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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新规金融效应探析范文

时间:2022-05-17 09:35:54

贷款新规金融效应探析

为规范和加强信贷业务管理,确保银行业信贷资金进入实体经济,以信贷结构优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尤其是后危机时代的国内外经济形势复杂多变,对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管理能力和审慎经营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2009年7月,银监会出台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1](统称贷款新规,下同)。

这不仅是对国际先进经验和成熟做法的有效借鉴,更是推动银行信贷管理根本性变革的重要举措。但相对于已习惯于“统借统还”模式的银行与企业来说,借贷双方都将面临着巨大的冲击。在贷款新规的执行过程中,银行与企业之间有着自主权博弈之争。因此,在关系银行业务理论框架下,开展实施贷款新规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影响研究,对后危机时代加强银行信贷管理与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银行对企业委托监督功能———基于关系银行业务理论分析

1.关系银行业务对银行监督的正面效应。关系银行业务在委托监督方面的效应———基于银行的角度。Haubrich(1989)最早探讨了关系银行业务存在的情况下银行监督给银行带来的好处。Haubrich(1989)将Dia-mond(1984)单期委托监督模型扩展到多期委托监督模型来研究长期借贷关系对银行监督的影响。[2]

Petesen和Rajan(1994)认为,在多期委托监督模型中,由于银企之间保持着不断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博弈过程,该隐性保障机制给银行提供了企业比较准确的财务经营状况信息。若企业接受银行监督,在突发不利情况出现时就能及时有效地利用这些信息来修改合同,从而使得合同中相应的条款即可在事前定得更加详细以防止银行贷款难以收回。若企业提供的信息严重失真的话,银行即可惩罚企业。因此,通过这种重复博弈过程,银行可促使企业在每一个阶段都能提供真实的信息,从而提高银行相对于其他融资方式的竞争力。[3]

关系银行业务在委托监督方面的效应———基于企业的角度。Berger和Udell(1995)发现,相对于没有关系银行业务的中小企业来说,一个具有关系银行业务的企业可得到更低的贷款利率和贷款合约上的抵押要求。从关系银行业务的正外部性效应角度,由于银行可通过关系借贷获知企业的发展经营的真实状况,对于好的企业来说,通过这种信息显示机制可以扩宽融资渠道以便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4]

Berlin和Mester(1998)从银行贷款内控的角度分析了贷款定价的跨期平滑机制的重要性,认为利率非敏感性使得贷款的跨期定价具有可操作性。即,企业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步建立了一个信贷记录使得银行能够了解到企业的私人信息。在企业创业初期,若银行选择一个优惠贷款利率,在企业扩张和成熟期银行可从发展潜力好的企业获得未来收益剩余用以弥补初期的损失,就可能减少最初的风险,有利于好的企业成长。因此,“定价平滑机制”有利于银行优质企业的培养,并增强企业对银行的贷款依赖从而增加银行的长期盈利能力,外部投资者也可通过观察企业是否与银行具有长期借贷关系来判断企业的好坏。[5]

2.关系银行业务对银行监督的负面效应。由于关系银行业务理论模型中的激励相容机制取决于未来租金和准租金,因此,银行之间激烈竞争导致租金降低,进而削弱了关系银行业务赖以维持的基本条件。关系银行业务的隐性假设在于银行缺乏竞争,银行间缺乏竞争环境导致信用等级差的借款人可以利用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来达到融资的目的,加剧了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的发生。[6]

综上所述,基于静态产业组织模型,虽有些研究已开始注重银行业市场结构和银行监督的动态演绎过程,但也只是一种十分有限的扩展,需要对银企委托监督机制的动态演化过程进行深入研究;该类理论模型的重要假设条件是各种人都是风险中性者,基于该假设的研究结论得出,人可通过承担完全风险的办法来达到最优激励效果,现实经济中各种人风险偏好可能是风险厌恶或偏好风险的,其研究结论显得有些不足;当以市场经济体制为前提,将该类理论模型纳入到市场不完善的转轨经济中时,原有的研究结论无法解释转轨经济体中银行业市场结构的特殊性。如各类银行对企业贷款监督和风险管理的力度不同,导致贷款人和借款人在违约风险承担和利益分享中的行为特征也有所差异。因此,关系银行业务对银行委托监督职能的发挥既有有利的一面,也有不利的一面,究竟是哪一方面占主流取决于借款人市场结构(需求方)和银行业市场结构(供给方)的性质。[7]

