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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城镇化发展指数评价研究范文

时间:2022-01-03 04:49:31

土地城镇化发展指数评价研究

新型城镇化着眼于“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以信息化、农业产业化、新型工业化为动力,以“内涵增长”为发展方式,要求城市发展不再单方面追求空间扩张和建成区的增加,这不仅意味着人们被不断吸引到城镇中,并被纳入城镇的生活组织中去,还意味随城镇发展而出现的城镇生活方式的不断强化。在新型城镇化大背景下,城镇化的研究愈加精细,城镇化过程实质上是人口和产业在地理空间上的集聚过程,城镇化分析已经不能以一个统一综合的大概念进行,而要将其细分到各个方面:人口城镇化、社会城镇化、经济城镇化以及土地城镇化等。

土地城镇化是城镇化问题的重点,快速经济增长驱动的城镇化,使城市在空间形态上有外延扩张,这虽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城镇建设,但并不能真正代表城镇化的总体进程。土地城镇化不仅代表着城市建设的空间布局,同时也是人口城镇化、社会城镇化、经济城镇化的空间载体。土地城镇化在新型城镇化概念的基础上,需要综合考虑社会生活和国民经济中的相关要素,深入贯彻新型城镇化的核心思想。现有对于土地城镇化的研究主要着眼于评价土地城镇化水平和政策分析两大方面,采用指标体系评价,结合相关的主成分分析、因子分析等多种分析手段,得出现有土地城镇化的水平,缺少对于土地城镇化发展状况的深入细致研究,且指标体系的选择较为单一。因此在研究具体指标时,可以参考现有文献中涉及的指标,同时结合已有的较为成熟的指标体系进行综合分析。土地城镇化评价的最终目的在于确定城镇土地的综合效应,这与城镇土地分等定级的内涵非常相似,故借鉴在宏观范围内具有可比性的城镇土地分等的相应指标,参与土地城镇化评价体系构建,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土地城镇化发展指数研究分析,揭示土地城镇化发展模式。

1土地城镇化指标体系的构建

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土地城镇化指标体系的构建要考虑一定土地面积上的经济效益,也要考虑在权属转变后土地所承载空间范围内的城镇化水平,同时要避免选择与之密切相关的人口城镇化指标,或将有关指标转变为空间表述。本文综合现有土地城镇化评价指标体系,在此基础上引入城镇土地分等指标,参考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21010—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内容,结合我国土地利用根本原则以及我国发展现状,利用Clementine数据挖掘软件,进行指标筛选分析,以单个类别记录最大百分比小于90%,最小变异系数01,重要性大于095为评判标准,从土地利用结构、土地经济状况、土地空间集聚、土地承载基础设施水平四大方面构建土地城镇化评价指标体系(表1)。

土地利用结构主要指区域内农业用地、建设用地的比重以及农业用地转换为建设用地的状况,是评价土地城镇化的基础。以代表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开发成片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城市建成区面积[10]和代表农用地利用状况的区域年末耕地总面积为土地结构层下的首要指标。由于城市道路交通的建设程度最能体现城市发展水平,建设生态文明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在土地结构方面需要考虑城市道路面积和绿化率。土地经济状况主要是指土地的投入产出状况,相关指标包括地均国民生产总值、地均二三产业产值、地均工业增加值、地均固定资产投资额、地均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地均出口额、地均劳动力数、地均批发和零售业增加值。地均国民生产总值在宏观尺度上体现了土地经济状态;地均二三产业产值、工业增加值在结构组成上体现了土地经济状态;地均固定资产投资额、地均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出口额、劳动力数、批发和零售业增加值在微观层次、生活水平层面上体现了土地经济状况。

