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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论文范文

教育法学论文

教育法学论文范文第1篇

依法治国、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实践需要为教育法学学科发展提供了现实依据和实践动力,但是一个学科的发展还需要有其内在的生命力。这个生命力就是教育法学本身的独特视角,其固有的学科内涵和特点。教育法学的独特之处,在于它是教育学和法学的结合,而且这种结合不是简单的1+1=2,而是“1+1>2>N”,起的不是简单的拼接作用,而是化合的作用。教育法学的特点,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教育法学关注法律的主体性

中国优秀的文化传统特别重视人的主体性。有的西方汉学家认为,中国思想的精髓就在于强调流动的主体性。对于流动的主体性,可以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向来理解。纵向历史的角度来看,中华民族的精神一直是在生生不息的流动,在每个时代都焕发各自夺目的色彩。从法律发展看,历史上有不同的法律、法典,从秦律、汉律、唐律直到明清律,生生不息的发展流动。从横向空间的角度来看,中华文明空间主体也在不断的发展变化,空间功能在不断的转换。这说明中华民族具有一种空间上主体的流动性。中国的教育法律文化要注重这样的主体性。法律的主体性就是要强调法律的价值导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含了国家、社会、公民个人三个层面,这三个层面始终贯穿的是法律的价值,都蕴藏着法制的精神。教育法律上的人更有特点。教育法律上讲的“人”,比简单的法律上的“人”含义更加深厚。比如说在教育法律上,把人分成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比刑法、民法上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含义更深,体现了对人的主体性更加深刻的关注。教育法律的主体性有其独特的属性。学生作为教育法律的主体,和一般的“人”是不一样的,和一般的公民也不一样。比如学生有发展性,发展性是学生的本质。发展可能不是一个成年人最核心的本质,但对学生来说,发展性是最核心的本质,德智体美诸方面都在发展,是在流动当中发展的人。学生具有开放性,他的心思是开放的,可以接受好的东西,也可以接受坏的东西,所以古人讲“染于苍则苍,染于黄则黄。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再比如教师,教师也有不同于一般的人的特点,教师具有神圣性,古来今往、各大文明的早期文化都强调教师的神圣性。孔子所谓的教师“万世师表”,强调的也是神圣性。神圣性就是具有献身的精神。现在有的教师没有这种神圣性,有的是世俗性,比的是工资待遇。此外,学校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也有它的特点。

2.教育法学关注法律的教育性

有人会问,法律是刚性的东西,怎么还有教育性?法律不是天生就是刚性的、利益导向的。古代的法律注重法的精神性、道德性、价值性和教育性。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法律越来越追求解决利益问题、解决权利问题。在这样的法律引导下,社会大众的思想就变得越来越世俗,越来越利益化。有的人出来维权,维的不是尊严,而是金钱。这样一些观念在法律上得到了正当的确认,法律的精神性、教育性日益降低。1878年德国著名法学家耶律内克讲,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这一点是值得商榷的。为什么守法变成最低的道德,为什么守法、执法不能成为最高的道德,甚至起码达到道德的中间度?按照这个逻辑,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僭越道德的行为越来越多。这个问题要在法律当中得以解决。教育法学要关注法学的教育性,在执法立法的同时想到要提高人的思想觉悟、思想价值,要促进人们的精神发展,只有这样法学才会有新的活力。

3.教育法学关注教育的规则性

过去讲教育的时候,更多的是说“教育就是爱”。是的,这个话没有错,强调教育的弹性,是很重要的,但也是不完全的。教育也要强调规则,甚至是某种程度上的强制。比如说,《义务教育法》就特别强调它的强制性。如果教育法学在教育的规律性和规则性方面取得进展的话,就会解决学校和教育活动当中的很多问题。现在在教育问题上,有一种观点是学校不敢作为,老师不敢作为,政府不敢作为,因为一旦作为,就可能会受到各种各样的批评和指责。所以,必须要加强教育的规则性。如果没有这样的规则性,教育事业就不能取得进一步的发展。

二、教育法学面临的问题与任务

教育法学作为一个学科,其独特魅力和价值已经日益显现。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发展完善。教育法学学科体系建设有待于得到进一步重视。教育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已经在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高校形成了以“教育法学”或“教育法律”与政策命名的博士、硕士学位点,但是教育法学的学科地位还有待提升。在很多高校,教育法学的博士、硕士培养还位于教育经济与管理或教育学原理等专业下面,作为一个培养方向进行招生。甚至在一些高校,师范专业的本科生、甚至是教育学专业的本科生都没有将教育法学列入必修课。在法学研究当中,教育法学往往被列为行政法学的一个方向,也缺乏独立的学科地位。教育法学学术著作的创新性有待于进一步突出。近些年,出版了一系列题为《教育法学》或近似的学术专著,但是一些教育法学专著照搬法理学、民法学、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而缺乏教育法学的独特性视角,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已经形成一种相似的固定结构,即首先比照法学的概念对教育法学的基本原理做些移植工作,在分别对现有的各部教育法逐一进行阐释”。这也是教育法学难以在法学研究领域取得应有地位的重要原因。因此,今后的教育法学研究,尤其是教育法学方向专著的出版,要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取得新的突破。要突破教育法学研究对其他法学研究的依赖性,就必须加强教育法学本身的原创性,形成教育法学自身的概念体系、话语体系,使得其研究在原有基础之上取得新的突破。交叉学科的复合型研究有待于进一步深入。教育法学属于典型的交叉学科,其研究需要教育学和法学两门学科基本理论的复合型应用。但是由于研究者知识结构的单一性,法学研究人员往往仅从法理的角度对教育法律问题进行法理性分析,而脱离人的发展规律的教育法学研究无疑是机械的教育法学研究,甚至有可能是局限人的潜能和个性发展的教育法学研究。另外,教育学研究人员习惯于教育学的研究思维与研究范式,缺乏对法学研究的深入学习、借鉴。教育法学的研究也是法学研究体系当中一个部门法的研究,脱离法律的语言、法律的思维、法律的体系、法律的理论,这种研究是难以取得可持续进展的。所以,以上这些情况使得属于交叉学科教育法学研究难以得到实质性的突破,这是应当引起我们重视的问题。教育法学的实践指导作用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当前的教育法学研究过于集中于学术性的探讨,这是必要的,但是教育法学研究的实践意义和价值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在法学的分类当中,有以研究内容区分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的分法。而教育法学的研究,在注重理论研究的基础之上,更加偏重于应用研究。但是,在当前我国教育法学研究当中,应用研究无论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同教育法学偏重应用法学的分类都是不相适应的。在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教育的依法行政、学校的依法治校过程中,教育行政部门、校长、班主任和教师对于教育行政管理以及教育教学当中基本的法律问题掌握还缺乏一定的引领,需要更多的学者深入学校教育教学一线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让教育法学的研究成为真问题的研究,并且通过教育法学的研究确实推进基层学校依法治校的进程,提高办学水平。教育法学的研究视角有待于进一步拓展。在当前的教育法学研究当中,对于新出台的教育法律法规关注较多,对于当下教育热点问题关注较多,这些都是必要的。但是教育法学的研究更要发挥引领实践发展的作用,在研究的视角上进一步拓展。例如对于即将立法的教育法律,教育法学的研究人员应当充分对其立法的体例、立法的原则和立法的内容进行充分的研究。对于尚未纳入立法机关视野的教育法律、甚至是今后的教育立法趋势,教育法学的研究人员都应当进一步的关注。这样才能更有效的为教育立法服务,发挥教育法学的应用法学作用。

三、加快推进教育法学二级学科建设

教育法学论文范文第2篇

基层性特色建设指法学专业以培养服务基层社会需要的应用型人才为目标,通过加强对基层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等教学,使法律人才掌握基层法律实务基本技能,以适应基层法治建设需要的行为与过程的总称。随着法治国家建设的加强及法学专业就业形势日趋严峻,大部分法学专业生会选择到基层就业。同时,随着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战略的推进,区域基层社会法律实务部门也需要大量的法律人才。而且,武陵山片区经济欠发达,教育发展滞后,条件艰苦,基层法律实务部门人才流失严重,这导致武陵山片区基层单位法律专业人才更加紧缺。因此,强化武陵山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基层性特色建设,是回应现实需求与强化高校社会服务能力,增强毕业生服务基本社会信心与提升其就业竞争力的基本路径。随着教育法治和依法治校的推进,武陵山片区基层教育纠纷大多都会诉诸法律途径,教育法对于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就教育法学课程来说,加强基层性特色建设可从以下方面着手:(1)开设教育法学课程,加强法学专业学生服务基层的信心与决心教育。因为武陵山片区基层条件艰苦,需要法律人才具有扎根基层、服务基层的信念与决心。教育法学课程通过对武陵山片区教育法律实践的教育,注重培养学生参与武陵山片区法治建设、甘于为基层法律事业奉献的信念以及吃苦耐劳的精神。(2)在教学内容上,增加有关武陵山片区基本社会教育法律纠纷及解决的教学内容,使其掌握区域教育法治、民族风俗习惯和民族语言等地方性知识,使其能胜任基层社会法律工作需要。(3)在教学实施上,通过引导学生参与武陵山片区基层社会教育法律的调查及法律实践,以社会真实案例为蓝本进行模拟法庭教学,不断提升学生对法案的认识和分析能力,着重培养学生具有解决基层教育法律问题的法律思维和职业技能。(4)在教学效果评价上,将武陵山片区教育法制知识与问题分析能力纳入课程考试范围,重点考察学生解决基层教育法律纠纷所需的法律思维和基本技能。

二、武陵山片区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课程实践性特色建设

实践性特色建设指为增强法律人才服务地方基层社会能力,通过有效利用地方法治建设资源,加强对法学专业学生法律思维、法律方法、法律实务能力等训练,以适应地方法治建设需要的过程与行为。法学实践教学是为了实现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与法学理论教学相配合,着重培养学生分析法律问题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⑤。法学实践教学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核心内容,而基层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基本品质就是具有较强的法律实践技能,具有解决基础法律纠纷的综合素质,因此,加强实践教学是优化基层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关键。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需要大量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作为保障。作为与武陵山片区有着血脉关系的地方高校,其法律专业应以培养适应与服务区域发展需要的法律人才为基本目标,加强法学专业课程的实践性特色建设是实现该目标的基本路径。教育法学属于法学、教育学、管理学等交叉性学科,主要研究教育法律关系原理及教育领域纠纷解决等问题,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加强教育法学科学实践性特色建设对于提高法律人才实践能力极为重要。武陵山片区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特色可从以下方面加强建设:(1)在学生培养上,围绕实践能力培养为核心统筹安排教育教学内容,突出实践操作能力在教育法学课程培养能力体系中的核心地位。(2)在教学内容上,将理论与实践、知识与技能有机结合,结合教育法基本原理进行教学,增加武陵山片区教育法制实践与典型案例等教学内容,适当增加实践教学内容与时间。(3)在教学方法上,结合教学内容,系统采用案例分析、社会调查、诊所教育、模拟法庭教学、研究性实践教学等方法强化学生实践能力培养。(4)充分利用专业实践基地教学资源,发挥其在学生教育法学课程实践能力综合培养与检阅方面的功能。(5)在课程考核上,增加实践能力在教育法学课程中考核的比重,完善实践教学激励与考核机制。

三、本片区高校法学专业课程地方性、基层性、实践性特色建设的关系

加强武陵山片区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课程地方性、基层性与实践性特色建设的协同性与整体性,是建设实践中必须解决的关键性问题。因此,厘清三者之间的关系十分重要。

1.地方性、基层性是武陵山片区法学专业课程特色建设的着力点。

武陵山片区法学专业课程特色建设的凸显,关键在于地方性、基层性。只有加强地方性、基层性特色建设,才能有效彰显武陵山片区地方高校法律人才的优势与特色,才能使培养出来的法律专业人才满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地方性、基层性特色建设是核心内容。其中,地方性特色建设主要目的在于凸显武陵山片区地方高校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与服务区域指向;基层性特色建设主要目的在于凸显武陵山片区地方高校法律人才培养目标指向与服务区域。武陵山片区地方高校应以满足区域发展法律人才需求为旨归,不断加强法学专业课程地方性、基层性特色建设,才能推进特色发展,提升竞争力。

