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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生态安全观研究范文

时间:2022-06-13 11:31:50

环境法生态安全观研究

一、生态安全的由来

生态安全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自然生态的安全,其包括地震、海啸等;第二种是生态系统的安全,有海洋、森林、湿地和微观系统四个部分;第三种是国家生态的安全,有八大组成部分。实际上生态安全是对社会安全的继承和发展,让人类从其他角度来思考社会和交易安全,使人们能够在三种安全的交融下迎接社会的挑战。生态安全是社会安全的基础,只是对社会安全进行了进一步的拓展。[2]在社会发展的今天,生态安全渐渐成为决定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生态安全强调与人的生活有密切相关,也强调系统的安全,更强调用法律来保护生态安全,将生态安全运用到法制建设之中。因此,生态安全在某种程度上应受到法律保护。这涵盖了生态安全的两层含义。第一,生态安全是其自身和人类环境的可持续的一种状态;第二,生态安全是受法律保护,具有法律意义。生态安全的由来表明人民对生态安全赋予法律保护的期盼,生态安全的发展表明人民对环境保护的意识急需提高。目前,我国环境问题还是非常糟糕,环境恶化日益突出。如今,脆弱的地球环境已经经不起人们的折腾了,所以,人们要提高自己保护环境的意识,政府也出台了不少相关保护政策。

二、法律意义上的生态安全

当前,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法律自身也要通过一定的改革来满足社会、环境、经济发展的需要。

(一)人与自然对于生态安全,人与自然是其起点,生态安全突出人与自然的联系,强调自然安全、社会安全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总的来说,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保护生态安全的根本,生态安全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受法律保护的对象。生态安全表明的是人类生活环境的必备状态。从生态系统可以看出,社会存在和发展离不开生态安全。[3]它是人类活动、生活的首要问题,因此是全球人类的最终安全。生态安全强调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需要我们同自然和谐相处。在生态安全中所谓的人并不是现实中单个的人而是一个整体的概念,其代表的是一种主体。因此可以这样认为:它们是以生态安全为基础、以利益为次要的理性的人。

(二)社会技术社会技术是生态安全的一种媒介,它是一种利用传统法的技术来对社会进行的改革。传统法具有一定的弊端,我们需要在一些法律之间找到一种所谓的平衡,从而达到合适的目的利益。对于环境法,如果从片面上很难找到那种理想的状态。为了找到环境法的合适、理想的状态,就需要通过查阅与环境相关的一些材料,无论是对自然还是社会领域,都要进行研究。因此,我们运用有关的技术来形成环境法律的一些制度,可以形成确定的安全观念,有效的保证生态价值,使之有别具一格的特征。最终我们在与改善环境法律制度体系,使之能完美的适合我们国家的社会、环境和经济。[4]同时,我们要吸取一些新兴的技术,推成出新,不断创造适合我国的社会技术,构成完善的生态安全秩序,对生态安全的深化具有支撑作用。

(三)环境权利生态安全得以实践,环境权利必不可少,通过一些新型的权利义务机制来实现。人类生活环境的必备状态是生态安全的重要要义,而环境权利是人有享受舒适生态环境的待遇。因此,环境权利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它既能有效的避免生态安全的虚无,又能为建设生态安全的制度奠定了基础。

三、环境法的反思

生态安全不仅要对传统部门进行改革,还要考虑其法律核心。老实来说,实现生态安全要有合理地掌握法律含义,建构环境法的观念与制度。

(一)生态安全的反思人类对生态安全的认识中,经历了一系列的辩证过程,在环境法的审查中,更需要进行全面的检查不足之处,建立新的生态安全观念,即将人带入生态系统中,提出生态安全是人与自然两者之间的安全,它们是一个整体,这进一步展示了传统部门法安全观念的重要性,面对生态安全问题存在的挑战,我们可以从哲学方面探索,并以此扩展传统法哲学领域,促进法哲学的改革。[5]我国在高风险的背景下,更需要在哲学方面来反思环境法安全观念。所以,生态安全不仅仅是概念出新,它更需要落实科学发展观。生态安全致使我们对价值和立法的思考,如何通过创新来保障生态的安全,实现生态文明建设。

(二)生态化变革随着社会的发展,环境法的目的是用某些特定的法律手段来降低风险增加社会安全。可以看出,环境法已经不再是交易和社会安全,而是人们从生态系统中获得的利益。因此,环境法面临着变革。从法的概念上来讲,环境法需以可持续发展为新理念,在哲学的背景下进行一代向二代更替。新的环境法不仅要保护当前的利益,还要考虑到未来的发展。

(三)制度的回应从经济学来看,制度即可指具体的一些制度安排,也指社会中各种制度的综合。我们这所谓的制度的回应指许多环境法的规章制度组成的制度体系的回应,当然也指具体环境法制度的反响。1.一体化制度体系一体化制度体系包括规则、法律、政策,我们需要保持可持续发展。要求从源头防护,把保护环境意识穿插于各个环节,提高发展能力。建立与俄罗斯相似的法律体系,以生态安全为前提,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此外,由于系统的复杂和不稳定性,法律渐渐改变了生态系统。由此,法律人从原先理想的,喜欢的规则管理到新的认知,适应的机制,法律通过新的调整办法解决了管理问题。因此,可以重新考虑规则在生态安全上的功效保证,实现对生态安全的系统化保障。2.一体化的框架体系联动框架体系有立法、司法和执法,在生态法律方面,我国在很多领域并没有制定相关的行政法规。因此,因促进环保立法,在环境保护中建立一些基本理念,落实主体功能区的布置、生态功能区的布置,在源头上保证生态安全。从生态执法方面我们可以看出,应该扩大处罚力度,加强政府对生态安全保护的责任,督视监管部门严格执法。从环境司法上可以看出,尽管我国一些法律建立了公益诉讼的制度,但却在各个方面存在限制。因此,在我国法律的修订中,对一些环境破坏问题,公民和一些非政府人员有权利对环境问题提出诉讼。由安全观念的历史变迁的过程中,在不同的部门法下,经历了一系列的演变。我们可以看出,这种思想观念的转变的意义,并不是简单的转换概念或者对理论的假设,而在于对思考角度的转变和对现实中问题的关注。

四、结语

生态安全正在慢慢调节人与自然可持续发展法的重要价值。由环境法可知,生态安全已超过了交易与社会安全,成为法律安全秩序法基础。毫无疑问,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包含有生态安全和环境安全建设,两者互相联系密不可分。环境法中有生态安全,提高了人们对生态安全的理解,加速改变了安全观念的转变,而生态安全的发展又反过来作用于环境法,促进了环境法的进一步完善。

作者:孔奕博 单位:河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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