鉴定协会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各项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加强“两结合”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严格依法监管法律服务队伍,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行业评价和监督惩戒机制,规范执业行为,改善执业环境,提高职业道德素质。认真落实《省司法厅关于加快高层次人才的选拔培养的指导意见》主动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大力培养一批涉外高级律师专业人才和优秀律师、公证员,建立司法鉴定人员高级专家库。加强对市属公证行业用人进人收入分配的规范管理,不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事业单位活力,促进全面、持续发展。大力培育和宣传法律服务行业的先进典型,会同行业协会,有计划的对近年来受到部、省、市表彰的十佳律师”十佳青年律师”十佳公证员”十佳法律援助工作者”十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先进个人典型以及行业的文明处所进行全方位的深入宣传。认真抓好律师、公证员和司法鉴定行业的人才职称申报、评定和推荐工作。

三、注重党建工作。

7始终抓好党的先进性建设。要紧密联系司法行政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实际。抓好各类专题学习和主题教育,特别是抓好党的十七大精神和新党章的学习贯彻,重视加强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及形势政策教育,不断提升思想政治理论水平。要继续巩固和扩大先进性教育、法治理念教育和荣辱观教育活动成果,努力构建完善保持党员先进性的长效机制。要将先进性建设与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抓党风带作风,抓机关作风带系统行风。大力开展“党员示范岗”创建活动,积极引导广大党员把党的先进性体现在工作中,体现在维护稳定、构建和谐、促进发展的法律服务中,体现在争创全国中心城市司法行政工作一流水平的工作目标中。

8全力做好基层党支部工作。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党建工作。不断提高党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基层党支部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确保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着力创新基层党组织设置、工作方式和活动内容,有效解决基层组织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服务群众、凝聚人心、推动发展、促进和谐的作用。坚持“”制度,严格党员队伍的教育管理,严把党员发展质量关。系统内广泛开展“五好党支部”支部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基础工作好、学习风气好、双向结合好)创建活动,不断强化支部的规范化建设,积极创新活动的载体和形式,着力提高支部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吸引力。加强与共建结对单位党建工作的交流,促进党支部工作的外向性。

9高度重视法律服务队伍党建工作。要按照“服务、促进、引导、保证”要求。加大对律师行业中从事兼职党务工作的人员培训力度,加大在律师队伍中建立党组织和发展新党员的力度。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联系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制度,积极推进律师队伍党建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针对法律服务行业具有自发性、多样性、松散性及其成员具有广泛性、复杂性、流动性等特点,以改革的精神,大胆创新党建工作的新方法,不断从实践中摸索总结法律服务机构党建工作的新鲜经验。积极探索适合党员律师特点的载体和形式,努力使党的活动更具多样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四、注重宣传思想工作。

10进一步抓好宣传工作。坚持“贴近中心、贴近基层、贴近群众”原则。引导广大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人员深刻认识司法行政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增强做好本职工作的自信心和自豪感。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巩固行评成果,加大制度约束和监督检查力度,认真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切实解决行风建设中存在突出问题,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杜绝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树立优良的行业形象。进一步树立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良好形象,扩大司法行政工作和法律服务行业的社会影响。

11切实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引领作用。扎实开展各类主题教育活动,理念教育作为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条主线。确保“三支队伍”始终具有坚定的马克思主义信仰。加强队伍思想状况分析,及时把握队伍思想脉搏。年内召开队伍思想状况分析会。广泛开展谈心活动,进一步激发广大干警创业、创新、创优的热情。加强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围绕重点课题拿出有份量的研究成果。重视干警心理健康教育,积极探索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健全思想政治工作网络,促进各级领导“一岗双责”落实。抓好老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落实老干部的各项政治、生活待遇,提高老干部的管理服务水平。做好关工委工作,积极发挥老干部在关心下一代工作中的作用。做好工、青、妇工作,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

12广泛开展立功创模、争先创优活动。积极创新方法和内容。进一步规范表彰奖励工作,抓好先进典型的选树,营造奋发向上的浓厚氛围。开展省“先进县(市、区)司法局(司法所)和“优秀县(市、区)司法局长(司法所长)评选推荐活动。注重从基层一线挖掘和培养先进典型,重视培养系统内在全国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他示范、辐射和引导作用。认真梳理近年来系统内先进典型,编写光荣册,制作荣誉栏,出版事迹汇编。律师、公证、基层司法所等窗口单位开展“创优质服务品牌、树诚信为民形象”活动,提高窗口单位的服务水平

五、注重自身建设。

司法工作通知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

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民主法制完善、社会文明安定为基本目标,通过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法律监督、法制教育和法律服务等途径,全面推进司法行政工作的法治化,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构建和谐区,推进区“三个文明”协调发展,服务“两个率先”,提供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

