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建筑施工噪声环境管理对策探析范文

建筑施工噪声环境管理对策探析范文

时间:2022-08-20 11:09:47

建筑施工噪声环境管理对策探析

摘要: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建筑噪声来源于多方面,也是多类别、错综复杂的,主要来源于:土石方移动、打桩、结构浇筑、装修4个施工阶段。产生噪声的主要机械设备为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各种打桩机、混凝土搅拌机、电锯、吊车、升降机等不同性能的动力机械。

关键词:建筑施工;噪声环境;机械设备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禁止夜间(22:00~6:00)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建筑施工夜间作业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问题的复函》(环发[1998]10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和第六条之规定,对“特殊生产工艺”“特殊需要”作出了解释:①某种建筑施工作业是否属于生产工艺要求必须夜间连续作业,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报环保部门认定。②某种建筑施工是否属于必须夜间连续作业的“特殊需要”,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作为判断依据。③有权出具“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证明的“有关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授权的主管部门。政府授权出具证明的有关主管部门一般是指行业主管部门———住建部门,而噪声法规定的有处罚权的是公安或环境保护部门,部门之间信息不互享,造成执法成本浪费。

1工地夜间施工执法现状

现阶段,一方面是工地夜间施工噪声的执法环境较差,执法人员在对违规工地检查时都面临不同程度的“软”抵抗,有的说工地负责人不在;有的暂时停工,执法人员一走就复工;有的甚至拒不配合,蛮横对待执法人员的执法。另外一方面是在拆迁和地基清理阶段,由于时间短,且多是个人组织,无固定主体,环保部门又无强制措施,导致执法短板。工地管理是一项复杂工作,建筑施工中某些环节必须不停歇操作,时间上的连续性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罚则从第四十八条到第六十条都是规定政府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可以罚款或并处罚款,但无处罚限额,造成执法手段不适用、管理手段乏力的局面,基层在管理中主要以约谈教育为主,收效甚微,相关施工单位虽在需要连续施工前以书面文件上报相关管理部门,但群众投诉仍居高不下。

2工地夜间施工原因分析

2.1经济利益驱使,执法力量薄弱

部分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通过民工加班加点来缩短工期,节约成本以追求利益最大化。目前,我市对建筑施工噪声的管理只有环保部门,而基层环保部门受编制、人员的限制,且环保法又未赋予环保部门强制措施。

2.2处罚措施模糊

有些施工单位由于工艺流程安排不合理,工期调整不得当,导致施工企业必须夜间施工。《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对违法夜间施工的处罚措施只是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但该法没有规定罚款的数额。

2.3建筑施工工艺要求

混凝土浇筑施工必须要一次浇捣完成,不能间断施工,一般1次浇筑至少需20h以上,若中间断开施工,增加成本不说,还将严重影响工程质量,为建筑物留下安全隐患;有些工序是需要连续施工的,到了下一个工序不管是白天还是晚上,必须继续,不然容易出事故,比如钻孔灌注桩,成孔之后最多2~3h就得浇筑,不然就会沉渣过多甚至有塌孔可能,所以什么时候成孔什么时候就得灌,不分白天黑夜;比如大体积混凝土、薄板大面积混凝土、接缝、悬浇合拢段等混凝土浇筑,必须在夜间进行,这个是因为混凝土性能要求在几个小时内初凝,如果养护期开始经历低温,轻则强度不够重则开裂,严重影响质量,所以必须在1d当中气温较低的时候施工。

2.4配合部门管理要求

为交通安全及百姓生活考虑,道路管理部门要求运输混凝土的砼车和渣土车作为工程车辆限时段进入城区,只能分别在白天和夜间(晚22:00-晨6:00)进入;施工单位为了避免承担高额超期违约责任,或是为了配合开发商为尽早取得预售证,夜间施工就是一个最简单的选择。

3地夜间施工管理对策

工地夜间施工问题已成为市民投诉的热点、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环保执法工作的难点。为还广大市民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各执法部门应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积极采取措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有效遏制夜间施工噪声扰民这一“顽疾”。

3.1领导重视,精心部署

针对噪声污染这一热点、难点问题,环保部门要真正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案件承办人员具体抓的良好格局,对噪声污染源进行认真调查,对存在噪音污染隐患的在建工地进行及时告知。

3.2建立档案,长效管理

环保部门要早部署、早安排、早介入,主要对存在夜间施工的工地进行调查摸底、登记入册,尤其将已经立案查处的单位进行归类建档,为日后管理提供可靠的依据。对一些违章现象频繁、违章情况严重的单位列入重点整改单位,以“先教育后处罚”方式,督促其有效整改。环保部门在以后实际工作中,要逐步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长效管理机制。

3.3加大宣传教育,强化市民法律意识

一是利用新闻媒体严格控制噪声污染的通知,提高市民的环境意识和法制意识,并借助社会舆论支持公众参与环境噪声污染整治工作。二是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环保部门要确保投诉热线畅通,认真处理市民对噪声污染的举报。

3.4环保部门应加强工地夜间施工的环境监管

环保部门应明确要求各建筑施工单位自觉守法作业,文明施工,自觉遵守下列规定:一是在市区内进行施工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前到所在辖区环保部门办理排污申报手续,自觉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二是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确需连续作业的,必须经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在规定夜间时限内进行连续作业,同时必须在连续作业前公告附近居民。三是对违反排污申报、夜间擅自施工噪声扰民和不按规定时限连续作业等违法行为从重进行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3.5加大查处力度

环保部门对“夜间擅自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等违法行为,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整改,除给予警告外,可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与规划建设部门协调,将施工环境管理纳入文明企业评选及施工企业资质认定的项目,并重视项目“环评”作用,把噪声治理措施作为“环评”审批的重要条件。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时,要把噪声治理作为资质审查的重要条件,并对施工单位产生的噪声负有连带责任,确保噪声污染得到有效遏制。可以参照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目前缺乏细致可行的管理条例等法律依据,对于超过国家标准的可以处罚,但是没有具体的处罚标准等详细内容,缺少具体的执行标本,导致执法过程中出现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情况,对噪声的处理没有真正的力度,导致环境噪声有增无减,得不到有效控制。

4处理噪声污染的建议

建议一:政府出台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明确环境噪声的管理部门、权限,以及产生环境噪声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以明确夜间施工的处罚额度,提供法律支撑。只有这样才能有针对性的对噪声进行管理,操作起来才能执法有据、有力,减少环境噪声投诉问题,给老百姓一个安静的休息和生活环境。建议二:施工单位不要与附近居民产生对立,要表示友好姿态,对于工程建设可告知附近居民,协商夜间施工时间。对于一些商业性质的施工,可以尝试对居民进行相应的补偿。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方法和措施降低噪声污染,保障附近居民有合理的休息环境。

参考文献:

[1]林嘉祥.噪声控制工程与节能减排[J].资源节约与环保,2013(11):22-23.

[2]张冬云.建筑施工噪声扰民案例处理实例以及由此引起的思考[J].环境与发展,2014(6):55-56.

[3]刘洁平.关于减少城市建筑施工对周围环境影响的方法探讨与研究[J].民营科技,2014(12):89-90.

[4]葛红杰.建筑施工噪声调查分析与污染防治[J].民营科技,2013(3):321.

作者:赵鹏霄 单位: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环境保护局

被举报文档标题:建筑施工噪声环境管理对策探析

被举报文档地址:

https://www.meizhang.comhttps://www.meizhang.com/lylw/hjgllw/739468.html
我确定以上信息无误

举报类型:

非法(文档涉及政治、宗教、色情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

侵权

其他

验证码:

点击换图

举报理由:
   (必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