二、信贷管理———基于商业银行实施贷款新规的效应分析

1.促进银行机构改进信贷管理流程,提升实贷实付管理的内生性。一方面,贷款新规坚持以实体经济有效需求和审慎标准为条件,确保贷款周期与企业关键生命周期相匹配,信贷进入和退出与企业有效现金流相匹配,以加强贷款实际用途控制为核心,调整、改革贷款支付方式与业务流程,发挥国家宏观政策的引导效应。“受益人支付原则”可以有效防止信贷资金流入股市,有效平抑股市泡沫,从而为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完善创造条件;此外,贷款新规强调交易背景和实贷实付原则,可有效斩断信贷资金违规输入楼市链条,抑制房价泡沫,为政府综合治理房地产市场赢得空间和时间。另一方面,实施受托支付为主要支用贷款方式,促进加强贷款用途管理。银行机构通过实行多级审查、层层把关,确定最终支付金额,保证贷款资金的专款专用,提高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精确度;同时贷款新规要求的实贷实付,减少了银行的短期利息收入,打破了银行长期以来依靠派生存款的惯性。因此,商业银行要生存、发展,必须进一步完善质量、效益、风险和规模并重的考核体系,提高激励约束机制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2.实现管理模式根本转变,提高社会有效信贷需求满足度和资金使用效率。一是新规实施后,要求贷款资金“实贷实付”,贷款通过发放审核后并不立即打入借款人账户,而是“量用为借”,根据借款人实际用款需求进行支付。从微观层面看,减少了企业的利息支出,符合市场经济中企业效益最大化的追求目标,从宏观层面看,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不允许大量贷款资金滞留于企业账户,也从制度上限制了银行为虚增存款而降低信贷门槛的非理性竞争。二是必须按贷款合同规定用途、项目施工进度与生产经营的即期需要及时使用贷款,贷款不能再直接进入资金池或内部银行,资金营运乃至经营管理必须相应调整,企业在资金筹措与资金管理上面临挑战。流动资金贷款需求的严格测算,极大地限制了部分银行对于某些优质客户超额授信和用信的空间,且严格贷款期限管理,限制贷款周转使用,也将在很大程度上降低银行整体贷款规模。这客观上要求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制定明晰的资金需求和使用计划,提高社会有效信贷需求满足度和资金使用效率。

3.发挥商业银行整体效应,实现集体理性和个体理性的均衡,有效规避金融风险。一是贷款新规间接地强化银行资产负债管理。贷款新规禁止一次性将贷款发放至借款人账户,促使银行稳妥测算资金来源,以维持充足、稳定的流动性水平。同时,在某个阶段,银行可放贷规模与客户贷款需求之间可能出现期限错配现象,也会促使银行加强贷款规模管理;由于客户需要使用资金时,才向银行申请贷款。因此,银行为了维系较好的银企关系,必然尽力提高服务效率。二是抑制国内非实体经济领域的融资需求,引导信贷资金合理配置,使实体经济与金融体系之间保持适度的增长比例;规范贷款支付行为,提高商业银行对贷款规模和发放节奏管控能力,间接地帮助借款人控制财务成本提高盈利能力,从而增强了银行贷款风险管理的有效性。三是贷款新规能引导金融消费者规范经营,有助于形成理性投资的社会风尚。

4.贷款新规实施,降低了有效防范风险的成本,发挥货币政策的溢出效应。一是贷款新规具有收缩货币供给的作用,但其对货币供应量、货币乘数、货币流通速度与货币政策的具体影响,有待依据贷款新规的实施情况,区别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作进一步评估。二是贷款新规可强化商业银行精细化管理。应用先进风险管理技术,建立超风险限额预警和控制机制,科学配置信贷资源,理性控制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的贷款,从而促进国民经济均衡协调发展。三是新规实施后,要求贷款资金“实贷实付”,有效防范风险所必须付出的成本,从长远看收益远远大于成本,发挥货币政策的溢出效应。

