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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乡村银行模式在国内的实践范文

时间:2022-09-25 05:00:56

国外乡村银行模式在国内的实践

[内容摘要]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是非政府组织向穷人发放小额贷款以帮助其脱贫的金融模式。1993年,这一模式被引入到中国并试点运行,经过约10多年的试验,取得一定的经验和成效,但也出现了不少问题。本文在总结以往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借鉴孟加拉乡村银行小额信贷模式,结合我国特殊的国情和条件,提出了使孟加拉模式顺利“中国行”的相应政策建议。

[关键词]孟加拉模式(GB模式);扶贫社(FPC);小额信贷

一、引言

在“十一五”规划中,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被列在各战略之首。新农村的建设离不开金融体系的支持,然而目前我国的农村金融体系十分脆弱,金融发展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农村金融服务的成本大、收益小,商业化的追求使得国有银行很多营业机构纷纷退出农村金融领域,而作为农村金融核心力量的信用社对政府的扶贫职责也是欲推不能。因此,广大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地区就成了金融机构不愿光顾的空白地带,出现高利贷性质的不规范民间金融也是在所难免。同时,中国扶贫资金曾长期采取无偿划拨的方式,导致良好的信贷文化和信用意识未能在乡村培育起来。因此,“借贷难”,“难借贷”成了农村借贷者和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之间相互难以解决的矛盾。针对农村金融发展较为艰难混乱的局面,在目前国家重点发展农村金融市场的背景下,引进孟加拉乡村银行小额信贷模式(即GB模式)也就有了一定的现实意义。

孟加拉乡村银行是世界上第一家专为贫困者服务的金融机构,它由“穷人银行之父”尤努斯于1976创建,至今已满足了孟加拉全国一半的小额贷款需求。它作为一种成熟的扶贫金融模式,主要特点为:瞄准最贫困的农户,并以贫困家庭中的妇女作为主要目标客户;提供小额短期贷款,按周期还款,整贷零还,这是GB模式的关键;无须抵押和担保人,以五人小组联保代替担保,相互监督,形成内部约束机制;按照一定比例的贷款额收取小组基金和强制储蓄作为风险基金;执行小组会议和中心会议制度,检查项目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办理放、还、存款手续,同时还交流致富信息,传播科技知识,提高贷款人的经营和发展能力。[1]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不仅是一种扶贫方式,还是一种金融创新,能实现公益性和商业性的完美结合。它比较成功地解决了正规金融机构长期以来无法为贫困户提供有效信贷服务的问题,成为国际公认的一种非常有效的扶贫方式。其创新式的造血扶贫理念恰好适合于我国对贫困户进行开发式扶持的国情,不仅能达到扶贫救济之效果,更能有效帮助农民自身发展能力的提高。因此,鼓励和支持农村小额信贷的发展,将有利于打开我国贫困人口的新信贷市场,促进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和信贷方式的积极变革。

二、孟加拉模式在中国农村小额信贷试点的运行现状

长期以来,作为农村小额贷款的主要力量——农村信用社,一直在发挥扶贫支农的作用。虽是正规金融机构,但推广情况总是不太理想。因此,国内的扶贫贷款往往很难真正发放到农民手中,而且还贷率非常低。但孟加拉模式正好相反,穷人无需抵押、担保就能得到贷款,而且还贷率很高。两相对比,给了我们很大的启迪。于是在1993年,由杜晓山主持的“小额信贷扶贫研究”社科院课题组引进孟加拉“穷人银行”模式,创建了扶贫社。历经了10余年的中国乡村试验,在探索中国“穷人银行”模式的同时,也为中国的扶贫事业打开了另一扇门,开启了孟加拉“穷人银行”的中国之路。

(一)扶贫社试点的建设状况

由于受到孟加拉国乡村银行模式在农村小额信贷上成功运行的触动,杜晓山在对孟加拉进行考察并得到尤努斯提供的一笔低息贷款后,便着手在河北易县建立了扶贫经济合作社,开始我国第一个孟加拉模式的试点运行,发放了第一批二十几户小额贷款。之后,又在中国河南、河北、四川、陕西等地陆续建立了6个经济合作社,尝试推广孟加拉乡村银行小额信贷模式。据了解,目前在中国,共有两三百家采用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或类似机制、理念运行的小额信贷机构,其中运转良好的在一百家左右。

