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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下行压力下商业银行担保有效性研究范文

时间:2022-06-07 11:21:42

经济下行压力下商业银行担保有效性研究

摘要:经济下行期,商业银行资产质量压力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困难增加,商业银行信贷过程中采用的抵质押担保、保证担保分散风险的效力有所下降。本文以十余家商业银行为样本,深入探究互保联保、集团内担保、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以及抵押担保等担保形式失效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原因,并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经济周期;担保方式;担保失效

近年来伴随着经济结构转型与深度调整,商业银行在日常经营中面临的压力与日俱增,一方面是资产质量持续下滑,不良贷款余额、不良贷款率连续“双升”,另一方面表现为不良贷款的清收处置难度加大,抵押、保证等担保方式在实现代偿功能时均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困难。本文以十余家商业银行为样本,较为深入地分析了担保失效的表现形式和潜在原因。

一、总体情况

为使数据具有代表性,此次选取的十余家样本银行既涵盖了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等主要机构类型,也包括了全国性大型银行、全国性中小型银行和地方法人银行等不同规模、不同经营范围的机构。为提升样本分析的敏感度,此次以剔除了贴现以后的对公贷款(以下简称“对公贷款”)作为基础数据进行分析。

(一)担保方式机构差异性较大

截至2016年9月末,样本机构对公贷款余额中,信用担保占比23.50%,保证担保占比41.81%,抵质押担保占比34.69%。分机构类型看,除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发放了较大比例的信用贷款外,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集中发放的都是保证贷款和抵质押贷款。

(二)保证担保不良贷款率较高

将样本机构三种担保方式不良贷款率和关注类贷款率进行横向比较发现,信用担保受益于其相对严苛的贷款条件,整体资产质量最好,不良贷款率和关注类贷款率分别为0.42%和0.47%;抵质押担保居中,而保证担保最差,不良贷款率和关注类贷款率分别为2.11%和4.68%。

(三)不良贷款清收处置难度较大

2014年1月至2016年9月期间,样本机构共对105.78亿元对公不良贷款进行了清收处置,通过资产转让、现金收回、内部剥离、核销等方式实际收回74.76亿元,形成损失31.02亿元,损失率达29.32%。分担保方式看,信用担保、保证担保、抵质押担保损失率依据处置清收难度的不同,损失率呈逐渐下降趋势,分别为34.07%、31.97%和26.77%,整体水平接近,最大差距仅为7.30个百分点。

二、担保失效的表现形式

(一)互保联保存在的根本性弊端造成担保失效

状况多有发生互保联保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为解决小微企业资质不高、抵押品不足等融资问题,而快速发展的保证担保模式。此后随着经济下行压力的不断加大,商业银行已逐步加强了对其的风险管控并适当的压缩了规模,但仍形成了众多担保失效状况。究其原因,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两点:一是互保联保客户的同质化造成风险的集中爆发。商业银行在开展互保联保业务时倾向通过行业协会、商圈等平台组建联保体,但高同质化客户在遭遇经济周期因素、行业因素、政策因素以及地区经济的独特性变化时易同步陷入经营、财务困境,导致失去担保代偿能力。二是超预期偿债压力激化逆向选择风险。互保联保风险共担机制将原本分散的企业信用风险聚拢,当联保体内一家乃至几家企业出现危机后,其他企业也将面临因承担连带赔付责任而陷入现金流紧张的窘境,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或选择以时间换空间要求银行另外增加授信来承担担保责任,或选择以各种理由逃废债。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失去代偿能力造成担保失效

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2010年银监会、发改委、工信部等7部委联合下发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后2015年国务院又下发了《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提出要发挥政府支持作用,提高融资担保机构服务能力。但从执行效果看,受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高企及自身风控能力较弱等负面因素影响,仍有较高比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陷入困境。由于银行对融资担保公司多采用名单制管理,为巩固合作关系、维持良好声誉,通常情况下担保公司的配合态度是比较积极的,一旦融资担保贷款计入不良即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该家担保公司的代偿出现了显著困难。从样本反映的调查结果看,已有近40%的融资担保贷款的担保方式近乎失效。

(三)集团内担保在实质上等同于信用贷款造成担保方式流于形式

近年来集团内担保凭借其操作的便利性,已逐渐发展成为商业银行向集团客户发放贷款的首选担保方式。但从执行效果看,对于利益一体化的集团整体而言,集团内担保在一定程度上与信用担保并无本质区别,保证担保的有效性不能充分发挥。在经济上行期,集团客户扩张欲望强烈,往往以融资促投资、以投资带融资,不断利用自身的优势和融资便利,超越自身偿债能力大规模融入资金;在经济下行期,各种不利因素冲击,极易造成集团资金链的断裂,导致整个集团经营面临系统性风险,集团内担保丧失意义。

