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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科学中概念与定义研讨范文

时间:2022-03-20 09:34:31

教育科学中概念与定义研讨

一、二者关系的问题

通过对概念和定义“是什么”的分析可以知道他们二者的区别与联系。他们的区别很明显即本质属性不同,概念是一种思维,定义是通过语言逻辑形成的命题。但是在现实使用的过程中往往将其混用,那是因为他们在某种程度上都与事物的本质特征有关。也就是说对于客观事物本质形成的理性思维即概念会通过语言逻辑形成命题即定义。我们在一些教育学著作中常会看到“××的概念”作为章节名称的字样,其具体内容是对某个概念的各种定义进行列举,然后分析各种概念的共同和不同之处,将其进行罗列,最后给出一个著者认为最好的定义。其实,之所以研究者大多采用定义对概念进行分析是因为定义是概念最简略的语言逻辑表达,也是描述人们对事物本质特征的理性认识即概念的最好逻辑方法。对于《教学论稿》中的问题似乎有了解答。首先,著者使用“教学的基本概念”一词,是将“概念”理解为“人对一个复杂的过程或事物的理解”这个最广义的界定,因此这一章下面包含其包含了教学的定义、作用和一般任务几个节的内容。在日常用语中这样使用尚可,但是在教育科学这个科学领域的著作中使用,笔者认为是不很恰当的。首先,如果是在科学领域中使用“某学科的基本概念”时应该表示在学习某学科之前需要掌握的、基本的、重要的术语,进而学习复杂的原理、法则等。其次,王策三先生使用“教学概念的定义”是将概念理解为“反映这些事物之共同特性的思维单位”,具体来说是人们对教学的理性认识的语言逻辑方法即定义。如此就可知“教学概念的定义”就是对于“教学”这一概念的定义,将“教学”这一思维单位运用语言逻辑方法对其进行的理性认识。而如果对于“概念”和“定义”关系有比较清晰的认识大可以省略标题中的“概念”二字,避免赘述。

二、教育学中的概念问题

之所以要探究教育学中的概念问题是因为教育学中的概念与自然科学中的概念是有一定差别的。当我们面对“原子”和“教育”这两个概念的时候是处于两种不同的境地的。原子的存在是客观的,科学界至今为止对其有普遍、统一的认识,即使有不同的认识也是可以通过实验进行验证的,虽然人们对原子的正确认识需要一个过程,但是在某个认识阶段内人们对其有大体统一的定义。而教育是事实与价值的统一体,教育的问题是动态的、受诸多因素影响的,尤其是它能够由人的主观意识决定。也就是说,在某种程度上人的主观意识能决定“教育是什么”的问题,这就体现了教育问题的价值性。这也是对于教育的某个概念如“教学”会有许多种定义的原因。在陈桂生教授的《“教育学视野”辨析》一书中,他提出了教育学研究中人们将“概念”与“理念”混淆的现象。认为现存的许多对教育概念的定义是价值认识而不是实然认识,有将“理念”与“概念”混同、将教育概念“泛化”的现象。这里以“教学”的定义为例说明。陈教授认为,概念作为反映对象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其内涵只能根据它所指称的对象的“实然状态”规定。尽管任何内涵都不是一成不变的,但只有当概念所指称的对象的实然状态普遍发生变化之后,概念的内涵才会发生相应的变化。

这就是即使多位学者对“教学”下了不同的定义,但是并不妨碍他们相互讨论“教学”问题,因为关于“教学”新价值观念还没有普遍流行。笔者认为,因为教育学的概念中的实然成分很少,所以人们很难在其中抽象出其描述“实然状态”的定义,就像是内隐知识,是用语言表达不出来但又是存在的。比如对于“教育是什么”的回答,只能确定有人的参与、是一种实践活动等很少部分“实然状态”,但是这并不足以定义教育,因为这种活动很大程度上是由主观意识决定的,用意识去定义本来就是思维的概念似乎又是无限的悖论。所以,教育学家们为了使自己的研究看起来科学化想到了下面的办法。哈佛大学哲学家、著名分析教育学者谢弗勒在他的《教育的语言》一书中认为有三种定义性陈述:(1)规定性定义,指创制的定义,即作者所下的定义。在同一著作中要求被界说的术语始终表示这种规定的含义;(2)描述性定义,指适当描述被界说的对象或使用该述语的方法;(3)纲领性定义,它或明或暗地说明“事物应当是什么”。

在这个意义上说,关于“好教学”价值状态属于“教学的纲领性定义”,这样似乎就很合理了,即使人们没有始终、普遍的在这一特殊含义上使用“教学”概念。陈教授认为,这是为教育诸概念泛化和教育概念与教育理念混淆现象提供了理由,其实是对这种现象的纵容。笔者认为,这种现象并非完全没有其合理性。科学理论一般按照逻辑规则下定义;实践理论除此之外,可以附加“纲领性定义”。前者是某种概念的一般定义,后者属于某种概念在特定社会文化背景中的定义。人们对于事实认识与价值认识的区分也为纲领性定义提供了理由,它的存在是有其合理性的,是符合教育学科特点的,原因正如笔者之前所提到的教育学概念的独特之处一样。

但是还必须要引起学者们注意的是,首先,承认其存在的合理性并不是不对教育事实和教育价值加以区分,反而更要强调对其的辨别,这样才能对教育相关概念有一个更为透彻的认识。其次,纲领性定义是否成立是有条件的,至少需要包括特定社会文化“情景事实”和一般价值观念。在人们有对于某一术语的不同认识的情况下还能沟通,这表明在某些层次上人们还是有普遍价值认同的。而概念中的“情境事实”也必须是经过对于一定文化背景中的教育事实的客观认识,不可以是毫无根据和没有事实基础的。最后,任何一位学者都有理由在其著作中下规定性定义,至于其是否成立还要取决于在同一著作中是否始终按照作者规定的含义使用同一概念。对于教育学科研究中“概念”与“定义”关系的探究不仅能够厘清二者的内涵与关系,更重要的是要对二者在教育科学研究中的适用范畴与使用方法有所认识,这体现出了教育科学研究的特点和要求,为更为科学、严谨的教育科学研究提供了基础,是学者们应该继续予以关注和探讨的问题。

作者:赵倩单位:天津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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