三、贷款新规———基于商业银行经营面临的困难与挑战

1.市场主体尚未成熟,信贷市场潜在风险较高。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尽管经历了市场化转型,在金融实践中更新了风险管理理念,取得了一些经验并发展壮大,但与国际先进金融机构相比,整体信贷管理模式相对粗放,尚缺乏有效的精细化管理。在高增长与欠规范并存的扩张模式下,由于受法律知识、信用意识缺乏等制约,借款人的非理性或违法行为,致使信用风险在信贷市场、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之间的跨市场传递更为隐蔽,不利于良好信用环境的形成,银行也难以对约定贷款用途进行风险监控,而可能带来系统性风险。

2.市场规则有待完善,需要市场化的自治和完善银行与借款人的公司治理机制。虽然贷款新规针对借款人化整为零地突破贷款限额的方式做了有针对性的防范,但实际上借款人对信贷的挪用手法是相当复杂的,如借款人与交易伙伴的“合谋”行为,贷款新规就无能为力。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化,信贷业务的新品种不断涌现,部分创新已经超越了《贷款通则》的规范范围,需要有新的法规加以约束。加强监管固然可增加借款人挪用贷款资金的成本,但要有效地、制度化地、低成本地缓解贷款违规挪用问题,还需要市场化的自治,完善银行与借款人的公司治理机制。

3.信用基础长期缺失,银行授信专业人员匮乏,影响贷款新规的落实效果。一是我国虽致力于信用建设,但目前国家缺乏完善的信用管理立法和失信约束惩罚机制。信用环境差,合同的约束力较弱,契约地位亟待提升;个别信贷市场秩序混乱,存在恶性竞争,虚假交易横行,无交易划转套取银行贷款案件频发,影响信贷资金安全。二是部分金融消费者法律意识淡薄,判罚执行难度较大。一些银行客户对于贷款新规能够更好地保护其利益的认识不到位,一些惯性做法使得受托支付执行难,从而造成贷款新规与结构调整政策落实的两难。同时,部分项目往往由集团客户负责项目运行,而有些集团客户贷款支付的传统做法是借款人提供用款计划时,银行将贷款发放到集团公司,由其进行资金支付。这与实贷实付要求相悖,但由于集团客户处于强势地位,银行推动的难度较大。三是银行授信专业人员匮乏。银行信贷人员认识水平受传统信贷结构和信贷管理模式的影响较大,对贷款新规和低碳经济等新兴产业的认识需经历逐步深入的过程,如过多纠缠于受托支付限额是否应考虑地区经济发展差异、根据真实性不强的企业报表测算流动资金贷款需求是否科学等细节,就可能对经济结构调整的进度以及贷款新规落实效果产生一定影响。

4.在实际操作中,个别条款面临操作难,需要不断地探索与创新。一是贷款新规对回款账户的要求对商业银行提出了挑战。为规避银行审核而可能造假,未把贷款用于约定用途,这是客户的恶意行为。况且,如果贷款客户的交易对象在其他银行开户,绕一圈后难以了解资金去向,对单据的审查也很难判定真伪,操作性难度很大。二是贷款新规对于不宜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特殊项目和交易对象,缺乏相应的监控办法。如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小企业,报表不规范,金融机构难以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对非标准化的信贷产品的市值评估十分困难,因重估制度需要一套市值评估的体系如确保双方都可信的市场交易价格才能实施;在多种交易行为中,对于紧俏商品的买卖或买卖频繁、信任度高的中小企业买卖双方间,经常存在未签合同进行交易、交易与结算不同步等情况,或存在借款人向强势企业交付保证金或押金,只能在付款后取得收据;且在信贷规模较紧的情况下,部分企业为确保经营正常运作,经常出现提前提款行为,难以实现实贷实付的要求。显然,贷款新规不符合买卖双方或市场约定俗成的存在着一定风险的、却是市场接受的一些规则。

