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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研究范文

时间:2022-06-29 09:25:07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研究

摘要:

近年来商业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过程中同客户存在着诸多法律纠纷,探讨并解决商业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对银行业健康稳健合规的经营以及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首先对理财产品的基本分类进行了简单介绍,在揭示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存在那些法律问题的基础上,提示银行业销售理财产品中如何避免法律风险并加以防范,以期银行能够达到稳健经营的目的。

关键词: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法律风险

一、引言

广义上的理财产品是指由商业银行或正规金融机构自行设计并发行,将募集到的客户资金根据产品合同中的约定投资到相关的金融市场或购买的金融产品,在投资市场获取投资收益后,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一定分红的一类理财产品。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我们可以将理财产品进行多种形式的分类,例如,根据购买理财产品的货币种类不同,可以将理财产品分为人民币型和外币型两种类型;根据理财产品发行后存续期限的不同也可以对银行理财产品进行短期或长期等多类型的分类;根据银行理财产品的运作模式或收益特点可以将理财产品分为打新股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债券类理财产品、信托类理财产品和QDII理财产品等多种类型。

二、我国理财产品销售的基本现状

(一)理财产品种类不断增多理财产品根据投资者承担的风险高低主要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以国债、央行票据等风险小、收益较低的理财产品;第二种是风险相对较高的理财产品,其中包括以国有企业、政府机构等信用等级较高的主体委托银行发行的信贷资产类的理财产品;第三种是以股票为代表的收益高、风险高的理财产品[1]。

(二)理财产品总量规模不断扩大随着我国民众收入不断增多、投资者购买力也不断增强,再加上居民投资理念的不断更新,根据投资者对风险承受能力不同,他们对理财产品的需求也逐渐趋于多元化,理财产品的需求总量也不断扩大。

(三)理财产品销售日趋规范由于投资者对理财产品需求量大幅度增加,我国银行对理财产品销售的相关制度和规定也在不断的加以完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已在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国家出台这一管理办法,主要是对银行理财产品销的售行为通过法律法规进行了规范,做到“卖者有责”,这些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的帮助理财投资者全面了解产品风险,从而对理财产品的投资做到正确合理的规划。

三、理财产品的法律问题

(一)对理财产品的不当宣传和违规销售有的商业银行在出售理财产品使故意夸大其预期收益,对投资风险故意掩饰,或者根本就不遵从认购协议及产品说明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约定擅自对客户进行口头宣传或承诺;还有些理财产品的书面宣传资料与交易时的法律文件互相分离,两者明显存在不协调、不一致或不衔接的现象。

(二)对理财产品的风险提示工作不到位银行对理财产品的风险提示不够的问题是引起客户法律纠纷的最核心的环节。例如商业银行在出售的理财产品名称中故意展示有诱惑性、误导性或承诺性收益安排的标记或字样;银行用过于专业化的语言来描述产品风险,并有意将风险抽象化或模糊化;在产品说明书和认购协议中故意将有关产品风险提示的描述放在隐蔽的位置,或者将风险因素分散在不同的条款中进行标书,故意淡化理财产品的风险强度;或者银行在出售理财产品时故意使用引用性表述,将有关风险的提示不直接记载于产品的核心法律文件中[2]。

四、理财产品的法律问题的解决

(一)银行需要做好理财产品的信息公示信息公示是指消除客户理财产品知情权受侵犯或银行风险提示不到位等问题所引发的法律问题一种重要方式。商业银行要做好信息公示,就必须要在理财产品的设计和营销过程中让相关当事方(即投资者)充分了解相关理财产品的资金用途、产品背景及投资风险,力求避免因投资方因为消费者知情权受侵害而行使抗辩权,从而减少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法律问题的发生。与此同时,商业银行做好信息公示,有利于减少不当宣传和不当销售行为的发生,能够充分保护银行与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规范宣传、营销行为从理财产品的销售实践来看,大多数的法律纠纷都发生在营销阶段,所以,规范银行工作人员在理财产品中的营销行为就显得特别重要。营销行为的规范,要求银行工作人员在产品的营销过程中,根据产品自身的特点,在宣传、销售时及时做好重要信息的提示,尽量避免用专业的术语来对产品进行描述,杜绝夸大产品或对产品重要风险进行隐瞒,避免出现虚假宣传或欺诈营销的法律问题,要做到合理合法的营销理财产品。

五、结语

总之,我国需要从立法方面对银行的理财产品的销售过程出台相关规定加以规范,同时提出解决银行理财产品法律关系不清、风险提示不足等法律问题的方法,才能减少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问题的发生.

[参考文献]

[1]韩光红.浅析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问题与对策[J].科教导刊(中旬刊),2010(12).

[2]陆徐元.论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法律关系的界定[J].法制与社会,2010(14).

作者:郎仆 单位:昭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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