二、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1、积极开展“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工作。加强基层依法治理,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以开展创建基层“民主法治村(社区)”活动为载体,进一步健全村(居)务公开制度,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将法律规定的公开内容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开,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将村务公开纳入村规民约或村民自治章程,把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作为基层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完善考核制度和考核办法。完善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决策制度,保障群众的决策权;完善民主管理,建立换届移交制度、民主理财制度,规范财务收支审批程序;强化监督,推行民主评议制度、财务审计制度、激励惩戒制度,保障群众的监督权。

2、建设平安区,保障社会稳定。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部门牵头协调,信访、司法部门业务指导,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社会各界整体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机制,经常性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解专项活动,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落实安置帮教措施,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积极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维护稳定工作长效机制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工作运行机制,创造政治安定、社会稳定、人民安全的社会环境。

3、坚持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坚持党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切实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司法行政工作的监督。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坚决排除部门保护主义和部门本位主义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干扰,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从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和制约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关键环节入手,方便群众诉讼,加强司法监督,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

4、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推动法律服务介入社会各个领域并向基层延伸。稳步推进公职、公司律师及公证、司法鉴定体制改革,逐步完善律师、公证、仲裁、企业法律顾问、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公证预防纠纷、减少诉讼、防范风险的职能作用,维护民商事活动正常秩序,确保各类经济、民事活动真实、合法、公平、公正。深化律师管理体制改革,完善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加强对律师队伍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完善教育培训、业务监督、奖励惩戒机制。改善律师执业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制环境和舆论环境。拓展和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完善法律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实行办案质量标准化制度、质量追踪制度、社会评议制度、检查评比制度,加强监督管理,提升服务水平。

5、加强司法行政和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职业化、高素质的司法行政队伍。加快改革司法行政机关人事管理制度,严格司法行政人员职业准入条件和程序,加强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建设,提高司法行政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积极培育、发展和壮大律师、公证、仲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队伍。严肃查处司法行政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违法违纪行为,防止和惩治司法腐败。

6、高度重视维护失业下岗人员、农民工、残疾人员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制宣传等形式,严肃查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切实保障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劳动权益。要将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社会福利等列入本部门司法行政工作职责,制定保护残疾人权益的优惠措施。

7、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维护社会贫弱者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形成上下协调一致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明确法律援助机构职能,形成以司法行政部门为主,全社会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的经费保障机制,建立社会法律援助基金,面向社会接受捐赠。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运行机制,积极探索方便群众、简便易行的工作程序,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程序,强化社会监督。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水平,建立有效的案件质量监督检查机制。强化思想和作风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法律援助队伍。

8、强化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人大代表进行视察。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依照职责规定,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根据上级普法工作的要求,做好规划、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

9、加强对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青少年等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法律。各级党委每年要安排两次以上法律法规专题学习,并做好学法笔记。实行并完善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人事部门要将公务员学法、守法、用法情况列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任用、晋升的条件之一。切实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律教育,健全并完善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制度,各级各类学校每学期开展两次以上法制专题教育。大力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外来经商务工人员及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其守法自觉性。

10、创新宣传形式,强化普法效果。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形成浓厚的法制舆论氛围。广泛开展各种群众性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活动的针对性、有效性,繁荣和发展法制文艺,增强教育实效。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作用,把基层法制宣传教育落到实处。

三、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1、法治区建设是一项涉及面广、综合性强、工作要求高的系统工程,司法行政工作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依法履行职责,督促和保障系统各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司法工作通知范文第6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现场推进会精神,切实推进全县司法行政系统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根据《中共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和上级部门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重大意义

新社会组织,是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涌现出来的,相对政党、政府等传统组织形态之外的各类民间性的社会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部分中介组织以及社区活动团队。

近几年,司法行政系统新社会组织党员队伍不断壮大,党员的作用日益突出。加强司法行政系统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是司法行政工作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根本保证;是确保法律服务事业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充分发挥法律服务队伍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的作用的有力举措;是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提高党的执政水平的时代要求。切实加强司法行政系统新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广泛开展党的各项活动,把党的工作和法律服务业务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党的工作和自身的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以党务促进业务,对于增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保证并促进法律服务事业的发展必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二、总体目标

我县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总体目标:通过三年时间的努力,进一步在新社会组织中扩大党的覆盖面、体现党的先进性、提高党的影响力,全面提升全县司法行政系统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水平。一是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二是充分发挥新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党员作用。三是创建一批新社会组织党建示范点。

具体就是按照“三个同步”的要求,即组建与规范同步进行、党员发展与作用发挥同步进行、活动开展与示范点培育同步进行,2013年年底前,抓好新社会组织党组织的组织覆盖,通过三年左右时间,使50%以上的新社会组织党组织达到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发展业绩好、群众反映好的“五好”目标要求。