四、政策建议

1.加大行内外宣传培训与辅导力度,营造贷款新规良好的内外部实施环境。(1)做好广泛宣传,优化社会环境。贷款新规是一个新生事物,贯彻落实贷款新规需要包括金融消费者在内社会各界的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因此,应该积极搞好客户关系维护,加强对客户的沟通与宣传解释,使广大客户了解贷款新规并没有提高获得贷款的门槛或使程序变得繁琐,而是提升金融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且有利于更好保障客户利益。(2)加强辅导培训,增强员工业务素质。应及时开展了多层次、多轮次、形式多样的学习培训,有效地提高信贷人员执行新规的自觉性和执行力,防止员工因新规采取了严格的监管制度、加大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而产生“惧贷”心理。加强客户关系管理,充分评估贷款新规对客户关系带来的影响,深入分析和充分认识贷款新规带来的挑战与利弊,尤其是对信贷经营方式、信贷业务流程、业务竞争模式、企业财务报表可能带来的变化,以及其他可能产生的信贷风险,进而研究和调整经营管理和发展策略,以提高执行新规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优化、设计、调整信贷业务的流程,进一步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和相关措施。在落实贷款新规过程中,商业银行应将外置式的被动风险监控提升为内在式的主动风险管理,提高信贷业务的服务质量与效率。一是全面梳理、完善相关制度,对照新规有关业务操作流程,对照全流程管理的制度要求,对已有的管理制度进行全面梳理和修订,进一步完善标准化操作细则和内部相应的规章制度,积极推进再造工程,促进信贷操作模式转变。二是从严把关发放和支付审核环节。贷款新规对合同文本的合规性、完备性、严谨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及时对借贷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全面、规范的约定,加强系统配套,修订合同文本,完善IT系统,推动系统升级改造,进一步优化发放审核及支付审核功能,实现贷款资金智能化管理监控。三是实贷实付,规范信贷经营管理,构建全流程管理模式。实行延伸监控,确保贷款资金用途合规。

3.加强配套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确保贷款新规的执行效果。一是加强制度建设,确保有据可循。监管部门应制定完善银行机构落实调结构政策与贷款新规评估与问责办法等激励约束制度,加大评估力度,并探索将结构调整政策和贷款新规落实情况纳入准入管理、监管评级中,强化激励约束。二是加强督导检查,提高贯彻执行力度。为确保“贷款新规”的有效执行,防止各金融机构的不公平竞争,银监部门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已确定的实施时间表,加强对各机构、各单位落实贷款新规情况的检查和督导,确保各机构、各单位“齐步走”和有效执行。同时,开展自查自纠,建立问责机制。

4.建立和完善风险管理长效机制,促进银行信贷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一是加强贷后风险控制和预警机制,强化尽职调查,延伸贷后管理。二是严审放款依据,筑牢贷款发放关。要求银行增加账户管理功能,做好还款资金监管。流动资金贷款方面,可要求贷款人结算账户下设立用于存放流动资金贷款专项资金的子科目,既有利于银行对贷款资金进行专项管理,也可避免银行贷款资金与企业自有资金混用,同时又免去企业多次开户的繁琐手续。三是资金需求的科学测算,需进一步地研究。测算应当参考市场主流方式。规范表外授信,使之匹配借款人的真实用信需求,同样也是降低市场风险的微观机制。

5.顺应监管变化与客户需求,加快相关产品创新,实现综合效益最大化。(1)加快业务创新步伐,提升经营能力。鉴于流动资金贷款在需求测算、期限管理等日趋严格,且贷款规模压力增大的情况下,要加快业务创新,建立差别化的短期信贷产品体系,加快贸易融资产品的创新开发力度。对于融资渠道丰富、收入来源多样、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强的客户,可配置营运资金贷款;而对于融资渠道贫乏、收入来源单一、抗风险能力较弱的客户,则重点发展贸易融资产品,将企业资信转化为产品信用、应收款信用等,提高贷款发放频率,防止资金闲置。(2)顺应监管变化与客户需求,加快相关产品创新。在应对经济形势与监管政策调整的过程中,及时调整部分产品制度,力争更快、更好地响应市场需求。通过加大信息科技系统建设,提升信贷业务的电子化审批能力,并加大客户信息的整合力度,实现软硬实力的同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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