2.实践性是推进武陵山片区法学专业课程特色建设的基本载体和重要路径。

地方性、基层性特色建设需要通过法学专业课程教学来体现,实践教学是地方基层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关键环节。因此,在实践教学过程中不断强化地方性、基层性特色建设,是实现法学专业课程特色建设的科学路径。可见,实践性是法学专业课程特色建设的基本载体与实现的基本路径。地方性、基层性特色建设应主要落实于法学专业课程的实践教学目标、内容、方法及评价体系之中。

3.“三者”统一于武陵山片区基层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之中。

武陵山片区法学专业课程地方性、基层性、实践性特色建设目标、内容及侧重点有所不同,但这三者是统一的整体,应服务武陵山片区基层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也就是说,这三者之间要以培养服务区域发展人才为指引,充分利用武陵山片区法律培养资源,加强法律人才服务地方基层的理想与信念教育,加强法律人才的实践技能培养,从而培养“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服务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战略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只有将这三者统一于武陵山片区基层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才能使其建设形成合力,以避免建设的零碎化、片面化。

四、完善本片区高校法学专业课程特色建设保障机制

1.完善地方高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完善法律人才培养方案是加强武陵山片区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课程特色建设的关键问题。当前,武陵山片区地方高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大多与其他高校大体一致,缺少特色。这不仅导致法律人才培养规格同质化,而且影响到法律人才对区域法律实务的适应性和课程特色建设的推进。为保障法学专业课程特色建设的顺利推进,武陵山片区地方高校应尽快完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1)基于加强内涵建设与基层地方法律人才需要特点,将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于面向武陵山片区基层的应用型法律人才。(2)优化地方高校法律人才实践教学课程体系。第一,就法学专业的特点来看,实践教学对于强化法学学生的经验能力是远远高于理论教学的,客观上要求法学专业教学体系中应分配适当比例的实践教学⑥。依据法学专业必修课、选修课的特点,适当增加课程实践教学与训练的内容。第二,适当压缩理论教学课时数,增加诸如基层法律实务实训、法律谈判技巧与社会热点法律实务问题研究等实践教学课时数。第三,在加强现有法学专业基本课程特色化建设基础上,适当增加有关武陵山片区习惯法与民族法律传统、基层法律纠纷解决机制、武陵山片区区域法制建设等本土性课程。第四,改革培养模式。增加武陵山片区有关法律实务能力培养的选修课,充分发挥基层实践教学基地在实践能力培养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大实践教学力度。

2.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教师是大学最宝贵的智力资源,是大学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关键性条件⑦。构建一支熟悉武陵山片区法律实务、具有较强理论修养的“双师型”师资队伍,是推进武陵山片区地方高校课程特色建设的基本保障。当前,武陵山片区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师资队伍普遍存在法律实践经历欠缺、实践能力不强等问题,制约了法学专业课程特色建设。为此,一方面要加强对现有法律教师队伍实践能力培养,通过支持法学专业教师到实践部门脱产进修与挂职锻炼、鼓励其考取法律职业资格证、积极开展武陵山片区社会调查等途径,提高其对武陵山片区法律问题的认识和实践教学能力;另一方面通过多渠道聘请具有丰富经验的武陵山片区基层法律实践部门专家担任兼职教师,并通过教学理论培训等形式提高教师从事实践教学的理论素养。同时,建立法律专业学生校内与校外导师协作培养机制,构建校内和校外指导教师共同制定法学专业培养课程体系、培养计划和毕业论文选题等机制,形成培养合力,共同培养人才。

3.推进教材特色建设。

教材是法学专业特色建设的基本载体,加强专业教材特色建设,是推进法学专业特色建设的重要保障。当前,武陵山片区地方高校对法学专业教材特色建设重视不够,特色建设成果少,成为制约法学课程特色建设的瓶颈。因此,加强教材特色建设极为重要。(1)武陵山片区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可在遵循普适性教材规律基础上,编写适合于培养面向武陵山片区基层应用型法律人才的补充性教材。(2)编写具有区域特色的诸如武陵山片区习惯法与民族法律传统、基层法律纠纷解决机制、武陵山片区区域法制建设等本土特色教材,以使学生系统掌握武陵山片区基层法律实践的基本知识与技能。

4.健全基层实践教学基地。

法学实践教学基地是训练法律人才实践能力、检验实践教学有效性的核心场域,是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基本保障。为加强武陵山片区法学专业课程的地方性、基层性与实践性特色建设,在武陵山片区不断加强基层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是必然选择。这不仅有利于通过基层实践教学增强法律专业学生对武陵山片区法治发展的直观印象,也有利于增强其服务基层社会的使命感和实践能力。当前,武陵山片区地方高校实践基地建设存在制度不规范、合作机制松散、实践教学效果不佳等问题。健全武陵山片区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基层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是推进课程特色建设的重要保障。(1)应加强其基层实践教学基地管理制度建设,就法学专业实践基地管理体制、机构、实习教学、利益分配及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2)加强基层实践教学基地功能建设。健全基层实践教学基地在专业见习、专业实训、专业实习中的实践操作技能示范、训练与实战中的功能,健全实践基地指导与学校指导的协调机制。(3)健全实践教学基地质量管理机制,促使基层实践基地对实践教学成绩评定、效果评价及质量管理规范化。

5.创新实践教学质量评价机制。

教育法学论文范文第3篇

1、加强法学专业高职教育

我国现有的法学专科教育主要包括法律事务、司法助理、民事执行等,以法律事务专业为主。目前法律事务专业的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和手段几乎照办法学本科的教学模式,并没有形成不同于本科教育的法学高职教育自身的特点与优势。在我国本科教育转型职业教育的新形势下,应加强法学专业高职教育以适应我国对应用型、技能型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具体措施如下:

(1)明确法学专业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教育部《关于以就业为导向深化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中清晰准确地提出了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高等职业教育应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培养面向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实践能力强、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高技能人才”。我国法学专业高职教育的目标可以表述为:培养具备必需的法律理论知识、综合实务操作能力(电脑速记、文书写作、现代办公技能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良好的人际协调能力和较高职业素养的应用型和辅助型法律人才。

(2)用先进的职业教育改革理念培养高职法律人才这种先进的职业教育改革理念就是对课程进行“项目化”改造,即以学生为主体、以项目任务为载体、突出能力目标。项目化改造的特色与优势主要有以下三点:第一,项目化改造突出能力目标。每门法学课程都可以有多种目标:知识目标、能力目标、素质目标等,职业教育必须突出其中的能力目标。能力目标通常表述为:通过完成×××(具体任务),学生能运用×××(知识),根据×××(标准),能做×××(具体的或某类型的事情)。第二,以项目任务为课程内容的主要载体。能力不是“听”出来的,不是“讲”出来的,也不是“看”出来的。能力只能是自己动手、动脑“练”出来的。学生在“做”中学,边做边练能力,边做边学知识,将直接经验与间接知识有效融合起来。随着课程的逐步展开,学生在提高专业能力的同时,学到系统的应用知识。第三,学生是课程教学的主体。学生在老师的引导下,应当兴趣盎然、积极主动地投入教学过程中去,通过亲自完成每个项目来提高应用能力。对课程的评价也应当以“学生学得好不好”为主要依据。

2、完善法学专业本科职业教育

我国法学专业职业教育体系中本科的职业教育的构建是核心也是难点所在。现阶段,想用学术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出应用型、技能型的法律职业人才是行不通的。因此,我们必须对法学本科教育进行彻底地职业化改造,从教育观念到课程设置、从教学方法到实践教学,从教材编写到教师队伍建设,每个方面都要进行彻底改革。

(1)明确法学本科教育目标,更新教育观念我们在法学本科教育的性质是“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的争论声中,迎来了本科职业教育的转型。那我们现在应该如何定位法学本科教育呢。笔者认为现阶段法学本科教育应该是由通识教育向职业教育的转变。这个转变指明了改革的方向,但是这个转变应该是循序渐进的,不是急转弯即不是对先前法学本科教育的全盘否定。法学专业本科教育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我们这次职业化改革是为了提高学生的职业素养以适应市场需求来提高就业率,但是我国的法学还需要一定的学术研究性人才来保证法学专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法学本科教育有双重的责任,既要培养法学研究的后续人才又要为社会输送大批职业素养高的应用型法学人才。因此法学本科教育的具体目标可以表述为:旨在培养理论功底深厚的学术研究型人才和职业能力突出的应用技能型人才。

(2)完善课程设置在课程设置内容方面,除了法学核心课程以外还应增加培养职业能力的课程,如:司法文书写作、辩护技巧、证据收集、司法会计等;在课程设置阶段上,可以施行分阶段因材施教。大一进行以法学基础、法律逻辑、法制史等为主的基础法学教育,大二、大三进行以三大法、三大诉讼法为主的应用法学教育。大四则进行分流,允许学生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选择学术型的在大四主攻考研;选择职业型的在大四进行全套的实践教学。

(3)改革教学方法教学方法改革是这次职业化改革成败的关键,我们可以借鉴法学高职教育的“项目化”方法,即把若干个相互联系的法学知识改编成“项目”,让学生参与其中,通过“项目”的解决全方面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这里举个实例加以说明。这个“项目”是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问题。首先,交给学生两个典型的导入案例。【案例1】甲、乙于8月15日订立一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于9月1日前交货。交货方式是甲办理铁路委托运输,运费由乙支付。8月20日,甲办妥与铁路局的托运手续。问:货物所有权何时归乙所有?【案例2】甲卖一母牛给乙,价3000,约定乙于6月1日至12月1日之间,每月付500元,12月1日前付完,母牛即为乙所以。随后甲于5月31日将牛交至乙家中。后乙于11月28日付清所有价金。问:母牛何时归乙所有?其次,给学生布置任务然后分组完成。任务一:两个案例如何解决,并找出相关法律依据;任务二:两个案例的相同点与不同点;任务三: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中动产和不动产的异同。任务四:归纳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原则和例外情形。再次,教师对以上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点评,并帮助学生把相关知识点进行系统归纳和相关法理的讲解。最后,教师将近三年司法考试中本“项目”的试题交给学生,进行真题测验。这样的“项目化”教学模式充分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突出了学生的主体作用,同时锻炼了学生演绎和归纳的逻辑思维能力,提高了其解决实际问题的具体操作能力。

(4)加强实践教学现在许多本科院校都已经认识到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开展了多层次、分阶段的实践教学活动。例如:案例教学、法律诊所、法律援助中心、模拟法庭、法律咨询、毕业实习等。现在的关键是要把这项工作真正落实好,而不是走过场。那就需要建立配套的机制,例如:建立实践教学的科学评价标准、多元化的考核形式,让学生真正参与其中,亲自动手、独立思考。

(5)重视教材编写我国法学本科专业教材的现状不容乐观,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许多院校还在使用多年前出版的由本校老师编写的教材。这些教材几乎是纯理论性的从该学科的体系、历史沿革到概念、性质、特点一应俱全,有些甚至通篇没有一个案例。要编写出适应法学职业教育的各门课程的教材是个浩大的工程。首先,编写的人员应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还要有丰富的职业经验。其次,编写的内容要适应法学职业教育要求,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既要有理论知识,还要有现行法律的具体应用。最后,还应编出配套的习题和司考真题。

(6)提高教师职业素质影响法学职业教育成败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高校法学教师的素质,他们的职业化水平直接影响毕业生的职业化水平。现在的法学教师大多是出学校门再进学校门,没有丰富的法律职业经验,他们培养出来的毕业生的职业素养可想而知。为了法学职业教育的成功,我们必须下大力气增强法学教师的职业素养。为此,要建立长效机制,真正打通人员交流的渠道,例如,要求法学教师在任期内,最少有半年的时间在相关司法实践单位进行挂职锻炼;学校每年必须邀请现任法官、检察官或律师来学校进行讲座或进行实践教学的指导工作;鼓励法学教师兼任律师。

