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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农业科技法制的发展及完善范文

时间:2022-11-22 11:33:28

浅谈我国农业科技法制的发展及完善

1我国农业科技法制体系的内容评述

1.1我国农业科技法制体系的内容法律和政策是现代社会调控和治国互为补充的两种手段,在加快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各自发挥着其独特的作用。政策是国家或政党为实现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目标任务而确定的行动指导原则与准则,具有普遍性、指导性、灵活性等特点。法律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具有普适性、规范性、稳定性等特征。

1.1.1农业科技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为农业科技与农村教育投入立法支持,规定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农业科技、农业教育规划,发展农业科技、教育事业。并鼓励、吸引企业等社会力量增加农业科技投入和扶持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建立政府扶持和市场导向相结合,有偿与无偿服务相结合。对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举办的为农业服务的企业,国家在税收、信贷方面给予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国家鼓励农业科研机构、农业试验示范单位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2002年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是为了充分体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宏观政策导向,明确转化资金支持终点领域和技术发展方向,引导农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涉农科技型企业申请获得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支持;《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规定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转变。加快农业科技进步,加强农业设施建设。

1.1.2农业科技政策《国务院2005年工作要点》规定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大幅度增加农业科技投入,加强农业科技创新、技术推广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增加重大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补贴。支持和鼓励科技人员到农村开展技术咨询和服务,大力推进农业科技入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规定大力提高农业科技创新和转化能力,深化农业科研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基地和区域性农业科研中心,在机构设置、人员聘任和投资建设等方面实行新的运行机制。鼓励企业建立农业科技研发中心,国家在财税、金融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给予扶持;《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规定了我国农业科技发展的目标:农业科技整体实力进入世界前列,促进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提高,有效保障国家食物安全;《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战略部署的实施意见》规定提升农业科技创新能力,特别是原始创新能力、集成创新能力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要求到2010年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提高5个百分点;《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根据本地情况,大力创新工作机制,积极引入农业科技专家大院、科技特派员、农村专业协会等成功经验和模式。同时,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特别是引导国家高新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对试点县(市)开展多种方式的科技合作和对口帮扶。

1.2我国农业科技法的评论

1.2.1我国农业科技法的滞后性目前,我国农业科技发展存在的问题非常突出,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很多关于农业科技的立法已经不适用于现阶段我国农业科技的发展状况。对农业科技立法应当抓紧制定新的法律。关于农业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文件已经试行了许多年,有条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有关的专门法规,以便进一步规范农业科研机构、保障农业科教经费的投入、保护农业科教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农业技术市场、推动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农业科技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将其纳入规范化、正常化和法制化的轨道,这是实现科教兴农的基础和前提。有关农业科技发展的指导方针不明确,目前国家科技方针主要是在“面向、依靠、攀高峰”的基础上,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总体跟进、重点突破,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实现技术跨越式发展”的指导方针,难以形成与“三农”有效结合的机制,不能充分体现中央“三农”作为各项工作中的重中之重的大政方针。2.2.2我国对农业科技法不够重视由于政策和法律没有认识到我国农业科技的特殊性,农业科技的地位、作用、特征、组织等缺乏强有力的政策强制和法律效力,缺乏对农业科技组织机构和人力等资源保障的相关法规,没有形成新阶段农业科技、教育、推广结合的有效机制,出现自成体系,各自为政的封闭体系。

2对我国农业科技立法的完善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具有特殊的重要性。保持农业的持续稳定发展,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发展农业,一靠政策、二靠科学、三靠投入,最终要靠科学技术解决问题。农业科技立法的完善,就是要通过立法,明确农业科技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确立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发展需要的农业科技法制体系

2.1农业科技创新法的完善

农业科技创新是指农业技术与农业经济相互促进和相互转化的过程,本质是以新的农业技术为手段,以满足农业生产需求、促进农业和农村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它既包含着农业新技术的研究、获取与掌握,又包含着农业新技术的扩散、转移和渗透,还包含着农产品市场的开拓、售后服务以及改进创新。我国农业科技管理过去基本上是直观经验管理,有时还滥用行政手段代替科学管理。目前,影响我国农业科技创新在体制上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农业科技创新动力模式单一。农业科研未能和经济发展紧密结合,农业科技供给和需求脱节,导致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低。随着农业科技体制的深入改革,目前旧的体制正被逐步代替,而适合市场经济条件的新的农业科技创新体制尚未完全建立。二、科研、教育、推广三部门缺乏有效协调机制。

2.2农技人员法的完善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农业科技人才作为第一资源比以往任何时候更显现出其重要性和稀缺性。目前各级政府虽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不断加强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我国农业科技人才的培养、权益保障等方面仍存在许多问题。农业科技人员在促进农业技术推广,发展农村社会经济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若他们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会挫伤其工作的积极性,影响农村科技队伍的稳定。目前,农技人员权益保护面临着机构不健全、政策落实难、经济待遇差、权益保障难的问题,农技人员权益保障难的原因主要在于政府投入不足、法律供给不足、农技人员维权意识薄弱、服务对象素质低下。

2.3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法的完善

在我国,由于多年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科技体制,缺乏市场导向与激励机制,知识产权观念淡薄,自主创新意识不强。尤其在农业科技领域,更缺乏“工业产权”的概念。有不少相关农业科技研究开发项目,从选题、设计、实施到评价,对专利等形式知识产权所反映的科技信息跟踪把握不够,查新不充分或主攻方向策略性不强,造成科研成果创新水平低以至低水平重复。我国是农业大国,知识产权对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具有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农业科技迫切需要以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依托和导向的发展战略。

2.4农业科技教育普及法的完善

我国开展农业科技“三下乡”活动,绿色证书培训,农村职业教育等活动效果显著,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民的素质,增强了农民致富本领。但农村人口中,文盲、半文盲仍占有很大的比例。科技知识贫乏,科技传播缺乏渠道,更谈不上科技人才的培养。许多农民不愿采用现代耕作技术,宁愿固守传统耕作模式,农村科技教育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另外,我国农业科技教育投入不足的问题突出。财政用于科技的经费不能完全到位,影响农业科技难题攻关。加强农业科技教育法制体制保障在我国任重而道远。首先要加强农科教法制宣传工作,进一步加强全社会的农业科技教育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对促进科技增效、科技兴村、农民增收、依法兴农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其次要健全农科教平台与法律机制建设,为农业科技传播建立良好的制度环境。通过有效的管理和整合,采取公益、产业并进的发展策略,就会逐步形成政府、民间、企业共同发展的农业科技传播体制。总而言之,我国农业科技方面的立法仅处于起步阶段,不完善的地方还有很多。但是,我们要看到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对农业科技立法的重视。有理由相信的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农业科技政策和法律层面上会有进一步创新,充分发挥我国农业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的重要作用。

作者:李蕊单位:漯河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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