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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外汇管理问题探究范文

时间:2022-10-28 10:05:46

个人外汇管理问题探究

一、国内个人跨境互联网电子支付发展现状

(一)发展历程2007年下半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批复浙江省分局申请,同意支付宝成为国内首家开展境外收单业务的支付企业,为境内个人购买境外合作商户网站以外币计价的商品提供线上购付汇服务。仅一年后,该机构线上购汇境内个人突破30万人次,交易量突破2亿元人民币,到2012年,交易量突破24亿元人民币,实现了惊人的爆发式增长[1]。2013年初,总局下发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批准试点地区17家支付机构集中为客户办理跨境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将跨境支付业务范围扩大至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2015年,总局再度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结合试点情况对2013年文件进行优化完善,站在跨境互联网外汇支付实需的崭新高度,将试点范围推广至全国,同时将跨境互联网支付单笔限额由等值1万美元提升至5万美元,并明确“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项下的个人结售汇不计入个人结售汇年度总额”。综合2013年至今试点地区跨境互联网支付运行情况来看,我国跨境互联网电子支付80%以上业务为C2C个人交易,仅2014年,试点地区个人跨境互联网收付就突破了百亿元人民币大关,2015年推广至全国范围后,该数字将持续井喷增长。

(二)支付模式流程以境内居民购买境外商品或服务为例,分别有两种支付模式:一种是境内第三方支付机构担保交易模式。在该类别交易中,境内居民通过国内电商平台购买境外合作商户的商品或机票、酒店等服务,下单后,境外商户将订单信息发送给境内第三方支付机构,该机构通过注册认证的电子身份信息通知境内居民支付相应人民币款项,收款后第三方支付机构通知境外商户发货或提供服务,境内居民确认收货则第三方支付机构向托管银行发送支付信息,银行办理购汇手续并支付,同时向外汇局传送相应个人购汇信息及申报数据。在该类别支付模式中,由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担保,境内消费者确认收货后,款项购汇并支付,对于参与跨境网络贸易的境内个人而言,安全性较高,但同时也造成了相应款项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滞留,具有一定的支付风险[2](流程细节详见图1)。另一种是境内居民直接通过境外电商平台购买商品或服务,在支付时根据网页提示选择使用个人国际信用卡以外币直接支付,由发卡行进行跨境收支申报;或选择一家第三方支付机构以人民币资金进行线上购汇并支付,由第三方支付机构集中购付汇并申报,这种支付方式的特点是资金在支付过程中基本没有滞留,可以实时到达境外商户账户,消费者需选择资信程度较好的境外商户进行交易,防止信用风险。

二、南阳市个人跨境互联网电子支付近年来发展状况

(一)受地域经济环境影响,南阳市个人跨境互联网收入一枝独秀结合2010年至2014年年底辖内对私涉外收支数据来看,个人跨境网络支出笔数零星且金额微小,对个人跨境支出贡献微乎其微,可以忽略不计。然而个人跨境互联网收入却呈现较为明显的逐年增长态势:2010年南阳市跨境互联网收入累计发生612万美元,占全辖对私收入的13%,2014年该类型收入迅速增长至3144万美元,占比攀升至34.6%;该类收入中,90%以上为辖内个人对外贸易收到的境外汇入玉器款、香菇款、服装款,具有较为浓重的本土地域经济特色,其余则为服务贸易项下辖内个人境外劳务报酬、捐赠收入等款项。详见表1数据。

(二)境内第三方机构市场份额占比逐年提升结合2010年至2014年辖内数据来看,居民个人运用国内支付媒介alipay(支付宝)的境外收款金额,从2010年的0元,历经4年时间迅速增长至2014年的1018万美元,市场占比攀升至32.4%,打破了境外支付机构paypa(l贝宝)在跨境电子支付领域一家独大的局面。

三、从现行个人跨境互联网电子支付中存在的问题

(一)以互联网为平台的特殊物品、虚拟物品等跨境个人交易,可能成为不法资金流入流出的通道例如跨境互联网C2C交易中的艺术品、私人收藏品、限量商品、虚拟游戏账号等标的物,通常无法准确衡量其市场估值和对价,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仅可以获取订单详情、物流信息,而无法取得合同、发票、评估报告等证明材料,对于验证该类型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等缺乏说服力,同时由于个人跨境互联网电子交易存在门槛低、易操作、不受海关监管等特点,很有可能成为不法资金流出入的通道。

(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有关“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规定形同虚设一是“个人外汇结算账户”规定有名无实;随着个人跨境互联网电子贸易方式、电商平台、第三方支付担保交易等便捷化贸易手段的应运而生,个人对外贸易规模得以急速发展。以上文中南阳辖区数据为例,仅2014年,辖内居民个人收到跨境互联网电子汇入境外玉器款、香菇款、服装款等近3000万美元,然而对全辖12家外汇指定银行进行调查时发现,仅有2家外汇指定银行曾开立过2个人的外汇结算账户。二是随着个人跨境互联网对外贸易规模的持续增长,“分拆”结汇现象将愈演愈烈;目前个人跨境贸易收入以个人外汇储蓄账户收汇,是导致境内“个人分拆”现象频现的根源之一[3],现行外汇管理政策对于个人对外贸易开立外汇结算账户无强制要求,境内个人出于避繁从简、逃避税收等种种原因,选择将贸易款项以外汇储蓄账户收汇,受限于年度5万美元结汇限额限制,个人假借亲朋、他人身份及年度限额,“分拆”结汇的现象频现;现行“关注名单”管理针对参与分拆的个人能够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但明显属于事后管理,治标不治本,这也是目前“个人分拆”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

