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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研究范文

时间:2022-03-16 05:58:24

金融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研究

实现乡村振兴、农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农村繁荣富强、促进农民大幅增收是一项长期的历史性任务,也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政策保障和政治引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一环,发展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十分必要。2017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中指出,要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作为满足融资需求的政策保障。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到,要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建立完善的保障体系,健全融资机制,建立“财政政策引导、金融资金精准对接、社会资本广泛涌入”的多层次资金投入模式,确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支持体系稳定有效,进而促进农业产业高质、高效发展,使农村步入现代化发展道路,确保乡村振兴战略稳步实现[1]。

1山西省金融扶持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举措

山西省各级政府深入贯彻落实“金融扶持”相关文件,在信贷、财税、保险等方面颁布了一系列文件,取得了一定成效,从政策方面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大做强。

1.1信贷支持

1.1.1建立“政银保”担保模式打造政府、银行、担保“三位一体”联合开发、责任分担、信贷整合加工、风险共担的新型农业信贷担保模式。重点加大金融资源投入,推动产品在申请审批、抵押担保和偿还等方面进行创新,完善贷款审批制度,真正简化金融服务手续。2019年山西省农业农村厅与财政厅共同出台《关于加强新型职业农民融资担保服务的意见》,进一步强化了新型职业农民的金融担保服务。截至2019年,山西省有44个项目取得845万元担保贷款[2]。1.1.2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从2016年开始,山西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已接受省财政厅投入的11亿元资金。截至2017年,山西省在太原、大同、运城等6市20余县帮助507户农户完成担保业务,金额总计4.32亿元,其中有7成以上是适度规模主体,极大解决了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困境。1.1.3颁布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政策按照“自主自愿、逐步推广、掌控风险、依法有序”的原则,在相关政策及具体操作上,把经营权抵押贷款作为审批重点,进一步明确经营权价值评估指标、信用情况、贷款期限、风险把控等,在此基础上鼓励发放中长期贷款,下调贷款利率,扩大抵押担保物的办理范围[3]。

1.2财税扶持

作为财政扶持的配套政策,山西省政府不断增加在“三农”方面的补贴力度,补贴的类型包括地力补贴和粮食直补等农业支持补贴、保险费补贴、各类项目建设补贴、以奖代补项目和风险补贴等,还包括土地确权、业务项目批准、与农产品技术支持有关的便民惠民服务及措施。2019年以来,山西省先后推出了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促进农民合作社及家庭农场的发展,鼓励各类农民合作社及家庭农场建立从清洁包装、冷藏保鲜到烘干售卖的产地初级加工体系。允许当地政府根据自身情况实施担保费补贴、企业奖励补贴等,为解决经营主体的融资难问题提供了有效方案[4]。

1.3保险支持

山西省不断加强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加大对基层金融服务体系的投入,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从多方面支持保险机构研究创新型农业金融产品,确保推出符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保障和多方面需求的保险业务。1.3.1加强宣传2019年山西省财政厅等多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快政策性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到,要拓展宣传渠道,依托电视、网络、手机等新媒体多角度宣传农业保险政策,鼓励农民积极参保。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课程中加入农业保险相关内容,达到“宣传进村、培训到户”的效果。加强社会公众对农业保险的关注,使其支持并投身于农业保险工作当中。1.3.2完善政策配套,加大监管力度2019年山西省财政厅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保险机构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置,加大了监管力度。银行保险监管机构严格管理基层保险,严格处罚非法承保和虚假理赔等行为,将不符合基本经营要求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机构清出农业保险市场[5]。1.3.3扩大农业险种覆盖面山西省将小麦、能繁母猪、玉米、奶牛和育肥猪、马铃薯等都纳入农业保险补贴范围,2020年把油葵、油菜和经济林保险纳入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范围,基本覆盖了关系到山西省国计民生的大宗农产品。在地方奖补特色农业产品方面,奖补范围在苹果、梨、红枣、核桃4种险种的基础上增加了每县一种特色农产品险种补贴,确保农业保险全覆盖。

2山西省金融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在的问题

2.1涉农金融服务供求失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渠道主要包括政策性贷款、各类商业银行贷款等,其中农村信用社贷款占主体地位。从表1可以看出,2016—2019年山西省涉农贷款余额逐步增加,但同比增速下降。从总体上看,涉农贷款平均增速为10.05%,涉农贷款占全年各项贷款的比重平均为41.9%,由此可以看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业务办理意愿强烈。在多项金融政策的影响下,涉农银行虽拓宽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相关金融业务,但涉农贷款投入仍然难以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日常金融需求。农业生产周期长、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等带来的缺陷导致金融机构贷款的积极性较低。金融机构按照安全性、盈利性、流动性的标准设计特定的金融产品,但都具有金额小、期限短等不足,难以达到农业投资周期长、投入大的要求[6]。此外,在贷款额方面,山西省金融机构的涉农贷款较为短缺,2019年末全国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达到35.19万亿元,而山西省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仅为1.13万亿元,占比为3.21%。河南省2019年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达到18771.6亿元,为山西省的1.6倍。由此可见,山西省的涉农贷款余额较少。金融机构支持力度不足,难以保障山西农业和农村持续发展。

2.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存在劣势

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困难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融资主体本身的不足,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融资抵押物流动性不强和变现能力相较其他产品来说较差。二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制度不完善以及经营信息材料缺失。三是投资本身的回报周期较长以及不确定性较大。以上问题均会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借贷平台办理业务时的阻碍因素,而融资风险进一步加大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的困难程度。农民是无法规避风险的一个弱势群体,且农业本身具有弱质性,部分地区的农业“靠天吃饭”,存在不可控的风险,投资回报周期较长。由此可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活动受市场和自然风险的影响较大,给农业投资利润增加了较多不确定性,阻碍了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积极性[7]。

