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银行会计主体信息化核算研究范文

银行会计主体信息化核算研究范文

时间:2022-07-21 04:54:19

银行会计主体信息化核算研究

一、会计主体假设及其在传统商业银行中的应用

作为一家金融企业,商业银行本身是一个会计主体,需要遵照企业会计准则对其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但与一般企业不同的是,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都是有着多级分支机构的大型企业,一般在总行统一管理下按行政区域设置分支机构,如省分行、地市分行、县支行、网点(包括经营性支行及分理处等)。一方面,各级分支机构遍布各个省市地区,需要接受地方政府部门及监管机构的监管,需要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及缴纳,客观上存在一定的经营自主权;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分级管理”的管理模式,各级分支机构在总行或管辖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具有不同程度的管理权限,尤其在资金安排上自求平衡,并对相应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负责。

因此,这些分支机构具有会计主体的基本特征。根据商业银行上述组织架构及经营管理特征,可将其会计主体划分为三类,一是报告主体,指遵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的主体,也即作为法人主体的商业银行整体;二是报表主体,指需要按地方政府及税务机关,或根据内部管理需要编制并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的各级分支机构,如省分行、地市分行、县支行等;三是记账主体,指为了明确内部经管责任而对报表主体所作的进一步细分,作为记录交易或事项的明细主体,一般包括网点和部门。对于县支行等基层报表主体,其记账主体为网点;对于县支行以上的各级报表主体,其记账主体则为机构内设部门。报表主体仅需编制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除了反映本机构同商业银行以外其他会计主体间的交易或事项(简称外部会计事项)对其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外,还要反映本机构与商业银行内部其他机构间的交易或事项(简称内部会计事项)的影响。各级分支机构均为相对独立的资金实体,在自求平衡的基础上通过向管辖机构存入或拆出的方式解决资金余缺。

对于分支机构结售汇等业务产生的头寸,则逐级上划到总行,由总行统一对外进行平仓。记账主体既非经营实体,亦非资金实体,不需要核算部门间的内部会计事项,不需试算平衡,不需编制会计报表,仅为所在机构提供基础账务信息。对于依据责任会计原理实施了分部门核算的商业银行,为了按记账主体提供全面完整的会计信息,还需要通过账务方式解决内部会计事项的核算问题,如以部门为主体的内部资金往来、合作业务、费用分摊等,其实质是将记账主体提升到报表主体地位,能够像报表主体一样生成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报告主体是完整的会计主体,商业银行需按报告主体编报含有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等全部会计要素在内的财务会计报表,以全面反映商业银行同其所有者及其他会计主体的交易或事项对其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报告主体的会计信息由记账主体到各级报表主体逐级汇总而成。在汇总过程中,记录内部会计事项的会计数据被逐级抵消,直至最终生成完全反映外部会计事项的银行整体会计信息。

二、商业银行信息化对会计主体的影响

进入本世纪以来,为满足一体化经营的发展需要,商业银行纷纷加快了信息化步伐,逐步建立了以总行为中心、以网络为纽带、以网点为终端的高效、快捷的电子信息处理平台。以中国银行为例,该行核心银行系统于2011年在境内机构全面投产,实现了全行数据大集中,开启了从“以账户为中心”向“以客户为中心”转变的服务模式。在数据大集中后,商业银行内部形成全行统一的资金池。所有外部资金的吸收和投放都可以视同各个记账主体与资金池的资金往来,并通过统一的产品定价系统为逐笔资金确立内部资金价格,进而采用全额法逐项核算各项资产的内部资金成本和负债的内部资金收益。外汇头寸也不再以分支机构为主体层层结转,而是直接由记账主体汇总形成全行统一的资金头寸,由总行统一平仓。客户在不同机构间的资金划转也简化为两个账户之间的直接划转。

在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已不再是资金主体,不再自行安排资金供求。随着全行统一资金池的形成,会计主体也完成了由多层次会计主体向单一会计主体的转变。在单一会计主体模式下,各商业银行以总行为会计信息处理中心,各级分支机构成为总行分布在不同区域的营业网点,不再具备会计主体的身份。在会计主体合并之后,商业银行实现了全行一本帐,可以直接根据全部记账单位的账务信息加工生成全行的会计报表,彻底摆脱了以往通过各级分支机构逐级加工汇总过程。按照信息化的框架设计,作为财务会计的主要系统,总账系统仅核算外部会计事项。内部分机构核算一般通过利润贡献度分析系统来解决,成为管理会计核算内容。管理会计不仅在分机构核算方面对财务会计核算起着补充作用,同时也有助于解决机构以外其他维度的核算需要。例如,工商银行建立的管理会计数据平台——MOVA(managementofvalueaccounting),可分别从机构、部门、产品、员工和客户等维度核算投入产出信息。商业银行会计信息化的重要内容就是将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分离,简化财务会计核算内容,丰富管理会计核算维度。这种设计不仅有助于提升财务会计的核算质量和核算效率,更有助于增强管理会计对银行内部管理的全面支持作用。

