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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探讨范文

时间:2022-01-07 08:54:28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探讨

《国土绿化杂志》2014年第十一期

一、强化工作机制调处纠纷

对农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矛盾纠纷问题,组成有农、林、纪检监察等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妥善进行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公布于众。结合林权调处工作的实际,全市出台了25条意见,大力组织协调,兼顾各方利益,合理统筹调处,加快了林权争议调处步伐。全市共有争议林地面积34万亩、7782块,其中:与省属森工局争议林地面积11.4万亩、4408块,已经调处解决10.9万亩、1813块,分别占总争议面积和地块数的32%和23.3%。对全市集体与各森工局之间的林权争议问题,抚松县已完成争议地块的现地核实工作,其他三个县区由双方到现地对争议地块进行共同核实后,提供详实材料和充分的证据,提交省林业厅统一调处解决。

二、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一)集体与森工局的林权纠纷问题,是群众关注的焦点。由于问题历史久远,成因复杂,农民群众意见很大,现地核实调查任务繁重,林权纠纷得不到解决,致使农民林改的积极性不高。靖宇县东兴村,能参加林改的集体林仅483亩、6块地,全部与森工局有争议,无法林改。江源区松树、湾沟两镇1612块、29218亩人工林与湾沟林业局有争议,湾沟林业局认定集体所有37块、520亩,国有与集体所有交叉30块、3088亩,另有1133块面积达18899亩的林地还未核查完。另外,森工局提出农民在森工局国有林地内造林,营造的人工林树种为农民所有,天然起源的树种为国有,农民不认可这种说法。

(二)集体与地方国有及集体之间的林权纠纷调处困难,影响了林改推进。集体林与地方国有林插花交错,地块零星分散,存在着诸多林权纠纷;集体林与集体林之间有些林权纠纷,需现地逐块核实,工作量大,很难在短时间内调查完成,未解决的林权纠纷影响了林权制度主体改革的全部完成。

(三)合同纠纷问题,成为引发矛盾的不稳定因素。合同纠纷主要由山林管护经营承包和流转引起,调处解决特别困难。临江5755亩集体林在1999年实行山林管护经营承包,承包村民与村里四六或五五分成,未承包林地的村民要求收回集体分成的林地参加林改,原承包村民认为合同未到期,不交回承包林地,双方各不相让矛盾突出,有些同意解除山林承包合同的包括已流转的集体林,村集体又拿不出补偿资金,林地也无法收回。集体林价格流转过低、面积过大,但由于购买方已有投入或经营成果,调处不成,法院也不予受理,问题难以解决。有些流转合同纠纷已走司法程序,但诉讼时间过长,造成林地不能参加林改。这些合同纠纷问题,直接影响林改的进行,同时成为引发群众上访的不稳定因素。

(四)加大调处力度,保证林改工作质量。对未调处解决的矛盾纠纷问题,借鉴本地和外地的先进经验,大胆创新调处办法,同时对集体林改存在不足和漏项之处,进行完善和整改,保证内外业数据、林改档案、林地分户等各项工作达到标准要求,保证林改整体工作质量,巩固集体林权改革的成果。

作者:刘通赵玉芳单位:吉林省白山市林业勘察设计院吉林省白山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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