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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对传统法学的挑战范文

时间:2022-02-20 05:14:25

环境法对传统法学的挑战

摘要:环境问题逐渐成为社会焦点,受到广泛关注。环境法的兴起对传统法学理论产生挑战。对于传统法学理论如公法私法部门法划分方法、法具有阶级性、权利义务统一性、法律责任认定传统理论等,环境法因为自身的特殊性而提出不同的理论要求。首先,环境法的公益性使得它对传统部门法划分产生挑战;其次,环境法环境保护的任务目的对法律传统的调整对象之范围提出是否扩大之观点;之后,环境法的公益性对传统的法具有阶级性产生疑问;再次,环境法为保护环境提出环境权并赋予各主体的义务增多也是对传统的权利本位观点产生挑战;面对传统法律责任的承担,环境法也在试图撼动法不溯及过往,非违法污染行为不承担责任等传统观点;最后由于环境污染的与科学技术发展也息息相关,环境法再次对现存科学无法检测到的环境污染未来的责任承担提出问题。

关键词:环境问题;环境法;传统法学;理论挑战

一、引言

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工业化进程中不断涌现环境问题,雾霾的大范围降临更是将其推上风口浪尖。近些年雾霾造成的空气质量严重下降成为北方尤其是京津冀人民深受其害的污染问题。大范围的雾霾面积广、浓度高,不易扩散且存续时间长,严重影响居民日常工作生活。目前中国在环境问题上进退两难,治理无效将会使未来子孙后代的生活质量无法保障,大力整治,眼前的经济又无法承受。如今,我们只能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通过法律途径加强政府责任,整治污染企业,削弱污染源,切断污染途径,而这些问题的解决必须依靠法治手段和执法效率。而环保依靠的法治又需要限制企业甚至公民的某些利益,这些都需要研究法学理论基础,通过合法途径加以执行。当然,这其中还牵涉着环境保护举措与公众权利受限之争,单双号限行等问题使得各界产生支持与不满的不同声音。为了环境保护限制公众本合法享有的权利,是环境法、行政法等部门法讨论的热点问题。其中传统的法律责任承担也与环境法理论产生冲突,法不溯及过往等理论在环境法面对当前严峻的环境问题中是否应该特殊处理。这些问题都体现了环境法对传统法学理论产生挑战。

二、问题及研究进路

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工业化进程中不断涌现环境问题,雾霾的大范围降临更是将其推上风口浪尖。环境问题不断提上议程,致使环境法兴起,环境法学也成为当前热点讨论领域。对环境法的兴起,侯佳儒认为其对传统法学理论产生冲击,并呼吁“环境法革命”来实现环境法“后现代转向”。①陆静认为,环境保护问题的特殊性使得环境法中的诸多问题在传统法学中难以找到合理性,需要环境法在与传统法学理论的冲撞中找到合适方法,促进立法价值多元化。②与张文显的权利义务统一论③不同,史玉成认为环境权才是环境法学的核心。④周珂在著作中阐述民法与环境法应淡化各自“领域”定性,以“问题”定性,解决环境问题需要环境法与民法以“公序良俗原则”为枢纽进行合作。⑤赵星则以主体、空间、时间三维度入手,认为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超越人类的主体、国别和时代的界限立足人类整体历史。⑥各法学家评论环境法对传统法带来挑战。

三、传统法的重要理论

(一)传统法学的部门法分类:公法与私法公法与私法划分理论,为大陆法系诸多国家的法学发展以及各部门法的划分带来重要贡献。古代罗马国家的公共生活、私人生活有严格的区分,同一位罗马公民在这不同的两种生活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也享有不同权利承担不同义务。罗马法学家在这种环境下创建了公法私法的划分方法,如乌尔比安首次提出这一概念:公法是关于罗马帝国的规定,私法则是关于个人利益的规定。⑦公法与私法的部门法分类方法影响着近代后各部门法律的发展,也是经常提及的一种部门法分类方法。

(二)法的阶级性受前苏联法学界影响,我国法学界一般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体现统治阶级整体的意志。在民主制度不断完善的现代社会,被统治阶级往往能参与到法的制定中,缓和了不少阶级矛盾和社会矛盾。而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法体现的是人民群众的整体意志。所以,我国法的制定和法的实施都以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巩固我国统治阶级的地位和保障他们的利益。⑧

(三)权利义务的统一性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权利和义务贯穿法理逻辑关系的各个环节。权利和义务同时产生,一一对应,这就要求社会上权利和义务的总量是相等的,杜绝运用法律对公民强加强制性义务而减少其权利,损害公民的利益。其中著名法学家张文显认为现代社会中应以权利为本位。在权利义务的关系中义务来源于权利,权利作为源泉理应使义务为其服务,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限定义务对人权的限制。而权利和权力中仍然要坚持权利为本位,要求权力以权利为源,权力以权利为界限,同样也是为了限制权力,用笼子锁住权力这只雄狮,防止它对公民权益的伤害。⑨