3、改革司法考试制度以发挥其对法学职业教育的积极作用

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影响了整个法学教育体系,尤其是法学本科教育体系。一方面,许多本科院校逐渐抛弃正常的法学教育模式,开始以司法考试为指挥棒,无论是课程设置还是考核方式都围绕着司法考试转,不少高校把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作为评价高校办学质量的最重要的标准,结果有些高校演变成了司法考试的培训班。另一方面,它的实施确实在很大程度上拉近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距离。因此,我们必须改革司法考试制度,充分发挥其对法学职业教育的积极作用,实现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的良性互动。具体改革措施如下:

(1)完善报考条件第一,我国的司法考试应该以法律教育经历为前提和基础,排除非法学专业毕业生的报考资格。纯应试的司法考试辅导班的出现使得非法学专业的考生能在短时间内提高考试成绩,这增大了其通过司法考试的偶然性。这种偶然性使得不具备扎实法律理论功底的人员充实到法律职业队伍中。这些人员往往只会机械地运用法律条文解决案件,不懂得法律条文背后的法律精神,对于没有具体条文可以应用案件更不懂得通过一般法理来实现公平与正义。因此,这些非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应该排除在司法考试之外。当然,这些人员要想参加司法考试完全可以通过本科院校的第二学位或自修获得法学教育经历。第二,增加法学专科毕业生的报考资格。将大量法学专科的学生排除在司法考试之外是不合理的。现在大多法学专科教育都能用三年的时间完成法学本科四年的课程,因此,应该将所有的法学专科毕业生纳入司法考试范围,而不仅限于某些特殊地区的法学专科毕业生。

(2)设立专门的司法考试组织机构现在的司法考试由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共同组织,其中以司法部为主。由于各部门职能差异往往在司法考试的命题、标准答案等方面出现偏差,这严重影响了司法考试的权威性。因此,建议建立独立的司法考试组织部门,从命题、阅卷、争议处理等方面进行专门管理,最大程度体现司法考试的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教育法学论文范文第4篇

1.为民族地区提供法学研究人才。相对于发达地区的法学院校,民族地区法学院校在培养特色法学人才时更具有优势,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点:第一,地域优势,对于民族地区习惯法的研究不能够仅仅停留在文字研究或者是抽象思考,欲深入研究民间法不可避免地要进行实地调研,虽然我国的交通较为发达,但是从发达地区到达研究地点其成本还是很高的,而民族地区法学院校在研究民间法的时候具有地域优势,更多时候研究成本较小,甚至可以“就地取材”,这为民间法研究提供了重要的便利条件;第二,人员优势,基于我国目前的教育资源分配,民族地区法学院校招收的生源中大部分还是来自于本区域,因此,在研究民间法时文化差异更少,更容易理解民间法的真实内涵,对于民间法研究进度的推进作用是具有积极意义的。民族地区的习惯法研究主要解决的还是民间法和国家法之间的兼容性问题,现代法律思维与传统的民间法一定程度上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的,“一方面现代民族法律文化意味着对传统民族法律文化的突破和否定,表现了历史发展中的间断性和阶段性。另一方面,现代民族法律文化还包含着对传统民族法律文化中积极因素的肯定和挖掘,体现了历史发展中的连接性或一体性。”[1]民族地区法学院校在办学过程中必须立足于本身的特色和优势,才能够培养出真正适合民族地区法学研究的法学人才。

2.为民族地区提供法律实务人才。限于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为滞后的现状,我国民族地区的法律人才也相对不足,从法治的角度来看,法律实务人才的不足也会影响法律的公正施行。民族地区法学院校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仅仅应当立足与培养合格、优秀的法学研究人才,同时要注重为民族地区输送大量的优质法律实务人才,法学研究得出的理论成果终究是要运用到司法实务中去的,大量先进的理论、法律文本施行的效果好坏是由战斗在第一线的法律实务工作者的素质决定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陆续颁行、修订了大量的法律,这些法律在司法实践中也需要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来执行。在法学的人才体系中,研究型人才始终属于金字塔的上端,人数相比实务型人才要少得多,因此,民族地区法学院校在教学活动中必须紧抓实务人才培养这一重要工作目标,将目前稍显“瘦弱”的金字塔补全、补强。

3.为民族地区提供法律普及人才。民族地区对于法律的认识相对于发达地区而言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在民事实践过程中,民间法、习惯法仍然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推行国家法这项工程的进展过程中更需要的是法律普及工作者,单纯依靠法学研究人员、司法工作人员普及的效果不大,我们看到,在每年的公务员招考名录中,越来越多的政府机关,甚至是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街道委员会都开始招收法科毕业生,这从侧面反映了法律普及工作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法制的进步不能够仅仅依靠法律文本的完善和司法机构的健全,更需要的是社会对于法律的崇尚,对于法律权威的信仰,而这才是法律能够得以蓬勃发展的土壤。

4.为民族地区提供先进的文化传播者。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相对于发达地区都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法科毕业生肩负的不应当只是法律的传播、普及工作,而应当也是现代文化的传播者。这就要求民族地区法学院校,在培养人才的过程中不能仅仅着眼于法学素养的塑造,而应当是全方位但有重点的入手。优秀的法科毕业生能够在日常生活中对周边人群产生一定的辐射作用,既能够传播先进的法律知识,同时也能够成为民族地区群众与先进文化的纽带和桥梁。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一员。

二、如何建立具有民族特色的法学教学体系

前文提到民族地区法学院校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主要的四个使命,那么在具体的教育教学过程中如何对现有的教学体系进行改进和完善,使培养出来的法科毕业生更为适应民族地区的工作,能够更好地为民族地区的法制发展、经济建设发挥作用,笔者认为,可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设置适应民族地区特点的法学精品课程。在法科学生培养过程中,课程设置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学生的素质,在日常的教学过程中,不仅要加强对法科学生基本法学素养的培养,同时应该注重建立具有民族特色的法学精品课程,精品课程的作用不应该仅仅是立足于优化本身的教学水平,而应当是在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的同时注重教学深度的挖掘和广度的拓展,使学院的法学教学工作真正扎根于民族地区,吸收民族地区的文化养分,为了培养具有民族地区特色法科学生提供重要的社会资源,为特色法学教学提供重要的课程体系保障。从教学角度来看,要发挥精品课程的带动作用首先必须强化精品课程本身,只有精品课程本身得到了完善和进步,其对相关课程的牵引作用才会得以发挥,因此,在精品课程的建设过程中,尤其应当注重本身的强化和提升,在师资引进过程中应当注重引进更为优秀和全面的教学人才,力求打造一支高素质、高效率的教学团队,以优秀的教学团队来带动和提升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树立精品课程的“品牌吸引力”。与此同时,在精品课程的建设过程中应当注重教材的重要作用,应当引进一些实用且符合民族地区特殊情况的优秀法学教材,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自主编订具有民族地方特色的法学教材,从而更为贴近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为法科学生提供更为贴切和真实的学习资料,为教学工作提供重要的指引。在教学过程中,师资和教材两者的重要作用对于精品课程建设而言是不可忽视的,只有在重视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引进等多方面的因素以后,精品课程的重要才能够得到真正的发挥,进而带动民族地区法学院校的发展。

2.建立更为贴近民族地区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如马克思所说:“社会不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等都有自身的特殊性,按照统一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显然不能够更好地培养适应民族地区法制状况的法科毕业生,那么就应该在教学实践中构建真正适应民族地区情况的人才培养模式。笔者认为,在民族地区开展法学教育更应该关注的是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建设。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方向更加强调法科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这与民族地区迫切需要大量的法律事务人才的愿望是相统一的,在教学过程中,欲更好地培养法学应用型人才可以考虑采用以下几点建议。第一,必须注重理论课程的设置。法学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模式并不是片面强调应用能力的培养而忽视理论知识的教授,相反,若想培养出优秀的法律应用型人才,扎实的理论功底是必不可少的,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较为深厚的理论功底是法科毕业生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重要基石,一旦具有了较为扎实的理论基础,法科毕业生在走上工作岗位时将能够更为娴熟地运用自己所学到的知识,法律的理性和严谨要求我们的实践活动必须也是理性的、严谨的,基于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出来的法科毕业生必须是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的同时还具备较强的法律实务能力的,因此,在日常的教学过程中,对于理论课程的设置必须要重视。第二,强化实践课程的设置。法学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模式目的就是为了培养出既拥有理论功底同时又有实务能力的法科毕业生,那么,如何能够培养出学生的实务能力呢?笔者认为,最直接的途径仍然是在课程的设置方面进行调整,在课程设置上,除了保证必须的理论课程以外,应当强化实务课程的设置,为法科学生提供足够的实务课程学习机会,在这个过程中,不能够仅仅将教学活动局限于学校的课堂之中,而应当大胆地让学生走向社会,走进法律实务的第一线,法学毕竟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从书本走向实务的过程必须要有实践过程来完成。在实务能力的培养过程中可通过例如实务性课程设置、模拟性教学课程等校内手段,也可采用诸如设置校外法律实习基地、延长实习时间等校外手段,其最终目的就是给予法科学生更多接触法律实务的机会,使学生能够在学校的关注下更为健康和稳定地适应法律实务工作,感受我国法律实践工作的气息。第三,注重引进实务型的教学人才。我国高校乃至法科院校中的教学团队更多的是倾向于理论研究型的,这对于培养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来说是不足的,要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必须引进一定量的实务型教学人才,这样能够更为直接地将实务性的知识、技能传授给法科学生,减少了接受知识到消化知识再到运用知识的时间。同时,可以考虑聘请在司法实务一线工作的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的人员作为外聘教师。

3.为法科学生开拓“第二课堂”“文化素质课堂”。前文提到,民族地区的法科学生同样肩负着为民族地区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使命,日常的理论教学以及实践性教学很难灌输给学生课堂以外的知识,那么如何培养学生的文化素质,笔者认为,可以吸收其他学科在教学课程中开设“第二课堂”的做法,积极地为法科学生开设“法学第二课堂”,法学本身是一门应用型与实践性很强的学科,理论知识不仅要依靠扎实的实践知识作为支撑,同时也需要一定的其它学科知识作为补充,这也是美国法学院校的法学教育直接定位在硕士阶层的原因,丰富的其他学科知识对于法律文本的执行和操作是具有积极作用的,最有价值的知识是具有转换和生成功能的知识,这种知识能使专业知识与整体世界融会贯通,它是开放的体系,能通过与外部世界的交流汲取能量和信息,从而保持不断生长的活力。[3]“第二课堂”的一大目标就是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弥补和缩小各学科之间的差异,使学生的知识面拓展,使本科毕业生在毕业时能够掌握跟多的知识,文化素质等能力也得到相应提高。要提高法科学生的文化素养,就应当重视通识教育的重要性。通识教育作为大学基础与核心教育,奠定学生学习的基础,并拓展学习的视野,是提升大学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对于发展国际一流大学理应扮演关键性角色。但是,遗憾的是,不仅是法学教育界,甚至是中国的教育界对于通识教育的重视程度仍然有待提高,从现状来看,通识教育存在的问题首先是缺乏严谨的课程体系,虽然国内部分高校都开设有通识教育课程,但是就其体系来看仍然是不够严谨的;其次,用于通识教育的教学设施也有待改进,虽然部分学校建立了大学生人文素质基地等设施,但是从全国的整体来说,通识教育设施的数量还是不够的。强化法科法学的文化首先应当对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有足够的重视,不仅要灌输给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文化,同时,针对民族地区这一特色,还要适当的对学生传授民族地区的文化,培养学生的民族地区文化素质,使其能够充分认识到民族地区的文化特点和内涵,能够理解民族地区的风土人情,这对于学生走上司法实务岗位以后的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其次,应当积极为学生建立、建设文化素质培养平台,民族地区法学院校在办学过程中应当积极参与学校的文化素质教育基地建设中,为本学院学生争取更多的文化素质教育机会;第三,民族地区法学院校在引进教师时也应当注意考核新进教师的文化素养,使本身的教学人才团队教授文化素质课程的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进而为学生创造更好的文化素质学习条件。现代的大学生走向社会承担着各项使命,民族地区的法学毕业生同样如此,学生在毕业走向社会后不仅是国家法律的宣传和普及者,同时又是先进文化的传播者和创造者,丰富的文化素质有助于学生承担这以历史使命。

