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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国内央行监管职能范文

时间:2022-08-30 09:24:41

深化国内央行监管职能

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是市场经济体制下中央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能。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之后,在金融监管这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总的来说还是一个薄弱环节。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强化我国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已迫在眉婕。

一、建立健全监督体系,加强监管队伍建设

中央银行监管是外部监管,商业银行系统内上级对下级行的监管是内部监管,外部监管需要内部监管相配合,所以,我们认为有必要在各级人民银行建立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金监委),人民银行行长任主任.j、民银行副行长、各金融机构负责人和有关监管部}’一J负贵/、参加。金监委是金融监管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领导、规划、协调、布署金融监管工作。在人民银行内部,可明确稽核部门是‘•金监委”的监督执行机构,是监管工作的主管部门.在监管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所以少、民银行稽核部门负责7、应是副行级.应成为’‘金监委”的常务副主任.稽核部门职能要拓宽。同时,还要明确人民银行计划部门、资金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都是监管部门,应履行各自相应的监管职能。也就是说.金融监管部门不是一、二个部门的工作.几乎是人民银行所有部门的职责.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是”金监委”领导一F,以稽核部门为核心的大监管体系。大监管体系需要一支强有力的队伍。在充分挖掘内部潜力的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应从各金融机构抽调一些业务骨干充实监管部门,特别是要增加稽核人员,进一步完善派驻员制度。同时要注意提高监管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思想政治素质,切实改善他们的待遇,提高监管工作的水平。

二、完善监管标准,明确监管内容

监管标准要法制化,中国人民银行要做到依法监管,所以,我国要加强金融立法,特别是代银行法》、《票据法》、炙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户等金融法规要抓紧制定,以提高监管的权威性。监管标准要国际化,中国人民银行应逐步按照国际标准和惯例来监管金融机构.以提高监管的科学性。监管的内容是十分丰富的,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是整个监管工作的开始,目的在于防止不合格成员进入。我国金融机构的设立和撤并.需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也需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由人民银行发给《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在工商行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能营业。目前.我国可以放宽金融」l二的进入自由度,但非金融机构和个了、不得办理金融业务。

2、资本充足条件银行资木充足与否是衡量一家银行是否稳健的一个重要标志。我国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明确要求中国人民银行按《巴塞尔协议》要求,已制定了《银行业资产风险监管暂行规定》,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比率做了明确要求,这是按国际标准进行监管的非常有益的偿试。但需要指出的是,资本充足比率虽然重要,但它只是在评估银行实力时要考虑的诸多因素中的一个因素,而且权数架构过于简单,资本及核心资本的计算标准难以统一,每个资产项目究竟赋予多大的风险权数更是一个有待深究的问题。

3、信资资金监管。信贷资金营运状况是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和重点,也是我国需要加强的薄弱环节。信贷计划管理是我国金融监管的一大特色,在我国金融机构企业化尚没有实质性的进展,企业还没有真正成为市场主体的情况下,贷款限额管理仍有保留的必要。但目前仍可选择一些地区和金融机构进行贷款限额管理下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如资产风险管理试点,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4、全面风险控制。金融风险是危及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基本因素,金融风险应成为主要监管对象。在我国现行体制下,企业风险最终往往要转嫁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同时面临着一些企业不曾遇到的风险。金融业风险种类繁多,既有信用风险,又有利率风险、犯罪风险、汇率风险、流动性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政治风险、财产风险、人身风险,风险存在于每一种金融业务中,风险无处不在,无时没有。因此,对金融风险的监管不能局限于信用风险的管理上,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要进行全面的风险控制,监管重点应放到帮助金融机构提高其风险管理的能力上来。

5、对存款人的保护措施。外国金融有破产的可能,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许多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我国银行曾在1961年和1988年两次遇到存款少、挤提存款而造成的流动性危机,而且随着金融机构企业化的推进和金融竞争充分有效地开展,尽管全国性的国有商业性银行不可能破产,但关闭区域性金融机构和国有商业银行的个别分支机构是很可能的。我国要认真贯彻保护和鼓励存款的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存款原则和制度,通过恢复和完善保值储蓄或使存款利率与通货膨胀率挂钩的办法,使存款人员免遭通货膨胀风险的危胁。中国人民银行每年或每隔两年应对所有金融机构进行一次全面诊断,对金融机构各个方面的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量化,根据得分多少给出金融机构相应的信誉等级。对等级较低的银行要给予必要援助,对濒临破产的金融机构应采取抢救措施,经抢救无效的,可宣布其破产。

三、加强监管和国际合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金融对外开放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展,我国金融业正在朝着国际化的方向发展。在对我国境内的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监管方面,我国中央银行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偿试,而且国务院也于1985年4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基本上可说是有法可依,关键是如何实施完善了。但对我国境外的中资金融机构的监管方面,不管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看,我国基本上是空白。我们认为,现在已经到了我国中央银行将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的监管提到议事日程上来的时候了。而且必须按国际标准来监管,避免我国海外金融机构受到歧视性待遇。不管是对境内的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的监管,还是对境外的中资金融机构的监管,我国中央银行都必须加强与国外金融监管当局的合作,共同完成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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