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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职称改革法律途径分析范文

时间:2022-03-30 05:47:42

林业职称改革法律途径分析

《南方林业科学》2018年第1期

摘要:基于对当前林业职称评聘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分析,提出了林业职称改革法律途径。通过对林业专业技术人员法制化管理,特别是对林业专业人员职称评聘实施法制化管理,旨在减少职称管理中的人为因素干扰,进一步保障劳动公平。首先,通过立法确定劳动公平基本原则;其次,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法,依法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特别是职称评聘管理,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劳动公平;再次,制定专业技术人员学术能力认定规范,科学合理认定专业技术人员学术能力。

关键词:林业;职称;改革;法律途径

1当前职称评聘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林业职称评聘中存在的问题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一是现行有关法律没有对职称评聘予以规范;二是在职称评定上,过度重视学历;三是学术能力认定方法过于简单,没有确认专业技术能力的持续性,不利于轮岗和人才交流;四是人为设定名额限制,缺少科学依据;五是职称权力下放,进一步增加了职称腐败风险。

2职称改革要创新理念结合

目前职称改革中诸多观点,笔者认为,对于林业职称改革的理念创新,一是要突出劳动公平,破除过分重视学历、专业歧视、履历等问题;二是职称评聘要法制化;三是通过立法和标准化,规范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认定,取消“唯学历”做法;四是将林业职称与林业技术岗位挂钩,以实现职称的真正功能(职称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以及成就的等级称号,是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工作能力的标志)。

3职称改革的法律途径探讨

3.1立法明确劳动公平

3.1.1宪法

对现行宪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四十二条进行必要的补充,分别补充“保障劳动公平”“推进教育公平”和“建立劳动公平基本制度”表述。

3.1.2劳动法

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条增加“保障劳动公平表述”;第二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机构(包括国家行政事业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以保护所有劳动者;第三条增加“确立平等劳动权”表述;第十二条增加劳动者就业不因“学历、履历、健康状况”而受歧视。和“特殊工作岗位确需特别要求的,由国家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立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就业和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附加歧视性条款”的表述。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还要增加建立全国统一的工资管理平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要增加规范劳动合同的内容,以防止用人单位利用现行样本劳动合同中补充条款,侵害劳动者利益。

3.1.3公务员法

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修改为’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由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将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与行政单位合并。将第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平等获得工资报酬和享受福利、保险待遇,享有公平的晋升发展的权利”。

3.2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法

参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技术人员法》及其实施细则,依法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权利、责任和义务,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劳动公平。重点内容包括:

3.2.1专业技术职称

规定“遵纪守法、爱国爱岗敬业、5年内个人无不良征信记录”等为专业技术职称申报基本条件,取消健康、学历、专业等限制条件,将学历纳入专业技术能力认定范围;规定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分开,只要符合基本申报条件,专业技术能力达到相应水平均可申报;规定职称评定采取考评结合的方法,考试由全国统一公开进行,专业技术能力评定按照专业技术能力认定规范进行;规定专业技术能力认定规范制修订基本原则、基本方法,制修订必须公开进行并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建议,必须根据社会发展定期修订;规定担任领导职务的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和在专业技术岗位任职,不得申报专业技术类奖项,不得申报具体专业技术业务奖项,不得在科研项目和学术论文中挂名;规定不同行业不同职称及其任职条件;规定专业技术职称降级、取消条件;规定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退休后仍要对其进行专业技术能力认定和管理,保障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在自愿的情况下,能够终生服务社会。

3.2.2工资

在参照公务员“职级平行”方法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工资改革之外,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增加职称津贴和岗位工资两部分。凡获得职称资格的,均可获得职称津贴(基础工资50%),用于其能力提高和学术活动。聘用后,可以获得相应的岗位工资(基本工资30%),用于岗位技术活动。

3.2.3交流

为促进不同专业间学科交流、融合与发展,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认定、职称评聘不得设置专业、学科限制,只要本专业技术能力计分符合要求均可申报相应职称,申请相应岗位。

3.2.4造假惩戒

在职称评聘、学术成果、奖励、专业学术能力认定等中弄虚作假被核实的,取消其所获得的职称、学术成果、专业学术能力计分,追缴所获得的奖励,5年内不得申报职称、奖励和申请聘用技术岗位。累计达到3次(含3次)造假的,除了予以上述惩戒外,终身不得申报职称、申请岗位聘用、申报奖励,并予以职称降一级惩戒。因造假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说明:本岗位计分。按照一级学科计分,即能力计分所涉及的学科与就职岗位所在学科一致的计分。

3.3制定专业技术能力

认定规范专业技术能力认定包括学术能力认定和业绩认定。专业技术能力认定规范的制修订要公开、公正,方法要科学、全面。对于在非技术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能力认定按照年度考评优良等次计分,由于其没有参加工程项目和科研课题研究,适当提高计分标准,以保障非技术岗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公平。对于在多岗位的任职的,也即身兼数职的非领导岗位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各岗位分别累计计分,以充分体现多劳多得的按劳分配原则。

3.3.1认定方法与程序

专业技术能力认定要公开进行,国家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建立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能力认定智能化网络管理系统,由智能化的网络管理系统自动搜集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数据,进行自动认定。对于没有进入网络的个人业绩与能力数据,由个人在网上向所在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申报,经上一级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记入个人专业技术能力数据库。

3.3.2学术能力认定

学术能力认定按年度进行,包括教育、在岗培训学习、学术成果、学术奖励等情况的认定。

3.3.3业绩认定

业绩认定按年度进行,包括完成工程项目情况、工作获奖或处分情况,德能勤绩廉年度考核情况、工程项目质量情况、个人年度征信情况等的认定。

3.3.4专业技术能力认定的应用

凡专业技术能力认定得分达到相应的分数,现职任职年限达到规定年限,均可申请职称资格考试。

3.4统一职称资格考试凡达到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申请资格条件(表2),均可申请相应职称资格考试。职称资格考试全国统一闭卷进行,由国家考试管理部门根据不同专业和不同的职称等级,建立相应的精细化职称考试体系,考试在指定的设有监考系统、配置有监考人员、具有身份识别功能的计算机上集中进行。按照职称等级设置考试内容。初级职称资格考试内容为本专业基本理论与实践,中级职称资格考试内容为本专业技术报告或本专业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撰写,高级职称资格考试内容为本专业研究论文撰写和指定材料改错。这样不仅解决了当前计算机、外语与继续再教育的所有弊端,还考核了考试人员的专业理论、专业实践水平,杜绝了纯理论考试的所有弊端。专业人技术能力认定规范实施时,对于实施前已获得的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为突出体现专业技术人员学术能力和学术成果,将个人专业技术能力计分统一划分为“基本计分”和“有记录计分”,个人专业技术能力计分为二者之和,并将“基本计分”计入表3“本岗位计分”。

参考文献

[1]许元科,梅盛金,陈炳高.浙江省景宁县林业人才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农技服务,2010,(06).

[2]杨素华,王兆君.新时期林业人才就业问题及对策探究[J].中国林业经济,2007,(02).

[3]黄旭国.努力开创林业人才工作的新局面[J].湖南林业,2006,(03).

[4]李晴,何志祥.浅论高等林业院校如何为解决林区人才问题服务[J].北京林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04).

作者:刘胜 单位:潜山县林业局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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