(二)孟加拉模式的运用状况

与孟加拉模式相同,中国扶贫社的运作模式也将主要目标客户瞄准贫困家庭中的妇女,妇女贷款比例占85%以上。建立“多户联保”让借款人自由结合成组,但组员要承担还贷的连带责任。这种机制可以通过利用乡村熟人的相互监督来消除道德风险。制定不掺“水”的8%的利率,消除请客送礼等“非制度成本”。每周分期还钱,按照贷款额的5%收取小组基金和强制储蓄作为风险基金,按期还款后可继续借贷并可扩大借款额度,可以无限期地循环贷款。上门送贷款、收本息,无需抵押的特点,使扶贫社成为实实在在的“流动的银行”、“穷人”的银行。

虽然我们几乎原封不动地拷贝了孟加拉模式,但运作机构与之相比还是有不同之处。实际上,孟加拉模式在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运用中带有政府参与的半官方性质,在操作上体现为目前所采用的“政府+银行+扶贫合作社”三线一体的运作模式,即:党政一条线主要负责制定政策,安排计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扶贫合作社一条线主要负责确定扶贫对象,选择扶持项目,提供配套服务和协助农行收贷收息;农行一条线直贷到户,主要负责贷款计划的下达以及贷款的调度、审批、发放、管理和回收。[2]

(三)扶贫社试点的运作成效

据了解,扶贫社在河北省易县累计向19000多农户发放小额贷款6700多万元,妇女受扶持率占83%,全县近6000贫困户实现了脱贫。另据社科院的统计数据显示,扶贫社先后共投入贷款资本金1500多万元,累计发放贷款1亿多元,目前正在获贷款支持的贫困户16000户左右,累计受益农户3—4万户,覆盖贫困人口约15万人。目前除了虞城还有亏损之外,其他几个试验点已经基本上实现了持平或盈利,在涞水、金堂县还贷率已达100%,平均还贷率达90%以上。由此可以看出孟加拉模式在中国运行的成效越来越好,成为有效解决农民“贷款难”和信用社“难贷款”两难问题的途径之一。

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的借鉴使得小额贷款成为贫困农户重要的融资手段,满足了农民的融资需求,影响了他们的生活方式,改善了贫困人口,尤其是贫困妇女的生活水平,提高了她们的社会地位。同时辅以创业技能培养的项目支持,加快了小额信贷在中国的发展。

三、孟加拉模式在中国推行所面临的问题

自1993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农业发展研究所正式将孟加拉模式引入中国扶贫领域后,经过十多年来的实践,孟加拉模式虽然被证明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扶贫模式,但基于以下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它在中国的持续发展也是困难重重。

(一)孟加拉模式本身的问题

孟加拉模式作为一种扶贫模式在国际上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并非完美无缺,它本身也存在着一些固有的不足,主要表现为它服务的对象并不能包括所有的贫困人口,特别是不能涵盖农村中最贫困、没有创收或创收能力不强的那部分贫困人。此外,由于小额信贷机构的资金有限,本身难以产生规模经济,因此,小额信贷要做到资本保值增值的要求,还要有一段路要走。

(二)观念问题

1.对孟加拉模式的认识和定位不同。不同的人对这种模式的认识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有的人把这个当作一种资源管理的手段或者是方法,并以求实现某种目标;也有些人把为低收入家庭和个人提供服务作为这种模式的基本特征,认为这只是专门为穷人设立的银行,甚至还有一些人认为这是一种救济的模式,贷款不用归还,不贷白不贷。其实,孟加拉这种小额信贷模式不应是只对贫困群体或者说不发达的某个或某几个地区提供服务的,它应该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以主要向贫困人口提供信贷支持的模式。而人们认识之间存在的分歧也将不可避免地阻碍孟加拉模式在中国的发展。[3]

2.按照孟加拉模式在中国建立起来的小额信贷机构的性质含混不清。在全国各地建立起来的小额信贷机构有些是政府性质的,其服务是由政府提供的,也有些是由企业或者其它机构提供小额信贷服务的。性质含混不清将导致相关法律、监管措施难以出台,而孟加拉模式在中国也就难以持续发展。

