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土地产权理论下的土地流转论文范文

土地产权理论下的土地流转论文范文

时间:2022-04-26 04:09:28

土地产权理论下的土地流转论文

一、农村土地的三权

农村土地的三权指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是我国农村土地的特有属性,以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和三权分离的视角分析土地流转是建立土地流转模式的基础。

(一)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民法通则》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依照法律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物权法》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与之相对应的各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法律明确了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为农村集体,从而保护所有权的归属,而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本身具有一般的产权性的同时存在特殊性,法律限定土地公有,农民集体在对集体土地进行经营性或消费性使用时,不得进行土地买卖,土地所有权不能作为责任财产,不能以土地所有权承担民事责任,由此限定了土地的所有权。

(二)农村土地的承包权1982年中央一号文件《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与1983年中央一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明确了农村土地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成为农村土地经营的基本制度。1993年4月,八届全国人大对《宪法》进行修正,将“家庭承包经营”明确写入《宪法》,使其成为一项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确立了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合法性。2002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公布,明确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10],并提出农村土地承包的发包方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的所有者),但同时也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村土地的发包方不能将所有土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任何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并非承包权,而是农户对农村土地承包后的经营权,承包关系本身具有长期性、稳定性和一定的约束力,《承包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由此可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并没有改变,农村土地的承包关系及承包权也没有改变。

(三)农村土地的经营权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作出了重大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承包法》及2005年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做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是承包土地的农户,客体是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这个承包经营权实质是农户对所在集体的土地承包后流转土地的经营权,并非农村土地的承包权,更谈不上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农村土地的经营权最初属于农户,即农村土地的承包方,这是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确立的,是承包权所引致的经营权,农村土地的经营权从承包方流转至其他组织或个人,形成土地流转市场。农村土地的经营权是农村土地的生产和经营权利,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不能买卖,而土地所有权上的其他权利可以作为责任财产,以保护债权人利益。承包方通过承包农村土地,依法取得的是具有物权性质的农村土地使用权。因而,土地经营权具有独占性、排他性、移转性、可分性等产权的一般性质。所谓独占性,是指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独立享有依法使用、收益权利;所谓排他性,是指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或者妨害承包方依法享有和行使土地的经营权,否则要承担侵权责任;所谓移转性,是指土地的经营权可以依法在市场上自由流转,以更好地实现其价值;所谓可分性,是指土地经营权是由多种权能构成的权利集,包括经营自主权、耕作权、流转权、收益权等,其中流转权包含转包权、租赁权、转让权、互换权、入股权等[13]。农村土地的经营权与所有权、承包权分离是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基础,流动的经营权是建立土地流转市场的关键因素。

二、基于三权分离的农村土地流转模式分析

(一)农村土地流转的内涵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指在不改变农村土地基本用途的前提下,按照市场经济自愿、有偿、依法的原则,由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户将土地的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经营组织的过程。农村土地流转是实现农村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有效形式,能够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过程中与生产要素紧密结合,构建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实现农村土地的集约化经营。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土地承包方,客体是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是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或经济组织,流转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流转的原则是自愿平等协商。农村土地流转的根本目的是优化农村土地的资源配置,实现农村土地产值最大化。

(二)三权分离的农村土地流转农村土地流转的客体是农村土地的经营权,但由产权的排他性和可转移性来看,农村土地的经营权与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及承包权关系密切,而农村土地经营权也是由农村土地的承包权而来。以农村土地承包方为纽带,可将农村土地流转的过程分为农村土地的承包和农村土地的流转两个过程,见图1。1.农村土地的承包农村土地的发包方是农村土地的所有者,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承包的客体是农村土地的承包权及经营权,农村土地的承包方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各农户。农村土地的承包权具有一定的约束力,《承包法》规定承包方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当农户不愿再承包土地时,须将承包权交回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组织再发包给其他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此限定了农村土地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在承包过程中,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向县级政府登记备案,确立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承包关系并明确承包客体。承包过程完成后,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依然属于集体,并没有发生改变;农户得到了该片土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而承包权利和经营权利是有区别的,农户在使用该片土地时既承担土地的承包权利,也承担土地的经营权利,而两者的有效区分是进行土地经营权的流转的基础。2.农村土地的流转在农户取得农村土地的承包权与经营权后,可将土地的经营权流转,流转的主体是农户,流转的客体是农村土地的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与土地流转的受让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确立流转关系及明确土地流转的经营权,并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即发包方备案登记,完成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这个经营权最初是由土地承包合同确立给土地承包方的,再由流转合同转移给土地流转的受让方,具有前后一致性;而由承包合同确立给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权在这个过程中并没有发生变化和转移,依然属于农村土地的承包方。需要注意的是,土地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但这和承包方将承包经营权交回发包方,再由发包方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是有区别的,前者是土地经营权的正常流转,土地的承包权依然属于承包方;后者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变更之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原有农户即失去了土地的承包权,同时也失去了土地的经营权,新的农户获得了土地的承包权与经营权。