土地空间集聚体现了土地所承载的区域范围内的空间集聚水平,参考城镇土地分等指标体系下的区位因素层、集聚规模因素层,选取城市人口密度、铁路营业线路里程、高速公路线路里程、客运量、货运量等指标。城市人口密度是人口在空间集聚水平的直接表现;铁路营业线里程、高速公路营业线路里程是交通设施的空间集聚,可以体现区域整体的集聚能力,是土地城镇化的直接体现;客运量、货运量体现区域的流动能力,反映区域对外吸引力,是土地城镇化的间接体现。土地承载基础设施水平,是城镇化在土地承载力上的具体表现。基础设施建设的改善是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重要方面,因此土地城镇化评价必须引入有关基础设施建设水平的指标,在此选择地均用水量、气化率、城市排水管道长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地均用水量、城市排水管道长度可以体现土地承载范围内人民生活的根本状况,是土地城镇化的基础评价指标;气化率是指居民用气(天然气、人工煤气和液氮石油气)的普及率,与人均住房面积相结合可以体现居民的生活水平,是评价土地城镇化的有效指标。

2指标体系的评价

2、1指标体系的评价方法对土地城镇化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价,以确定指标体系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1、1趋势度评价指标体系评价一般是基于时间序列的,趋势度能体现指标体系在时间序列下的发展态势与客观事实的吻合度。利用以下公式计算单个指标与整个指标体系的趋势系数。

2、1、2冗余度评价冗余度是对于指标整体信息的把握,不同的指标对于评价目标而言有可能存在信息冗余,判断指标体系总体的冗余度是否合理,就需要对指标体系进行全面的冗余度分析。考虑到单一指标对于评价目的均具有影响力,故使用以城市建设用地面积为控制变量的一阶偏相关系数进行分析。

2、1、3稳定性评价单一指标的变化会引起评价结果的改变,稳定性就是用来衡量指标的微小变化对整体评价结果的影响。214全面性评价指标体系应该最大可能地评价目标,体现全面性。构建基于单个指标的冗余度、灵敏度、趋势度的有效矩阵,通过与对应的选择标准矩阵进行相乘,得出指标的构建向量,以此来判断指标体系的全面性。以城镇建设用地面积为控制量,对指标体系中涉及的单个指标进行相关性分析,以在001水平上显著相关为标准,符合该标准的记为1,不符合该标准的指标记为0;灵敏度单个指标5%为衡量界限,小于5%记为1,大于5%记为0;趋势度以08为标准,大于08记为1,小于08记为0,由此可以得出土地城镇化的标准矩阵为L={1,1,1}。利用单个指标的构建成全面性矩阵,与标准矩阵相乘,得出对应的构建向量CI。以CI与指标的权重的乘积为标准判断指标体系的全面性。所得的全面性指数越高,表明指标体系所含信息越全面。

2、2指标体系评价结果为了证明指标体系的普遍适用性,选择全国、省级2个级别的数据分别进行实证分析。所采用的数据来自于2009—2013年《中国统计年鉴》、《中经网统计数据库》以及各省的统计年鉴。由于西藏地区缺少公路与用气人口数据,因此不参与评价。在评价中涉及的权重问题,利用信息熵和信息效用度确定[13],在此不详细说明。根据上文方法,得到指标体系的评价结果如表2所示。从灵敏度来看,由于是在1%的程度上进行测算的,各地区之间相差较小,且均小于005,表明所构建指标体系单个指标1%的改变所引起结果的改变幅度不超过5%,指标体系相对稳定。从冗余度看,全国层面上指标体系冗余度为03934,表明指标冗余度较低,指标之间重复信息量较少,省域层面上,北京、辽宁、上海、宁夏冗余度较高,其余省份皆小于06,在合理范围内。从全面性看,全国层次上指标全面性为09465,表明指标体系所包含的指标能够较全面地体现评价目标,省域层次来看,北京、海南、贵州、青海的全面性指数较小,其余省份均大于06,在可接受范围内。根据表2计算可知,指标体系平均稳定性、冗余度、全面性分别为00442、05306、08046,均在标准范围内,表明所构建的指标体系具有较好的稳定性,涉及指标信息冗余度较为合理,且全面性程度高,指标体系构建合理、科学,可以用于后续土地城镇化相关评价。