(三)法律问题

在国际上已经运作成功的小额贷款组织模式,在我国一直发展迟缓,目前总贷款量不足10亿元。小额信贷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最大瓶颈还在于法律政策层面。没有相关的法律和政策法规予以支持,缺乏对小额信贷组织的明确的法律定位以及对其性质的明确规定,这些都将使小额信贷业务的开展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和盲目性。不确定性和盲目性意味着较大的风险,这不仅使小额信贷的服务提供者望而却步,同时也使欲进入该类金融服务领域的职员止步不前。这样孟加拉模式的发展自然也就困难重重。

(四)监管问题

由于中国缺乏对小额信贷组织性质明确的法律定位,孟加拉模式在中国自然就面临着监管缺位问题。从事金融活动的各种小额信贷机构由于性质上的差别,在事实上陷入了金融监管盲区,似乎谁都管得,谁都又管不得。因此,尽管扶贫社进行了十几年的有益探索,但在进行很多业务操作时屡踏“禁区”,遇到一些无可奈何的尴尬。

(五)管理问题

孟加拉模式虽然在其它的国家取得过辉煌的成绩,但是由于中国的国情有所不同,孟加拉模式在中国的发展一直是“摸着石头过河”,再加上法律的缺位,使得这种小额信贷机构的管理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另外,由于小额信贷机构不确定性较大,对高素质专业人才的吸引力不够,出现了员工素质普遍低下的问题,这给管理也带来了不少麻烦。因此,孟加拉模式的推行从管理结构到人才储备都面临着较大的改造和调整,而这些却不是朝夕之间就可以解决的。

(六)信用环境问题

信用环境的好坏决定于小额信贷者还贷的能力和意愿这两方面。一方面,小额信贷的对象就是贫困人口,其中大多数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由于农业要受自然环境因素和市场经济因素的影响,农民又缺乏足够抵御风险的财产和经济能力,这就会使农民有可能因为亏损而无力还贷;另一方面,由于小额信贷无需抵押担保,加上农民普遍文化素质低下,长期以来并未形成良好的信用观念,一旦个别借贷不还者产生了示范效应,则很容易造成拖欠贷款行为的蔓延。由此可见,良好信用环境的缺失也阻碍了孟加拉模式在中国的持续发展。

(七)融资环境问题

资金来源狭窄,一般来说只靠发起人的资本金和有限的捐助作为资金的来源,因为最初的政策设计不允许小额信贷组织通过吸收存款来获得资金。而中国整个农村地区尤其是欠发达地区的金融环境很差,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在农村发展相对滞后,金融服务能力有弱化的趋势,存款不断转移到大城市,造成了资金的严重外流。这就使得原本资金来源狭窄、实力薄弱的扶贫社进一步陷入了“资金饥渴”,成为目前我国小额信贷发展的最大障碍。[4]

(八)利率问题

非政府组织提供的小额扶贫贷款名义利率一般为7%—10%之间,但实际利率为百分之十几,远高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事实上贫困户使用小额扶贫贷款创造出的效益有三分之一左右付了利息,其余部分除了生活所需和其他税费,用于积累和再生产的已所剩无几。因此,面对扶贫社的农村小额贷款,很多农民的反应是“孟加拉高利贷”。诚然,孟加拉贷款利率的确是高于一般的商业贷款利率,这主要是由于高成本的贷款运营和艰难的贷款使用监测而导致了管理和交易费用相对较高。在经营范围不断扩大的情况下,机构网点设置、管理人员和费用开支也不断增加,困于资金来源约束,一些扶贫社不得不通过提高借款利率、增加单位贷款收益的方式来弥补。提高贷款利率,加大了贫困户的贷款成本,削弱了小额信贷“扶贫”效果,这就形成了一对难以妥善解决的矛盾。[5]

四、孟加拉模式顺利“中国行”的对策建议

应该指出的是,孟加拉模式“中国行”是指孟加拉模式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背景下的发展,而并不是其模式简单地复制。笔者结合中国具体国情,提出让孟加拉模式顺利“中国行”的几条建议。