三、商业银行会计主体的现实安排

从发展趋势看,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化的框架设计符合银行会计的发展方向,但从目前的情况看,会计环境还不支持这样的转型。一方面,管理会计在我国尚处于探索阶段,在很多方面还不够成熟,存在一定程度的局限性:一是,管理会计主要侧重于不同维度的投入产出分析,不能像财务会计一样提供反映财务状况的资产负债表,不能全面反映分支机构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之间的逻辑关系;二是,尚未像财务会计一样建立严密的核算框架,在核算政策、核算程序及核算结果的展现等方面比较随意,导致信息的准确性、可理解性、可比性乃至可靠性等质量水平相对较低;其三,财务会计本身寓控制于核算,并通过控制确保核算质量,而管理会计主要采用统计技术,缺乏对业务及数据加工的有效控制,降低了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出于上述原因,管理会计提供的分机构核算信息质量还远远低于财务会计,使用价值相对较低。另一方面,地方政府部门对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财务会计信息仍存在刚性需求。商业银行各级分支机构仍具有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及缴纳部分税款的义务,而纳税申报仍然是基于财务会计的核算结果进行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必须报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等纳税资料。此外,我国商业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受到当地财政金融及监管的会计监督,对会计报表的审核是其开展会计监督的主要方式。而这些内容,都是管理会计暂时还难以替代的。

从组织架构及管理模式看,将报表主体从会计主体中剥离出来不符合商业银行的管理现状。近年来,尽管商业银行通过一体化经营为客户提供一揽子服务的趋势越来越强,各行纷纷借鉴西方扁平化、垂直化、集中化的管理理念,积极探索实施矩阵式管理、条线式管理、事业部制管理等新的管理方式,但从目前的情况看,层级管理仍是我国商业银行适应经营环境和文化传统的最有效管理方式,至少在现阶段仍占据着主导地位。在层级管理模式下,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仍是按行政区域设定分支机构,并以分支机构为权责利的实施主体进行管理。总行或管辖机构对分支机构的考评仍是以其盈利水平、资产质量、投入产出等财务信息为主要内容,进而决定各项资源投入及相关管控政策。而通过管理会计提供的分机构核算信息在可靠性、及时性等质量方面均不及财务会计,不能有效支持资源配置、成本管控等内部管理活动的正常开展。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在目前管理会计还不成熟、会计环境还不支持、内部经营管理仍然以层级管理为主的模式下,商业银行的会计主体安排有必要继续与基本组织架构保持一致,即,以商业银行整体为报告主体、以各级分支机构为报表主体、以分支机构的网点或部门为记账主体。与传统商业银行会计主体安排有所不同的是,报表主体不再是记帐主体到报告主体的必然过渡,仅是对记账主体和报告主体的补充。

四、基于报表主体的分机构核算

根据商业银行会计信息化的基本架构,记账主体仅反映外部会计事项,并可直接汇总而成银行整体的会计信息。如果要在会计主体中重新纳入报表主体,还需要补充内部会计事项核算,实施分机构核算。如前所述,在信息化之后,商业银行内部资金流动已打破分支机构的空间障碍,形成全行集中统一的资金池。为了对分支机构开展会计核算,需要按报表主体的设置虚拟资金实体,以便确定内部资金的运动状况。在核算内部资金损益时,全额法的前提假设是各个机构并非独立的会计主体,如采用全额法将面临资产和负债翻番的尴尬后果,因此需采用差额法核算。

与信息化之前有所不同的是,此时的差额法所依据的并非真实的内部资金往来,而是在全行统一资金池中、以各个分支机构为虚拟资金实体模拟的内部资金往来。对此,可假定分支机构能够进行资金的自我平衡,并就余缺部分向管辖机构进行上存或下借。同理,对于结售汇业务,为了及时准确核算分支机构的结售汇损益,则需要在内部模拟逐级平仓模式。对于合作业务,如能够按合同区分合作机构所提供的服务,在获取报酬时可直接按提供的服务计入相关合作机构。否则,需要在完成初始会计处理后,再进行内部分机构核算。对于影响资产负债类的合作业务,由于资产负债项目与损益项目存在内在一致性,仅划转损益无法完整还原分支机构的财务信息,有必要对资产负债进行分机构核算。如对于分支机构共同使用的办公楼,可按照使用面积分摊计入使用机构,并以分摊后的账面价值为基础计提累计折旧或减值准备。对于涉及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作业务,可根据资金的占用和使用关系模拟内部资金往来,并据以办理相应的会计核算。如在核算存款准备金或理财业务时,可视同分支机构将存款准备金或理财资金逐级上划总行,由总行统一缴纳或运作;总行在获取收益或收回资金时,再逐级下划给分支机构。

需要注意的是,分机构核算源于分支机构的报表主体假设,而报表主体并非完整的会计主体,例如不存在所有者权益,损益需要上划总行等,在经营管理上也不是完全独立自主的,因此在开展分机构核算时需要坚持核算范围与责权利相匹配原则,例如,不宜将总行或管辖机构因履行管理职能而发生的支出纳入分机构核算范围。此外,内部会计事项实质仍来源于外部会计事项,在进行分机构核算时,既要同外部会计事项的处理有所对应,又要有所区分。同时,为避免人为操纵并提高核算准确性,应建立明确的分机构核算规则,尽量通过系统进行自动化处理。从长远看,商业银行一体化经营转型将是一个持续渐进的过程,多维度的精细化管理则是一体化经营发展的必然要求,通过管理会计手段解决内部经营管理的信息需求更是大势所趋。在这一过程中,商业银行既需要对会计主体安排进行动态调整,综合平衡核算成本与效益,更需要加强管理会计的探索和应用,促进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共同发展。

作者:杨家新单位:中国银行总行财务管理部

被举报文档标题:银行会计主体信息化核算研究

被举报文档地址:

https://www.meizhang.comhttps://www.meizhang.com/jrlw/yhkjlw/649589.html
我确定以上信息无误

举报类型:

非法(文档涉及政治、宗教、色情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

侵权

其他

验证码:

点击换图

举报理由:
   (必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