(四)法律责任认定理论对于法律责任,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哈特以及纯粹法学的始作俑者汉斯•凯尔森的法律责任理论堪称在一般法理学的层面上完成了自足的、作为规范性概念的法律责任之建构。哈特运用语义分析的方法,对“责任”进行诠释。⑩凯尔森的法律责任概念体现在他对不法行为与制裁之间关系的论述中。人在法律中的责任体现在违法时应受到惩罚。张文显认为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要遵循四个原则,即责任法定原则、因果联系原则、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责任自负原则。法律责任的认定是要求在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要求违法人付出相应代价而承担的否定性后果。四个原则都是在限制国家权力滥用法律侵害公民的利益,要求公民承担法律责任时是因为自己对违法后果具有因果联系,并且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为基础,来承担与其行为相适应的不良后果。余军也认为法律责任作为权利救济机制首先应以强制力为保障,并应充满法律责任的规范性要素。11

四、环境问题挑战传统法理学

(一)对传统法律部门划分方法的挑战新型法律规范产生总是借助传统法学范畴来明确自己的属性,环境法兴起之初当然也需要运用传统法学理论来将自己纳入现有的法律体系。环境法的公法、私法属性在传统法律体系中定位不明,无论是环境法加入公法行列还是加入私法队伍都不能得到合理解释。法学界对此大致存在三种论断:其一,日本学者原田尚彦等所支持的环境法属公法论;其二环境法兼具公法私法属性,持这一观点的人较多,如德国学者J•福格尔12;其三环境法属于社会法。侯佳儒认为“社会法”的概念也不适合环境法,“社会法”一词具有多重涵义,它不仅不易解决问题,还会使部门法划分的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因为侯佳儒把社会法看作盛放公法私法划分理论的疑难问题之筐,社会法的概念只是将这些疑难问题聚集起来,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法的难题。环境法自身带有着特殊性,它既具有社会公益性,又无时无刻不再保护公民个人享受干净健康生活范围的环境权益。环境法兴起的开端就在部门法划分的问题中派遣出对传统法学理论挑战的急先锋。

(二)对法律调整对象扩大的挑战环境问题使得法律和调整人与环境产生了问题。传统法律是建立在以人为主体、以人类为利益最高点上的,环境以及各种环境载体一般只能成为客体。人与环境同构理论要求扩大法律调整对象,并将环境作为主体参与进诉讼中来,这在传统法理面前是奇葩的,但值得商榷。这也使得学者们反思原本法学理论,认为除了人可以成为主体,环境中的其他因素也可以摆脱永远是客体的地位,在特定领域成为环境主体,以此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学者意识到把环境本身地位提高刻不容缓。2005年松花江污染事件,学者把环境中的物如“鱼类”作为诉讼主体提起诉讼,拒绝“人类中心主义”,挑战主流法学理论,可见环境法对法律调整对象进行扩大。13

(三)环境法公益性对法阶级性的挑战应对环境问题的环境法之公益性不言而喻,环境公益诉讼要求为全人类的利益对侵害环境危害人类居住环境安全的行为提起诉讼,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这与传统的法阶级性不同,传统的法阶级性认为法存在阶级性,而环境法的公益性质疑某些法并非具有“强烈的阶级性”。凌相权、蔡守秋就认为环境法与自然环境的属性有关,与环境污染流动性、复合性、累积性的特点有关,与环境保护永久性、全球性、涉全人类利益性有关,具有公益性。14这是对传统法学理论的又一重大挑战,认为不是所有的法都具有阶级性之观点一直强调环境法是保护全人类利益的法,环境法也作用于动植物,它们都是地球的财产是环境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环境法公益性针对的就是无阶级保护环境要素,这时的保护不应局限于国家、区域甚至是阶级之内,而是对地球的整个环境进行保护。

(四)环境问题对传统权利义务的挑战

1.环境权对传统权利体系的挑战环境权,法律界通常认为环境权是公民权在享有良好适宜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的权利。15我国宪法中没有关于环境权的明确规定,传统权利体系中只是包含政治、人身、经济、文化等方面权利,急需纳入环境权。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能呈现该部分内容,挑战着传统法学理论。环境法需要环境权这一权利纳入法律的权利体系中来,以此保障国家社会乃至全人类的环境利益,想运用环境权去解决妨碍环境健康发展的不良行为,以此规定保护环境权所需要遵守的环境义务,从而最大力度地维护人类的生存环境,解决环境问题。

