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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制度改革和农业发展模式的思考范文

时间:2022-09-30 03:12:52

产权制度改革和农业发展模式的思考

土地是农业生产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群众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农村经济不断向前发展,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过去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制度,对经济发展的制约逐渐体现出来,在这一背景下,就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强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加速农业发展模式转变。本文主要结合实际情况,首先分析了现有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弊端,然后论述了产权制度改革对策,希望通过本次研究,对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模式转变,加速农村经济发展有一定帮助。

1现行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弊端

1.1产权制度不能明确土地物权属性我国现行的土地产权制度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该项制度是在保留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实现了农民对土地的直接经营。该项制度由于属于国家控制,同时集体来承受其控制结果,因此,该项产权制度运行到现阶段,势必会带来诸多问题,如土地产权纠纷、征用土地补偿标准不明确、补偿费用分配不合理、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权益遭受到损害等问题。随着进程不断向前发展,现行的土地产权制度体系,已经不能够满足农民群众对土地物权的要求。为了达到农民群众的要求,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会向土地投入大量农药化肥,使得原本肥沃的土地生产性能逐渐下降,土壤贫瘠,板结僵化,最后土地被撂荒,不利于农业发展模式转变,对农业可持续发展产生严重影响。短期掠夺术的经营行为主要源于土地产权不明晰。

1.2现有产权制度不利于土地规模化经营在改革开放初期,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由于土地性质不同,距离远近不同,为了确保公平,在土地分配过程中,每一块土地各家各户均匀分配一些,从而使得整个土地资源遭受到细碎化分配,生产规模较为分散。改革开放近40年来,中国农业逐渐由过去传统农业方式向着现代农业方式发展,要求土地规模化经营,集中种植。但由于土地规模较小,经营分散,使得规模化经济难以成形。农业生产过程中,农民群众需要投入较大的人力物力,最终获得的经济效益较小,不利于实现农业机械化、信息化和规模化。同时,分散的土地难以实现土地大规模的集中流转,尤其是在昌吉市,以粮食生产为主的农作区,对土地规模化流转的需求更为迫切。

1.3现有产权制度不利于土地产权明确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之后,土地集体所有制具体化为每一个生长在这个集体地域的成员都有权分享对土地的使用权,任何农民群众,只要他是这个社区的一个成员不需要支付任何代价,享有与生俱来的权利。但由于集体之前可以是静态,也可以是动态,这就使得集体边界不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会随着人口的变化而不断进行周期性调整。由于集体中人口变动较大,现行的土地产权制度势必会造成产权配置混乱,不利于承包经营。由于现行制度导致的承包经营权的不稳定性,导致大量农民群众不能够在固定的地块中形成长期稳定的预期收入,对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产生了严重打击。

2昌吉市产权制度改革和农业发展模式的对策分析

2.1明确土地权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利益确保农民群众享有土地所有权的处置权和受益权,是农民群众从土地中获得经济效益的根本保障。针对现阶段所实行的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局限性,应该对土地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解决土地所有权主体缺位或多头管理的问题。在新时期,为了进一步加快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农业生产向着集约化、规模化方向发展,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就需要进一步做好土地确权颁证工作。在贯彻和坚持农村集体产权的基础上,严格落实基本经营制度,做好土地登记,建立严格党员管理制度,确保土地权属划分公平公正。

2.2建立适合区域的农业发展的土地流转机制,妥善安置好失地农民土地使用权流转是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群众,将农村土地的经营权或使用权,转让给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自己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的一种行为。为了加速昌吉市农村土地流转,可以建立由涉农企业带动的大型农业产业集团,引导农民群众将分散的土地集中流转给大型龙头企业,实行土地规模化生产种植科学化管理,提高土地单位面积内的产量,农民群众将土地使用权流转给龙头企业后,自己保留土地所有权,可以将部分使用权折合成股,享受年终分红分利的权利。同时,农业生产龙头企业还可以聘用当地农民群众到企业内进行农业生产,获得额外经济收入。同时还应该允许农民群众出卖土地所有权,获得一次性收入。在土地流转过程中,针对某些失地农民,应该做好技术培训教育工作,确保妥善安置。通过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失地农民能够迅速掌握在城镇中安身立命的技术,从而提高农民群众流转土地的积极性。

2.3发展农业合作社,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现阶段,失地农民实现城镇化道路还不是很成熟,农村土地制度变革方向还未明确。在这一背景下,可以将广大农民群众集中起来创办农业合作社,将农民群众手头中的分散土地集中起来,发展适度规模化经营。专业合作社是由从事同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户、销售大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愿组织起来,该组织内部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农民群众可以借助合作社的组织优势,解决家庭小规模生产信息不对称的弊端,按照市场需求,有计划有目的的开展种植养殖。通过进一步发展采取措施,鼓励农民群众入社,实现土地的进一步集约化,生产经营科学化管理,农民群众按照入社土地面积,分享最终的经济收入。

作者:张照英 单位:831113新疆昌吉市三工镇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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