(三)针对个人跨境互联网电子支付业务,现行外汇基础数据可能面临失真的风险一是国际收支申报数据,以南阳市数据为例,辖内个人收到境外汇入“网上销售的货款”,付款方通常为第三方支付机构paypal、alipay等;且同一辖内收款人名下,大多对应数笔上述与第三方机构发生的收入申报信息,合计个人年度收入金额均等值数百万人民币,由于这些申报信息仅显示第三方支付机构名称,掩盖了真实交易对手的基础信息,而个人网上交易不需向银行提供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交易真伪性难以界定。二是个人结售汇统计数据,现行个人结售汇统计数据与对私国际收支申报数据之间没有自动匹配关系,在调阅辖内两类基础数据进行逐笔人工比对时发现,80%以上对私申报数据中交易附言为“网上交易货款”的境内个人,在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时选择的资金属性为“职工报酬、赡家款”,两者之间显然不对应,由于个人结汇仅需本人身份证件即可办理,且目前50%以上业务是通过自助终端、网银、电子银行等渠道办理,填报信息的随意性很大,而现行外汇管理政策未要求外汇指定银行对两类数据的对应关系进行后台监督、纠错等,是造成目前这种数据差错的主要原因。三是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首先个人跨境互联网交易在申报系统中体现的交易编码一般为122990,属于货物贸易项下数据,由于个人结汇时资金属性随意填报造成的错误数据,导致银行结售汇报表中,居民个人项下的货物贸易数据大都错报在了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下,造成了银行结售汇报表的失真。

(四)现行新旧个人外汇管理文件之间不衔接根据汇发〔2015〕年7号文,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项下的个人结售汇不计入个人年度结售汇总额,结合2013年以来试点地区情况来看,跨境互联网电子支付业务多数为C2C个人跨境小额交易,笔均结售汇额不足500美元,而新的文件提出:“支付机构跨境外汇业务单笔金额等值500美元(含)以下的,银行区分币种和交易性质汇总后以支付机构名义逐笔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也就是说上述条件下的居民个人结售汇,不纳入个人年度限额管理,该政策一举打破了个人外汇管理年度5万美元的额度限制,在助推C2C跨境电子商务和跨境互联网电子支付业务发展的同时,也催生了个人外汇管理中的新问题:一是造成了现行新旧个人外汇管理政策之间的不衔接,二是使目前仍严格执行个人年度5万美元限额的外汇指定银行陷入被动及业务流失风险。

四、相关建议

(一)加强对个人跨境互联网电子支付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审核及监督针对跨境C2C货物、服务贸易以及难以衡量准确市值的特殊商品等互联网跨境交易,要求个人客户提供合同、发票等显然具有难度,也难以实现,而目前依附于跨境商务的跨境物流行业鉴于赔偿、保价、恐怖主义风险等因素所建立起来的货品真实性审核及物流追踪等体系相对较为完善,建议可以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对获取到的物流信息数据进行审核,并发挥代位监管职能,将物流与资金流进行自动匹配、可疑筛查,以更好地验证跨境C2C互联网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审核。

(二)出台相关政策,针对个人跨境互联网电子支付中的“分拆交易”,从政策上规范,从源头上遏止一是更加准确地界定新形势下“个人分拆”的多种情形,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不具备“个人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境内个人参与进了跨境C2C互联网交易模式中,以游离于监管范围之外的邮寄买卖方式开展商品零售或小额批发跨境交易,少则月均数笔,多则每月数十笔,这种情形是否应界定为“分拆交易”,在境内个人交易额或交易笔数达到一定规模后,是否应强制其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并视同机构管理等等问题,亟待出台相关政策予以界定和规范。二是可根据个人对外贸易金额或笔数等指标要求个人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并明确外汇指定银行对个人外汇结算账户的审核要求以及外汇局对个人对外贸易的总量核查要求,对于跨境互联网支付渠道的个人外汇结算账户收入,银行须对个人对外贸易的货物流与资金流进行匹配性及真实性核查后予以结汇,从源头上有效遏止分拆行为;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视同机构管理,可以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进行“企业报告”,外汇局实施总量监管,并根据监测数据选择对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开展现场核查,加强事后监管,将长期以来游离于外汇局监管体系之外的个人贸易货物流与资金流纳入正常的监测范围,真正从源头上解决个人分拆监管难题。

(三)建议要求外汇指定银行在执行“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对本行个人外汇业务各项数据进行自动匹配及真实性审核一是对于国际收支对私申报数据中的境外付款人为境外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情况,建议是否能够通过其业务托管银行在数据传送过程中,逐步实现真实交易信息的还原;二是明确要求外汇指定银行在执行“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对收支申报、结售汇等个人外汇数据进行自动匹配纠错及真实性审核,发现资金属性错报等问题时,通知客户予以及时纠正,预防个人外汇业务基础数据的失真风险。

(四)对现行个人外汇管理法规及第三方支付机构、外汇指定银行业务操作规范进行全面梳理结合个人跨境互联网电子支付的特殊性与新规定,对现行个人外汇管理法规进行全面梳理,解决当前新旧管理政策之间的不衔接问题,在更好地服务境内外个人开展电子商务及跨境外汇结算的同时,防范各类潜在风险,严格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及外汇指定银行以审慎原则落实“展业三原则”,发挥真实性审核的抓手作用,多管齐下,共同促进个人外汇业务在新的电子支付时代大背景下健康有序发展。

作者:刘文生 乔国云 王延浩 胡晓蕾 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南阳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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