3土地城镇化发展指数研究

利用构建的指标体系对各省土地城镇化进行评价,绘制各省土地城镇化发展示意图(图1)。由图1可以看出,2008—2013年全国各地的土地城镇化水平都在不断提升,特别是天津、上海、广东等地。整体曲线越来越平滑,表明土地城镇化发展逐渐趋向区域平衡。在评价土地城镇化水平的基础上,引入土地城镇化发展指数,即土地城镇化增长速率与设定基准增速的比值。从城镇化健康发展的角度来看,土地城镇化与人口城镇化速度不宜过大,公认的弹性指数为112左右。计算全国2000—2013年土地建成区面积和城镇人口增速的比值后得知,2007年的弹性指数为134,最接近合理系数,因此选择以2007年全国土地城镇化增速为基准。2007年土地城镇化增速为5761%,设为基准增速。利用数据求得2009—2013年土地城镇化增速,与基准线求比,得到各地区土地城镇化发展指数(表3)。由于2007年弹性指数较标准高20%,故土地城镇化发展指数以08为标准,大于08表明土地城镇化发展过快,小于08则表明土地城镇化发展缓慢。2009—2010年全国土地城镇化发展呈上升趋势,2010年全国发展指数达到135,超过标准688%,但2011年以后,土地城镇化发展逐渐趋于平缓,虽然整体水平在不断提高,但发展速度逐步减慢。从区域层面来看,2009年超过标准的有北京、辽宁、黑龙江、安徽等11个省市,其中内蒙古、吉林、江西、湖北、重庆、四川、陕西的发展指数超标25%以上,较其余地区发展更为迅猛,且大部分属于中西部地区;2010年各地发展指数普遍高于其他年份,所列30个省市内,只有福建、山东、湖南未超标,其余各地区均高于标准。其中京津冀地区以及广东省土地城镇化发展指数超标15倍以上,大幅超过全国其他地区;2011年土地城镇化发展指数开始下降,超标地区占333%,整体水平与2009年基本一致,但值得关注的是,除黑龙江、陕西在2009年和2011年超过标准外,其余在2009年超标的地区在2011年均低于标准线,而在2011年超标的地区在2009年均低于标准,这说明2009—2011年土地城镇化发展出现了地区转移;2012—2013年全国各地区土地城镇化发展指数不断降低,均在标准以下,2013年的发展指数比2011年平均下降67%,土地城镇化发展速度减慢,这对于前期快过发展有着一定的缓和调节作用。2009—2013年各省的平均发展指数参见图2。由图中可以看出,全国大部分地区发展基本一致,整体上处于06~08,发展状况比较乐观。高于标准,为08~10的主要包括东北地区、中西部地区、华南沿海地区以及京津地区,而发展速度超过10的仅有河北省,这表明虽然沿海地区土地城镇化水平较高,但是整体发展速度较为缓慢,而中部地区、东北地区以及广东省、天津市、北京市2009—2013年土地城镇化发展速度较快,尤其以京津冀地区发展最为迅猛。根据上述分析可知,虽然2008—2013年全国土地城镇化水平不断提升,但其发展指数在逐渐下降,在2010年迅猛发展之后,发展速度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趋于平稳。作为基准年份,2007年的城市建成区面积与城镇人口之比虽然较其他年份最接近合理弹性系数,但依然略高,因此,我国土地城镇化调控任重而道远,土地城镇化与人口城镇化的协调问题更加值得关注,新型城镇化模式还有待在实践中不断优化。

4结论

土地城镇化是研究城镇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土地城镇化的研究需要秉持“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借鉴现有的土地城镇化评价指标以及应用广泛的城镇土地分等指标,选择21个指标构建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的土地城镇化评价指标体系。并从趋势度、稳定性、冗余度、全面性方面对构建的指标体系进行了评价,结果表明指标体系构建合理。利用构建的指标体系对全国和各省(市)进行土地城镇化水平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引入土地城镇化发展指数,即各地区、各年份土地城镇化增长速率与基准年份的比值。分析得知2009—2013年全国各地区的土地城镇化水平在不断提升,在2010年以后各地区之间发展速度逐渐均衡,土地城镇化呈现健康发展态势。

作者:樊星 林爱文 彭玉玲 单位:武汉大学 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 武汉大学 地理信息系统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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