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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保险工作现状与对策范文

时间:2022-06-15 04:07:41

农业机械保险工作现状与对策

摘要:文章通过对农业机械保险现状的调查,简要概括了当前农业机械保险推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影响农业机械保险的原因进行初步分析,针对当前存在问题对加快农机保险进程、促进农机监理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农业机械;保险;建议;推广

近年来,我国政府多措并举,加大了对农机安全的监理,农机事故有所下降,但农机安全隐患仍普遍存在,给农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害。农业机械保险对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的推动作用日益彰显。

1农业机械保险工作基本现状

以我国农业保险整体进程来看,农业机械保险发展比较缓慢。1980年初,我国尝试办理拖拉机第三者责任险,但因未取得预期效果而停。到2008年我国农机参保率仍未达到10%。2009年后,国家出台了有关鼓励政策,湖北、陕西开始了农机安全互助保险试点工作,上海、江苏开展了政策性农机保险业务。农业保险自2005年以来不断进行试点,但农业机械保险在供需两方面仍然严重不足[1]。直到2013年3月1日实行的《农业保险条例》明确了涉农保险包含农机具保险,将农业机械保险纳入农业保险范围,使之具有政策性保险性质[2]。随着农业机械保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逐步显现,为保障农机户的经济财产利益,国家有关部门和一些地方开始了积极探索。

1.1农机保险政策方面

2009年,陕西省农机安全协会风险互助管理委员会成立,该省迅速在其指导下展开了农机保险政策试点。2013年,该省共有21140名会员,会费计712万元,承担农机风险保障资金19亿元;2010年湖北省农机安全协会成立,该省迅速组织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大户展开试点,到2013年,该省农机互助会员56338名,会费1252.47万元,承担农机风险保障资金11.5亿多元[3]。

1.2农机保险制度方面

2011年北京推出《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把农机保险归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范畴,并将其提升到立法高度列入地方性法规。在2011年印发的《北京2011年政策性保险统颁条款(试行)的通知》中,将第19条款明确为“农机综合保险条款”。这为农机保险的实行提供了必要的依据[3]。同年北京市农业局提供了农机损失保险等3个险种;河北省于2012年11月1日制定实施了《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将农业机械保险进行制度管理,明确了参加保险的农业机械可以享受保费补偿;2007年江苏省对《农业机械管理条例》重新进行修订,并于2008年在无锡市展开农机政策性保险试点。其明确规定省财政对农业机械相关保险、联合收割机第三者责任险以及兼用型拖拉机交强险予以补贴;2010年,农机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归入财政补助范畴;2011年,补贴范围扩大到除变型拖拉机以外的运输型拖拉机交强险和驾驶人员意外伤害险;2012年农机政策性保险政策在该省全面展开[3]。

2存在问题

2.1农业机械保险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农业保险业务自开展以来,在不断探索中有了一定发展,但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方面相对滞后。2012年国务院出台了《农业保险条例》,虽对农业机械保险做了方向性的指导,但总体上有关农业机械保险方面只划定了基本原则,很多细则方面没有相关法律支撑,不利于农业机械保险的制度化、规范化。如对承保公司、参保人都缺乏必要的保护和制约,对政府的主导地位并不明确等。

2.2农机手缺乏积极性

一是农机手参保意识低。农业机械作业受作物生长季节影响,全年作业时间短且集中,认为没有必要参保。二是保费相对较高,影响了农机手的积极性。农业机械保险没有享受政府补贴,大多为商业保险,而商业保险公司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动机使保费不断提高。例如按载重量收取拖拉机保费:2t以下1200元/年;2t~5t之间为3070元/年;5t以上3450元/年[6]。保费偏高致使农机手不愿参保,参保率低减少了保险公司的利润。如此恶性循环使得保险公司不愿开展农业机械保险。