三、主要措施

(一)大力加强新社会组织党的基层组织建设

开展“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推进月”活动,活动从6月份开始到7月底结束,为期2个月,活动对象为我县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及县公证处。

1、健全组织体系。凡有3名以上正式中共党员、符合建立独立党支部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于2013年7月底前建立独立党支部,对正式党员不足3名的,按属地管理和就近方便的原则,若干个律师事务所建立联合支部。对符合建立独立党支部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必须建立独立党支部,不够条件的可以与若干个基层法律服务所建立联合支部,归司法局党组织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全县基层法律服务所党支部于2013年底前完成组建。党支部书记一般应由党员主任或合伙人兼任,党支部书记不是所合伙人或主任的,列席合伙人或主任会议。

2、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没有党员的新社会组织,由司法局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帮助其开展党建工作,培养入党积极分子,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3、加强党支部建设。要选好、配强党支部书记,要大胆选用那些政治素质好、善于做群众工作、有党务工作经验的党员;要强化党支部班子建设,加强培训工作,拓宽培训渠道,丰富培训内容,创新培训形式,不断提高党务干部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要加强制度建设,探索建立新社会党建工作的长效机制。

4、高度重视新党员发展工作。要积极引导优秀青年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工作者向党组织靠拢,及时做好培养、考察和发展工作。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方针,把那些积极要求进步、恪守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强,积极靠近党组织的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是业务骨干及时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积极组织他们参加各类学习、活动,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发展新党员工作。

(二)充分发挥新社会组织党组织的作用

新社会组织党组织要加强和完善党组织的制度建设。坚持和完善“”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党员经常受教育永葆先进性长效机制、党内激励关怀帮扶等机制,民主评议党员、创优争先等制度。要按照基层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要求,围绕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健康发展等职能,积极探索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法,重点发挥好以下六个方面的作用:

1、参与决策。深入调查研究,组织党员群众认真讨论事关长远发展、内部管理和涉及员工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积极建言献策,努力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员工群众的意见建议渗透到新社会组织决策之中。大力推行民主恳谈会、民主听证会、联席工作会议等制度,使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制度落到实处。

2、思想引领。通过组织学习辅导、举办专题讲座、开展主题教育等形式,认真开展形势任务、社会主义荣辱观、职业道德等内容的教育。主动加强与业主、合伙人、员工群众的沟通,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维护各方合法利益,构建和谐和融洽的内部关系,形成共促新社会组织发展的合力。

3、文化培育。积极探索在新社会组织中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有效途径,帮助新社会组织提炼符合时代特征、自身特点的文化精神、服务理念、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推动新社会组织建设健康向上、充满活力的组织文化,提高自律性和公信度,不断推动自身健康发展。

4、凝聚人才。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参与做好人才的引进、培养、使用工作,积极推动“党员人才工程”建设,做到以事业留人、以感情留人、以适当的待遇留人、努力营造新社会组织各类人才发挥作用的良好环境。

5、服务社会。利用新社会组织的人才优势、专业优势和社会资源优势,搭建平台,创造条件,积极推动新社会组织广泛参与政府政策咨询和社会公益等活动,鼓励党员和广大员工积极做好反映公众诉求、化解社会矛盾、帮扶弱势群体等工作,树立新社会组织回馈社会、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

6、带动群团。自觉把工会、共青团建设纳入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中,形成党建带团建、带工会组织建设的新格局。指导群众组织依照法律和章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切实做好团结凝聚员工、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的工作,不断增强群团组织的吸引力战斗力和党组织的凝聚力影响力。

(三)充分发挥新社会组织共产党员的作用

要根据县委、县政府在全县开展的“服务企业、服务群众、满意在基层”(“两服务一满意”)为主题的“深化作风建设年”活动要求,并结合司法行政系统关于深入开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促进社会矛盾化解”主题宣传活动部署,充分发挥新社会组织党员的主动性和能动性,积极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

1、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要在实务中充分发挥党员模范带头作用,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坚持以党建工作促业务工作的拓展,发扬崇高的职业道德和无私奉献精神。以党的建设带动法律服务队伍建设,确保党的声音传递到每一个党员,党的工作覆盖到各项事业,使每个党员能够切实发挥先进模范作用和引领法律服务行业的作用。

2、开展形式多样的党建主题实践活动。要结合法律服务工作实际,在“有利于党组织开展活动,有利于党员的教育管理,有利于事业发展”的前提下,开展党组织活动,围绕业务开展工作,保证法律服务事业的发展方向和工作目标的实现,开展丰富多彩的党组织活动。在全县法律服务行业推行“党员承诺制”、“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等方法,制作党员桌牌,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与“时时事事对当事人负责”的敬业精神结合起来,把对当事人负责与对国家、对社会主义制度、对党负责结合起来,转变党建工作的观念,实现法律服务行业党建的理念创新。

