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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银行股权合作范文

中外银行股权合作

股权合作,即以资本合作为基础,进而促进技术、业务和管理的全方位合作的新型合作形式。它在加强双方的合作深度和广度,实现互惠互利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而成为当今众多行业,包括金融业选择的合作方式。

一、中外银行股权合作的现状

外资入股中资银行,从2001年以来出现了递增的势头。近年来,这种投资热情不但继续“提速”,而且进一步“换挡”—交易规模越来越大。无论是参股建行的美洲银行,还是与中行签订备忘录的苏格兰皇家银行,他们“你追我赶”的投资竞赛一次次刷新“外资入股中国内地银行的最大一单”的纪录。而相对于几大国有银行,外资银行对于入股中小商业银行表现出了更大的兴趣,他们看中的是中小银行的创新能力、经营灵活、不良贷款率低以及强大的后发之势。

外资银行在中资银行的高级决策和管理层中都已拥有了重要的一席之地,业务范围逐步拓广,股份比重不断上升,有的甚至跃居为第一大股东,逐步掌握了银行的控制权。可见,随着我国金融业全面开放时代的到来,中外银行的股权合作已是大势所趋,双方的再度牵手也在预料之中。

二、中外银行股权合作的正面效应

对于中资银行,外资参与不仅有助于巩固银行的资本基础,促使股权结构多样化,提升银行的管理水平;而且也有利于实现金融业务综合化,完善电子化金融交易,丰富金融衍生产品,提升个性化金融服务。这些改革和调整,最终将促使我国银行业从整体上提升服务和经营水平,形成竞争有序、符合市场和群众需要的金融服务格局。

对于外资银行,中资银行广泛的业务网点和深厚的客户基础为其进一步开拓市场和在我国特定的国情下早日克服“水土不服”的症状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三、中外银行股权合作潜在的问题和矛盾

(一)合作双方的权利分配问题

如果是一般性质的股权合作,只要掌握好双方的出资比例就可将经营管理权控制在中方手中,但我国引进投资者的首要目的是突破制约我国银行发展的制度困境,这就不可避免地存在双方的权利分配问题。目前,对外资银行的持股比例有严格限制的情况下,若按双方的出资比例决定其经营管理权,则外资银行的决策权有限,这种合作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解决我国银行的制度约束就值得怀疑;若给外方较大决策权,不仅有悖于规范的公司治理原则,也存在较大风险。

(二)中外银行中国境内单边市场合作的公允问题

纵观海外战略投资者与中资银行的合作,都未明确涉及协助中资行发展海外业务的条款,基本上是中资协助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的单边市场。目前中外资银行在我国境内互惠互利的情况下还存在合作的必要和交集,而协助中资银行开拓海外市场可能超出双方交集范围,外资银行当然不会轻易就范。随着外资银行在华实力的强大和市场的开拓,从自身的长远发展考虑,必定会选择独立发展。合作的基础一旦丧失,再要求外资银行协助中资行发展海外业务,付出的代价可能会更大。

(三)合作银行的风险化解问题

在我国,国家银行尤其四大国有银行存在较强的政府担保,一是由财政出资来冲销其不良资产,二是国家信誉的隐性担保。在引进外资后,银行的性质发生了改变,成为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但在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况下,一旦引进银行出现了严重的经营问题进而影响到我国整个金融领域的安全时,是由政府进行干预,继续“埋单”,不伦不类,让外资银行分享政府的好处;还是放任自流,任其危害存款人和国家利益就成为决策者两难的一个问题。

(四)加剧地区和经济体之间的资金不平衡问题

引进外资在利于体制转变和银行企业化运作的同时,也会带来一个微观合理但宏观失调的权衡问题。引资后的银行若完全按照企业逐利和规避风险的效益最大化原则来经营,资金必定会从欠发达地区向发达地区、从中资企业向外资企业转移,这在微观层面上虽然是合理的,但却会使宏观失衡,进一步加剧地区的差距,给弱小民营企业和自主品牌以毁灭性打击。

四、中外资银行股权合作的策略选择

(一)内外兼攻,主次分明

既然引进境外投资者的首要目的是为了摆脱我国银行业长期存在的“一股独大”和行政干预的制度困境,实现股权的多元化,进而完善银行内部的公司治理结构。那么,我们就没有必要把重要的筹码都放在外资银行身上,我们完全可以和应该允许、鼓励中国更多已经在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做的比较好的大型优质企业参与到股权中来,一方面可以借助他们来优化股权、提升银行的总体质量;另一方面,也能很好地分散股权,防止外资银行的势力渗透过大,威胁中方的控制权。

(二)走双向开放之路,既要“引进来”,又要“走出去”

面对中外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单边合作,我们当然不能漠然视之。如果说,我们在加入WTO之前,没有机制让我们行使对等的权力,不能要求别人。那么,在加入WTO之后,我们已经有了这个权力。但在银行改制后的今天,我国银行业的总体质量和价值都得到了很大提升,完全应该有与外资对等的开放权利,在国内合作的同时积极开拓海外市场,争取自己的一席之地。

(三)加快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我们应尽快建立起以政府、参股的中外资金融机构以及入股企业共同出资的官商合办的存款保险机构,保险基金则可采取事前收取和事后补充的方式缴纳。当银行严重资不抵债,面临破产危险时,为了总体的金融安全,中国政府可以承担起最后挽救责任,但一旦银行度过难关,必须在事后按应该承担的比例向政府补偿。

金融作为经济的中枢,关系着一个国家的经济命脉。金融系统的稳定是一个国家经济繁荣昌盛的前提和基础,因此,金融业的开放需要在谨慎和稳健中迈步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