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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境外投资制度外汇管理论文范文

时间:2022-03-31 04:26:53

个人境外投资制度外汇管理论文

一、境内个人境外投资渠道有限,部分投资通过非正常渠道实现

在目前的政策框架下,个人境外投资的主要渠道有:一是个人在境内注册成立企业,以企业的形式到境外投资。即境内个人以其拥有股份的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企业,或者通过上述方式取得既有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二是按照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相关规定,通过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机构、信托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即通常所说的通过QDII形式开展境外投资。截至2014年6月底,国家外汇管理局已批准121家QDII机构共计804.93亿美元投资额度。其中广西辖内的QDII机构有1家,累计获批QDII额度5亿美元,累计实际使用额度488万美元,净购汇488万美元。三是按照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相关规定,境内居民个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者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上从事投融资活动,并返程投资,利用境外融资满足私人企业发展的资金需要。目前广西辖区已有15个境内居民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特殊目的公司分布在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等国家(地区),主要通过境外借款和境外上市筹集资金用于返程投资,计划境外融资总规模6.93亿美元,返程投资设立企业外方注册资本2.29亿美元,占企业总注册资本的98%,目前已有97%资金实际到位,投资领域包括境内食品加工业、石油加工业、计算机通信业、医药制造业以及造纸业等。四是按照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个人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机构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据统计,2014年1~6月,广西辖内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认股期权计划收益汇入额累计2096.51万美元,同比增长54.04倍。五是按照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规定,将个人财产转移境外后进行投资。2014年1~6月,广西辖内尚未发生个人财产转移核准业务,但移民财产转移业务咨询累计10笔左右。六是利用上海自贸区政策实现个人境外投资。2013年12月上海自贸区允许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可按规定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外投资。

在上述渠道中,第一种渠道是绕道的形式,并非真正意义的个人境外投资,并且审批过程比较繁琐,所受限制也较多。另外的,除第二种渠道不需要外汇局审批外,其余均需要外汇局办理登记或备案等手续。对一般个人来说,想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境外股票、从事衍生金融产品交易、以个人名义在境外设立公司、购买境外房产等投资行为,若通过正常渠道往往难以实现,因为缺乏法律支持。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往往利用以下四个非正常的渠道完成境外投资:一是利用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目前是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通过多人次分拆办理购付汇,将个人境外投资资金汇出。同时在国际收支申报时将支出申报到“出国留学”、“境外旅行”、“探亲”等经常项下项目。这样,大量的个人境外投资资金混入经常项跨境下流出,造成国际收支统计数据、个人结售汇统计数据失真,外汇监管部门难以甑别交易的真实性。二是通过地下钱庄将投资用途的资金汇出,游离于监管之外。三是通过携带外币现钞实现资金的流出。四是利用跨境人民币的路径走灰色渠道汇出资金。如在近期的“优汇通”事件中,个人利用银行开发的在某种程度上介于“合法”和“非法”之间的金融产品将投资移民或海外购置房产等用途的资金汇出境外。这四种渠道都是受限额控制或者存在一定风险。比如,个人分拆等行为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地下钱庄资金划转更是法律之外的。不仅如此,但凡通过非正常渠道到境外投资的,一旦在其境外投资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难以得到国内法律保护,最终只能以来投资所在国的法律救济。如果投资目的国发生大规模排华事件时,境外投资的企业和个人的权益则无法得到保护,而此时我国政府也不便对此类通过国内法律所禁止的个人境外投资提供外交保护。

二、构建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制度的意义

(一)满足个人境外投资需求,有效配置个人资产。我国相对较高的储蓄率积聚了大量家庭财富,使得居民个人境外投资需求不断增强。由于我国国内居民收入差距大、社保体系不健全、经常项目长期顺差、政府和国有部门可支配收入占比高且两级政府大量参与投资活动等原因,导致我国储蓄率历来相对偏高。数据显示,我国储蓄率从上世纪80年代初期的34%左右增长到2008年的最高点53%,尽管近年来略有下降,但目前也保持着50%的水平,其中2013年为51%。从绝对量来说,2013年我国国民储蓄总额高居世界第一,规模约为4.6万亿美元。相对较高的储蓄率积聚了大量家庭财富。2013年中国家庭财富总量高居世界榜首。随着家庭财富的增加,各种投资的需求也随之而来。除了在境内的各类投资外,境内个人以个人名义到境外去兴办企业、购买房地产、股票交易等需求也逐渐增加。实际上,在广西、黑龙江等沿边省份,以及浙江、江苏、广东等沿海发达省份,个人境外投资事实存在且形成一定规模。据调查了解,广西边境地区实际上一直存在着个人境外投资的情况,个人一般通过黑市、走私和携带等非正规渠道办理资金汇出业务,在越南等地完成境外投资活动。在黑龙江,已有两百余家私营企业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前均以个人投资的方式在俄经营了一段时间。从需求情况看,在一项对江苏的苏州、南通和常州等外向型经济较为发达地区的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状况调查中,有意进行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占71%;在有意进行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人群中,倾向于以个人名义投资的占65%;在已经进行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人群中,仍有意继续进行投资的占94%。在国内股市不振的情况下,希望对外开展证券投资的个人也越来越多,适度开放个人境外证券投资的呼声也时常见诸报端。可见,无论是从专项调查的数据来看,还是从近期媒体关于“优汇通”事件的报道来看,个人跨境投资的需求不仅客观而强烈,而且也是处于被抑制着的状态。因此,在国内投资渠道匮乏、居民储蓄率居高不下的情况下,构建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制度,意味着我国境外投资主体由目前的法人机构扩展到了个人,将为个人投资者拓宽投资渠道,提供更多的投资机会,切实满足境内居民个人投资意愿。同时也有利于个人实现资产全球化配置,引导民间资本有序投资境外,以便获得相应投资回报。

