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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贷款的银保合作范文

时间:2022-08-26 11:15:41

乡村贷款的银保合作

长期以来,在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农民增收和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资金不足是困扰“三农”的难解之题。政府政策支持、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都是化解“三农”资金困境的有效途径,但按市场化原则要求,农村贷款中的银保合作是一种适合我国未来农村经济发展要求、具有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

一、农村担保和抵押贷款中的主要问题

农村经济发展遇到的“贷款难”和涉农金融机构“难贷款”的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因素,有效解决农村担保和抵押贷款问题,成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担保和抵押贷款在农村还难以成为融资的主要渠道,这也客观造成民间借贷融资的兴旺。据统计,我国现有2.4亿农户中,只有15%的农户获得过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其余85%都是通过民间借贷融资,资金高达8000亿至1.4万亿。目前农村担保和抵押贷款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l、农业风险制约银行放贷积极性

农业生产周期长,见效慢,致使农业投资收益率不高,客观上很难形成农业对外部资金吸引的优势。由于农业弱质性,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规模相对较小,财务管理相对不够规范,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变动的不确定因素较多,由此带来的融资的潜在风险也比较大。同时,由于中、小额贷款的收益可能远低于成本与风险所导致的损失,严重制约了银行放贷的积极性。另外,在高度集中的贷款管理模式下,商业银行全面上收基层行的信贷权限,这种严格的授信授权政策,也对县级银行的贷款发放形成了刚性制约。

2、农村贷款缺乏有效的抵押财产

农村贷款中由于农业经营主体缺乏有效抵押物,也使商业银行或农信社不愿发放贷款。农民的财产主要集中于房屋、土地、农作物收成等,但目前农村个人住房抵押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由于农村个人房屋占用的是宅基地,而宅基地属集体所有,农民只拥有使用权,因此与城市房屋抵押制度相比,转让或抵押都受到一定限制。这些原因使得农村金融机构在面对农户提出的房屋抵押贷款要求时,从贷款安全出发,多采取拒绝的态度。另外,土地作为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只有使用权的农民同样难以将土地作为财产进行抵押。因此,现行的农村住房、土地制度,大大削弱了农民的融资能力,也影响了金融机构对农村经济的支持力度,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

3、贷款面临“担保难”

农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滞后,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农户贷款面临“担保难”。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的一大原因是对农业的投入缺乏资金来源,核心的问题是因为贷款面临“担保难”。农业资产的表现形态主要是花木、果园、大棚蔬菜、牲畜等动产,而作为不动产的土地又是租赁性质,土地承包抵押在开展担保的操作层面上存在很大难度,上述动产往往又不符合金融部门规定贷款抵押物的标准,因为一些专业农户、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缺乏有效的抵押资产,又没有专门的担保基金或机构为他们提供担保,根据《担保法》有关条款,以及金融规避不良债务的规定,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就很难对其开展贷款业务,难以满足农业企业、农户等经营主体的信贷要求。

4、风险集中和资金不足制约了互助担保贷款的发展

互助担保是某个群体中的每个企业都出一部分资金放在某个协会作为互助基金,然后协会委托专业担保公司运作,帮助该群体内的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单一的农村金融体系使资金的供给和需求双方无法就贷款条件、期限等进行平等谈判,担保机构被迫承担几乎全部的风险,农户也难以得到优惠的贷款条件。同时,农村资金的大量流出也使资金成本上升过快,导致参加互助担保融资组织的人数大大减少。因此,许多地处偏僻、经济基础较差的农户还很难从互助担保贷款中受益。现行的抵押和担保贷款方式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农户或企业在生产中由于种种原因都无法获得资金扶持。农村担保结构的欠缺中断了资金供给和需求之间的联系,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通过推行银保合作,完善担保体系,创新担保制度,是解决农村经济发展面临贷款难问题的关键所在。

