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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交易范文

排污交易

排污权交易实质上是一种合理设计的所有权分配来校正环境污染行为的思想,或者说是一种利用市场来达到污染治理责任成本效率分配的机制。它在控制环境污染方面兼有环境质量保障和成本效率的特点,成为总量控制目标下最具潜力的环境政策。根据总量控制的要求,环保部门给排污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必须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由于经济的不断发展,排污单位及其排污情况会发生变化,从而会对排污许可证的需求发生变化。排污交易正是为了满足排污单位的这一要求而产生的。排污交易的思想先是由戴尔兹于1968年提出的。我国于1987年开始试行水污染物总量控制,1990年开始试行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在实践中,各地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了排污许可证交易探索,并取得了不错的成绩。

国内学者对排污权交易的研究比较晚,重点主要放在对国外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学习和在中国运用的操作性分析上。很多文献基于Dales的排污理论模型对在我国全面推广排污交易做出了乐观的分析,但实际的情况是,排污权交易机制在中国进行了十几年的试点工作,至今未能有效建立起来,究其原因,包括排污权交易在实践中遇到了来自行政、企业、法律、环保观念等许多方面的阻力。但本文则从另一个角度分析其原因,那就是交易成本。

现实中,排污权交易体系的成本效率被夸大了,对其的估计常常超过实际所能达到的水平。其中造成实际成本节约和估计的潜在成本节约之间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完全市场假设在现实中很难成立。在排污权交易的基本模型中,有个前提的假设是,存在一个正规的、无摩擦的市场,有大量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交易者,没有能够操纵市场的力量,价格稳定,交易频繁,参与交易的各方有完全的市场信息,并且有完善的监控措施和执行力量,等等。但是现实中的情况与理想假设差距很远。除了之前提到的各种障碍和阻力以外,有大量实践证据表明排污权交易市场上交易成本存在普遍性。

而在排污权交易理论中,排污权市场的交易成本和有效交易时的障碍常常被忽略。这也就造成了我们目前的尴尬,在理论上看来非常完美的排污交易,在实际中却很难推广开来。从一般意义上来讲,交易成本在市场经济中无处不在,只要有所有权的转移,交易各方就要去寻找交易伙伴,交换信息,检查和度量要交易的商品,起草合同以及发生所有权的转移,这些都需要付出成本。总的来说,交易成本有三个潜在来源:(1)寻求基础信息的直接成本;(2)谈判和决策成本;(3)执行及监督成本。

另外,在顾孟迪和李寿德的《交易成本条件下排污权市场的均衡、初始排污权分配的效率与厂商行为分析》一文中,从理论角度分析了排污权交易中交易成本以及交易成本条件下排污权市场的均衡、初始排污权分配的效率与厂商行为问题。该文的结论是,在有交易成本的情况下,如果初始分配偏离了在没有交易成本情况下的均衡分布,污染控制的全部成本(除去交易成本本身)将会超过最低成本解处的总成本。从而交易成本减少福利,一部分通过直接吸收资源,一部分通过减少会带来相互利益的交易;不确定性和交易成本会减少厂商的潜在成本节约,以至于使得交易不再具有吸引力。

基于以上讨论,我们不得不在设计排污交易体系时认真考虑交易成本因素,也即在交易成本存在(不可忽略)的前提下,如何设计排污交易体系能使交易成本尽量小,并从交易成本的来源尽量加以控制,从政府的角度来考虑交易成本,同时从企业的角度考虑如何降低交易成本。