2.环境问题对权利本位的挑战围绕环境权益,学界产生三种较流行学说,即“环境权利说”、“环境义务说”、“环境利益说”。“我们的时代是一个迈向权利的时代。”16张文显倡导权利义务为法学的核心范畴,认定权利义务的关系应对立统一,两者数量上总量相等,并且现代社会以权利为本位,限制增加公民的义务负担。17而为解决环境问题而生的环境法则不同,它在发展中提出更多的是以义务为本位,强调国家、社会、个人对环境保护应尽的义务,增加许多如单双号限行、对汽车超标尾气的纳税等义务,挑战权利本位。单双号限行,本来就是通过对公民权利的实际限制来保护特殊时期的环境质量。单双号限行是对限制了公众用车的权利,也增加了养车停车成本,还额外支付相关税费。对环境治理应不应该损害公民权利为代价众说纷纭。余凌云提出法益相称性的理论,即以公权力对人权的“干涉份量”来断定该行为合法与否,要求在宪法的价值秩序内对单双号限行与公众付出牺牲进行“利益衡量”。18他认为单双号限行还与《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最大限度使用道路资源、提高使用效率的基本要求相违背。而环境法学者则对此看法不一,王灿发认为环境法挑战着权利本位,保护环境效益就是要在此类目的范围中增加相关义务,环境法增加的义务看上去更像是义务主导的法,不仅对企业,更是要对个人的某些权利进行限制,以保护环境为目的增加之前未曾提及的义务。审议环保税法草案二审稿就在议案中提出了对传统汽车尾气收税,以增加义务的方式力求保护环境。

(五)环境问题对传统法律责任理论的挑战

1.污染责任对法不溯及过往的挑战法不溯及过往是传统法学经典理论。在国际指责中国排污侵害世界人民的环境权益时,中方承认自己应尽的责任并提出发达国家应对百年前排放温室气体的行为负责,经济发展起来的发达国家享有着经济优势和科技优势,却无视自己发展中排出的温室气体,理应担负责任帮助发展中国家节能减排。发达国家为何要对100多年前的排放温室气体负责任?这明显违背法不溯及过往的原则,发达国家的确在发展中排放大量温室气体,经济发展后单单要求发展中国家为如今的排放承担责任,有失公平。而对于过去时空作出的产生当今环境污染的行为,如果沿用法不溯及过往的理论,当今的环境污染虽已客观存在,但没有任何主体为此承担责任,相信对于人类命运共同体来说污染无人承担责任是一种全人类的利益损害,其产生后果将由整个环境与地球生物自己承担,私认为该类做法不符合公平正义。如此一来,国际上的争论不得不引起我们重视,发达国家曾经作出环境污染行为理应为当前世界较为落后的国家提供技术、经验帮助,以作为对之前环境污染行为法律责任之承担。

2.非违法污染责任对传统法律责任的挑战同样,法律责任的承担要遵循责任法定原则,违法应是评定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标杆。而环境问题不能作出这种要求,实践中我们往往在环境侵权之诉中要求符合排污标准的企业也对排污对周边单位、个人造成的环境污染承担侵权责任。19虽然企业的排污符合排放标准,但基于排污对环境的损害客观存在,需要企业为其排污行为负责,非违法环境下的企业排污,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这又是另一种挑战。

(六)科学尚无定论对立法内容科学确定性的挑战立法过程中需要立法内容的科学和稳定,对于一部法律的制定,首先要确保内容拥有科学依据,能够调整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而科学性保障着法律的稳定性,能体现其权威。环境问题上许多问题尚无科学定论,其特殊性让我们产生这样一个问题:对于科学上尚无定论的危害我们是否要立法防止?如果立法防止,则可能造成对公民权益的损害,或者约束其他主体的行为,牵涉社会发展和利益冲突;如果在无法确定某些行为、现象是否存在危险的时候不去立法防止,那么一旦超出预估就会对环境产生侵害,甚至造成无法挽回的局面。因此,环境问题的特殊性要求立法禁止科学尚无定论但有风险的行为,维护环境的安全,这何尝不是另一种挑战。

五、结语

在传统法学理论不利于解决环境污染带来的法律问题时,应该与时俱进,纳入新思维。法律正是为了解决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而产生,它应该超越调整对象的限制,以及在环境问题中权利义务关系的权利本位,通过“法溯及过往”来限制对环境的污染。同时,在对待环境问题时应该适用特殊的法律责任认定标准,力求对环境污染的最小化,避免贪图经济利益而损害环境的行为。

作者:赵庆霖 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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