3、开展诚信服务创先锋行动。通过创建“诚信服务先锋”活动的扎实开展,抓载体促实效,不断提高党员的自身素质,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使党员成为凝聚人心、推动发展的主心骨,从而不断增强党组织在新社会组织中的号召力影响力,发挥党组织克难攻坚的先锋精神,使党组织成为推动新社会组织健康规范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

司法工作通知范文第7篇

关键词:基层统计;执法工作;提高措施

基层统计工作是我国制定战略发展规划的重要信息来源,基层统计工作主要指乡镇、村级、组级的基层工作人员对民生、经济、农业、生活等领域进行科学数据的采集统计,从而为当地政府制定工作规划提供重要的资料。

一、基层统计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工作环境复杂严峻在基层开展统计工作的时候,由于基层群众对我国统计执法工作的认识、了解不够充足,在具体统计工作开展的时候,遇到了各种问题,给基层统计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在基层统计工作开展的过程中一些工作人员没有较强的工作责任意识,在深化改革基层统计工作管理体制的推动下,为了更好地保证统计数据的可靠性以及统计工作的权威性,需要将统计执法工作落实到位。而基层的干部没有正确的认识统计执法工作,总以带领基层人民脱贫致富作为工作的核心内容,在实际基层工作开展的过程中没有领悟到脱贫致富与基层统计工作之间的相关关系。在基层统计执法工作开展的过程中缺乏对法律的敬畏意识,主要原因是我国的统计法治普及工作没有很好开展,在统计工作执法工作中一些工作人员随意捏造数据,蔑视了基层统计执法工作的权威性,给政府的数据采集整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在基层统计执法工作开展的过程中一些被统计对象,不愿主动的配合统计执法工作,且一些人员为了一己私利抵触、打击基层统计执法工作,使基层统计执法的权威性受到了挑战,直接影响到了基层统计的工作顺利开展。

(二)基层统计执行工作的边缘化在我国基层统计执法工作开展的过程中由于管理制度与运行机制的原因,导致目前的基层管理工作仍旧处于被动的环境下,在统计工作开展的过程中出现了“轻”结果与“重”过程的情况。出现这些现象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影响因素:其一就是“双随机”的管理制度推行阻力较大。基层统计执法工作的主要财务支持来源于当地的政府,因此基层统计执法工作在客观因素上会受到当地政府的政策安排干预,从而使得基层统计执法工作的职能不能很好发挥,在具体执法的过程中会受到外界环境的阻碍,从而影响到基层统计执法工作的可靠性。其二就是基层统计执法人员的经验与实力不足,在处理一些临时问题的时候,不能展示出执法工作的权威性。如在对当地一些“三无”企业进行信息登记时,不能严格的依法开展统计工作,在统计工作开展时思想顾虑太多,且有时会受到企业和调查对象的“恐吓”,一些基层人员没有表现出强硬的执法工作态度,反而是采取了协商妥协的方式,使得基层统计执法工作失去了真实性。其三就是对违法案件不能进行详细的参与记录。由于基层统计执法工作需要在当地政府的行政辖区内开展相关的工作,而一些违法案件涉及了当地的一些政府单位,当地的政府单位为了避免时态影响的不断扩大,没有允许基层统计执法人员参与到案件的数据记录中,从而给基层统计工作的有序开展带来了一定影响。

二、加强基层统计执法工作的对策研究

(一)基层统计执法工作权威性的建立在上文中讲到了基层执法工作由于种种原因,不能进行有效的开展,其中最大的原因就是没有确定基础统计执法人员的工作权威性,从而使得基层统计工作困难重重。为了提高基层统计执法工作的可靠性与真实性,需要为基层统计执法工作建立起绝对的权威。具体的工作变化有以下几点:其一由国家构建统一的基层统计管理系统,对不同的统计层面实行领导和分级负责的管理制度。其二就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与国务院需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且为基层统计执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其三就是加强基层统计数据采集、整理、加工的研究工作,构建科学合理的基层统计工作指标体系,改革优化基层统计工作的方式方法,提高基层统计数据的可靠性与真实性。其四就是由国家统计局为各个地区编制不同的基层统计执法指导意见,充分地突出基层统计执法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二)基层统计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为了保障基层统计执法工作的质量,需要构建完善的监督检查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进行统一的组织管理,对全国范围内的基层统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一旦发现有违法行为立即进行严厉的处罚,确保基层统计工作的绝对可靠性。在县级以上基层统计执法工作开展的时候,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可以对下级的人民政府、本级的人民政府进行统计工作的监督。在监察机关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时候,监察人员不能少于3人,这样可以保障监察工作的公平公正,在监察人员对某地区的统计工作进行检查的时候,必须出示自己的工作证件,若相关的监察证件,有关单位可以拒绝检查。