2.3政府财政金融政策落实不到位

近几年,政府越来越重视“三农”问题,出台了很多关于“三农”的补贴政策和发展农业的财政政策,例如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购买农机具的补贴以及良种补贴等。但是,由于大部分农业补贴政策都是补贴“田”而非补贴“人”,即发放的补贴都给了原来的土地经营者,并未直接发给土地流转后的农户,导致其很难享受到政府的财政优惠。除此之外,补贴资金发放的相关监管机制缺失,存在领取国家的补贴经费但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使政府补贴资金无法发挥应有的支持与激励作用[8]。2.4缺乏有效的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农业生产存在不确定性,保险赔付率变得越来越高,出现保险机构推广农业保险缺乏积极性的现象。当下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出的保险具有保费高、种类不丰富等缺点,缺少农业大灾保险,一旦发生大型自然灾害,将会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造成严重打击。此外,据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信贷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很早以前,金融机构尝试将销售保险与农户贷款相结合,却遭遇了很大的阻力,许多农户认为贷款保证保险对他们造成了负担。总而言之,农业保险的推进与构建农村信用体系的步伐十分缓慢。现如今,山西省大部分地区还未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别是农民合作社与家庭农场归入信用评定体系当中,影响了金融机构对其进行评定和授信的结果。

3解决山西省金融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问题的思路

3.1提升金融服务水平一是探索特色信贷服务方式。把“融资贵、融资难”等一系列制约乡村振兴的突出问题落到实处,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够更好地带领农户实现共同富裕、共同发展。遵循“宜场则场、宜社则社、宜企则企、宜户则户”的原则,出台具有个性化特点的信贷政策,为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业务。二是优化现有的金融服务模式。通过深入打造并完善“项目+担保”“合作社+专业大户”“企业+家庭农场”“企业+合作社+农户”等金融服务方式,为企业与银行提供合作平台。各金融机构要按照不同的规模和经营类型编制多样化的融资方案。三是依托先进技术提升服务水平。利用一系列信息数据手段,如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等,拓宽业务渠道,优化业务审批流程,提高金融供给的服务水平和效率[9]。

3.2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能力,完善内控制度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建立并完善内控制度,为提高自身防范风险和融资能力奠定基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者应把自身专业能力和职业素质放在首位,引导并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从而顺利开展市场调查,使农民最终成长为“新型职业农民”。要加强职业农民的财务素质教育,倡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会计制度,在完善农村财务信息体系建设方面下工夫,降低融资成本。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对“农村信息网点全覆盖”的建设要求,通过互联网信息技术,运用大数据分析农业经营主体的财务信息,建立符合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农村财务信息管理系统。同时,要拓宽融资渠道,借助农村互助资本、商业投资、风险投资等探索融资新路径,进一步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问题。

3.3加大政府财政支持力度

政府通过金融协调、政策引导和财政支持的方式增强对农业专项资金的支持力度,确保扶农助农资金及时完整到达农业生产者的账户。政府必须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把低保费作为农业生产的保障。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构建农村产权变更和融资平台,提升农业资产的变现和流通能力。依靠财政资金、政策宣传、招商引资等方式鼓励民间资本、社会资本和风险投资等进入农村金融市场中,确保农业经营主体有持续的资金流入,缓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压力。促进农村产业供应链进一步升级,提高财政补贴政策的透明度和全力打造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借助农村产业供应链整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物质、信息和资金,深层次解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本质。依据农村产业供应链升级情况出台财政补贴政策,从而有效遏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机申请财政补贴的行为。

3.4完善信贷机制,加强农业保险体系建设

通过培训教育增强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的保险意识,积极引导其参加农业保险。保险公司可根据种植和养殖业的风险程度与特点推出符合农业实际生产情况的保险产品,使农民切身体会到产品的保障功能,以此鼓励农民积极生产。政府也可以通过财政支持补贴各类涉农项目,提倡农民加入农业保险,形成“政府补贴扶持、农民最小化承担、保险机构优惠”的农业保险机制,拓宽农业保险在农业生产领域的涵盖范围,切实保障各类农业经营主体风险最小化,扩大农业经营主体的财产担保范围。依法开展权属明确、风险可控的大型农业生产设备、林权、订单、可转让股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质押贷款担保业务,充分发挥金融服务的精确性和有效性。

4结束语

近几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迅速发展,其经营范围扩大,盈利能力提高,财务管理工作逐渐规范化,因此,解决政府财政补贴和涉农贷款少、融资产品和相关服务不足、保险政策缺失、保险政策评估和监督管理问题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1]张道明.关于破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问题的几点思考[J].河南农业,2013(21):6-8.

[2]姚旭兵,罗光强,黄毅.基于门槛模型的财政支农收入效应研究[J].经济问题探索,2015(6):10-17.

[3]林乐芬,法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深层原因及化解路径[J].南京社会科学,2015(7):150-156.

[4]刘勇.基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目标下的财政支持政策改革研究[J].农林经济管理学报,2016,15(4):375-380.

[5]赵洪丹,朱显平.农村金融、财政支农与农村经济发展[J].当代经济科学,2015,37(5):96-108.

[6]吴成浩.河南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政策研究[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9(8):100-105.

[7]董翀,冯兴元,孙同全.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金融支农保障机制:变化、问题与对策[J].农村金融研究,2020(9):3-8.

[8]汪小亚.农村金融改革:重点领域和基本途径[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4.

[9]燕翔,冯兴元.农信机构的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问题及对策[J].农村金融研究,2020(1):3-9.

作者:李书谦 解晓悦 单位:山西农业大学农业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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