(一)理顺观念,创新观念

1.理顺观念。按小额信贷的不同经营目标可以把小额信贷机构分为扶贫性的小额信贷机构和盈利性的小额信贷机构。前一种以扶贫救济为主要目的,利率不会高出一般商业银行的利率水平太多,主要是由国家提供的扶贫基金作为资金来源,由政府主办,重点扶持贫困人口中创收能力很弱的那部分群体;而后一种则以经营盈利为首要目标兼顾扶贫,贷款利率很高,可以由其它合乎要求的非政府组织或群体主办,作为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主体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2.创新观念。创新观念的核心在于对穷人的正确认识。“穷人”这个词仅仅代表财富的暂时匮乏,而并不代表其能力的匮乏。我们要相信穷人是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致富的,相信穷人是值得信赖的。需认识到要从根本上解决贫困问题,必须提高农民的自我发展能力,通过培训和鼓励农民积极参与,激发他们的潜力和动力,让他们自己为自己扶贫,这样也就可以使扶贫由被动变为主动,极大地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和效果。[6]

(二)改善宏观经济金融环境

1.利率市场化。在国际上几乎所有成功的小额贷款机构,都有着远高于一般银行的利率。例如,在印度尼西亚,商业利率是18%,而小额贷款利率是28%以上;在印度,商业利率12%—15%,小额贷款是20%—40%,在孟加拉,商业利率10%—13%,小额贷款利率在20%—35%。一般说来,小额贷款的利率都要比商业贷款利率高十个百分点以上。而在我国,小额信贷机构的利率比一般银行的利率高不了多少,所以我们应该逐步放开小额信贷利率使之向市场利率靠拢,这样一方面可以减轻财政负担,另一方面又可以把钱贷给真正需要资金的穷人而不是那些企图以低息获取资金的富人或其他人。

2.改善融资环境。小额信贷资金的来源有以下几个途径:政府拨款、金融机构贷款、国际组织捐助或贷款、吸收存款。在这几个途径中最重要的应该是吸收存款,在广大的农村中拥有富裕资金的人并不少,他们也通过放高利贷的形式把资金借给那些需要资金的人,农村的小额信贷机构应该使这种信贷交易活动合法化,即以优惠利率吸收他们手中的富余资金,并贷给需要资金的人。当然,融资环境的改善也有赖于政府、金融机构和其他非政府机构的通力合作与支持。

3.进一步改善信用环境。在我国,个人和企业征信体系的建设刚刚起步,还很不完善,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加快个人和企业征信体系的建设。此外,中央银行、政府及相应的监管机构也有义务为信用环境的建设做出努力,政府、银行、监管当局应该通过各种措施加强协调,政府在必要的时候可采取行政手段帮助银行或其他担保机构清收欠款,同时还可以将个人与企业的信用状况与行政处罚联系起来,以提高违约成本,共同打造诚信体系。

4.完善法律政策环境。为促进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我国应该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政策,包括制定小额信贷机构市场准入标准和明确小额信贷机构的法律地位,允许微观金融机构接受存款等。在2006年底尤努斯来华访问期间,我国相关领导人与其进行了交流并表示,在改造现有农信社之外,我国应允许小额贷款组织的发展,在“只贷不存”、“服务三农”的前提下,可以给予小额贷款组织合法的地位和发展空间。同时,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也指出:“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这些信号都强烈地预示着将来我国会出台相关的法律政策,放开农村信贷市场,允许更多的非金融组织参与小额信贷的经营。

(三)改善监管环境

可以考虑建立一个诸如银监会之类的专门监管微观金融机构的监管机构,采用风险评估标准,机构要定期做出独立报告,设计和比较各个微观金融机构业绩的方式,从而帮助客户和捐款人获取相关金融机构业绩表现的更充分信息。此外,要明确监管主体,避免交叉、共同监管所导致的混乱局面。

(四)提高小额信贷机构的管理水平

首先,小额信贷机构应该按照农户的需求和当地市场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与方向,不断提高金融产品创新能力以适应农户的需求而提供相配套的金融产品与服务。其次,小额信贷机构应根据小额信贷的特点和农村的特色发掘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和方式,这样既可以降低自己的经营管理成本,又能够为农户提供有效的服务。最后,提高管理者和员工的素质,因为这是提高管理水平的关键,是各种管理措施发挥作用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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