三、结语

教育法学论文范文第5篇

(一)打破了学生惯于依赖的传统法学教学方式

开放教育历经了十几年的发展过程,虽然倡导远程学习为主、教师面授辅导为辅,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依然不高,过分依赖于教师的面授辅导,使得远程教学失去了本来的意义,导致学生知识体系的建立基本依赖于教师的面授辅导。就法学专业课程教学而言,学生只注重考试中考核的重点内容,而并非根据自身的实际去掌握知识点,出现了课堂互动较少、网络教学资源利用率偏低、案例讨论开展效果不理想,学生参与积极性不高等现象。本文作者曾对某电大开放教育法学专科班的17名学生发放调查问卷,进行随堂调研,其调研结果是:依靠教师面授方式进行学习的学员占到了75%,所占比例非常大;积极主动学习的学员为9%;能够有效利用网络资源的学员为11%;能够有效掌握学习资源的学员仅为5%,所占比例最小。因此,我们不难看出:学生学习严重依赖教师的面授环节,被动学习现象十分突出。而慕课的出现和发展,给开放教育法学专业课程教学模式带来了巨大的冲击,打破了学生惯于依赖的传统法学教学方式,实现由教师“主动”变为学生“主动”。慕课首先要求教师负责将课程按照整体结构,分割为若干知识点,并且将这些知识点进行有机衔接和融合,使得这些知识点既相互独立,又相互结合,重难点突出,针对性强;其次要求学生主动学习,摆脱对教师面授这一教学方式的严重依赖,主动选择和利用网络平台和资源,根据自身需要和学习兴趣选择知识点,并依据辅导教师的建议分点、分节、分章的掌握课程,逐步建立起自己的知识结构图,从而进一步提升学习的兴趣以及利用网络资源的能力。

(二)对于法学课程知识体系以及知识点的讲解提出了新的要求

目前,开放教育法学专业的教学模式仍是采取单线程式教学模式,即教师根据法学专业课程的课本和大纲要求,依照顺序从第一章开始进行讲授,知识点的构造是依据章节而来,完全束缚于教材。同时,教师在讲解的时候,一般根据章节所涉及的知识点穿插适当的案例进行辅助教学,从而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形成了一种惯性思维,即知识的构建是依据教材目录进行,而非根据学生实际需要和掌握能力进行。因此,这种单纯追求知识的完整性,忽略兴趣性和实用性的授课难以与时代同步,往往造成了教学过程枯燥无味,学生被动听课的现状。慕课的出现和发展对于开放教育法学专业课程教学理念和知识讲解提出了新的要求,即陈旧的教学理念应予摒弃,具有现代信息化特征的教学理念应该及时树立。以往法学专业课程教学理念侧重于知识点的分散讲解,知识点的讲解仅仅是蜻蜓点水,案例的分析过分简单,小组讨论也只是形式,这就造成了课堂互动性不强,学习方式单一的现状。因此,开放教育法学专业的课程体系的建立应该是以相对独立又相互衔接的每个知识点组成,课程教学以知识点的讲授为重点,打破章节的限制,做到知识体系和分割知识点的完整统一。而对于学生而言,可以对自身感兴趣的知识点进行选择式学习,但这种选择并非盲目选择,而是自身要制定一个合理化学习安排,并由课程责任教师进行分类指导。以《经济法律基础》一课为例,学生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实际,选择相关知识点。会计从业人员可以选择“会计法、审计法和统计法”为学习的起始切入点,银行从业人员可以选择“金融法”为切入点,实现因工作而选择学习、因兴趣而选择学习,从而通过对某一部门法的学习全面了解《经济法律基础》一课的课程体系结构和特色。

(三)迫使课程教学方法进行转变

目前,开放教育法学课程的教学方法仍采用面授辅导、网上教学及答疑、视听教学和自主学习相结合等方式[3]。虽然积极倡导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基础、工作环境和家庭情况,在教师的指导下,利用业余时间进行个别化自主学习,但效果并不明显,依然停留在以教师教授为主的初级学习阶段。与此同时,教师的授课方法依然是循规蹈矩,且严格按照教材所提供的知识结构进行讲解,仅仅注重知识讲授的完整性,广而不精,缺乏实践性,特色不鲜明,从而影响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导致学生很难形成自己的知识体系。慕课的发展对于开放教育法学专业课程教学方法来说是一次深层次的转变,转变的不仅仅是一种教学方法,更是一种与时俱进的教学理念。慕课对于教师教学方法的要求更为严谨、更为灵活,更符合实践要求。慕课要求教师一是要对整个课程有深层次的掌握,并能根据学习对象的不同,及时对课程体系和内容进行修整、完善,从而引导学生根据兴趣和工作实际进行学习;二是要熟练掌握知识结构,并能实现对知识点的独立分割和统一。教师既要做到能够熟练分割每个知识点,让它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知识块,同时又能根据学生的选择进行有效构建,最终实现将这些相对独立的知识点进行归纳统一,形成完整的知识体系,构筑知识结构图。以《经济法律基础》一课为例,将书中涉及的每个部门法做成一个个独立的知识点,如“专利法”“增值税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知识点进行讲解,并供学生选择,同时又能将这些知识点进行有效衔接,统一于经济法,并能分析彼此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使得学生在掌握单一知识点的同时,又能够养成良好的逻辑思维习惯。

(四)促使教师和学员提升实际运用网络课程资源的能力

开放教育法学专业的课程教学方法中虽然非常注重教师和学员对于网络课程资源的运用能力,并且积极鼓励教师进行网络课程资源的建设,但对于提升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增加学生的认同感而言却收效甚微。网络课程资源重复建设较多、精品课程较少、学生参与过程流于形式,因而导致学生利用网络资源学习的有效性大打折扣,学生利用网络课程资源的积极性不高。同时,教师自行制作的网络课程针对性不强,仅是扩散知识点,所以如何因材施教,并让学生自觉自愿地利用网络课程资源进行学习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而慕课的出现正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慕课并非是单纯的网络视频课程[4]。其具有四个特点:一是参与的学生数量规模很大,可以是几百人、几千人乃至几十万人;二是针对性强[5],它是将知识结构进行有效分割,形成一个个相对独立的小知识点,更便于学生进行选择;三是网络教学资源更为丰富,具有立体性和直观性,如三维动画和教学游戏等手段的介入,为学员营造了一种充满乐趣,妙趣横生的学习氛围;四是在线交互学习。这种交互并非仅仅针对课程内容的交流和问答,更是学习经验、学习方法的沟通和借鉴,从而真正能够实现教学相长。利用慕课的网络课程资源作为提升学生学习能力的手段来说是十分有效的,因为学习将不是一种被动的负担,而是一种充满乐趣的享受。以《经济法律基础》一课为例,可以将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这一知识点设计为一种小游戏,将每个设立条件设计成为一个个游戏障碍,以增强学生参与的乐趣,做到寓教于乐,使学生在游戏中掌握相关知识。

二、慕课对开放教育法学专业课程教学模式的启示

(一)教学方式由学生“被动学习”变为“主动学习”

开放教育的发展过程中,教学方式的改革尤为重要,而慕课的出现及其发展速度的迅猛对于开放教育法学专业课程教学方式而言,既带来了冲击又提供了启示。慕课的教学方式中突出学生选择学习的重要性,即学生自主、有效学习为主,教师作为辅导为辅。因此法学专业课程的教学方式应由学生“被动学习”变为“主动学习”。具体应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转变:(1)打破传统的惯性学习思维模式和教学方式。目前,法学专业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知识的获得主要途径就是教师的讲授,对于教师面授的依赖程度较高,从而遏制了自身主动学习的积极性,因此打破这一惯性学习思维模式非常重要。与此同时,教师的教学方式也应变按章节讲授为主为以讲授相对独立的小知识点为主,增强小知识点的适用性和趣味性,同时兼顾整个知识体系的全面、系统性。本文作者认为可以将每个知识点以小案例分析的形式呈现,学生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和学习,进而达到对知识点的掌握。(2)在教师有效的辅助下,由学生自主选择知识点。慕课的教学方式促使开放教育法学专业课程教学方式的转变和改革。较之以前,这种教学方式的改变对于教师的要求更为严格、更为全面,要求教师不但要熟练掌握每个知识点,还能做到分割的每个小知识点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衔接,既有实践性又有理论性。学生根据每个小知识点进行选择性学习,但这种选择并非是盲目的选择,而是根据课程体系结构,并在教师的有效指导下进行。学生可以根据自身工作的实际和兴趣,有选择地对小知识点进行学习,然后对于其他知识点的学习可以通过对已学知识点进行类推和比较,从而提高学习的兴趣。以《经济法律基础》一课为例,可以先让学生有针对性地选择自己感兴趣的知识点,如选择“房地产法律制度”一章中的“商品房预售条件”这个小知识点作为全面学习和掌握房地产法律制度的突破口,让学生解决实际问题,进而增强学习的乐趣和动力。(3)根据知识点之间的衔接和逻辑关系,学生构建自己的知识结构图。学生通过对知识点的选择性学习,可以全面提升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并在教师的指导下,由浅入深、有效衔接,最终实现对于课程内容的全面掌握。之所以借鉴慕课的教学方式主要的目的还是为了提高学生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促使其形成自己的知识结构图,通过以点带面的方式,最终达到对知识的整体把握。以《经济法律基础》一课为例,通过对于“竞争法律制度”中若干知识点的学习,可以进一步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和原则,最终可以达到对经济法概念以及调整对象的掌握。

(二)重点加强对知识点的梳理与讲解

目前,电大开放教育法学专业课程教学模式虽引入了微课程、M-Learning等教学方式,但从根本上来说,仍不能提升学员学习的自觉性和自主性,究其原因为知识结构设计和学生实际掌握之间存在矛盾。以教材规定的章、节为设计知识点的蓝本,因其不具有发散性和针对性,故难以引起学生的共鸣。慕课的出现则带来了新的启示,在开放教育法学专业课程教学中,应重点加强对知识点的梳理与讲解。具体体现为以下三点:(1)打破教材章节的设计限制,结合知识体系结构,将授课内容分割成小知识点。以分散而又独立的小知识点讲授为重点无疑是对授课教师提出了挑战,但对于知识结构的构建却能进一步加深和强化。并且每个小知识点都要能够彼此相通,让学生可以举一反三。以《经济法律基础》一课为例,在讲授“无效民事行为”内容时可以和“无效合同”的内容结合在一起,并可以延伸到“无效”的相关内容,从而使学生可以掌握得更深入。(2)在分割相对独立的小知识点的同时,还要突出适时性,能够为学生解决实际问题提供借鉴。开放教育法学专业的授课对象多是成人,这些学生分布在社会各个行业,因此需求各有不同,所以在设计知识点的时候,教师一定要注意针对性和选择性。以《经济法律基础》一课为例,在讲授“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中要求要有公司名称”这一知识点中,可以重点讲授公司名称由哪几部分组成、如何设计、如何避免侵权等内容,这样可以给学生“实战”的感觉,增强其学习的乐趣。(3)知识点的梳理和讲授必须符合知识体系的完整性要求,既要突出“个性”又要兼顾“共性”。教师在设计知识点的时候,要注意能够将每个重点知识点能够有效衔接,能够确保知识的完整性,避免学生学习的片面性,突出个性,兼顾共性。以《经济法律基础》一课为例,要牢牢抓住经济法是主要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这条主线,无论是《税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内容都要遵循和体现这一主线。