(四)抵押权实现的程序复杂造成抵押资产处置困难

一是首封权与抵押权等优先受偿权不一致导致资产不能及时处置。借款人发生风险后,没有抵押资产的债权人往往会率先提起诉讼,查封资产。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常常出现同一资产被多家机构重复查封,基本只能是按照“谁查封、谁处置,按顺序清偿债务”的原则处理,率先查封机构因缺乏处置资产的动力,造成有抵押资产的债权人虽然获得法院判决,但不能及时获得清偿。二是法院处置的程序耗时长使得抵押权实现充满不确定性。从立案到以物抵债,如果被告不配合,诉讼工作需要经历5个公告期,将近1年时间,如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利用提出鉴定、管辖权异议、进行上诉、执行异议等手段故意拖延诉讼时间,则需要更长时间。抵押权实现的时间过长,极有可能形成债务人、抵押人转移、隐藏资产等恶意逃债行为。

(五)厂房等不动产抵押物难以顺利变现造成担保失效

厂房、机器设备等抵押物受经济形势、市场波动、时间因素等影响较大,在经济下行期这类抵押物可能因为处于同一个行业或同一个经济园区的同质化、专用化特性,流动性较差,难以被市场接受而出现押品价值不足,处置抵押资产不能够清偿债务。在调查中了解到,部分商业银行对厂房、机器设备等抵押担保的贷款,态度较为谨慎,审批较为严格,贷款发放额度也有所减少。

(六)借贷双方执行态度不积极造成担保作用无法有效发挥

一方面是商业银行缺乏较强的追索意识。在担保贷款中,虽然有经济周期、担保措施失效、司法障碍等原因造成担保与抵押措施不能有效抵御和防范贷款风险,但债权银行缺乏较强的追索意识和足够的执行力度也助长了担保失效的可能。另一方面是借款人故意对抵押物设置障碍。部分借款人发生风险后,将抵押房屋设定为名下唯一生活必需住房以寻求豁免执行。还有的借款人利用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冲突阻碍债权执行。

三、建议

(一)商业银行应进一步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对担保合理设置,做好监督检查

一是要对抵押物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抵押物的有效性,在实际操作中,要对抵押物的价值进行准确评估,增加评估的频率。在贷款审批决策中,要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降低对抵押担保的过分依赖,要充分考虑经济形势变化对抵押物真实价值和变现能力的影响,增强风险意识。二是要严格关联授信管理,对集团关联客户要从总量入手,密切关注集团整体经营稳定性、融资适度性、行业发展情况和趋势。要认真考察成员企业偿债能力、资金需求等情况,确保集团成员企业间授信额度分配合理,有效控制集团授信总量和结构风险。三是加强对担保圈、担保链贷款的日常监测和专项排查,充分利用各种市场交易信息,厘清企业对外担保、实际经营等情况,提前预测企业爆发风险的可能性,提早采取风险防范措施。要更加精细化地把握担保圈、担保链成员的准入,认真考察成员之间的内部结构、利益联结、核心企业的领导力和影响力等,合理确定授信金额,确保经营规模与担保能力相匹配,防止信用过度放大和资金挪用。

(二)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建立风险协调预警机制,做好信息共享

一是要继续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检查。要定期对担保机构整体风险情况进行研判和信息披露,逐步开展对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核查,适时对担保公司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性、保证资格的变化情况、对外担保总额、担保贷款的质量等开展风险排查,对担保业务行业集中度、客户集中度过高的担保公司要及时给予提示,对经营状况已出现异常的担保公司,要通过约谈、窗口指导等方式督促其及时缩减业务并加强在保业务的管理。二是要完善征信制度,扩大征信范围。要结合实际情况,逐步将小贷公司、担保公司、民间借贷等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并及时更新,形成完整的客户信用信息动态查询系统,有效减少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降低经营风险。三是搭建银行间信息共享平台。要逐步搭建银行同业之间信息共享平台,采集和汇总同业客户担保信息、信用风险信息,同时要求银行对信息披露进行规范,对披露内容进行明确,保证信息披露质量,促进银行做出更加科学的决策。

(三)政府部门之间应建立联动处置机制,加大执行力度,尽快落实相关配套政策

一是政府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共同处置机制。要逐步建立银行、工商、税务、司法、公安等部门的日常信息沟通机制,疏通客户信息动态查询渠道。要完善抵押登记的网络体系,建立更加高效便捷的跨地区、跨区域查询抵押登记平台,避免虚假抵押、重复抵押的发生。要完善抵押优先受偿权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抵押人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责任,确保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受恶意侵害。二是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执法环境,强化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提高全社会的信用意识。要约束保证企业负债行为,针对信用缺失问题,要进一步加大对失信人的法律约束、行政处罚及经济制裁,降低逃废债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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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晓迟;杨彩丽 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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