(三)统计法律知识的普及在基层统计执法工作开展的时候需要加强执法法律知识的宣传,通过宣传不仅可以促进基层群众主动参与统计工作,提高基层统计工作的效率。并且统计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意识也可以得到很好的提高。通过对基层统计工作人员进行集中的培训,使其明确以下的“红线”坚决不能越过:第一工作人员擅自修改统计数据资料或者是编造虚假的统计数据信息;第二就是对抵制统计工作的企业与个人进行报复;第三是本单位、本地区的基层统计工作人员有严重的违法私察行为;第四是统计管理人员和其他机构的人员,因为其他原因对基层统计的数据信息进行更改;第五就是由于基层统计人员违法对外公布统计数据资料,从而给企业与单位造成严重影响的人员进行处罚;第六是违反我国统计法的条例对统计的资料擅自损毁;第七是基层统计执法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统计数据的,依法对其追究法律责任。为了促进基层人们协助统计执法工作的积极性,当地人民政府进行基层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等宣传也是非常重要的,让基层的群众明确基层统计执法工作的重大意义与绝对权威性,以及违反法律、条例、法规等规定时依法进行处罚。我国统计法明确规定,当发生以下行为与情况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当事人进行处分与行政处罚。其一就是企业或个人拒绝为统计工作人员提供相关数据资料,且在催促之后仍未按照规定时间提供相关资料,可以对违法对象进行处罚。其二当统计对象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的时候,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其三当对企业开展统计工作时,企业法人拒绝答复有关统计问题,且在统计查询统计中不如实答复的企业,依法进行警告处理。其四在基层统计执法工作开展的过程中拒绝开展统计工作,严重阻碍、打击报复统计工作的个人与单位,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其五在统计执法工作开展的时候,对应的单位对原始的数据资料进行篡改、转移、藏匿、销毁等,当发现这些情况时依法对其单位进行相关的处罚。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基层统计执法工作开展的过程中常常会遇到执法难的问题,以及管理制度不完善与运行机制不合理等情况,都给我国的基层统计执法工作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为此需要以国家层面构建完善的统计管理体系,保障基层统计执法工作的权威性与真实性,通过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与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统计工作的可靠性。

参考文献

[1]吴晓红.关于加强基层统计执法工作的思考[J].中国统计,2017(1).

[2]刘洲.对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思考[J].农场经济管理,2017(10).

[3]陈辉.浅析基层统计执法的现状及对策[J].现代经济信息,2016(6).

司法工作通知范文第8篇

关键词:诉讼当事人;刑事被害人;庭审参与权;程序公正

一、问题的提出

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社会冲突,在有具体被害人的犯罪中,被害人是冲突后果的直接承担者。刑事诉讼作为国家化解社会冲突的手段,需要妥善处理好国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害人三方的关系,努力将冲突对社会的影响降至最低。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将被害人定位为“诉讼参与人”,并不在“诉讼当事人”范畴之内,其诉讼权利仅包括: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提出控诉、对检察机关作出的免予起诉或不起诉提出申诉、在庭审中经审判长许可向被告人发问和参与辩论、提取附带民事诉讼等。1996《刑事诉讼法》明确被害人是当事人,并赋予其获取信息、发动起诉、参加庭审、发表意见、质询辩论、申诉控告、请求抗诉、获得法律帮助和救济等一系列权利。2012年《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拓展了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譬如,规定被害人有权申请法院排除非法证据、诉讼人有申请回避、申请复议、接收判决书、向检察机关陈述意见、申诉控告等。①虽然刑事诉讼法两次修改均对被害人诉讼权利及其保障有所重视,但司法却呈现出与立法精神不相符合的状况,审判结构仍然由控辩审三方组成,被害人虽有诉讼当事人之名,却难行诉讼当事人之实,突出表现是法官只是将被害人当作证人,若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一般不会被通知参加庭审,即使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参加庭审,也不能参与刑事部分的审理等等。总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与立法初衷相距甚远。以S地区基层法院为例,笔者就此问题对该地区10家基层法院刑庭法官进行了问卷调查,②52名法官中15人称无附带民事诉讼的公诉案件一般不会通知被害人参加庭审,占28.8%;28人称个别案件通知(通知的比例不超过一成),占53.8%;只有3人称大部分案件通知,占0.6%。