(三)实现教与学的多线程模式

慕课要求教师对知识的掌握必须全面、深入,做到能够收放自如、游刃有余。而开放教育法学专业的课程教学却仍是遵循单线程的教学模式,即从教材第一节讲到最后一节,故无法满足学生学习的个性化要求,更无法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因此实现教与学的多线程模式十分重要。多线程的教与学模式主要体现为:(1)根据知识体系,理清知识结构间的逻辑顺序,梳理出知识点之间的逻辑关系。知识点的划分并非是杂乱无章、随心所欲,而是根据知识结构、教学需要以及彼此间的逻辑联系而相对产生。因此,设计知识结构剖析网络模型图,就是为了规范知识点的设立。所有的知识点均是这个网络模型图的线条,既有教学线条又有学习线条,彼此之间相互融合,相互借鉴。(2)根据知识点衔接的逻辑性,将授课内容首先分割为若干模块,然后继续分割成每个小知识点,并指导学生进行有效选择。教师指导学生选择知识点的过程就是教学相长的过程。学生根据自身需求选择知识点,并充分发挥自身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根据教师建议,厘清知识点之间的逻辑性和完整性,结合自身学习体会,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辅导教师;教师根据学生的反馈可以及时调整知识点在设计中的不足,并逐步改进,从而实现教与学的多线程模式。

(四)利用优质网络教学资源,同时结合学员实际

教育法学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高职院校;卫生法学;教学现状;实践策略

卫生法学课程是当前医学专业所普遍开设的一门课程,其重要程度虽然不及医学专业的主干课程,但是却对学生的专业学习以及未来的从业之路产生莫大的影响。现行卫生法学课程的主要内容是给学生讲解跟从医者有关的一些法律条文,让学生能够在未来的职业发展中遵守相关法律、不做有违医师执业法律规定的事,并能够运用法律来保护自身职业发展等。作为一种素质教育类型的课程,卫生法学往往被医学等相关专业的学生所忽视;必须承认的是,现阶段卫生法学课程的设置也需要得到改善。卫生法学是医学与法学之间的交叉学科,学习这门科目不仅可以锻炼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也能够帮助学生在未来的从业道路上解决很多法律问题,更好地促进个人职业的发展。因而针对高职院校卫生法学教学现状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则需要结合着具体的教学实际来有目的性地进行改善,更好发挥卫生法学的教学影响,赋予卫生法学合理的教学地位。

一、高职院校卫生法学的教学现状简述

(一)课程深度较浅,专业性不足高职院校的卫生法学课程要求医学与法学两个学科的交叉与融合,这不仅对相关的教师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同时在课程内容设置与安排方面也有一定难度。现阶段不少高职院校卫生法学的课程设置都出现了深度比较浅这一问题,因为卫生法学所要求的教学要点是医学与法学分不开的,有时候说着医学就会忘了法学,谈到法学却也只停留在医学的表面。把医学方面内容讲得很浅、法学知识讲得深,那么学生也会比较质疑教师是否具有相关的医学知识;如果反其道而行之,学生也无法深入学到本课程的精华部分。因此在卫生法学课程中,医学与法学所占比重的一个权衡是十分关键的。但是作为职业性教育的课程,卫生法学又必然要与社会所接轨,处理学生在未来从业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种种问题,因此这种不能很好兼顾两个学科的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课程的专业性。从这个角度来说,不排除学校或者教育单位有为减轻学生压力的考虑,怕讲得太深,医学专业的学生也难以完全理解。作为社会科学,法学融入医学课程中又是不可或缺的,即使医学等相关专业的学生对于社会科学的认知度不足,学习它又是十分必要的。与其考虑如何给卫生法学课程降低理解难度,不如好好思考如何提升课程教学的效率,在有限的课堂时间内集中精力解决几个主要问题。

(二)学生压力过重,缺少学习热情高职院校医学专业学生的课程压力首先就比较大,特别是在学习医学方面的一些基础课程时,学生在有限的学习时间内要照顾到多门课程。而对于卫生法学这门课程,不是医学专业的核心课程,学生在压力比较重的情况下,也会自然而然地选择忽视,造成卫生法学的课程地位比较尴尬。有的学生觉得,学好专业医学基础知识就已经很不容易了,对于法律方面的事情,真正遇到这类事的时候就能理解了,因此不愿意去学有关法学的知识。在卫生法学的课堂上,如果教师没有做好教学引导工作、吸引不了学生的学习兴趣,也会造成课堂学生反应不积极,听课状况不理想等不良情况。如果教师把有关医学的知识讲解得比较浅显,也不容易引起学生们的注意,会使他们对这门课程感到不以为然。法学虽然与医学的发展尤其是实际医疗环境下的情况密切相关,但是作为一门课程来说,还得学会抓住学生的兴趣点。有的学生在学习压力之下顾不得学习其他交叉学科的知识,有的学生则顶住压力选择不断提升自己。卫生法学不应该作为一门有压力的课而存在,医学与法学都是相当严谨的学科,应当利用二者之间的相似点,从学生的角度出发来设计教学,让教学内容更加贴近学生实际,从而也减小他们的理解难度与课业压力。

(三)教学方式老套,不能兼顾效率与趣味性卫生法学课程教学方式与一般的法学课程和医学课程都不一样,这对于教师的教学水平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随着互联网和现代社会的飞速发展,卫生法学作为一门与现实实际工作状况相关的学科,应当保有一定的新鲜活力,能够跟得上社会进步的步伐,不断充实自身的教学内容。现在有很多卫生法学课程的教师对于教学的态度积极性不算很高,或者是因为学生的重视度不足,导致教师在备课和上课时也是有心无力。其实学生缺乏一定的兴趣还来源于教师在教学方式上的传统,不能够有效发掘医学与法学之间的良好契合点,上课的模式一般都是照着书本讲,缺乏亮点。有的高职院校在卫生法学这门科目上师资力量不足,有的是医学专业的老师结合教学经验来给学生们讲解法学知识,逻辑性和知识性有所欠缺,虽然能够比较准确地捕捉到学生们的兴趣着眼点,但往往课程进度推展缓慢,教学效率不够高。而如果让法学专业的教师来讲,虽然能够整合好教学内容,有序地为学生们讲解系统的卫生法知识,但是可能会由于不太了解医学专业学生的学习实际与兴趣点,导致课程内容难以引起学生们的共鸣,也会造成课堂缺乏趣味性。卫生法学课既要做到有趣有意思同时还要跟紧课程进度、协调课堂效率,这是当前该课程所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也反映出卫生法学这门课程需要不断进行改革,不拘泥于传统,而是要与现代化的教学方式、教学手段融为一体,不断达到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持效平衡。

二、应对现阶段高职卫生法学教学中不良现状的实践策略

(一)明确教育目标,完善课程设置高职院校卫生法学课程要想突破以上所说的几个发展困境,首先就是要将该课程从宏观上做好安排,比方说课程的定位、课时安排、教材选择、师资配备以及班级容量等。还要明确该课程设置的主要教育目标,如果学生对于课程内容不感兴趣或者学习态度消极,那么学校和教师应当提前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让他们能够明白卫生法学在具体医学职业环境下的重要作用。比如教授卫生法学课程的老师,一开始上课的时候可以先不说很多关于法律的知识,而是从医学的角度讲起,再结合很多具体的新闻或案例,让学生明白卫生法学的知识或常识对于医学生专业提升和职业发展的重要作用。面对学生时,学校一定要做到把课程设置的一些安排对学生公开透明,让学生能够有所收获地完成本课程,而且能够知道通过学习这门课程将会学到什么。在课时安排上,比重要适当,还要符合高职院校的教学方向;在教材选择上,尽量让法学类的知识更加充分一些,拓展学生的认知视野,增进他们对卫生法学这门课的理解,有效达到教学目标的期望。在课程评价上,不要仅仅依靠于一个期末考试,而是要综合化。很多学生一学期都不听课,到期末了开始猛劲背书找老师,这种做法虽然成效快,但是学得快忘得也快,缺乏一定的积累也不利于学生综合学科素质的提高。因此教师一定要让学生们明白课程的设置是建立在每一节课程之中的,会关注学生们每一节课的表现,作为对总成绩的一个参考。只有对学生的评价做到客观全面,才能够真正促进学生对卫生法学的理解。

(二)提升教师素质,优化课堂设计前面也已经多次提到过,卫生法学是医学类专业的一个分支课程,其主要设计是为了学生未来的职业发展,比如他们要处理一些医疗事故、进行药品管理的时候,必须有相关的法律知识。同时卫生法学也是法学专业的一个分支,作为一门社会科学来说,法律规定及各种规范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作为医师、护士之类的职业又很容易遇到各种社会矛盾,因此学习卫生法学对医学生来说又是不可或缺的,对他们未来的职业发展大有裨益。教师应当首先明确自己的教学职责,做好两门学科之间的融会贯通,既能够将医学领域的事情捋清楚,又能够结合具体的法律条文加以解释。由于同时兼顾医学和法学的教师并不多,因此在开设这门课程时,除了在教材上可以把选择的余地放宽外,对于老师的要求也可以是侧重医学专业的。这门课程的授课教师也可以是校外引进,比如经常在医学一线工作,能够接触到各种各样的患者及家属,或者是有着丰富从业经验的社会职业人员们作为特聘教师来讲解这门课程。首先他们在教学经验上或许不够丰富,但是实践经历对此也可以起到一定的弥补,有时候很多常教书的老师虽然能够把一些法律条文讲得头头是道,但毕竟缺乏具体实例的支撑,偶尔个人的观点也不够明显。而这种特聘教师由于工作经验丰富,也接触过很多相关的法律事件,他们在讲解一些法律文件的时候绝不是依据课本上比较过时的案例或者是社会新闻,而是他们自己的亲身经历,这一点可以说胜过很多理论知识充足但实践经验缺乏的老师。综合来看,高职院校卫生法学教学方式的发展离不开教师潜质的发挥,无论是哪种老师都要以学生的学习需求及兴趣趋向为根本,依据于具体的实践经验来进行教学内容的挖掘。这样才能够让学生产生浓厚的学习兴趣,自身也能够拉近与教师之间的距离。卫生法学的教学重点其实不在于繁复的法律条文,而是要让学生通过学习明白如何在未来的职业生涯中运用这些条文来处理实际问题,促进个人职业发展。

(三)举办延伸活动,提升学生兴趣很多学生之所以对卫生法学这门课程的积极度不够高,不仅来源于他们在主干课业方面压力过大、对未来的就业之路感到压力之外,还在于他们还没有真正了解到这门课程的实用性和趣味性。作为实践性都很强的医学和法学来说,高职院校举办一些拓展延伸活动对于激发学生们的学习兴趣来说是再好不过的。这些活动能够充分调动学生们的积极性、想象力以及动手实践能力、活动组织策划能力等,相关的任课教师也可以加入进来,更加丰富活动的专业性。类似可行的活动有卫生法学情景剧、即兴表演挑战等。比如在情景剧比赛中,学生们可以自由组合为小组,设计剧本、准备道具,还可以找一位教师做指导老师,共同参加评选,最后在比赛时的模式主要是表演一个跟卫生法学相关的故事。由于高职院校的学生们此时还缺乏一定的社会经验,在对一些社会矛盾的认识上还比较片面,那么教师就起到了很好的协调引领作用。在故事内容的获取上,学生们可以根据一些社会新闻来进行加工改编,使之更加适合在舞台上呈现出来。通过这种情景剧比赛的形式,不仅让学生们巩固了卫生法学课程的主要知识、激起了学生们的学习兴趣;而且能够加强教师和学生之间的联系,让课堂上的师生氛围更加的融洽;再者,类似的活动也丰富了高职院校的校园文化生活,促进了学生之间的交流,也锻炼了学生的语言组织能力与表达能力、应用实践能力等。即兴表演之类的也可以作为一个辅助性的比赛形式,敢于挑战的学生会被安排到一个情景中,可能是医院里一些矛盾发生的场景,那么学生需要应变能力很强,懂得如何处理,如果学生表现较好、解决了问题即为通过;学生不知如何反应、场面失控,则说明失败。通过这些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不仅提高了学生们的知识应用能力,而且还加深了他们与社会实践之间的联系,在竞赛中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

三、结语

结合上述所谈到的现行高职卫生法学课程的一些教学现状,可以看到现在卫生法学这门课已经被越来越多的院校所重视,只是在教学方式的系统性上还有待完善。对于授课教师来说,需要同时兼顾医学与法学知识,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与学科交叉整合能力,并能够通过多样化的教学方式,带动课堂气氛、增加课堂活力。对于学生来说,应当正确处理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各种压力,在基础和核心专业知识的积累之上,也应该随着卫生法学的课程安排不断扩展自己的知识宽度,了解有关卫生法学的诸多知识,为未来的职业发展打好基础。卫生法学课程的设置虽然需要突破与改革,但当前所能够做到的也就是高职院校应当立足学情,不断推进教学方式的改进,优化课程设计,打造合乎现代教学理念的卫生法学课堂,并带动学生一同学习相关知识,促进职业素养的提升。

【参考文献】

[1]张文英.高职院校卫生法课程学习的方法探讨[J].亚太教育,2016(12):129.