2.3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承保农业机械保险

一是农业机械作业的高风险性。农业机械作业受农业机械安全性能、行驶作业环境、农机手及务农人员的安全意识等不确定因素影响较多,安全事故比较容易发生。保险公司不愿承保这种高风险、低利润的险种。二是保险费率不尽合理。2007年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实施工作的通知》的出台,使拖拉机的交强险费率大幅度下调,农机手参保意识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如兼用型拖拉机:14.7kW及以上(大中型),110元/年;14.7kW以下,70元/年。运输型拖拉机:14.7kW以上640元/年;14.7kW以下460元/年。但按该赔付标准,死亡一人至少要赔付12.2万元[7]。赔付远大于收益,以致保险公司2009年4月底开始停办农机保险业务。为改变这种状况,2009年后国家允许保险公司视实际情况适当上调费率。据此,保险公司通过大幅度提高保险费、变相拒保等方式,增加了农机手入保难度。

2.4农业机械注册登记偏低

2007年,我国将拖拉机归入交强险的投保范畴。部分农户由于经济条件差,通过借债购买农机,无力承担巨额保费,于是便逃避注册登记和安全培训。农机户不参加交强险,使农机管理部门无法通过正常年检准确掌握农机运行状况,影响了农业机械安全的同时,也使农业机械保险的推广面临诸多困难。

3建议及对策

3.1加大政府主导作用

一是积极推动农业机械保险单独立法。明确政府的职能和具体责任,把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写进法律制度,确保农业机械保险有法可依。二是增加农业机械保险财政补贴,将农业机械保险归入政策性农业补助范畴,从根本上解决农业机械保险供需矛盾。三是出台农业机械保险优惠税收政策,对农业机械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和保险人减税或免税。四是制定农业机械保险相关配套政策,整合国家、社会、企业、个人资源,提供政策支持。

3.2拓宽农业机械保险市场

一是调动商业保险公司的积极性。通过立法、税收、政策等方面的优惠,调动商业性保险公司开设农业机械保险业务的主动性。二是扶持专门农业保险公司的设立和发展,推进农业机械保险发展。三是加大农业机械保险网点构建,健全县、乡、村、业务员全方位服务网络体系,同时加强基层网点人才培养,改进经营模式,拓宽渠道,方便农机户投保。

3.3规范办理程序

一是要统一政策性农业机械保险承保流程和承保核保要求;二是要对保单签发的内容进行细致规定;三是按照保险条款和出险事实,以及保险责任等有关规定,统一查勘要求、定损标准、核赔理算、赔款支付。同时建立公开制度,投保信息、承保信息、理赔信息要全面公开,落到实处。

3.4创新运作模式

一是探索农机管理部门代办农业机械保险业务模式。在政策性农业机械保险公司框架内,广大基层农机管理部门,可以利用完善的管理网络、人员专业性强等有利条件,把握农机监理改革契机,开展代办农业机械保险业务,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效益。二是探索推广农机安全互助保险模式。把风险管理与保险的“种子”直接下到农业农机系统之内紧贴服务对象成长的新格局,改革过去农业保险在农业系统之外由商业保险公司商业化经营难以可持续发展的旧格局。农机安全风险互助作为一种新兴模式,能有效地将农机户联合起来抵御风险,促进了农机安全生产,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一种积极创新。

3.5加大宣传推广示范力度

一是加强宣传力度。农机管理部门、农机生产经销商、农机合作社等机构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机会对参保的意义、作用及理赔程序等内容进行宣传报道。二是加大示范力度。充分推动《农业保险条例》实施,加大农业机械保险政策的试点和规模,提高覆盖范围,推动其健康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雷丽.我国政策性农业机械保险发展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10.

[2]袁连升,范静.农机互助保险的中外比较研究[J].中国农机化学报,2014,35(4):315-318.

[3]徐雪高,龙文军.我国农机市场发展现状及未来展望[J].农业展望,2011(10):41-45.

[4]朱旭霞.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几点建议[J].四川农业科技,2013,(2):55.

作者:侯学亮;路小莉 单位:河北省邢台市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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