二、刑事被害人不到庭原因分析

导致法官不通知被害人参加庭审的原因很多,通过问卷调查及电话访谈,笔者发现以下几方面的原因较为突出。

1.认为追诉活动是国家的事情,被害人无独立诉讼地位。受传统的“犯罪人本位”刑法理论影响,认为被告人的地位及权利保障是刑事司法的中心,而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仅被法官当作一个帮助其查明案件的“工具”来对待,实质上仍然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利益和诉讼地位,因此,虽然《刑事诉讼法》第106条明文规定被害人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但如上文所述,仍有15名法官认为被害人只是案件的证人或特殊证人,14名法官认为仅自诉人或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是当事人。也就是说,55.8%的受访法官并不真正认同被害人的诉讼当事人地位。正因如此,他们在审理案件时才会“视情况”、“根据需要”、“有时候”通知被害人参加庭审,“没必要非通知不可”。可见,不通知被害人参加庭审与法官不认可其诉讼当事人地位直接相关。反之,通知率较高的9位法官(通知率超过10%),均认为被害人是诉讼当事人。

2.受“卷宗笔录中心主义”的影响,认为被害人没有必要参加庭审。“卷宗笔录中心主义”是与“庭审中心主义”相对应的概念,即“刑事法官普遍通过阅读检察机关移送的案卷笔录来展开庭前准备活动,对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言辞证据,普遍通过宣读案卷笔录的方式进行法庭调查,法院在判决书中甚至普遍援引侦查人员制作的案卷笔录,并将其作为裁判的基础。”①在“卷宗笔录中心主义”的审判方式下,证据材料的证明力已预先得到认可,庭审质证活动基本流于形式,更遑论通知被害人出庭参加诉讼。虽然《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检察机关审查案件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被害人及其诉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而《刑事诉讼法》第172条又全面恢复了案卷移送制度,大部分法官认为,既然卷宗中已有被害人的陈述及意见,就没有必要再通知其参加庭审或参加庭审的价值不大。52名法官中,40人均持此观点,占76.9%。并且,其中11人将此作为不通知被害人参加庭审的唯一原因,占21.2%;17人将此作为主要原因,占32.7%。

3.担心被害人有过激行为,影响庭审秩序及安全。犯罪给被害人的人身、财产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三成以上的受访法官担心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积怨较深,被害人到庭会激化矛盾,轻则影响庭审,重则危及有关人员人身安全。为确保庭审秩序及安全,被害人出庭的案件一般要增派法警值庭,这对警力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S地区基层法院目前只有法警237人(含中央政法编制及非在编聘任人员),以2014年为例,要承担12390件刑事案件值庭任务,此外还负责法院机关及33个派出法庭安保、大量执行案件的强制执行、民商及行政审判中突发情况处置工作,工作任务已十分繁忙,难以抽调警力为被害人出庭案件提供更有力的安全保障。同时,法官一定程度上也担心,被害人参加庭审会使攻防力量进一步失衡,被告人的状况变得更加糟糕。

4.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无力组织被害人参加庭审。诉讼活动的开展、相关程序的实施,必须以相应的司法资源为基础和保障,超出现有司法资源承受能力的诉讼制度容易成为“空中楼阁”。“越是严密的诉讼程序,其程序的实施步骤和要求就越是繁琐,也就意味着要消耗更多诉讼上的人力、物力、财力和司法成本。①组织被害人参加庭审,必然会增加司法资源的消耗。而且,很多案件的被害人不止一人,一些涉众型犯罪的被害人动辄几十人、上百人,这对于员额制司法改革背景下“案多人少”矛盾本来就十分突出的S地区法院而言,通知被害人出庭并有效地组织他们参加庭审,无疑是一项难以完成的工作。以审判压力突出K法院为例,参与调查的7名法官中,3人将“案多人少、没有精力”作为不通知被害人参加庭审的唯一原因,另外4人也将此作为主要原因。而审判压力相对较小的G法院,参与调查的9名法官中,4人没有将此作为不通知的原因,另外5人仅将此作为一般原因。可见,一个地区刑事诉讼程序运行状况如何,被害人庭审参与权落实程度如何,与该地区的司法资源状况密不可分。

5.法律规定模糊,给法官留下较大裁量空间。不通知被害人参加庭审之所以成为一种常态,与法律规定的粗疏及立法者态度暧昧也有较大关系。《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被害人在庭审中可以享有一系列权利,但并未明确必须通知其参加庭审。对于被害人而言,“法律给了他当事人的权利,却没有准备他进入刑事诉讼的通道,这就给法官带来了有他或没他都可以的程序性自由裁量空间。”②同时,《刑事诉讼法》也没有规定司法机关不履行相应的保障义务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更没有为被害人提供相应的救济渠道。相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8条规定“被害人、诉讼人经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第182条将原来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当事人”改为“开庭十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辩护人”,这些规定无疑是在变相默许法官的“不通知”行为。另外,《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共享性权利的规定,除在第186条明确被告人、被害人享有当庭陈述权外,其他条款中大都以“当事人”享有某项权利的形式进行表述。这种看似无意的概括表述,无形中也淡化了被害人的权利主体性。受上述规定影响,司法人员关于“不通知被害人参加庭审”行为性质的认识出现了较大偏差。52名法官中,40人认为法律未明确要求故无须通知,占76.92%;6人认为程序有瑕疵但不违法,仅6人认为属于程序违法,各占11.54%。