教育法学论文范文第7篇

一、案例分析法在法学教育中的功能

当今世界,英法美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以案例分析法为主要教学方法。在法学教育中往往把案例看作是一种经验材料,学者可以从中阐明法律理念,探究法律的渊源。基于此,教师在开展法学教育时宜广泛采用案例教学法。近年来,案例分析法在英美法系国家虽然受到一些批评,但也应该正视其优点。运用案例教学法有助于培养学生掌握从事法律实务的技能,有助于提升学生的独立分析、推理能力。在我国,法学教育的对象是高中起点的学生,他们还没有打下较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尚不具备基本的从事法律实务的能力。教师在讲授相关法律课程时,虽然也应用案例进行教学,但仅是为了证实所讲的法学原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案例分析法。在法学课程教学中教师应用案例分析法组织法律教学具有以下功能:①切实调动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教师通过法律案例教学,可以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求知欲,有利于学生通过对生动具体的法律案例进行分析,开展研究,组织讨论,领会案例中所蕴含的法学理论精神。②充分激发学生在学习法律知识时的潜能。在教学过程中,老师是主导者,学生是受众对象。教师在应用法律案例组织教学时要妥善处理好老师的教和学生的学之间的关系,如果不能正确处理好教师和学生两者之间的关系,就会影响案例教学法的教学效果,不能达到较理想的教学目的。教师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案例的收集、取舍和应用,组织学生进行案例讨论等方面;学生作为法律教学活动的受众对象,直接参与法律案例的讨论,发表自己对法律案例的观点,相互讨论学习。③有助于提高学生分析法律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传统的法学教育在法学教学内容上侧重于抽象法学原理的介绍,在教学方法上主要是教师讲授,学生被动接受,教师按照教材的内容向学生灌输相关理论知识,易造成教学内容与生活实践相脱节。在教学方法上,若采用案例教学法,就可以比较充分地发挥学生的能动作用,引导学生通过对法律案例的分析研究,发现法律问题,探求解决法律问题的途径与方法。这样,通过案例教学,学生就会利用自己所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分析、判断和解决疑难法律问题,也就提高了学生分析法律问题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二、案例分析法在法学教育中的应用

1.应用案例分析法开展法律教学的目的。

案例分析法是一种将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相结合的学习方法,学习者通过这一方法进行学习,可以加深对教育法学基本知识的理解和认识,从而提高学生分析、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达到法律知识的学习效果。

2.案例分析的基本步骤。

案例分析法的步骤是教学重点和学生的学习难点之一。由于所涉及的案例比较多,不少学生常常感到无从下手或分析不到位,其主要原因在于学生对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步骤和要点还未真正把握。主要要求学生能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案例分析:一是主体分析:涉案主体有哪些?二是法理分析: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三是责任分析: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四是启示分析:本案为我们带来了哪些启示?

3.案例分析法的具体应用。

教师应用案例分析法组织教学应当遵循以下四个具体步骤:一是多渠道收集法律案例。最常用的方法是通过书报、杂志、电视广播等媒体收集法律案例。教师也可以深入生活实践收集有关法律案例资料。此外,教师还可以有意识地编撰一些典型的法律案例。二是对收集的法律案例进行取舍。教师在授课时必须对已收集和编撰的法律案例进行筛选。因为在法律教学过程中,教师受到教学时间的限制,不可能把收集到的所有法学案例都在课堂教学时加以讲授。在取舍教学案例时,教师应注意以下问题:优先选择最典型的法律案例。典型法律案例涵盖的知识点较多,具有代表性,有助于学生理解和探究复杂深奥的法理。所选的法律案例应当围绕法学教学目的,与相关的法学理论有较为密切的联系。所选取的法律案例应当具有正面的教育作用。所选取的法律案例要要有针对性,要能够为理解法学理论服务。三是对收集的法律案例合理应用。这一环节是采用案例分析法的关键环节。较常见的应用案例教学的步骤是教师根据授课内容或者讲授基本的理论含义,然后用法律案例加以说明,引出有关法学的基本理论。但在具体开展法律案例教学时,教师对法律案例的应用不能仅局限于此种方法,应当根据授课对象所面临的具体情形,灵活加以应用。该方法要求教师在讨论中主要是引导讨论过程,使所有学生都参加讨论,并做好讨论总结。四是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撰写报告时,要求报告的内容要精练,注意以中立的态度客观评述问题。对案例进行分析时要有针对性,要有依据,在报告中应将事实和结论区分开。

案例分析报告的内容包括三个部分:一是首部;二是正文;三是尾部。首部包括报告的标题和作者署名。标题要求能反映讼争的法律问题和理论问题,可以加副标题,标题字数在20字以内。如刑法的案例分析报告标题“: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副标题是对一起刑事案件的法理评析”或“本案被告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民法标题“:对一起抵押担保纠纷的法理评析”或“驴友死亡,同行人应否担责?”正文是报告的重点。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案情简介。这部分可以忽略。二是观点综述。要求介绍讼争双方的观点及理由,案件争议的焦点。三是评析。这部分是报告的核心内容。要求针对所给案例,结合法律规定和所学法律理论,有针对性地进行评析。观点要鲜明,论证要充分,条理要清楚,语言流畅。四是结论。根据第三部分的评析,得出合乎逻辑的正确结论。尾部要求写明注释和参考文献,署上完成的日期。

三、结语

教师在法学教育中应用案例教学法开展教学时,应当注意授课案例的收集、取舍和应用。因为案例的选择直接影响着课堂法律教学的效果。学员在法律案例教学中,转变角色,可以把自己置身于法律案例中的位置考虑问题,触类旁通、点面结合,撰写一份较理想的案例分析报告。案例分析法把学生作为学习的主体,以法律案例作为驱动,让学生通过自己的实习把书上死的理论变成活的知识。案例分析法较好地解决了法律教学中教与学的矛盾,在整个法律教学过程中充分体现了学生的主体地位和教师的引导作用,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是一种值得推广的教学方法。

作者:李黎明吴禹达单位: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

第二篇

一、法学教育中的权力

在各种权力中,对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影响最大的是教育行政权,其是教育行政主体对教育改革与发展实施组织、领导、管理与监督的权力。我国法学教育领域复杂的组织管理和运作方式往往容易导致教育行政权的滥用,从而严重制约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进程。众所周知,“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由此可见,权力的异化总是不可避免地出现在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中,法学教育亦不能幸免。例如,一些手中握有教育行政权的官员在腐败滋生和权力至上本位思想的影响下横加干涉法学教育机构尤其是普通高校的发展,在高校科研项目的获得与其他教学资源的分配上设置门槛与障碍,以便牟取私利。同时高校招生领域的混乱与腐败也是众所周知的(如2013年中国人民大学招生就业处处长蔡荣生腐败案)。由此可见,如何克服我国法学教育管理体制条块分割、混乱不堪的现状,防止教育行政权力的异化与法学教育系统的腐败,改变教育行政权目前的尴尬局面,使教育行政权能够得到有效合理的统一行使,将是未来我国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个侧重点。

二、法学教育中的权利

我们的时代是一个迈向权利的时代,是一个权利备受关注和尊重的时代,是一个权利话语越来越彰显和张扬的时代。我们越来越习惯于从权利的角度来理解法律问题,来思考和解决社会问题。法学教育中的权利包括法学教育机构的平等权和法科生的自主选择权。

1.法学教育机构的平等权。

我国的法学教育机构由隶属于各级教育系统的普通高校、行业培训机构(如司法、公安、法院、检察院等)、科研院所、党校、军事院校、民办学校等组成,并表现为普通高校为主,其他教育机构为辅。对于以普通高校为主的法科教育机构而言,平等权是最重要的权利。根据平等权,每个法学教育机构都有权在财政投入、招生指标、就业平台等方面获得国家的平等对待。然而,我国目前的情况并非如此。具体而言,全国五所政法大学和北大法学院等十余所综合性大学,法学院以其悠久的办学历史、丰厚的师资力量及优越的教学设施条件在法学教育中有着明显的优势,而新兴的法学院系则无法处于劣势状态。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差异导致了法科生在求职市场上遭遇非“985”、“211”的歧视。据此,目前法学教育领域的不平等现状阻碍了我国法学教育的全面发展。对此,各个法学教育机构必须享有平等权,即在财政投入、招生指标、就业平台上受到平等对待。因此,如何消除法学教育机构的不平等现象,是当前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关注的焦点;我们的政府应该认真对待法学教育机构的平等权利,“如果政府不认真地对待权利,那么它也不能够认真地对待法律。”

2.法科生的自主选择权。

法科生在法学教育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是法学教育成功与否的关键。据此,课程的开设等应该充分体现法科生的自主选择权。然而,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并非如此。以法科本科生为例,当前的教学体系是1998年教学改革所确立的16门核心专业课程。在当前“一刀切”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下,法科生的自主选择权并未得到体现。而作为一名依法接受教育的法科生,其有权利选择适合自身的课程。当然,部分法学院系开设了一定的选修课程,但结果也变成了必修课。就此而言,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开设相应的选修课程供学生自主选择,从而突显学生的主体地位,尊重其自主选择权。

三、法学教育的价值追求

庞德认为,价值是法律科学不能回避的。他指出“: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和近代世界里,对价值问题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应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就法学教育而言,其应该追求正义价值、秩序价值与效率价值。

1.正义是法学教育的基石。

法学教育机构中存在一种明显的不平等安排,即全国五所政法大学和十余所法学院系主导着法学教育的发展,而新兴的法学院系则于夹缝中缓慢发展。这种不平等安排在法学教育兴起之初是合理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不平等安排已经变得不正当。根据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差别原则,社会和经济不平等只有在结果能给每一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才是正义的。据此,这些新兴的法学院系应在国家财政投入等方面获得相应的补偿。由此可见,我国的法学教育应该以正义的价值理念为基石。

2.秩序是法学教育的保障。

秩序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无序则表明存在着断裂、非连续性、和无规制性的现象。同样的,法学教育也应该体现秩序这一价值理念。然而,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并非如此。如上所述,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是一个多途径、多形式、多层次、多规模的极其复杂的系统。以高校为例,有教育部直属的高校,有部委所属的高校,有地方政府所属的高校,究竟由哪个行政机构来负责法律人才的培养活动是一个很难确定的事情。由于我国的法学教育机构分属于不同的政府主管部门,因而形成了条块分割的现状,这反映出国家对法学教育的管理缺乏一致性和确定性。这种法学教育管理体制的混乱与失序,使得法学专业的开设缺乏严谨而具有随意性,导致法学教育行政管理效率低下和资源浪费。这种失序的法学教育管理不仅严重影响了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的质量,也成为法学教育有序发展的一块巨大的绊脚石。由此可见,统一国家对法学教育机构的管理,形成合理有序的行政管理体制,对促进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意义非凡。

