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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文化资产管理范文

国有文化资产管理

广义上的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包含了国有文化资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文化市场产权主体改革两大部分。本文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进程分为三个阶段:

一、初步探索阶段(1978年——1991年)

这一阶段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主要是探索在计划经济框架下国有文化资产管理模式和经营模式的创新路径,以缓解日益加重的财政负担。

建国以来,国家对文化资产采取了分级归口管理、“条”、“块”结合的管理模式。在横向上,国有文化资产的所有者代表权、监督管理权、国家投资和受益权以及资产处置权等权能被宣传部、新闻出版部门、广播影视部门和文化部门等机构分割行使;在纵向上,文化资产管理职能被中央——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地、自治州)——县——镇(乡)等各级政府纳入本级相应文化行政机构之中。同级政府统管人事与财务,上级业务部门指导业务。

自1978年起,我国对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进行了一系列调整和改革。文化领域也在模仿经济体制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在文化单位推行了以承包经营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改革,以解决统得过死和吃大锅饭等体制弊端。

1978年,财政部批准《人民日报》等8家中央新闻单位试行企业管理。上世纪80年代中期,国家对新闻单位全面实施“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各种媒体开始多种经营。同时,基层文化馆、站也开展了“以文补文、多业助文”的文化经营活动,以补充国拨经费的不足。1987年初,文化部、财政部和国家工商局联合颁发了《文化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的暂行办法》。全国各地方文化事业单位纷纷建起文化服务类的第三产业。1989年财政部发文指出:鼓励与促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由全额预算管理向差额预算管理过渡;差额预算管理向自收自支管理过渡;自收自支管理向企业管理过渡。随后,我国相当一部分文化事业单位转为文化企业单位或文化公司。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这一阶段的改革探索是在维系计划经济体制的框架下进行的,所以在实践中暴露出了许多问题:一是仅强调文化企事业单位自主经营权,而忽视了资产所有权;二是政府主管部门即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三是承包经营只负赢不负亏,经营风险由国家单独承担;四是文化企事业单位经营所的归属不清,短期行为盛行。这些问题的存在,最终导致了国有文化资产流失和资产无效率并存的现实。

二、改革深化阶段(1992年——2001年)

这一阶段是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渡时期。我国国有文化资产管理领域主要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管理模式。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议”指出要“对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体制”。“按照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的原则,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的合理形式和途径”。在政企分开之外,首次提出了政资分开的概念。同时,在阐述企业产权关系时,“决议”也第一次引入了“出资者所有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分离的概念,为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奠定了基础。

1996年1月15日,我国第一家报业集团试点单位——广州日报报业集团挂牌成立,拉开了我国组建文化集团的序幕。到2002年初,全国共组建了包括中国广电集团和中国出版集团在内的70多家文化集团。这批国有文化集团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迈出了关键一步,突破了“放权让利”的改革思路,开始进入了以产权改革为核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新阶段。

1994年2月24日,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方明珠)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成为我国第一家文化类上市公司。随后,无锡中视影视基地股份有限公司(中视基地)、湖南电广实业有限公司(电广传媒)、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歌华有线)、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赛迪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文化类股份有限公司先后直接或绕开政策壁垒间接上市,成为中国上市文化企业的第一军团。在这些企业中,国有文化资产体现为一定份额的国有股权。国有文化资产的经营管理进入了资本管理的新阶段。

1998年,国务院推行政府机构改革,打破了按“条”、“块”管理国有资产的格局。国有资产监管领域出现了“五龙治水”的局面:即国家计委管立项,经贸委管日常运营,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管劳动与工资,财政部门管资产登记和处理,组织人事部门和大型企业工委经营者任免。在此之后,国有文化资产管理领域也出现了财政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宣传部门、计委、经贸委、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和企业工委等几个部门“多龙治水”的局面,行政管理与资本管理混合,公共管理与出资人管理合一,管理效率低下。

三、深入拓展阶段(2002——至今)

2003年4月6日,国务院国资委挂牌成立,代表国家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管理国有资产。此后,各省、市(地)也纷纷组建了各自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初步形成了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国有文化资产管理领域也逐步改变了“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的经营管理方式,努力向构建“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代表”的新型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制迈进。

在这一时期,全国各地形成了以“控股公司”为主要特征的重庆模式、以“联席会议”和“委托监管”为特征的上海模式、以“不完全授权”为特征的深圳模式、以“双重授权”结构为特征的湖北模式和以“联合监管”与“精确考核”为特征的宁报模式等几种各具特色的国有文化资产经营管理模式。

2007年9月29日,财政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联合了《关于在文化体制改革中加强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的通知》。强调财政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党委宣传部门等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共同做好国有文化资产管理工作,并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国有文化企业的投融资活动以及国有文化资产的资产管理关系变动等问题的审批程序和相关责任做出了规定。

整体而言,这一阶段的改革亮点主要体现在地方政府对国有文化资产经营管理模式的探索和创新上,中央层级的改革则略显稳健。在由谁来担当出资人等一系列关键问题的认识上,人们尚存较大争议。构建科学合理的国有文化资产经营管理模式,仍然有相当长的一段路程需要我们去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