三、保障刑事被害人庭审参与权的意义

落实被害人的庭审参与权,首先要解决法官主观上“不愿意通知”的问题。对此,有必要从以下几方面澄清模糊认识,为被害人参加庭审扫清观念障碍。

1.被害人参与庭审是保障其合法权益和正当诉求的前提。传统刑事诉讼法理论关注的是如何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并对国家追诉活动进行限制,防止公权力被滥用。以无罪推定为核心的现代刑事诉讼制度,几乎就是围绕限制国家权力、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建立起来的。但犯罪侵害的不仅是国家利益,对被害人也构成侵害,被害人作为犯罪后果的直接承担者,有着不同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独立诉求,法院有义务通知其参加庭审,并提供相应的保障。随着立法修改和刑事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在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程序、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等特别程序中,被害人参与甚至直接影响和决定着诉讼进程。尤其是刑事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即将被立法修改所确认,被害人参与庭审是其程序性权利和实体权益得到维护和保障的先决条件。

2.被害人参与庭审是深化“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①这项改革的核心在于突出审判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中心地位,强化审判环节对侦查、起诉的引导和制约。“以审判为中心”的重点是庭审活动实质化,即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裁判理由讲解在法庭。②要根除庭审形式化,实现庭审实质化,不仅需要诉讼理念的转变,还包括刑事诉讼原则、制度、规则在实践中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和实施。按照直接言辞原则的要求,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以口头方式向法庭提出,法庭调查必须以控辩双方口头辩论、质证的方式进行。因此,被害人参与庭审是实现庭审实质化,促进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3.被害人参与庭审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一些刑事案件的审判得不到被害人认同,与被害人未能参与其中有较大关系。以某故意杀人案为例,死者丈夫对案件判决本身没有异议,却因不满法院不通知其参加庭审而信访,质问法院“家里死头猪、死只狗,都要告诉一下主人,何况现在家里死人了,法院都没有通知被害人的家属就直接将被告处理了,这不是秘密审判吗?这合理吗?”可见,被害人参与庭审,会对案件的证据事实认定、定罪量刑过程有更清楚的了解,能够以“看得见”的方式见证罪犯受到惩罚,正义得以伸张,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从而消弭愤懑报复情绪,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即使判决与被害人的预期不符,由于其有效参与庭审过程,一般也能尊重法院判决,服判息诉,实现诉讼的定纷止争功能。

4.符合世界范围内加强被害人保护的发展趋势。从上个世纪60年代起,加强被害人保护成为各国司法改革的共同目标和显著趋势。198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43/40号决议《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标志着被害人权益保护问题在国际范围内,已从理论研究阶段进入立法实施。美国、英国、德国等也分别制定了被害人保护的相关法律,极大地提升了被害人的法律地位。在法国,被害人虽然不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但法律却赋予其民事原告人的地位并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③纵观各国的改革举措,核心在于改变被害人的被动状态,以此平衡被害人、被告人和国家间的利益。以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和解程序为例,就是通过“恢复”被害人主体地位,使其有资本和被告人对话,促使被告人认罪悔罪、弥补损失,从而获取被害人谅解和司法机关宽大处理,尽量修复因犯罪受到损害的社会关系。为适应刑事司法发展趋势,使案件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尊重和保障被害人参加庭审的权利,使其有机会通过参与诉讼获得更多的慰藉。

四、完善和保障被害人庭审参与权的具体建议

落实被害人的庭审参与权,重点要畅通被害人进入刑事诉讼的渠道,明确司法机关的保障义务,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使被害人能真正参与到案件审判中来。

1.建立被害人身份确认程序。对法官而言,谁是刑事诉讼的被害人,应当通知谁来参加庭审,审阅卷宗前并不十分清楚。侦查机关的移送起诉意见书、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一般不提及被害人情况,法官想掌握比较准确的被害人信息,只能自己到卷宗中去查找。并且,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污染环境犯罪等案件,是否存在具体被害人、谁是适格被害人,本身就存在争议或者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做出判断。显然,让法官在开庭前就对被害人身份做出判断不太合适。建议由最先接触被害人的侦查机关对被害人身份进行确认,用专门的“被害人确认书”列明被害人基本信息、通讯方式、遭受侵害的基本事实,并详细列举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及义务,检察院、法院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可根据新的事实证据对被害人身份进行审核和确认。