3.效率是法学教育的核心。

法的效率价值所追求的是以最小的法律资源的耗费,获得最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就法学教育而言,其要求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即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向社会输送需要的人才。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的最大困境是,在法律人才市场需求尚未饱和的情况下,法科毕业生却难以就业。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当前的法学教育质量低下,导致当前的法学教育投入与产出不成正比。也就是说,国家对法学教育的资源投入,远未能实现其应有价值,即获得最好的人才培养效果。因而如何提高法学教育的质量,是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核心。

作者:陈红梅龙腾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

第三篇

一、由报应主义到规范主义:法学教育萌芽

同态复仇不仅适用于侵权人,还可适用于侵权物,古代法律中的迪奥单法就是一典型法例。迪奥单是造成了人员死亡的无生命的物体。在古代法律中,迪奥单被作为罪犯来处理,予以摧毁。这种行为与根植于复仇的法律是一致的。如果你受了伤害,你就想还击,而不论伤害者是谁或者(如果你无法准确区分什么是有生命的,什么是无生命的物体时)是什么东西。因此,一棵树倒下来,砸死了人,这棵树就是迪奥单,必须予以摧毁。与报应主义作为主流的法律思想相应,这个时期的法律和法学与宗教和神学混杂在一起,立法渗透在习俗、宗教教义和神学经典中,世俗国家制定的成文法罕见,少量的制定法中,报应主义思想无孔不入;审判方式沿袭固有的习俗,带有浓厚的神明裁判色彩。“朴素的习俗、朴素的宗教就是诸神永恒的法律,无人知其来自何处。”加之没有职业法学者阶层,无从形成系统的法学,更谈不上法学教育模式,零散的法哲学思想、观点依靠行为影响、口口相传实现代际传承。奴隶制商品经济产生以后,社会关系日趋复杂,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也相应得到发展,民事、行政管理、军事、国家机构组织法律规范等相继出现,报应主义思想在这些法律规范中的继承性较弱(如民事法律规范)或根本没有继承性(如行政管理法律规范)。加之职业法学者阶层的出现,他们的法律思想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刑事立法,动摇了同态复仇在刑罚制度中的根基,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成为刑罚轻重的重要因素。而随着替代惩罚的出现,报应主义思想在刑法中的地位日趋弱化,法律的性质开始由报应的工具向作为人们行为的规范转变,法律思想和观念相应由报应主义向规范主义演进。在由报应主义向规范主义演进的过程中,职业法学家阶层开始出现,零散的法哲学思想、观点逐渐被系统化为法学理论,古罗马法学家在其中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几乎所有其他智力创造的领域,罗马人曾是希腊人虔诚的学生,但在法律方面他们却是老师。在他们手里,法律第一次完全变成科学的主题……”随着法学的产生和发展,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地位突显,以至于古罗马帝国五大法学家的法理一度被确认为法官审判案件的依据。

二、规范主义范式的反常和危机:法学教育模式之争

规范主义法学范式几乎从其诞生之时便出现学科共同体的分裂。早在古希腊时期,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在裁决争议时,国家的法官应当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而无须受法典中所规定的固定且呆板的规则的约束。然而,他的得意门生亚里士多德一方面同样认为,如果国家中存在品行和政治才能两方面都极为杰出的人物,那么,这位优秀人物就应当成为永久的统治者;但是,他又坚持认为,就是这种“如神”人物也必须是立法者,而且甚至在这样的人物所治理的国家中也必须有法律制度。而且,以正当方式制定的法律应当具有终极性的最高权威。除非在法律未能做出一般规定从而允许人治(即行政统治)的情形下,法律对于每个问题都应当具有最高权威性。由此推之,亚里士多德主张精英立法,法律至上,并不赞同赋予法官过多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只有在“法律规范的一般性和刚性可能会使法官无法将该规则适用于个别案件的解决”时,才能用衡平的方法来解决。此时,法官虽可背离法律的字面含义,并向立法者所可能会对该问题做出的处理那样审理该案件。也就是说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以立法者的意思为依据,在这一点上,亚里士多德已基本背离了柏拉图的实用主义思想而倾向于法条主义。基于强度路径依赖的影响,沿袭着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法学思想的分歧,后来的规范主义法学范式裂分为实用主义和法条主义的发展进路,从而引起了长达十多个世纪的实用主义和法条主义之争。从欧洲初期的意志与理性的分野,到古典的自然法学派以立法中心主义与司法中心主义为核心的论争。在这个过程中法条主义的代表人物主要有霍布斯、卢梭、布莱克斯通、康德;而普芬道夫、伯雷曼奎、柯克、洛克、威尔逊则被划入实用主义代表人物谱系。法条主义和实用主义的论争对当前法学教育的模式造成了深远的影响:法条主义造就了理性化教育模式,而实用主义则成就了经验化教育模式。理性化教育模式宗旨在于向学生传授法律知识,培养学生的法律理性;教学内容主要是现行的法律制度体系和抽象的法学理论;教学方法主要采教授讲授、课堂讨论、案例分析;考试主要采笔试,考试内容为法律基本概念、原理和现行法知识。经验化教育模式宗旨在于培育学生的法律技能;教学内容除了法律知识外,设置了大量的法律实践课程和法律伦理课程;教学方法常用seminar教学法、诊所式教育法、案例教学法;考试主要采口试,考试内容为学生对法律技能的掌握程度。

三、未来应有的法学范式:分配主义

在历经十多个世纪的裂变后,规范主义法学共同体自功利主义者开始相互妥协和融合。此种妥协和融合主要表现为实用主义者和法条主义者对法律为理性或意志界定的折中化,立法权和司法权并重,强调法律至上同时,承认法官对个案的自由裁量权和法律职业者阶层在法律价值取向中发挥的能动作用。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似乎为法条主义和实用主义的交融开了先河,此后的分析实证主义和社会学法学步其后尘,推动法条主义和实用主义的折中化,企图寻找两者某点上的衡平,重组统一的规范主义法学研究范式。后来者奥斯丁、凯尔森、哈特、德沃金、韦伯、埃利希、庞德、卡多佐、霍姆斯、弗兰克、卢埃林和弗兰克对此贡献颇大。然而,这种交融并未改变法学范式的危机和反常状态,反而使法条主义与实用主义之争变得更加扑朔迷离。然而,就在这种扑朔迷离的危机和反常状态中,隐约透出一线未来法学范式革命的曙光:20世纪自然法思想复兴后的正义论成了其光源。从早期代表人物鲁道夫•施塔姆勒和韦基奥界分法律概念和法律理念开始,历经拉德布鲁赫和罗曼的分配正义、达班的正义三分法、拉斯韦尔和麦克杜格尔的“世界共同体”正义论、到西奇威克和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论,这个时期的正义论至少存在以下几个共性:①正义都被界定为社会分配领域,亦即正义即指分配正义;②正义首先指法律关系主体享有平等的自由和权利,这是公平获取资源或利益分配的资格;③正义的内容主要指公平分配资源和利益。正义论向分配正义聚合表明,以分配正义为核心理念的法学共同体逐渐形成。随着法学进入后规范主义时代,法条主义与实用主义之争日趋缓和,两者之间已没有了往日的泾渭分明,分配正义此时似乎成了法律追求的最高价值取向,分配主义大有取代规范主义而成为法学新范式之势,法律风险理论则为之起了造势作用。法律风险,包括依法院裁判文书所生之法律风险,均可视为由(依)法律分配的风险,此即为法律风险建构性。

法律风险由(依)法律分配所生,补正了正义论中分配客体的单一性偏差,使法律成为一种公平正义的分配依据,分配的客体一方是权利、资源和利益,权利是获得资源分配的主体资格或能力,资源是利益的来源,利益是实然状态的资源;另一方则是义务、风险和损失,相应地义务是承担风险的主体资格或能力,风险是损失的来源,损失是实然状态的风险。立法权对权利和义务、资源和风险、利益和损失的分配(立法分配)是宏观意义的分配;司法权对权利和义务、资源和风险、利益和损失的分配(司法分配)是微观意义的分配。至此,法学范式逻辑初步形成:法律的功能和价值在于对权利和义务、资源和风险、利益和损失进行分配,价值取向或价值目标为正义的分配原则和分配结果。因而,法律风险理论具有推动法学“范式革命”的特质和潜力:首先,通过完善分配正义的理论体系,使分配正义论以全新的姿态君临处于危机的规范主义理论,成为法学范式革命中最具可能性的新理论候选者;其次,促进分配正义论者和法律风险论者的相互影响、相互渗透,使以分配正义为核心理念的法学共同体得以“扩容”;此外,通过补正分配正义理论中分配客体的单一性偏差,使分配正义论在工具论、世界观和方法论意义上较之规范主义更具思辨性、全面性和动态性。在此基础之上,以分配正义为核心的分配主义表现出独特的“学科基质”,以及与规范主义范式的“不可通约性”,法学范式的革命性突显。当然,从规范主义到分配主义的转换远未完成,不仅在于以分配正义为法学核心理论的法学共同体尚未成熟,还在于分配主义暂时无法完胜、取代传统的规范主义理论,其中法律风险理论与规范主义理论中的法律规则结构理论、法律责任理论的磨合就是一个难题。然而,可以断言,未来的法学不可能回归传统,分配正义论对意志和理性悖论、立法和司法二分的突破尚无一种理论能够取代,而法律风险理论对分配正义论的补正亦非传统法学理论力所能及,因而,分配主义是法学范式革命最具可能性的成果。

四、分配主义范式下法学教育模式的精英化

精英化培养模式“非在造就许多讼棍,乃欲以严格之训练,提高其程度,使其将来出校之后,有高深的学问,有远大的目光,有高尚的道德,若再辅以相当的经验,则无论其为法官,为律师,为各种公共事业,鲜有不成为造福国家的法学者”。也就是说精英化培养模式培养目标既不是只知道审判程序和精通实在法的法律工匠,也不是不食人间烟火的法律理论家,而是能将高深的法学理论运用于解决实际案件中问题的社会精英人才。因而,“教授法律的院校,除了对学生进行实在法规和法律程序方面的基础训练以外,还必须教导他们像法律工作者一样去思考问题和掌握法律论证与推理的复杂艺术”。但是“法律教育不应当仅限于上述即时性目的,还应当向学生展示通过充分认识与这一职业相关的知识方能达致的最为宽泛的世界。这些视界能使他们关注到法律在生活和社会一般哲学中的地位,法律的伦理目的以及这些目的的局限性,和一个社会能够期望从具有正义精神的法律制度中所获得的利益的性质和范围”。我们初步构建分配主义范式下法学院教育的精英化模式:

1.课程设计

首先是法学专业课程,这是培养法律专门人才的需要,必修课程可选取法学核心课程中应用性和操作性强的作为必修课,如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选修课包括现行核心课程中的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国际法,以及劳动法、环保法、外国法制史、法律英语、法律文书、法学文献检索与论文写作、婚姻家庭法、证据法、网络法、广告法、仲裁法、法律逻辑等。其次是法律精英课程,这是培养具有分配正义理念的法律精英人才的需要,诸如经济学(含政治经济学)、社会学、分配正义简史、正义论专题、西方法律思想史、西方伦理思想史、世界法哲学名著选读、西方法制史、英美法概论、罗马法、演讲与口才、比较法研究等。其中经济学、社会学分配正义简史、正义论专题必修。分配主义范式下,经济学在法律精英人才培养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如果说法律解决资源和利益、风险与损失怎样分配的问题,经济学则解决为什么要这样分配的问题,也就是说法学使学生知其然,经济学则使学生知其所以然,因为,经济学研究的是一个社会如何利用稀缺的资源生产有价值的商品,并将他们在不同的个体之间进行分配,马歇尔也将经济学视为财富在人们之间分配的学问,“经济学是一门研究财富的学问,同时也是一门研究人的学问”。美国大法官布兰代斯指出“一个法律人只懂法律,不懂法律赖以存在的社会机理,犹如一个医生只知病症,不明病理那样”。因此“一个法律工作者如果不研究经济学和社会学,那么他极容易成为一个社会公敌”。社会学之所以重要,乃在于将分配的正义与社会的秩序紧密相连。分配正义简史、正义论专题则为学生直接解决什么是正义问题,培养学生的分配正义理念和世界观。