二、农村贷款中银保合作的国际经验借鉴

1994年美国《农业保险修正案》明确规定,不参加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民不能得到政府的其他福利计划,如农产品贷款计划、农产品价格补贴和保护计划等。法国《农业保险法》规定,对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主要农作物和主要饲养动物实行强制保险。菲律宾、泰国、印度等国也对那些种植的被保险农作物,并且申请到这种农作物生产贷款的农户依法强制投保。尽管近年来我国的农业保险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从覆盖面等方面看,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需要在国家的支持下加快发展。即使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由于采取的是自愿原则,在很多地方农民投保的积极性仍然有待提高。因此,在目前的现实条件下,最可行的银保互动机制应该是将信贷与投保进行有效衔接,即农民参加农业保险是获得贷款的先决条件,而这也是国际上发展农业保险的一种常见模式。虽然我国目前尚无相关法律强制要求农户投保农业保险,但从有效降低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提高农民的抗风险能力、加快发展农业保险来说,将信贷与投保进行捆绑的银保互动机制将是一种最佳选择。

三、农村贷款中银保合作的效应分析

在农村贷款中加强银保合作,必将产生积极效应。

1、银保合作发挥了风险补偿效应,实现了贷款金融机构的风险分散

农业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手段,能够有效分散和转移农民生产生活中面临的风险,为农村信贷提供一种经济补偿机制和避险机制。“信贷+保险”业务的开展解决了由于不可抗力发生的各种灾害对借款人造成损失进而影响到金融机构贷款风险的问题,实现了贷款的风险分散和转移,确保了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

2、银保合作实现了抵押替代效应

“信贷+保险”业务的开展,在一定意义上解决了农民贷款过程中的抵押和担保缺乏问题。目前农村普遍实行的联保贷款,即要求一人违约其他联保人员共同承担偿付责任,实际上也是一种隐含的保险方式。“信贷+保险”模式实现了联保贷款中隐含保险的透明化,尤为重要的是,通过保险的大数法则促成了隐含保险的扩大化,使风险得到充分的分散和转移。农业风险机制提供的风险保障在一定程度上锁定了农民的财富价值,提高了农村经济主体获取信贷的信用等级。

3、银保合作实现了银行与保险公司的互利共赢

“信贷+保险”业务的开展,一是增加了金融机构的中间业务收入。随着金融机构贷款量的增加,借款人办理的保险增加,保险公司支付给金融机构的手续费也增加,贷款金融机构中间收入增加。二是增加了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信贷+保险”业务的开展,拓宽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相应地也增加了其保费收入。银保合作实现了银行与保险公司的互利共赢。

4、银保合作实现了银行业与保险业支农政策相融互动的杠杆效应

农村银行体系和农业保险体系都是农村金融的组成部分,两者的有效结合有利于实现不同类型的农村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的互连互补和资源共享,逐步形成全方位的大金融支农格局。近年来,国家为农村信贷和农业保险发展提供了相关的财税优惠政策,农村信贷与保险机制相结合,能够为国家各种支农政策整合提供一个平台和载体,通过信贷和保险机制的结合实现各种支农资金的整合,可以更好地促进各种政策之间的相互撬动,发挥金融在支农中的杠杆效应。

四、农村贷款中银保合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村银保合作缺乏长效机制

在已经开展的农村银保合作领域,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大多还仅局限在浅层次的协议阶段,远未形成长远的、利益共享的战略伙伴及股权合作关系。银行尚未将银保业务纳入银行发展的整体战略框架,保险公司也只是简单地将银行保险作为一种销售方式,侧重利用银行的品牌效应而忽视了自身品牌的维护和产品创新。双方都把对方当作一个短期的合作对象,努力在短期内尽可能多地利用对方来争取自己的利益。

2、农村银保合作缺乏完善的服务体系

目前,农村金融业务发展体系还比较薄弱,支农体系还不完善,银保合作中,无论银行还是保险公司都未引起足够重视,业务范围和服务领域相对较窄。同时,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农村基础服务体系比较薄弱,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以及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都不能适应农村银保合作发展的需要。例如,大部分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缺乏可以直接连通的信息技术平台,许多业务领域还是手工操作,银行保险合作应具有的便捷高效的优势得不到充分发挥。