(二)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对冲外汇风险。促进和维护国际收支平衡是外汇管理的重要任务。数据显示,2000年以来,我国经常项目、资本和金融项目基本上保持顺差格局,仅在2012年出现“经常项目顺差、资本与金融项目逆差”的形势。2013年国际收支形势再度保持“双顺差”格局,其中经常项目顺差1828亿美元,资本和金融项目顺差3262亿美元。双顺差的结果直接表现为外汇储备规模的快速增长。2013年,我国外汇储备继续保持增长,规模达到3.82万亿美元,高居世界第一。因此如何化解外储经营管理的压力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从根本上说,国际收支持续大额顺差是现阶段我国经济运行的突出问题和深层次矛盾之一,最终需要通过调整国内经济结构、扩大出口、鼓励“走出去”、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逐步扩大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等措施解决。在这些措施中,鼓励企业等法人机构“走出去”目前已经没有政策障碍,而且投资规模已经取得较快发展。据商务部统计数据,2013年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56个国家和地区的5090家境外企业进行直接投资,累计实现非金融类直接投资901.7亿美元,同比增长16.8%。应该说,企业“走出去”对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现有已经成熟的境外投资政策基础上,探索构建个人境外投资制度,逐步放开境内个人投资,实现个人“走出去”,将增强民间持有外汇意愿,真正实现“藏汇于民”,而且能够规范和引导资金有序流动,这将对缓解国际收支大额顺差局面、促进国际收支平衡起到积极作用。同时,通过开放民间对外投资渠道,鼓励更多的个人和企业“走出去”,能有效对冲我国外汇储备过高带来的风险,提高投资效率。

(三)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推进人民币国际化。从美元和英镑国际化过程的经验来看,本国的对外投资活动对美元和英镑的国际化起到了重要作用。2011年,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基础上,我国开始允许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这是资本项目可兑换的重要一步,更是人民币国际化的一大步。随着我国境外直接投资的发展和跨境人民币结算规模的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境外投资者将会主动成为人民币国际化的推广者,从而进一步推动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如果将境外投资主体由目前的法人机构扩大到境内居民个人,使用人民币跨境投资的数量和规模将会进一步扩大。因此,允许个人投资者开展境外投资,有利于提高我国的境外投资水平,加快我国的对外投资步伐,这对推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无疑是极为有利的。

(四)规范管理,保障权益。在目前的政策框架下,以《外汇管理条例》为主的外汇管理法规,为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制定了原则性、方向性规定,但由于相应配套措施细则未出台,加上上游主管部门无法出具核准,导致个人境外投资外汇业务属于“不可为”状态。在国内投资渠道有限、个人财富不断增长的情况下,有境外投资需求的个人往往通过分拆、将资本项下资金混入经常项目或通过地下钱庄到境外投资,有的甚至利用跨境人民币的路径走灰色渠道将投资资金汇出。这些非正常渠道的个人投资,往往需承担风险,且收益也难以得到保护。因此,构建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制度,完善境外投资法律法规,实现个人境外投资合法化,不仅从法律层面解决法规层次低、零散的状况,还可以避免相关管理部门陷入“有法不依”困局,而且将使个人境外投资收益得到切实保障,这对于管理者和被管理者来说是“双赢”的。

三、目前构建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制度的条件

(一)个人财富增长。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收入水平明显提高,居民个人财富规模显著增加。以居民存款为例,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末我国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107.1万亿元人民币,其中住户存款46.54万亿元人民币,较2012年末增长13.5%。伴随着居民个人财富的增长,本着实现个人财富的保值和增值的目标,各种投资意愿增强,而在国内投资渠道有限的情况下,我国居民将个人财富转向境外投资的潜在意识逐渐加强。同时,国际金融危机过后,全球经济增长放缓,境外资产价格相对下降,部分国家出台吸引外资优惠政策,也吸引不少境内投资者目光。此外,我国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后,人民币汇率持续升值,使得我国居民个人财富的账面价值增加,为境外投资提供了有利条件。因此,可以说,我国庞大的民间财富规模为资本输出提供了基础条件,为构建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制度奠定现实的经济基础。

