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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支持农业科创的缺陷与建议范文

时间:2022-07-10 09:37:54

金融支持农业科创的缺陷与建议

金融制度安排和产品设计存在缺陷,不利于支持科技创新业务开展。

农业科技产业具有高风险性和可抵押资产较少的特点,但大多数商业银行没有建立与农业科技产业发展相适应的信贷管理制度,对农业科技企业贷款执行与其他企业同样的审贷标准,企业在创新产品产业化之前难以得到银行信贷资金支持。同时,金融机构对农业科技企业发放贷款时,抵押物仍以土地、厂房、机器设备等为主,由于抵押物的流动性限制,知识产权质押、农产品抵押、林权抵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等贷款方式发放规模有限。而且农业科技企业的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转化为产品、升级为产业要经历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在无形资产价值认定非常困难,转让市场规模较小、流动性较差。

农业科技相关险种有待开发,农业保险的风险保障与分担作用尚未充分发挥。由于农业本身受自然环境影响大,农产品价格波动大,而黑龙江省单个农户经营的落后农业生产方式和组织形式,有效规避农业生产过程的灾害风险和市场价格波动风险较弱,急需参加保险转移风险。但近年来,农业保险发展迟缓,导致投保的农户与企业少,受灾损失难以分散,农业生产面临着巨大的自然灾害风险。目前,黑龙江省开办涉农保险业务的机构主要是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和人保财险公司,农业保险险种非常有限。同时,农业保险在发展中,由于存在着交易成本高、补偿范围认定较难、缺乏重大自然灾害补偿机制等问题,导致农业保险业务发展缓慢,农业保险的风险保障与分担作用尚未充分发挥。2012年,种植业保险覆盖面积仅为8551万亩,仅占全省农作物植面积的39.2%,赔付金融仅为11.71亿元。据资料显示,黑龙江省洪涝灾害年均损失20亿元左右,旱灾损失10亿元。

担保体系弱小,放大能力不足以支持农业科技信贷需求。目前,黑龙江省农村地区中小企业和农户的信用体系建设还不完善,金融机构为了保证贷款安全,在提供贷款时要求企业提供有效的质押物或通过第三方进行担保。但企业能满足银行抵押要求的资产少,缺乏有效的质押物。如农产品加工企业用机器设备等作抵押,金融机构认为此类设备更新换代快、折旧率较高,变现价值低,影响保障效力,不同意作为质押物。同时,由于地方财政困难,中小企业担保中介组织发展缓慢。目前,黑龙江省目前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融资担保机构有110家,有一定经济实力担保的政策性机构仅有50多家担保机构,年担保能力仅为100多亿元,而且担保机构主要集中在省内大城市面向制造业、流通业,县级面向农业担保机构相对弱小,甚至没有担保机构。与农业科技企业和融资担保需求相比,农村担保机构无论在数量与还是担保能力上都有较大差距。

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僵化,融资成本偏高。由于农村金融机构处于政策性扶持而又完全商业化运作的特殊经营特征,加之农村金融风险分散机制不健全,在农业科技企业信用程度较低的情况下,导致农村金融机构对农业科技企业的贷款利率已经远远对城镇其他企业的贷款利率,严重削弱了农业科技企业的贷款有效需求。2012年我省有的涉农金融机构贷款年利率11.358%,与农户贷款利率一样,融资成本高于城市企业和居民,超过农业科技企业的实际盈利水平和承受能力。

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创新没有形成整体合力,配套建设有待完善。目前,由于某种信息交流不畅、沟通机会少等原因,金融机构与农业、科技部门之间的缺乏信息共享和支农共建平台,金融机构与科技、农机、农技等部门联系较少,对农业科技发展的现状及前景缺乏足够的认识和了解,对农业科技企业的经营性质和经营风险缺乏掌握,农业科技部门对金融部门的信贷管理制度缺乏相应的认识,导致同时这些部门与金融机构也衔接少、配合少,影响了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深度和广度。

对策建议

(一)建立科学的农业科技研发推广模式,提高研发效率。鉴于农业科技的公共性及外部性的特点,应建立“政府主导、企业推动、院所保障、金融支持”的研发推广模式。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农业科技研发推广的支持,确定发展目标和重点及保障措施,设专项经费重点推进产品研发、市场推广、对外合作、技术引进等环节。企业要发挥在产业化育种、成果转化与应用等方面的作用,增加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高校、科研机构要建立科技转化机制,开展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活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金融部门要建立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结合、风险投资与风险保障相结合的多元化金融支持机构,合理满足农业科技资金需求。

(二)从制度层面支持农业科技发展,提高金融支持的有效性。金融机构要根据农业科技企业的发展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农业发展银行把涉农企业在研发育种、农产品改良、土地改良及高效灌溉等基础性农业科技发展的资金需求纳入政策性贷款支持范围,发挥政策性金融对农业科技发展的支持作用。商业性金融要制定符合农业科技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办法,拓宽贷款主体、简化贷款流程、提高授信额度,满足农业科技企业科技研发、成果转化推广过程中的信贷资金需求,满足专业合作社及农户开展设施农业、标准化种养殖、技术改造的资金需求。

(三)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满足农业科技多元化资金需求。金融机构要创新符合农业科技企业特点的抵(质)押担保方式和融资工具,探索以农业科技型企业的股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为质押的融资业务,简化质押环节,完善技术知识产权评估、登记操作流程标准,探索集体林权抵押贷款、大型农机具抵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等贷款模式,开展股权质押融资和中小企业股权信托融资,对重大科技专项资产实行证券化,发展可转换债券、票据贴现、贸易融资等低风险业务,既降低了银行风险,又有效弥补产业化的资金缺口。

(四)探索扩大农业保险范围,发挥保障及风险分担作用。一是延伸农业保险体系。在农业较为发达地区、粮食主产区建立农业保险公司,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为农业生产分担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二是保险公司要探索适合农业科技创新的保险产品,将科技育种、农业机械、农作物及畜牧品种改良、标准化养殖等涉及的农产品纳入农业保险范畴。三是加大财政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力度,充分调动保险公司的积极性,针对农业大灾之年出台对保险公司的有效补偿机制,弥补保险公司承保农业科技项目的风险损失。

(五)金融化运作,优化财政资金的引导效能。各级财政在自身财力范围内,综合运用无偿资助、偿还性资助、创业投资引导、担保、贴息、保费补贴、税收优惠等方式,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参与农业科技创新。通过设立风险补偿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方式,探索建立对农业科技企业贷款的风险分担机制和奖励补贴机制,引导金融资本和民间资金参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探索财政农业资金的金融化运作的新形式,政府与民间金融组织建立农业新产品、新技术合作研发机制,资金循环使用,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资金效能。

(六)完善农业科技金融中介服务体系,建立全方位的农业科技融资服务载体。发展农业科技成果评估、定价、流转和监管等方面的中介机构,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及流通。充分发挥各类创投基金以及农业科技园、农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农业科技创业投资联盟、技术转移机构等农业科技创新服务及投融资载体的作用,培育农业科技企业发展壮大。

(七)建立科学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建立风险与收益对称的市场利率定价机制,进一步扩大农村金融机构对农业科技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充分考虑贷款中的风险因素,综合贷款成本、利润目标等其他因素,并考虑到农业企业的承受能力,确定农业科技企业能够接受的利率水平。农村金融机构可在贷款上实行差别利率,对信用担保方式的贷款实行高利率,抵押、质押方式的贷款实行低利率等。

作者:郭宝峰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齐齐哈尔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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