2.明确“应当通知被害人参加庭审”并设置被害人席位。应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同时通知被害人,将通知被害人参加庭审作为法院的一项强制性义务,违反此项义务的视作程序违法。在通知方式上,可灵活采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2条规定的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手段,尽量减少司法资源的消耗。同时,考虑到有的案件被害人较多,全部到场参加庭审不太现实,应允许被害人推选代表参加诉讼;被害人不同意推选代表诉讼或难以推选出代表的,应以摇号方式确定到场参加庭审的名单,其他被害人可通过法院的互联网庭审直播平台在线观看庭审。不能到场参加庭审的被害人,可在开庭前或庭审后向法庭提交书面材料,发表自己关于案件的意见。对于有可能涉及被害人隐私的案件,为避免被害人出庭受到“二次伤害”,应完善被害人出庭保护机制,譬如,参照证人出庭保护的相关规定,采取隔离等保护措施和技术手段。当然,对被害人而言,参加庭审主要是一项权利,可以在接到通知后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庭审。另外,现阶段法庭设置中并无被害人专门席位,也从一个侧面反应出被害人庭审参与权的缺失,应改变这一状况,在法庭中设置被害人席位,被害人一旦出庭,则应该和其他当事人一样,到表明其身份的专门席位上就坐。

3.赋予被害人一定的量刑建议权。虽然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办法》等均明确规定,在相关程序中,司法机关应“听取被害人意见”,但由于立法的粗疏及刑事诉讼中效率与公正的价值冲突,司法实践中往往忽视被害人的意见,被害人对于量刑建议及量刑裁判过程的参与程度极低。因此,有必要增大被害人量刑意见在程序中的权重,尽量让被害人参与到量刑过程之中,赋予被害人最低限度的量刑建议权。①具体做法是,为避免被告人事先不了解被害人的意见,庭审时遭受“突然袭击”,检察机关应在审查起诉阶段充分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将被害人的合理意见尽可能吸收到起诉书中,并将拟起诉内容告知被害人,使被害人在了解案情及拟起诉意见基础上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被害人对拟起诉内容有疑问的,检察机关应向被害人做出说明,被害人对定罪及重要量刑情节仍有不同意见的,检察机关须将被害人的意见作为起诉书附件一并移送法院,法院应将起诉书副本及被害人意见在开庭十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总之,赋予被害人一定程度的量刑建议权,既能使被害人的庭审参与权落到实处,也能衡平打击犯罪与权利保障、公正与效率,保障刑事诉讼制度的正常运转。

4.根据风险级别对案件进行分流。在现有警力条件下,为所有被害人出庭案件增派警力显然难以做到,但如果开庭前能对庭审安全风险进行较为客观、准确的评估,将风险较高的案件筛选出来,有针对性地加强安保工作,可以较好解决因警力不足而不敢通知被害人参加庭审的问题。关于安全评估工作,建议由侦查机关提供关于案件风险的基础报告,检察机关结合案件审查情况形成最终的安全评估意见。另外,从以往的司法实践看,很多案件的被害人接到通知后,出于各种考虑并不愿意参加庭审。以数量最多的盗窃案件为例,被害人一般只关注失窃财物能否追回,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并不关心,反而担心参加庭审会引起被告人不满日后受到报复。将原本没有具体被害人、被害人不愿意出庭和安全风险较低的案件筛选分流后,真正需要增派警力的案件应该不是很多,通过优化资源配置、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安保方面的困难基本上是可以克服的。

5.应在法律文书中凸显被害人的主体地位。侦查机关的移送起诉意见书、检察机关的起诉书、法院的判决书,都应载明被害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办案机关履行通知义务、被害人参加刑事诉讼情况,从而督促办案机关积极履行其保障被害人诉讼权益的职责。由于刑事诉讼存在“流水作业式”的运作惯性,被害人在审前程序中的权利状态很容易传导到审判程序中,因此,应把被害人庭审参与权落实放到其诉讼权利保障整体工作中来看待,与其他权利保障工作统筹推进、相互促进。另外,被害人参加庭审,目的是通过参与对判决结果产生影响,而且这种影响最好能以“看得见”的方式体现出来。在判决书中列明被害人意见,并对其意见作出回应,应该是一种较为理想的方式。当然,对被害人意见的回应,不应超越起诉书的指控范围。如果被害人提出的意见重于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则无须在判决书中进行回应,否则被告人将面临“双重指控”的危险。如果被害人提出的意见比指控的罪名轻,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应当对此意见进行回应。被害人提出的量刑意见,一般应予以回应。

五、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