3、农村银保合作缺乏有效的监管

目前监管层面尚未对银保业务开展合作进行更明确的规范,尤其是对银保合作的方式、手续费标准、创新产品等缺乏明确规定,银保合作责任承担机制也不完善。同时,银行保险业务可能会出现一些新的风险因素,而这些风险因素在目前的法律制度下,监管部门并没有特别的监管措施和风险分担机制。

五、推进农村贷款中银保合作发展的对策建议

1、借鉴国际经验,建立银保合作的长效制度安排

建立农村信贷与保险合作的长效制度安排,实现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的制度连接和锁定共生。可以探索将保险的信贷抵押效应制度化,如果农民参加了保险,无需担保或只要抵押即可获得相应额度的贷款,将农业保险作为农民获得贷款的必要条件,这种做法在国际上也有成熟的经验,如美国《农业保险法》明确规定,不参加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民不能得到贷款、补贴等政府其它福利计划。

2、加强宣传和监管,促进银保合作发展

银行和保险机构要联合起来,特别是要充分利用好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的人缘、地缘和资源优势,加强对涉农保险宣传,大力培育农民的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农民选择和运用保险产品规避风险以及获得贷款的能力。同时要求银行部门要如实履行告知义务,推动“信贷+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改善开展“信贷+保险”业务的外部环境。

3、创新银保合作形式

要创新“信贷+保险”业务产品,丰富银保合作的农村金融服务内容,提升产品的运作层次,使其直接渗透到农业生产中,使农户直接受益,为农村经济发展助力。要多开办以农产品为标的的涉农保险,要协调好银行、保险公司和参保的农户、农村企业三方共同的利益,做到既要规避风险,又要扩大贷款能力和规模,还要尽量减少农民负担,保障农户收益。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涉农保险投保情况作为授信要素,借款人的投保情况作为其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参考指标,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投保情况与评级结果挂钩机制。保险公司要加强对农户小额贷款保险市场的研究,开发符合农业生产特点、能够满足农民需求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要不断提升保险在涉农借款人中的渗透度,扩大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林业保险、渔业保险等保险品种,积极开展农民家庭财产、农房、农机、农村小额贷款借款人人身保险等涉农保险业务,为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小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提供更多更好的保险服务,有效提高保险在涉农借款人群中的覆盖度。农村金融机构则应进一步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逐步拓展合作领域,开发适合农民需要的信贷品种。

4、政府推动,政策优惠,促进银保合作持续发展

一是政府要对农户交纳的保费进行补贴,激发农民投保的积极性;二是对开办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免交营业税和一定比例的所得税,有利于促进保险公司对于涉农保险项目的开发,促进农业保险发展,使农业风险更有保障;三是给予开办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一定优惠政策和优良的政策服务,如对一些投资项目、业务等给予支持;四是对参与银保合作的金融机构按银保合作项目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予税收减免,这对银行创新金融服务项目、加速银行金融机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政府部门对银保合作项目实施优惠政策,能够调动农户、银行、保险公司三者的积极性,有利于农村贷款中银保合作的顺利进行,推动银保合作的农村金融服务实现稳健可持续发展。

5、实现银保合作机制多元化

探索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的多元化。保险公司可以开展与信贷需求者相关的关联业务,比如申请信贷农民的人身保险和意外保险、保单质押贷款等。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创新保险与银行、邮储和农信社的合作方式,扩大涉农保险的渗透力度。同时,还应该借鉴国际上发展农业保险的先进做法,实现信贷与投保的有效衔接。加强农村贷款中的银保合作,破解“农业贷款难、贷款担保难、种养殖业保险难”等难题,可以有效地促进农民增收,推动农村经济、银行业及保险业的共同发展,实现三者的互利共赢,同时也促进了农村金融市场的市场化建设。实践证明,建立涉农信贷的有效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将银行信贷与农业保险投保进行有效衔接,是激活“农村金融链条”最现实、有效的手段,对于减轻农户经济负担、恢复和促进农业生产都将产生积极作用。通过保险机制和信贷机制的有效互动,不仅可以扩大银行保险机构自身的品牌影响力,带动关联业务的发展,还可以有效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问题,消除贷款银行的后顾之忧,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农户、银行和保险的“三方共赢”。农村贷款中的银保合作作为“三农”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协同努力,积极推动农村贷款中银保合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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