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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分析范文

时间:2022-07-15 10:47:29

农村土地流转分析

[摘要]

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实现适度规模经营是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但是土地流转需要在正确处理农村稳定与发展关系的基础上才能顺利进行。必须清楚谁需要土地,之后再决定如何流转。当前我国土地流转方式多样,有些还亟需规范。

[关键词]

农村;土地流转;村社介入

十八大以来,全国农村的土地流转进程明显加快,土地规模化经营趋势明显,对我国坚持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据调研,不少地方还没有处理好农村稳定与发展的关系,有些土地流转方式亟需规范。

一、当前农村土地问题应承担的历史责任

1978年,安徽小岗村18位村民偿试包产到户,拉开了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的序幕。可以说,如果没有当年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就没有40年来农村的稳定与发展。新形势下,农村的土地问题依然承担着重要的历史责任。

(一)要保证依靠土地获得生存的人拥有土地我国还没有全面进入小康社会,年人均纯收入低于2300元的还有约7000万人,这部分群体基本依靠土地生存。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我们必须保证这部分群体拥有土地,否则就可能带来社会不稳定。依附土地获得生存的人在不同地区比例不同,发达地区少一些,而中西部多一些,尤其是偏远地区情况最严重。虽然随着国家扶贫攻坚政策的实施这部分群体会逐渐减少,但是只要还有人依靠土地生存,地方政府在推动土地流转时就不能忽视他们。另外,农村还有部分老年群体也在一定程度上依附着土地。现在我国整体上已经进入了工业反哺农业的阶段,农村达到一定年龄的老年人1个月可以领到70元左右的养老补助金,这些钱按照现在农村的生活水平,可能仅够买米而已。农村的老年人如果遇到子女不孝或子女缺乏经济能力等原因,就还是需要土地获得“油、盐、菜”等最基本的生活开支。同样,这种现象在发达地区较少些,因为发达地区一般还有地区性的补助,有的地区农民进入老年后可以领到600元以上的养老补助,虽然比不上城里老人,但是也基本可以解决日常生活开支,而在中西部不发达地区要多些,绝大部分老年群体还是需要土地作为生存保障。[1]

(二)要保证依靠土地获得尊重的人拥有开放以来,农村土地一直承担着一个非常重要的历史使命,即就业的蓄水功能。当城市经济发展好时,土地就可以释放很多的劳动力进入城市就业;反之,当城市经济发展不好时,很多农村劳动力又回流到土地。[2]但现在情况有较大变化,即二代农民工与一代农民工比较对出卖自己劳动力的认识已经发生了本质的改变:二代农民工开始重视收益比较,也即当种地获得的收入超过或约等于打工收入的时候,他们才可能会在农村种地;而当种地收入远低于打工收入时,他们则宁可漂泊在城市等待就业机会,而不像过去一样返回家乡,即使有个别人回到了农村,也会被“年轻要想法赚钱”的农村新文化所压迫。当下,我国的经济发展已经进入新常态,面临的就业压力很大,政府需要引导一部分人安心于土地而减少社会总体就业压力。政府培养职业农民、鼓励二代农民工回乡创业等方面的政策,本质上就是希望解决农村长远稳定与发展的问题。现在农村已经有不少人依靠土地变得富裕起来,过得很体面。当农户种上10亩果园或者100亩水稻的时候,同样可以获得与城市打工相当的收益。但同时调查发现,这类人虽然不断增加,由于受经营管理水平和资金实力等因素的限制,还很难扩大种植规模,对农村经济的发展还没能起到更大的示范作用,还仅仅是满足于过上了不必外出打工的安定生活。

(三)要让能够引领地方发展的资本得到土地农业现代化从发展方式上讲,就是将工业的发展模式移植到农业,而且从国内外发展得比较好的农业看,无论哪种模式,都需要大量资本投入到基础设施、技术、经营管理等环节中,缺少资本投入是很难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地方要提供合适的土地给资本方,让资本引领地方发展。资本的来源可以多样化,既可以来自农村内部,也可以来自农村外部;既可以技术入股,也可以技术入股+跟投。调研表明,由于有比较收益,资方更愿意搞非主粮种植、经济作物种植或乡村旅游开发。投入主粮种植的资本不时有转向或跑路现象发生。鉴于此,地方在引进资本时,并不建议将土地流转给实力不强的资方搞单纯的主粮种植,如果要搞主粮种植,也要流转给有实力的资方。[3]资本进入农村以后,只要政府给予恰当的规划,当地的农业产业化一般能够很快形成,农村的经济发展会立竿见影。当然地方不能把土地全部低价流转给资本所有者,对农村来讲,土地是最重要的资源,是农民共享发展成果的筹码,地方要在保证农民利益的前提下才能将土地流转给资方。简言之,农村应将土地流转给依附土地而获得生存的人、依靠土地获得尊重的人以及能够引领地方发展的资本这三类群体。显然后两类群体对土地是否能够成块从而进行规模化经营有着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第一类群体如果土地优良,土地成块对他们来说也是好事,所以土地流转的方向应当是在处理好稳定与发展关系的基础上,让这三类群体都能得到成块的土地。

二、当前土地流转的主要模式及利弊

当前我国土地流转常见有的方式有农户协商模式、自由谈判模式、强力推动模式和政府补贴模式。从实践结果看,这几种模式中的政府补贴模式相对在处理稳定与发展的关系上比另外三种模式要优越一些。