三、基于三权分离的土地确权

农村土地流转前经过确权,才能保证流转土地的权属清晰,权利明确。农村土地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农村土地确权。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颁布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2001年国土资源部了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确权工作一直是难题,笔者认为原因有二,一是对确权的“权”理解不够清晰,由此造成对确权工作认识不足;二是农村土地权属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确权依据多样,难以统一标准。以农村土地的三权分离视角来看,农村土地确权可以分为所有权确权,承包权确权和经营权确权。

(一)所有权确权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指对土地位置、界址(包括拐点、权属界线、界标)、权属性质的认定。农村土地的所有权隶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此,任何一块流转的土地首先要保证其所有权隶属该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权属调查,必须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组织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配合。经过确权后,由确权部门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一般规定,以下情况可以作为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确权依据①:(1)时,分给农民并颁发土地所有证的土地。(2)根据《农村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简称《六十条》),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3)由于村的合并、分割,开发、征地、建设等各种原因进行的土地调整,致使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变更的,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4)能够出示文件、协议、法院裁决书等依法证明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承包权确权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所有土地承包给农户后,农户就成为该块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主体,依法享有承包经营权利。在承包方将所承包土地流转前,土地的所有者应配合县级政府的农村土地主管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对流转土地的承包权进行确认,对该块土地的位置、界址(包括拐点、权属界线、界标)、权属性质、土地权利人或土地使用者及其身份进行认定,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并注册登记,向县级农村土地主管部门备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的主要依据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可进行多种不同的确权方式,如根据已有的确权资料(登记资料、协议书等)确权,以多方认定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确权,以土地承包人与土地临界各户现场协商指认的方式确权等。

(三)经营权确权农村土地的经营权最初由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确立,农户与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后,取得了土地承包权的同时也取得了土地的经营权,可以说,土地最初的经营权是由土地的承包权所引致的,当土地的承包权确立了,土地最初的经营权也同时确立了,土地本身的属性与土地承包权确认的属性一致,土地经营权的主体即为土地的承包方。土地承包方与土地流转的受让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后,土地经营权从承包方流转到受让方,双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为土地经营权的确认依据。五、思考及启示我们在进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时,主要是运用马克思的农村土地所有权理论、土地所有权权能及其派生理论、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理论、产权交易商品化和配置市场化理论以及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对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进行改革,使我国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适应新时期农业生产和加工适度规模经营的形势,加快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步伐,加快我国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市场化的步伐,适应现代农业经济发展的要求。土地流转是实现农村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有效形式,能够促进土地经营权在流转过程中与生产要素紧密结合,实现农村土地的集约化经营,提高农村土地的产值。在具体操作层面,土地流转工作依然存在较多问题,权属不清、权利不明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土地流转工作,三权是我国农村土地的特性,以三权分离的视角去思考农村土地流转问题,能够帮助我们理清思路,找到解决各种问题的入手点。笔者认为,在土地流转工作中应充分考虑“三权”特性,坚持三点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农村土地的承包权、经营权属于民事权利,是私法的调整范围,在土地流转工作中,必须保持以人为本的工作思路,切实保障农村土地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二是坚持据实登记、及时注册、依法备案。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属于物权,物权法规定了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对不动产物权流转实行登记制度,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对土地流转进行有效管理的主要手段;三是坚持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现行土地流转法律规范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对于一些法律法规性要求和办法,要严格执行,而在考虑流转制度及具体操作时,应力求因地制宜,尽量具体化,使土地流转的各种工作具有明确的可操作性。

作者:刘若江单位: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西安财经学院

被举报文档标题:土地产权理论下的土地流转论文

被举报文档地址:

https://www.meizhang.comhttps://www.meizhang.com/lylw/tdlzlw/670848.html
我确定以上信息无误

举报类型:

非法(文档涉及政治、宗教、色情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

侵权

其他

验证码:

点击换图

举报理由:
   (必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