(二)外汇储备充裕。2004年以来,我国外汇储备连续保持大规模快速增长态势,年平均增速25.96%。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FS数据,截至2013年底,全球外汇储备余额12.13万亿美元,其中中国外汇储备占全球比重达31.66%。充裕的外汇储备增强了我国企业和个人境外投资国家层面的资金实力和保障,为开展境外投资提供了资金汇兑方面的基础条件。同时,巨额的外汇储备规模也说明我国外汇资本的相对过剩,需要引导资金合理流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缓解人民币升值压力,促进国际收支平衡,这也为在当前条件下构建个人境外投资制度,逐步放开个人境外投资限制,提供了客观驱动力。

(三)现有政策基础良好。目前构建个人境外投资制度已经有了较好的立法基础。一是外汇局已经有以《外汇管理条例》为主的外汇管理法规,为拓宽资本流出预留政策空间。二是我国已建立了法人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制度要求境内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的境外投资产业政策并获得发改委、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企业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就可以凭登记凭证到银行办理资金汇出或划转手续。涉及境外直接投资的减资、转股、清算等资本变动收入可存放境外,也可调回存入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结汇直接在银行按规定办理,无需外汇局核准。境外直接投资所得的利润汇回可保存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办理结汇。法人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相对成熟的管理经验,可以为构建个人境外投资制度提供借鉴。三是部分试点政策为构建个人境外投资制度提供经验探索。比如在上海自贸区允许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外投资,对个人境外投资政策先试先行,为个人境外投资制度构建提供实验基地。再如,2014年4月获得批复的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也将为今后开放个人境外投资探索管理经验。四是历史案例的经验教训。如2007年天津滨海新区“港股直通车”试点的搁置、2012年温州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的叫停等,也为构建个人境外投资制度提供了经验教训。

(四)监管部门态度趋同。按照国务院总体部署,境外投资相关管理部门对放开个人境外投资的态度趋于一致。发改委已经表示,加快境外投资法制建设,完善相关管理规定,允许个人投资者开展境外投资。商务部对制定个人在境外投资的备案制持积极态度。外汇局对个人境外投资也在积极探索,已经出台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内持有的资产和权益到境外开展投融资活动并返程投资等政策给予支持。各相关部门对外个人境外投资在态度上取得一致,有利于扫清障碍,促进部门沟通协调,便利推进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制度制定的进程。

四、构建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制度的建议

(一)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制度应以全国人大基本立法为基础,避免个人境外投资管理政出多门的格局出现。在对外投资管理方面,目前由于没有一部由全国人大制定的高层次基本法,我国对境外投资活动的规范主要通过发改委、商务部、外汇局等国务院行政部门单独立法来实现,基本上都是部门规章或者是规范性的文件,其法律层次低,内容重叠,甚至部门之间的规定还存在不衔接甚至是相互冲突,使得个人境外投资无从开展。比如说,由于一直以来没有明确个人境外投资核准操作规范,发改委或商务部门对个人投资者可以说是“拒之门外”,但外汇局对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等管理却需要办理外汇登记的规定。这显然是存在政策盲点,且也容易让个人投资者认为外汇局“有法不依”。当这样的结果显然阻碍了个人境外投资的规范发展。因此,应提高个人境外投资的立法层次,建议全国人大出台《境外投资法》作为规范我国境外投资的基本法律,该法的使用主体范围应包含机构和个人,以便明确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的合法身份。从内容上来说,该法应包括但不限于:鼓励促进、投资形式、审批管理、宏观调控、监测预警与分析、金融支持、服务保障等。

(二)境外投资相关部门在国务院授权下制定各自职能范围内的部门规章制度。在《境外投资法》的统领下,涉及境外投资的审批管理和行政服务等具体内容相应分工于国务院各相关部门。建议应由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明确发改委、商务部、外交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在境外投资方面的具体职能分工,各部门据此再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制定相应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在制定境外投资规章制度过程中应充分进行协调沟通或意见征询,避免不同部门规定的内容不衔接或者重叠、冲突等现象,从而形成完整的境外投资法律体系。

(三)按照渐进、可控原则稳步推进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在发改委、商务部门上游部门出台相应政策的基础上,外汇管理部门应遵循渐进性、可控性等原则逐步建立完备规范的个人境外投资政策法规,其内容应该涵盖个人境外投资项下的外汇登记、账户开立、资金汇出、前期费用汇出、资金结售汇和收付汇、事后监督等内容。

(四)构建个人境外投资综合服务配套体系。加强财政税收支持,加大金融服务力度,健全对外投资统计、监测制度,加强投资风险教育,提高风险意识,搭建境外投资信息平台,为顺利推进个人境外投资提供综合配套服务。

作者:陆小丽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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