2.教育方法

起源于美国的案例教学法和诊所教育法适用于法学专业课程教学,对于培育具有法律操作技能和动手能力的法学专门人才,效果显著,不加赘述。分配正义理念的形成要靠创造条件让学生身临其境、身处其位,方能对其施以潜移默化之影响。专题讨论法和会议论辩法可担此任。专题讨论法的基本过程是,先由教师设计出源于典型案例与分配正义相关的问题,其类似于一个复杂诉讼和非讼案件。然后教师将这些问题布置给学生,令他们在课外准备解决的方案。其后学生们再把他们准备的不同方案拿到课堂,在教师的引导下展开讨论,探讨并获得分配正义的最优解。这种方法主体仅限于师生之间,虽以典型案例为源头,却难使学生身临其境,对学生分配正义理念形成影响有限。但由于程序简便可以作为常用的教育方法。会议论辩法是学生为研究具体案例中的分配正义问题而与案件当事人、教师、专家及旁听者共同讨论的一种交互式教学路径。其核心是最大限度地进行多角度、多层次的认识互动,充分挖掘课程参与者的学理潜能,从而深化对案件中分配正义主题的认识,实现学术交流的最佳效果。学生在案件当事人、教师、专家甚至旁听者的相互论辩中,得到启示,受到分配正义理念潜移默化之影响,从而形成自身的分配正义理念。

3.考试方法

教育法学论文范文第8篇

体育法学是一门涉及到众多领域的实践性课程。它所面对的是体育领域内的各种现实问题。因此焦点性的事件在体育法学授课过程中,是不能回避的,他们必须学会运用所学的知识去解决体育运行中存在的各种争议。在完成本门课程学习后,研究生们可以对体育法律争议问题有一个准确的判断和评价。因此在体育法学专题性的教学中,教师要选择具有各种代表性的案例,对学生进行体育法理论的教学,促进学生掌握知识的能力、分析问题的能力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提高。体育法学是一门新理论、新学科,无论在其研究问题的深刻度、内容的丰富性、体系结构的完善性等方面都处于初级阶段。因而,体育法学有很多内容需要研究,如公民体育权利的地位和保护问题、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与法律责任纠纷问题体育管理体制改革中的体育组织规范化问题等,故体育法学研究性强,知识更新快,新成果多,其重要地位也越来越凸显;同时,体育法学理论较深奥、抽象,学生有畏难情绪,需要教师更多的引导、激发兴趣。因此,该课程特点适合进行专题研究性教学,具备开展专题研究性教学的基本要素。

2体育法学专题研究性教学模式的探索

我们按照专题研究性教学的实际需要,由学有专长的教师组建教学团队,并进行相关专题的教学,改变通常一门课程由一位教师教学惯例,充分发挥教师的优势、特长,使学生能够在不同学术背景教师的熏陶下,多角度的进行理论知识学习和学术思考。

2.1改革教学内容,提炼教学专题,构建课程内容体系

打破了原先教学内容和教材的章、节、目,按照学科性质、学科特点、从学生思维方式的实际和当下社会的热点问题,对教学内容进行从新编排,并凝炼和确立教学专题、构建新的教学体系,介绍前沿热点学说和有争议的问题,拓宽学生视野,并结合体育实践附有思考与讨论题,强化学生科学思维的训练,有利于学生研究性学习和个性发展。课堂讲授将若干知识点进行横向串联,并介绍学科发展前沿和新成果,贯通后续课程,避免简单重复。[4]共设计七个专题内容:一、体育法学基本理论(体育法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介绍);二、体育法律关系主体(重点体育社团);三、体育法律制度(学校体育法律制度、社会体育法律制度、竞技体育法律制度);四、体育产业的法律制度;六、兴奋剂及其相关法律制度;七、体育纠纷与解决机制。

2.2改革教学模式,加强学生创新与实践能力的培养

2.2.1启发式课堂教学笔者具有多年研究生课程教学经验,在教学中发现即使是研究生也没有养成课前事先阅读和预习的习惯,因此教师在课堂上只能依靠个人讲解来完成授课内容,学生完全是被动的接受,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教学效果。而我们的教学模式,充分发挥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根据教学进度设立小专题,要求学生在课前进行大量准备工作,让学生在讲台上讲解,给学生发表独立见解的机会。让学生参与授课,不仅可以提高学生学习兴趣,激发其责任感,节省知识点的铺垫时间,同时深化了相关知识,这样的授课过程能充分启发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5]鼓励课堂提问,形成互动式教学,在这个过程中教师应给予学生及时的点拨和归总,要起到适时适当指导性作用,指引学生勇攀科学高峰。2.2.2以探讨的方式促进交流讨论是实践专题研究性教学中常用的重要教学方法之一,因为要参与课堂讨论,所以学生在课前会做好相关预习,他们会通过收集、整理和分析大量的信息数据和资料来完成课堂的讨论参与,这将有意于开拓学生视野,启发学生思维,拓展学生知识面。我国《体育法》从1995年10月1日实施至今,存在着很多值得讨论的问题,对此体育界和法律界也存在颇多争议。一是全民健身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如,《全民健身条例》配套制度建设、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安全保障等);二是竞技体育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如,职业体育联赛和俱乐部规范管理、职业运动员权益保障、反兴奋剂有关法律问题等);三是体育社会团体的法治化建设(如,体育社会团体的性质、法律地位,与政府、社会、企业等主体间的关系等);四是体育产业相关法律制度研究(如,体育产业立法的主要问题、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等);五是体育事业发展中的其它法律问题(如,建立健全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等)。如竞技体育中的赛风不正和丑恶现象的法律治理问题、体育活动中各种不同主体的法律地位问题、体育市场、产业发展的法律规制问题、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使用和法律保护的问题、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这些都是非常有探讨价值的问题,也是我们在课堂中向学生提出的讨论题。在讨论的过程中,教师既不是主导者也不是裁判者,而是一个参与者,并且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发掘学生的潜力。学生可以进行角色扮演,可以自由发言、辩论与讨论,将激发学生处于活跃的思维状态之下,有利于其思维的连动性、跳跃性和整合性,不仅激发学生创新思维,活跃教学气氛,调动学生主动学习能力,还锻炼了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组织能力,有利于学生个性化的发挥,达到了教学相长和共同提高的教学效果。2.2.3视频资料展播与热点案例分析最好的学习教材是视频资料展播、热点案例分析,可以从更加直观的角度向学生展示体育法学在实践中的应用,便于学生更深层次的理解体育法学基本原理。改变过去体育法学的教学以单纯的法条理解和法条记忆为主的模式。案例教学更能适应当今社会飞速的发展与变迁,司法实践中就出现过许多受关注的典型体育案例,如姚明诉可口可乐公司肖像权侵权案:个人肖像与集体肖像之争;长春亚泰俱乐部诉中国足协行政处罚不当:行业处罚的司法介入等,引起了人们的广泛争议,这些都是课堂教学中讨论分析案例的不错选择。教学案例的挑选一定要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要经过教师的筛选,教师在学生讨论后要给予及时的点评,总结学生的观点,并给予正确的评价,同时还要凝炼出案例中相关的法学理论。以案例为线索,利用案例进行的分析和讨论,为学生提供一个基于理论学习而展示自己思维和能力的情境,不仅可以给学生更为广阔的思考空间,还可以使学生的朴素的想法与案例结合,产生意想不到的教学效果。

2.3改革教学手段,引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

2.3.1以问题为主线,实行开放式教学启发学生在体育法学的学习过程中提出新的问题。产生从探索未知到体验未知和揭示未知的强烈愿望。在此基础上,组织学生查阅大量参考文献,分组讨论,促发竞争,不仅使学生巩固了所学知识,掌握重点难点,还可以拓宽学术视野,增强自主学习能力,提高团队合作精神。2.3.2研究性学习与毕业设计联系,延伸教学效果体育法学是一门横跨两个领域的交叉性学科,也是一门新兴的学科,因此在研究领域有很多问题值得关注和探讨,教师会在每个专题教学中点出这些问题,引导学生参与思考和分析,鼓励每个学生勇敢的发表个人的观点。课后还可以鼓励学生将自己的想法写成书面的分析报告、论文等作为考评的依据,质量优秀的还可以推荐其发表或参与各类论坛。同时,在体育法学教学过程中很多学生产生了许多新的想法、思路,新的研究选题,这些成为了一些学生毕业设计的创新理念的来源。每年都有学生在毕业设计时选择体育法学相关课题进行研究;学生的创新设计中还有的申请了省教育厅研究生创新项目。实践证明,自实行专题研究性教学以来,以体育法学内容进行的毕业设计,其毕业论文质量普通较高,学生创新能力可以得到持续发展。

3《体育法学》课程专题研究性教学模式的运行效果分析

专题研究性的教学模式是围绕重点有针对性展开的,因此对于体育法学的教学效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3.1作为专题研究性教学的实施主体,教师的相关科研能力将获得提升

专题研究性教学对于授课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教育活动实施的主体———教师应具有更高的理论素养,更强的教学活动驾驭能力,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在教学活动中教师要有创新意识,要有对于教育教学活动规律的深层理解。因此教师必须确立在理念上创新,在教学观念上创新、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上的创新思想。不仅要把书本系统化的知识传授给学生,还要注重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教会学生养成良好的思维习惯,学会学习,学会研究,学会解决问题。从事专题性研究教学的教师要不断的学习新的知识,与时俱进的更新自身的知识体系,还要打破学科专业壁垒树立大学科知识观,以培养学生认识、分析、应用和解决现实问题为教学重点,因此通过对专题研究性教学的研究,有助于教师树立正确的研究性教学观,使教师自身不断学习,对前沿研究成果进行吸收和总结,从而增加了教师的知识积累,提高了教师的理论水平和教学水平,使教师教学的内容有深度和高度,使教学的开展更加科学,更加贴近学生的思想,增加了教学的针对性与实效性。

3.2作为专题研究性教学的主体,学生的综合素质将获得提升

奥苏伯尔是著名的认知心理学家。他在研究学生学习认知行为时提出两种不同的分类。一、依据学生所学习的内容:把学习分为机械学习与有意义学习;二依据学生的学习方式,把学生的学习分为接受学习和发现学习。现代教育理论更加强调有意义的接受学习与有意义的发现学习,因为这更加符合教育规律,符合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体育法的专题研究性教学模式的提出就是以此理论为指导的。体育法学专题研究性教学模式,让学生从被动学习中解放出来,充分发挥天性,在课堂教学中通过开放式的教学课堂,积极的讨论形式,让学生在一种更为活跃的学术氛围中加深对体育法学知识的理解,在讨论,辩论式的交流中提高了人际间的沟通技巧,提高了理论和实践之间的知识转化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专题研究性教学能够表现出一种更为宽容的态度,它能够使不同层次的学生都有充分思考和表达的机会,可以有效的调动各个层次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参与性,充满自信。再次,又因为专题研究性教学所体现出的是一种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之间平等的关系,无论教者或学者都在宽松、愉快的学习环境中,都不会产生压抑或强制的情绪,有利于激发和鼓励学生的创新思维。最后,专题研究性教学在教学过程中提升了学生对于体育法学课程的兴趣,充分交流中让学生在愉悦的氛围中收获。这样的兴趣和愉悦的情绪往往会延续到课堂教学之后,成为他们课后自主学习的动力,他们会通过各种渠道继续完成学习,这对于体育法学课来说是一个好的导向。

4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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