1、基于交易成本考虑排污交易体系模式选择问题。从美国的经验看,排污权交易体系已逐渐演变为三种模式:基准—信用模式,总量—交易模式以及离散排污削减模式。这三种模式在交易成本上有很大差异。最后一种由于实践中存在问题较多而未能推广,因此我们主要集中在前两种模式的讨论上。前者可以描述为:当一个污染源的实际排污水平低于许可污染排放水平,并产生一个永久性的排污削减,它就可以从环境管理部门那里获得对此超量削减的证明书。在获得管理部门的批准后,就可交易此信用。在该体系中,排污削减由污染源自愿进行。但在交易前必须经过管理部门的严格审查,获准后才能进行。而后者可描述为:当污染源得到管理部门发放的排污许可证,便可以自由选择将其存入银行或者用于交易。但是在一个计算期结束的时候它必须拥有足够数量的排污权来保证它在本期内的排污量。这些参加交易的排污权是完全可流通的,且在达到排放要求上不需要经过附加的管理上的批准。此计划要求每个污染源拥有足够弥补它在限制期内的排污量的许可证数量。不能达到这个要求的污染源将受到非常严厉的经济惩罚,而且还要补偿以往的超量排污对环境造成的损失。

仅从交易成本方面来比较二者,我们做如下分析:(1)管理部门对基准—信用模式的审批十分严格。这种严格规定会带来两方面结果,一是交易必定是逐案进行的,管理部门需要对削减信用的产生和交易进行逐笔审查,他们的审批成本会相当高;二是由于管理过程的繁冗带来对交易批准的不确定性,从而带来排污削减信用的潜在交易者对管理部门是否能够及时给予交易批准的信心降低。而在总量-交易模式中,所有的交易单位以一比一的比例或按照一定的交易系数进行交易,交易者可以在排污权的公开市场上自由交易,从而大幅度降低交易成本。(2)由于基准—信用产生的个别性,使它作为排污权交易的交易单位缺乏流动性,从而形成分隔的排污权市场。这种分隔使得:一方面覆盖的污染源少得多,从而潜在交易者之间相互搜索和识别的成本就会更高;另一方面由于市场上交易者少,很难形成稳定的排污权价格,因此每笔交易中的价格要单独磋商,形成很高的磋商成本,同时也增加了交易者对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3)在基准—信用体系中,削减信用的交易是双边和次序的,而不像许可证体系中的交易是多边和同时的,后者更加接近理论上的排污权交易体系和成本有效的设计。(4)基准-信用体系中没有像总量-交易体系中所具有的排污连续监控体系,为了防止交易中的机会主义行为,管理部门就会在交易的审批上以及交易的执行方案上做出严格限制,这从另一个角度增加了审批成本,对执行方案的限制缩小了污染削减技术的选择范围,从而减少了潜在的成本节约。

以上分析表明,基准—信用模式的体系具有更高的交易成本。而事实上美国的许多实际案例也说明了这一点。

2、采取各种措施降低交易费用。一方面建立类似于咨询部门的中介机构及科研机构有助于减少交易费用。其作用在于减少污染企业进行排污权交易的搜寻成本,增加排污权交易的可能性。这一点可以参考美国成功的“酸雨计划”,其中有丰富的机构安排和参加人,包括:识别和安排双边交易的经纪人、公司、拍卖公开分配的排污权或私人出售的排污权的拍卖公司、降低随时间变化带来风险的期货市场。他们对完善和活跃排污权交易市场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方面作为监督机关的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下大力气提高工作效率,逐步提高环境检测技术水平和执法监督水平,以降低监督排污权交易的执行成本,进而降低交易费用。

3、扩大交易范围,包括跨区域交易和跨行业交易。一方面通过跨区域跨行业交易(不同区域不同行业具有更大的削减污染物边际费用的差异,从而使得交易更有积极性)来不断扩大交易市场,推广排污交易;另一方面排污交易市场完善了本身就会使得交易成本降低。目前我国试点的排污权交易范围大多限于新、改、扩建企业与原有老污染源间的补偿交易,这对促进污染地区的经济发展同时保证环境不恶化甚至有所改善起到积极作用。然而,排污权交易存在的市场动力在于各排污企业间存在削减污染物边际费用的差异。交易的结果在于寻求边际费用相等。因此,不同排污企业之间通过排污交易节省控制费用的潜力很大,我国需要扩大排污交易范围,进行排污企业间排污交易的研究和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