(一)农户协商模式

A农户和B农户根据各自需要相互协商,把各自的承包地互换。这种情况在农村时有发生,利处是可以将单个农户的碎片土地化零为整,但弊端也较明显:一是协商成本较高,先提出交换的农户可能要吃亏,并且因双方感情不到位,很多时候不能达成交易;二是不能扩大种植规模,在传统农业发展时期是一种比较好的交换方式,而在现代农业发展条件下,不可能成为主流。这种模式稳定有余,发展不足。

(二)自由谈判模式

某个体农户或者公司愿意耕种A农户的土地,与A农户进行谈判。如果A农户接受了其提出的土地流转价格,就达成了一定时期内经营权转让的协议。这种模式有利于土地扩大经营规模,但弊端是交易成本过高,如果一个公司或种植大户想种植大片土地,就需要和一个个农户进行谈判,甚至如果出现钉子户,之前的努力都要付诸东流;另外农民的法律意识相对比较淡薄,如果出现周边租金上涨,或者土地收益超过了他们的预期,往往会选择撕毁合约。目前对这类毁约事件地方政府、法院等还没有比较成熟并方便落实的措施。这就导致很多资本方不愿意采取这种模式,采取这种模式的通常是在本地有一定家族势力使农民迫于压力不敢撕毁合约的人。这种模式也不利于促进农村的土地经济发展。

(三)强力推动模式

一些地方政府迫于政绩而依靠政府的力量,甚至和地方的灰色势力相结合,强制推动土地流转。这种流转模式能够很快将土地流转到资本方,但是政治风险较大。如果资本方能够有效带领农村经济的发展,使广大农民在发展中得到较多的 实惠,效果也是比较好的。但是如果土地流转出去后,农民从发展中没有得到更多实惠,或者地方根本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就会引起一系列社会问题。这种模式过分强调让资本方顺利得到土地,忽略了必须依附土地而获得生存的人和与依靠土地而获得尊重的人,虽然也可能在某种角度讲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但还是更容易破坏农村的社会稳定。这种强力推动模式,一般都是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的,成功者少,失败者多。

(四)政府补贴模式

政府对愿意把土地流转给资本方的农户给予一定的补贴,让流转土地的农户得到更多实惠,最终实现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例如,某地土地流转的市场价格在600元/亩,这个价格可能有个别农户不愿意流转,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每亩再补贴400元,就达到了1000元/亩,农户看到租金较高附和预期,就基本都愿意流转。这种流转模式的缺点是对政府的财政补贴要求较高,在财政收入比较紧张的广大农村地区很难具有推广价值。但是这种流转模式还是比较好地解决了农村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既能让资本方得到土地,又让农民得到了更多实惠,也许在财政比较充裕的地区很值得参考。

三、值得肯定的村社介入新模式

[4]现在越来越多的地方村社介入到了土地流转过程中,一般来说,资本方出于可靠性和可行性也希望村社的参与。村社介入模式的实现形式比较多样,例如一些资本方以直接给村社一定的协调费,让村社帮助流转土地并负责以后的纠纷处理工作。有些地方则成立了土地托管中心,农户们把不耕种的土地委托给托管中心,再经过托管中心统筹后交给资本方经营。村社介入的模式总体上比较好地解决了农村稳定与发展的关系,使对土地有各种需求的群体得到了满足,是值得肯定的土地流转方向。但简单的村社介入模式还是难以促成更大地块的成片经营,同时村社介入也需要一定的顶层设计。某地为促进当地的土地流转,就采取了村社介入的模式。他们以一个或一个以上村为单位,将土地“虚拟确权”。当村社农户需要耕种土地的时候,可按照家庭承包面积提供具体的地块;而当农户不耕种土地时,只颁发收益权证,每年根据土地份额从全村流转出去的土地收益上获得相应分红。这个方案由乡镇政府制定,村社组织负责执行。具体方案如下:步骤一:组织确权,确认每个农户的家庭承包的土地面积。步骤二:明确愿意自家耕种土地的农户。步骤三:根据情况将全村的土地整体上分为两大块,一块拟交给农户自种,一块准备寻求资本方耕种。为减少方案实施的难度,该地区预先将优等地划入到自种部分,而将其余的留给资本方。步骤四:农户自种部分采取重新分配的方式,把愿意自种的农户集中到一起,商量如何按照各自的家庭承包面积分配土地。为减少商量成本,一是采取抓阄的方式,二是让群众优先选择,等群众把具体地块选完后,党员以及村社干部才能选择剩下的地块。步骤五:根据协商,农户自种部分五年后再采取步骤四的分配方式调整一次,如果自种部分有多余的土地可以并给资本方经营。届时,如果农户愿意耕种的面积超过了现有留存面积,资本方也可以适当调整。这个方案在该地区实行后,比较好地解决了农村稳定与发展的关系,既让愿意耕种土地的农户都得到了自己的土地,也引进了资本,促进了当地土地的升值,有土地流转意向的农户也越来越多。事实证明,该地区通过土地流转进入到了一个良性循环发展的阶段。

〔参考文献〕

[1]蒋宏坤,韩俊.城乡一体化的苏州实践与创新[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13:19-45.

[2]林劲松.户籍制度改革与中小城镇发展[J].延边党校学报,2014,(2).

[3]舒克龙.创新土地征用制度实现农民财产权利[J].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党校学报,2014,(1).

[4]潘林,常伟.农业现代化与新型城镇化[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5:132-146.

作者:林劲松 单位:中共绵阳市委党校经济学教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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